年度财政预算局主管预算副局长是实权派吗

审批何时变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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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武汉市财政局 -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和机制,逐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市和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村级财务和会计管理。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建立增加民生投入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督机制,促进监督与管理有机融合。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健全和追踪问效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武汉市财政局 -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参与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申报、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和转贷协议、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等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武汉市财政局 -
  张福来局长:主持和领导局全面工作。主管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和财政改革等工作。分管预算处、和人事教育处。
  副局长:协助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工作。负责经济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国债清算组、三个投资公司清算组等工作。协助管理预算处、国库处。分管教科文处、企业处、东湖分局、预算编审中心、国库收付中心(国库收付分局)和财政投资管理分局。
  副局长: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分管综合处、经济建设处、金融(国际)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纪检组长:负责财政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和文明创建等工作。分管社会保障处、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处和。
  副局长:负责行政政法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局目标管理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市财政学校和计算中心。
  副局长:负责农业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分管农业处、基层财政管理处(基层财政管理局)、商贸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会干部教育中心。
  总会计师:负责财政依法行政、财政科学研究和财务会计管理等工作。分管法规税政处、会计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财政科研所和。
武汉市财政局 -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的发布工作。
参与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分配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承担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核申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参与全市治乱减负相关工作;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法规税政处
拟订或会同有关处室拟订财政法规草案或规章;审核上报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地方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审核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审核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财政、税收条款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研究拟定有关地方税政事务;负责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会同有关处室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的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市年度预算;负责市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直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收入征管,负责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入库工作;负责市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级预算管理和乡镇财政体制工作;负责办理财政结算工作;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
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配套实施意见;制定和推行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负责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管理市级财政各类专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市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往来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市级部门决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和调度;办理市级收入退库。
行政政法处
承担部分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相关财政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济建设处
研究拟定市财政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参与研究拟定市财政支持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会同所联系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所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建议,负责监督所联系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进行管理,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效益考核;拟定所联系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承担农业、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基层财政管理处(基层财政管理局)
负责农村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农村税费改革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以钱养事”资金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社会保障处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承担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旅游及工交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其部门预算的执行;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研究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企业财务管理(农业、金融、商贸、粮食企业和投融资平台除外),组织全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编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拟订相应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监缴市级企业,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管理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企业挖潜改造、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等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订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专项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市级财政支持流通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储备的财政政策;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等工作;拟订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金融处(国际处)
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并承担市政府债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前期准备、评估谈判、转贷(赠)及外债偿还工作;开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研究提出全市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国际会计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及市会计学会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
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管理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制度、办法,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央、省、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细则;申报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展相关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和检查验收工作。
政治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制度,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等。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
市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财政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市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和财政监督工作。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参与编制、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下达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统计分析;组织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审核备案;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市级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分局
贯彻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全市政府非税收入行政管理职能;参与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编制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市罚没财物管理;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业务的管理;指导各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预算编审中心
负责研究制定市直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案;承担市直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市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承担市直部门预算批复工作;指导区工作。
国库收付中心
配合局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受理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办理财政集中收付业务,为预算单位设立支出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管理系统,负责财政性资金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财政资金收付信息系统,向预算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信息。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预、(结)决算和标底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入工程验收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投资管理分局
负责拟定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参与拟定市级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和政府债务的管理政策;参与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偿债计划;负责对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落实政府对市属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资金平衡的相关政策;督促公司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参与对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
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市属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
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从事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研究,负责财政史志编纂工作;代办部级财经报刊发行工作;负责财政系统学(协)会管理工作。
参与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市本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为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负责落实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局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网络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工作;会同业务部门组织开展全市财政业务应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财政系统应用软件和财政业务应用系统的推广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
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
参与组织全市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参与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武汉市会计学校的招生及教学管理工作。
市财政学校(含市财政干部培训中心)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贯彻《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拟订市本级的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民生资金,围绕“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执行专项检查,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收支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非税性预算收入上缴入库情况;负责组织市级企事业单位的税收财务检查,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对市级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的征管质量和上缴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会月刊》杂志社
在市财政局的领导下,编辑出版发行《财会月刊》杂志。
武汉市财政局 -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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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权力主体是全国和各级人大
来源: 作者:特约评论记者
翁一 访谈嘉宾
& & 去年下半年,围绕《预算法》修订,由于学者、公众的呼吁和反对,带有强烈部门立法色彩并违背“以预算民主为核心制衡政府财权”理念的《预算法修正案》未能通过。今年以来,公众对预算法修订的讨论似有偃旗息鼓的迹象,在此,有必要重复预算民主的常识,以迎接《预算法修正案》三审的到来。近日,本报评论记者特就此话题专访了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
  上海商报:《预算法修正案》审议已非第一次延期,加上2011年的一审稿、2012年的二审稿,都因修改稿存在各种瑕疵和博弈,导致审议一再推迟。《预算法》修订为何一再延迟?
