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因拆迁不拆,耽误8年生意应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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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6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布时间: 点击:2083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七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年)》,要求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尽可能随班就读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教班。针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高校不得拒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部或高中班,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各地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高等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推行免费读高中计划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不得随意下调。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记者郭莹)红网 - 百姓呼声 - 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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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
依法治国456 发表于 &21: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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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排场,充气派,政府一声令下,百姓如雷轰顶!  2014年12月,衡阳县政府前门围墙临街面23户商铺突然接到衡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知,命令所有商铺必须限期无条件搬走,否则后果自负。政府前门商铺分二十三家经营,一年租金有廿多万元收入。现明令拆除改成合金铝新围墙,预算花2800百万,原定春节前动工,商店哀求,节后才动工。  政府方面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即将拆除的建筑出租给商户,收取租赁费,以所谓的一年一签、老百姓没有任何话语权和修改权的合同来蒙骗老百姓投资开店,并承担高额转让费,榨干老板姓的血汗钱,并从未提醒老百姓,政府门面属于即将拆除的建筑。  衡阳县如此大的拆除商铺修建政府大院的工程,仅凭领导的一声令下,决策之前没有任何与民沟通和协商。为了建立浩大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践踏老百姓的利益,把老百姓当做手里的肉包子。当23家商铺联合去县政府讨说法,有一个廖主任不是耐心细致交流,居然与商户高声大调、打掌拍桌,甚至口出狂言,扬言要怎么怎么如何如何的,让人大跌眼镜。  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只是空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斥资2800万修建政府大院,却不能依法赔偿商铺损失,群众讨说法,得到的就是一句简单粗暴的“没有任何赔偿”。这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党纪国法成了“橡皮泥”和“稻草人”。李克强总理说: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衡阳县政府带头不尊法,不守法,不学法,完全置法律与政策于不顾,发布强拆令,斥资2800万修建政府大院的花园,把老百姓的“保命钱”,拿纳税人的“血汗钱”全部用在面子工程上,腐败问题触目惊心,典型的为官不为,大造政绩工程,把政绩建立在老百姓的疾苦之上。民以吏为师,衡阳县的领导干部如此无视法律,无视中央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何谈建设法治社会?何谈增进民生福祉?  “要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不能是一句空话。  政府前门商铺二十三家店铺经营者都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士等,无田无地无工作,上有老下有小,如果贸然进行拆迁,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民生问题。商铺经营者的生计来源将从此阻断,苦心经营的生意就要毁于一旦。在小县城重新找门面重新开始何其困难,需要大量资金,时间,人力和物力。目前高额的转让费让所有商铺经营者感到恐惧。强拆,拆掉的将是二十户商铺的未来,闻此拆除门面的消息,给所有商户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不排除部分商户因生计被阻断走投无路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事件的可能。  民之疾苦,国之要事。衡阳县目前不管是民间还是官间其实隐忍着不少的不稳定因素,只是尚缺一个合适的诱因。主要是执政者没有真正的站在民生的角度去思考,一切全凭己意,维权、民意、诉求不但不能妥善处理,甚至招来执政者的暴力相向。1月28日衡阳县公安警察群殴“龙湾豪庭”维权业主并致其头破血流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政府应该竭尽全力,坚持把民生底线兜住兜牢,希望衡阳县政府多为想想如何让老百姓的日子过得更好,而不是大肆修建政绩工程,营造背离民心的政绩。 也希望衡阳县政府在拆除23户商铺之前,有人出面解决好现实的民生问题,协商好赔偿问题,而不是一以贯之的对群众粗暴相向。  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事。也希望衡阳县政府在耗费巨资2800万修建漂亮围墙的同时,不要损害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更不要逼老百姓走投无路。  绝望无助的23户拆迁商户集体上书  日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3月16日,衡阳县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关于网帖《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的回复网友“依法治国456”及广大网友:  日,网友“依法治国456”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题为“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的网贴。