  李炜光:以现行《预算法》为基础的预算制度,在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以及监督和评价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修正案对上述修改并不彻底,行政部门主导修法,立法宗旨和原则含混不清,人大、央行和公众的预算控制与监督权不进反退,政府财政部门权力明显扩张,部门利益充斥其间,遭致学者、公众强烈反对。从根子上讲,目前国家行政权力过大,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过小、过虚,无法形成抗衡、博弈的关系。强势政府,弱小社会,民众权利不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预算法的修订便难上加难。
  预算本质上不是政府自家的事,而是全社会、全体国民的共同之事,所以它应该叫“公共预算”。这个说法强调了筹集众人之钱、办众人之事的概念。关于预算,有国家预算、政府预算、公共预算三个说法。学术界讨论占主流的是公共预算。国家预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提法,政府预算强调政府自家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预算的公共性还不是很突出。
  预算法修改之所以敏感,是因为要对国家政治体制的中枢神经进行改革。
& 预算法修订的弊端在于由财政部主导起草,强化了政府部门对预算的控制权和自由裁量权,而本应是预算法立法根本出发点的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等权力,却被弱化和模糊处理了。
  上海商报:在您看来,《预算法》修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里?
  李炜光: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跨越两届人大(截至“二审”),两度成立起草小组,争议重重,修法过程高度保密。去年,人大法工委遵《立法法》规定进入“二审”程序,这才向社会公开了二审草案。官方起草前后历时8年多,临近表决之际,却只给了公众一个月提意见的时间。虽然走的是“闭门修法”的路子,但“门”内斗得有声有色。2006年前后由人大预工委牵头起草的一份预算法修订草案,因政府部门和人大的分歧过大而被否决。十一届人大任期开始,成立了新的修订小组。2009年末,预工委将后续工作转交给国务院。立法机构把权力移交给行政部门的做法值得商榷。
  由立法者的改变可以看出,该法案修订的弊端在于由财政部主导起草,强化了政府部门对预算的控制权和自由裁量权,而本应是预算法立法根本出发点的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等权力,却被弱化和模糊处理了。
  上海商报:如此看来,此次《预算法》修订的方法也不对。《预算法》不应该是财政部门自己给自己立法,而应是人大制定的约束财政部门财政收支的法律。
  李炜光:是的。在我国,立法者与执行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权力划分,各部委除了要对国务院负责外,还要对全国人大负责。但是现在人大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预算的监制、批准、执行的全过程,人大都应发挥重要的作用,除了预算工委、财经委和每年一次的全国代表大会预算审议批准程序的履行,相关的授权和监督等事务也应由专门的委员会和技术专家来处理,但现在我国还做得不够。
  草案第1条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与预算有关的是第62、67和89条,前两条讲的是人大有行使审查、批准预算的职责,后一条讲的是国务院有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职权。预算审批权明确交给了人大,但对该权力的效力却缺乏明确规定。如果政府中有人无视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的强制力而突破之,人大即使对其不满也束手无策。
  预算权本是人大除立法权之外最重要的权力,但预算调整的审批权与其他权力混在一起,只占半个条款,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运用大量篇幅和条款来解释和规定预算权力。
  目前人大在我国预算监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大致每年年底开始编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总理批准后送至人大,人大预算工委与财政部协调后,再报告给人大财经委,这时马上要开“两会”,没有充裕的时间来修改预算。此外,人大对预算应该有质疑、否定、修改的程序,但《预算法》里没有规定,人大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力,尽管现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人有所增加,但否定预算的可能性太小,审议难免流于一种形式。
  一言以蔽之,人大首先是个财政议会。而所谓财政议会,是指强制性财政收入作用和财政资源配置须经过人民之代表——议会同意的一种组织原则,强调分权原理,目的在于确保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可预测性和可检测性,以保证个人权利免遭国家损害。
& 公民在预算中的权利,首先体现在预算公开上,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二审稿中虽有所提及,但是显然强调得不够。
  上海商报:二审稿还引发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较大分歧,比如央行和财政部国库管理权之争等。