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此进行深入调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县政府大院商铺门面租赁基本情况  衡阳县政府大院外围门面共30间,现有门面租赁户26户。2014年11月前,门面分别由县政府办、县人大、县纪委、县能源办负责出租和管理。2014年11月按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全部移交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原管理单位在出租门面时,均与租赁户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目前,除由县人大、县纪委、县能源办管理的4户租赁户合同尚未到期外,其余22户的租赁合同均于2014年12月到期。  二、决定拆除商铺门面的原因和事情经过  为进一步美化县城环境,提升县城品位,根据全面实施“四城同创”的要求,2014年12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拆墙透绿”,除军事、公安和保密单位外,将县直各机关单位实体围墙全部拆除,开辟空间,增补绿化,扩增绿地。为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12月16日,县政府办组织门面原管理单位及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召开会议,决定拆除县政府大院实体围墙及外围门面,合同已到期的22户租赁户不再续签合同,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回门面经营权;合同尚未到期的4户租赁户,由原管理单位依据合同条款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所有租赁户于2015年元月17日前自行搬迁。会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及门面原管理单位逐户下达了搬迁通知,并与合同未到期的租赁户进行了协商和沟通。  三、对网贴中反映有关情况的回复和说明  1、贴文中“政府门面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即将拆除的建筑出租给商户,收取租赁费”及“蒙骗老百姓投资开店”内容失实。县政府大院外围门面各管理单位在出租门面时,均与租赁户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除其中4户租赁合同属2013年前签订且合同期未满外,其余22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均明确租赁期限为一年(从日起至日止),并未隐瞒和蒙骗租赁户。  2、贴文中“并从未提醒老百姓,政府门面属于即将拆除的建筑”失实。自2014年12月县“四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拆墙透绿”相关文件后,12月16日县政府办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17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及门面原管理单位即逐户通知到位,并将搬迁期限初定于日,后考虑春节前后为各商户生意高峰期,又改定为农历2015年正月15日,在合同期满的基础上放宽2个多月时间。  3、贴文称租赁户转让门面“承担高额转让费”,经事后调查核实,此事属个别租赁户违反合同行为。《门面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自行转让。如需转让,须提前一个月报告甲方,并同甲方一起商定转让事宜。否则,转让无效。”自租赁合同签订日起,并无租赁户向门面管理单位报告或协商门面转让事宜,门面管理单位从未同意个别租赁户的私人交易行为。  4、贴文中“斥资2800万元修建政府大院,却不能依法赔偿商铺损失”失实。其一,县政府大院拆除实体围墙及外围门面所需经费尚未进行预算,“斥资2800万元”属凭空猜测、以讹传讹。其二,合同期满的22户租赁户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自动终止,出租方没有赔偿的义务;其余4户合同未到期的租赁户,县政府办已要求原门面管理单位与其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5、贴文所引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此不适用。各门面管理单位收回商铺门面经营权,并无征收或拆迁房屋行为,两《条例》中所列有关补偿条款不适用于处理此事。  感谢广大网友对衡阳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大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网友59:有法必依
我与35楼网友有同样的疑惑,若政府大院前临街面商铺有合法手续的话,又已经移交“国资局”管理,那岂能凭某些喜欢搞形式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的官员一句话就拆除呢?!官员就可以肆意挥霍国有资产?再者说,如果这些铺面没有合法手续的话,在出租给商户之前是否告知过商户?如果没有,那就是欺骗……拿不合法的铺面出租给商户,所得就是不义之财!如今给商户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尽管这些商铺原所有者除政府外,还有其它部门。都是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能,监管不到位,所有责任都在政府……
网友23:拆吧拆吧,全拆光
本人完全赞同10楼网友的建议。再建一议:应该除将政府大院围墙拆除实施“拆墙透绿”外,是不是应该同时实施将政府所有办公楼的墙也拆除,来个“拆墙透光”呢!?
“拆墙透绿”所指的是拆墙,没有说是拆门面吧,而且按现在衡阳县的门面价值算的话,就算1万元一平,30多个门面每个算20平方的话,那也得600多万元吧,再加上20多家租户的损失(当然这些个损失你们这些当官的是不屑一顾),前面也有人说达到了几百万,就拆的成本就已经损失了近千万了,这还没有算上重新建的资金。而且这30多个门面每年的租金也得有几十万,所以至少以后每个年国家就减少几十万的收入,虽然说这几十万对于国家来说算不了什么,但是每年几十万,十年就是几百万了。这笔钱可以帮到很多贫困家庭了。
时刻网友8:回复: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
当官的永远是一副官腔,老百姓的损失它是不会管的。
网友55:政府应该考虑百姓的便利
我赞同39楼的看法。我们在壕塘这一片住了几十年了,每天多次经过政府门前这一排门面,并不觉得它影响了什么,反而觉得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日常生活所需的油盐酱醋、家庭维修所要的钉子螺丝、阀门、管子,有个头疼脑热买些应急药品,甚至于文具图书、理发、休闲食品之类都可以解决,实在太方便了......为什么就一定要拆呢?
老百姓普通人:拆的背后―利益与权力
关于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13日回复贴,看来还是怕曝光哦!虽就商铺租赁情况简单述说之,然拆门面、拆砖体围墙再建钛铝围墙,或铁栅栏围墙意欲大拆大建变相敛财,个中“游戏”或“规则”非普通百姓能够参与!!显然,“拆墙透绿”是好事!而真正进入衡阳县政府大院的百姓都知道,里面有什么绿可透?有的是拥挤停车位!莫非建停车位?各单位的“福利、补贴”原得益于门面租赁收入,好了,现在问题来了,门面经营权划规国资局,福利补贴收入减少或不多,干脆借着“拆墙透绿”“四城同创”这股浪潮名正言顺大拆大建!来一个一刀切!宜拆不宜拆我说了算!官本位政绩意识“超强超前”。且不说这几十年各门面给衡阳县政府办等其他单位创造租凭收入,光电费就将近1元3角一度电。这些事咋不说?物业公司与承包食堂系一人!并与政府办某主任同学!“有滋有味”咋不说!日湖南红网:衡阳县行政离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贴可扣发少发吗?该贴也提及此事!并是衡阳县离退休人员实名举报!恳请上级领导严查!曝真相!查贪官!!!呼唤正能量人士!拆容易,拆的背后……???
网友42:换位思考
看了这么多留言,其实很简单:甲租了乙房子,现在因租期到期,甲不原意租房子给乙方了,乙方要求甲赔偿。从法律上讲:因租期到期甲方是不用赔偿的,但是,有些乙方花了转让费租了门面,结果没有做多久,甲方不再续租,乙方这中间肯定是亏钱了。乙方肯定不原意。&&&法粲氚悦Φ慕狭
网友03:感想
关于网帖《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的回复的感想 政府&&&&满纸荒唐言 商户&&&&一把辛酸泪 官员&&&&都言百姓刁 社会&&&&谁解其中味
陆不平12345:有权就任性吗?
商户和县政府各单位签的都是格式合同,一年一签,都是从每年的元月1号到12月31号,年年如此,大家都是一样,商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县政府等单位利用信用欺骗商户,到了要拆门面了,才知道还有四家没有到期,有些门面一签是3年,难道其中签合同还有其他猫腻,不得其解?此合同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同样是签合同,出租方有义务告知承租方大家都可以一签3年,为什么却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如果没有到期的4户门面能够得到补偿,对其余18家的商户有何公平而言,难道这就是“同市不同命”?同命不同价?如果“有权就任性”,党纪国法就会被逼到墙角;如果立身正、讲原则、守纪律,“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湖南近日已启动今年首轮巡视&长沙、衡阳等9市2县被确定为巡视对象,湖南省3月16日召开的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已明确指出:政府收支一律纳入预算并公开、所有公共资金一律接受审计监督、长期趴窝的沉淀资金一律调整回收,看好用好每一笔资金和资产。严查!严查!追责!
陆不平12345:不公平合同
商户和县政府政府办、县人大、县纪委、县能源办 各单位签的都是格式合同,一年一签,都是从每年的元月1号到12月31号,年年如此,大家都是一样,商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县政府办、能源办等单位利用信用隐瞒了一些事实,商户到了要拆门面了,才知道还有四家没有到期,有些门面其实一签是3年,难道其中签合同还有其他猫腻,不得其解?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合同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同样是签合同,出租方有义务告知承租方大家都可以一签3年,为什么却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如果没有到期的4户门面能够得到补偿,对其余22家的商户有何公平而言,难道这就是“同市不同命”?同命不同价?
时刻网友4:回复: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
强烈赞同网友“陆不平12345”说的话!大赞!