  李炜光:草案审议稿不顾央行的反对,删除了现行预算法第48条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却保留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这样违背法理的内容,将其写在修改草案的第54条,而且财政部还坚持保留本应逐步退出的财政专户,只加了“依法设立”几个字写进第51条中。此举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回归代理地位,取消了央行对国库的“经理制”,央行对国库的监督权实际上被削弱了,财政部门支配国库的权力得到强化。国库库款当属纳税人所有,支配权归属于人民,政府只是国库的经管人,只有经法定程序得到授权后才可动用。未经国家立法机构人大批准审议,任何人都无权向国库伸手。法律条文不能这样规定,这是常识。即使从现行财政体制来说,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有支配权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也许它另有收益,或者以权谋私挪作他用,在制度上就不能不作防范。
  在这个问题上,审计署甚至发改委都表示支持央行,认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有利于监督财政部门国库拨付过程,形成行政体系的内部制约关系。而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收支业务时,也确实堵住了不少违规业务。仅2010年,国库就拒绝办理违规业务30万笔,金额992亿元。可是目前存在商业银行里的“财政专户”据说有20多万个。这些公款在专户上应当只停留几个小时就转入国库,却没有完全这样做。由于缺乏监控,安全隐患便难以避免,转移、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现象便时有发生,甚至进了个人腰包。
  上海商报:二审稿似乎也未对公民在预算过程中的权利进行详细表述。
  李炜光:公民在预算中的权利,首先体现在预算公开上,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二审稿中虽有所提及,但是显然强调得不够,预算公布的时间、方式、范围等应当说得更具体一些。草案提到,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全部预算都要进行公布,但要注意,到底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应当经过人大开会讨论才能决定,国务院才有执行的依据,因为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在新的《预算法》中,应该强化一点,即预算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只是执行,要对人大负责,就是对全国人民负责。如果政府官员无视预算的法律效力,任意追加或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追究的责任是具体的,必要时人大可直接免去其职务。
  预算公开是一项事关重大的改革,其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细致、真实可靠的,而不是笼统模糊、含混不清的。目前我国已经加入通用数据发布系统,基本上能够按照最低时限的要求发布数据,但仍存在缺陷。预算报告里有政策重点的介绍,但缺乏详尽的数量指标,人们难以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报告披露了既有债务指标,但数据不完整,且内外债采用的是不同的披露标准;或者有债务无定量分析,无定性判定,无财政风险评估等。预算透明,首先应“看得到”,仅有公开还不够,还应该做到透明,让人们“看得清”。
  二审稿中未对公民在预算过程中的权利进行详细表述,公众只是被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公民权利无从体现,相当于限制了公众参与预算管理。这些年沪浙等地的“参与式预算”改革说明,地方政府应当拥有充分的自主性的财政资源,这样,民众参与协商资源配置才有意义,而一旦财政资源落实到地方,民众的切身利益就会与体制挂上钩,人民也才会有热情关注地方财政的预算问题。但也应看到,这种非制度化的试验只是暂时的现象,很难有可持续性效果。
& 一部好的预算法,首先须体现分权制衡的游戏规则与法定预算授权程序,以宪法界定政府的公共责任和权力边界。
  上海商报:依照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一部好的预算法须体现哪些要义?您认为即将开启的《预算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具体应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
  李炜光:一部好的预算法,首先须体现分权制衡的游戏规则与法定预算授权程序,以宪法界定政府的公共责任和权力边界;其次,应厘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其成为真正的“财政议会”;再次,还须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控。
  去年由17位教授就《预算法修正案》写了一封公开信,其中给出的五条建议是我们的一致意见,是现行预算法应当加以改进的方面:
  第一,建议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更好地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预算审查、批准与监督职能;建议进一步明确预算的权力主体,强调全国及各级人大对于本级预算的权力主体作用。
  第二,建议明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法定授权原则和人大的预算执行监督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条款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应该随意授权给行政部门进行立法。
  第三,建议明确国库的构成、支配权与经理,确立央行的国库经理地位。
  第四,建议完善预算支出项目相关的信息公开条款,提高预算透明度。另外,对于公众申请预算公开的异议处理机制应该明确。
  第五,建议进一步明确《预算法》的法律责任,补充、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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