网友52:平等自愿体现在哪里
《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的网帖,在政府的回复后趋于沉寂了,好似在政府的神回复后,发帖人和网友被驳得哑口无言。 看了回复有些不同看法:回复中称“……对此进行深入调查……” 不知这个“深入调查”都深入到了哪里?调查了谁?有调查记录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吗? 回帖中“对网贴中反映有关情况的回复和说明”中称: 贴文中“政府门面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即将拆除的建筑出租给商户,收取租赁费”及“蒙骗老百姓投资开店”内容失实。县政府大院外围门面各管理单位在出租门面时,均与租赁户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除其中4户租赁合同属2013年前签订且合同期未满外,其余22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均明确租赁期限为一年(从日起至日止),并未隐瞒和蒙骗租赁户。 真的失实吗?合同中确实没有说明这些门面是即将拆除的建筑啊,既然你合同是一年一签,就说明租赁方早知道要拆除,那为什么不告知租赁户?而有些租赁户14年下半年还在装修,租赁方也知道,为什么不制止、不说明? 合同是平等自愿吗?既是平等为何合同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既是自愿为何使用格式合同,为何租赁户没有话语权和修改权?为何合同条款不能协商? 贴文称租赁户转让门面“承担高额转让费”,经事后调查核实,此事属个别租赁户违反合同行为。 既然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租赁方当时为什么不制止,不处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转让行为后,为什么租赁方还要与受让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呢?既然如此,那就只能说明转让行为租赁方是认可的。 贴文中“斥资2800万元修建政府大院,却不能依法赔偿商铺损失”失实。 这个数据到底出自何处?坛子不漏地不湿啊! 贴文所引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此不适用。各门面管理单位收回商铺门面经营权,并无征收或拆迁房屋行为,两《条例》中所列有关补偿条款不适用于处理此事。 那么请问领导,以上两《条例》为什么不适应处理此事?此事适应什么样的法律法规?
坎坷@人生:县政府也太黑了吧
屁大的一个县政府,围墙改造一下就要2800万。靠,这钱也太好挣了吧。衡阳县委王书记,这个工程俺来承包可好?我只要800万,那2000万我给打到你的私人账户。......................真TMD一窝鼠啊&,2800万相当于多少户家庭的年收入;2800万能买来多少柴米油盐,养活多少人;2800万能帮助到多少失学儿童;2800万还能...&...可TMD,2800万到了衡阳县委手里,就只能搞次面子工程,鼓一下当权者腰包了!!!呵...
坎坷@人生:屁大的一个县政府
屁大的一个县政府,围墙改造一下就要2800万。靠,这钱也太好挣了吧。衡阳县委王书记,这个工程俺来承包可好?我只要800万,那2000万我给打到你的私人账户。......................真TMD一窝鼠啊&,2800万相当于多少户家庭的年收入;2800万能买来多少柴米油盐,养活多少人;2800万能帮助到多少失学儿童;2800万还能...&...可TMD,2800万到了衡阳县委手里,就只能搞次面子工程,鼓一下当权者腰包了!!!呵...
时刻网友1:回复:衡阳县政府强拆政府大门前临街商铺却不予任何赔偿
我也想承包政府围墙这个工程。。。
网友05:真是异想天开!
55楼网友,你想承包政府大院围墙的工程,请问你是哪里的人啊?除岳阳、长沙人以外,其他地方的人一律免谈! 夏明翰文化宫1500多万的装修工程就是岳阳、长沙人做的。还有用高科技栽种的桂花树好像也来自这些地方,为什么会这样?你去了解一下衡阳县的决策者来自哪里吧.......你懂的! 这块肥肉我也想吃啊,可惜我没有铁齿铜牙......
8:真相大告白
说二句事实:在政府回帖中商户知道了门面2014年11月按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全部移交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了。政府办等原门面管理单位把门面全部移交给国资局,商户也不知情,政府办等原门面管理单位也没有下通知告知商户门面全部移交国资局,商户和门面原各单位一年一签的合同是号到期,在12月17号之前,政府办等各原门面管理单位没有和各商户续签2015年的合同,也没有告知商户临街30间门面全部要拆除,直到号,由国资局印发了一个“关于拆除县政府大院外围门面的通知”,原门面管理单位就逐户给商户下了一张冷冰冰的“拆除通知”,限商户2015年元月17号之前搬走,并让每户商铺签字!期间商户多次自发找了政府办领导,有领导表态到时和大家坐下来谈,至今无下文!!还有一些领导态度恶劣,打掌拍桌。经过多次找领导询问,这就是后来的口头告知商铺:2015&年正月15日(3月5号)前商户搬走,令人顿感“民生”凄凉!“有权就能任性”!!还有就是有商户在11月份把店铺花了几万元装修,也没有谁告知商户门面要拆除了不要装修了,如果当时告知商户门面要拆除,商户的损失也会降到最低,也不会浪费这么多血汗钱。商户花了这么多冤枉钱难道是商户的错?可见原门面管理单位漠不关心、视而不见,难道他们没有责任吗?国资局在合同到期前13天才下“拆除通知”,所有的商户都没有思想准备,这样仓促上马的“拆除通知”谁之过?&这就是权力的任性!&&&&&&&&&&&&&&&&&&&&&&&&&&疑惑:&&&&&&&&&&&&&&&&&&&&&&&&&&&&&&&&&&&&&&&&&&&&&&&1、政府回复说为进一步美化县城环境,2014年12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拆墙透绿”,除军事、公安和保密单位外,将县直各机关单位实体围墙全部拆除,开辟空间,增补绿化,扩增绿地。为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12月16日,决定拆除县政府大院实体围墙及外围门面。印有衡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公章下发“关于拆除县政府大院外围门面的通知”其依据是:县四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蒸创组)【2014】10号,县政府可否对外公布此文件?是否含有“拆门面透绿”字眼?如果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拆墙透绿”,并没有规定“拆门面透绿”,除非这30间门面是违章建筑,才能有充足的理由拆除,难道县政府带头把临街30间门面拆除了以示表率,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也好按文件或要求把临街的门面都拆除?是县政府借“拆墙透绿”这一政策打一个擦边球,来“拆门面透绿”进行大拆大建?让人暇想不已……拆除这一长排门面是否要经过审批和合法程序?还是领导一句话的决定?&&&&&&&&&&&&&&&&&&&&&&&&&&2、“斥资2800万元修建政府大院外围”,政府回复:县政府大院拆除实体围墙及外围门面所需经费尚未进行预算,“斥资2800万元”属凭空猜测、以讹传讹。拆县政府外围墙和门面预算2800万,县政府官方回复说是以讹传讹,预算还没有出来,门面都要拆了,设计和规划肯定都搞好了了,预算也算好了,只是没有对外公布,2800万肯定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捕风捉影,衡阳县行政离退休人员在2月28号湖南红网《衡阳县行政离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贴可扣发少发吗?》这个帖子中也反映了拆除县政府拆除围墙和门面这件事。难道空穴来风?200多位行政离退休人员实名举报此事“莫须有”?这更令人寻味无穷!这项工程动辄以数千万计算,绝非是几百万的小数目,老百姓也不是傻子,孰真孰假,到时候看政府官方的公布,自会有一个公平评判。3、政府回贴中称调查核实租赁户转让门面“承担高额转让费”此事属个别租赁户违反合同行为。《门面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自行转让。如需转让,须提前一个月报告甲方,并同甲方一起商定转让事宜。否则,转让无效。”自租赁合同签订日起,并无租赁户向门面管理单位报告或协商门面转让事宜,门面管理单位从未同意个别租赁户的私人交易行为。政府这次深入调查此事有失偏颇,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出门面转让费也是转门面的“潜规则”,谁甘愿不要一分钱把门面拱手相让,谁也没有办法改变这个游戏规则。这30间门面的店主都几易其主了【门面地处于县城西渡新正街繁华地段已几十年、距步步高超市、富森百货超市、大型电器超市仅数米而已】,现在这些商户也都是出转让费从上一家店主手里转来的,都是签了合同中途转让的,事后都告知了原门面管理单位。真的如政府回贴所指个别商户违反合同行为!真不知?假不知?难道你们不知道?默许否?视同否?这可是地道“经典门面、历史悠久”哟!事实上繁华路段门面没有转让费可能吗?不可能!这决不可能!!!然政府是否考虑各门面租赁收入对其单位产生租赁收入有多少?是否考虑各商户对门面经营环境设施投入多少?是否考虑冰冷的“拆除通知”下各商户的感受?是否考虑心与心地沟通?是否政绩考核目标门面拆除已列入范围?商户如果知道政府这一排门面要拆除,谁愿意拿毕生的血汗钱来打水漂!既然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租赁方当时为什么不制止,不处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转让行为后,为什么租赁方还要与受让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呢?&&&&&&&&&&&&&&&&&&&&&&&&&&&&&&&&&&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户到了要拆门面了,才知道还有4家没有到期,有些门面其实一签是几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有商户这些年都是这样签大家也无法可说,可为什么同样一个单位签的合同,商户签的年限不同,出租方也从来没有告诉商户签合同可以一签几年。在大家的印象里,领导说都是一年一签,这里面有什么不能自圆其说的特殊性还是有其他猫腻?同等条件下,这22家商户命咋就贱些呢?这之间的不同命运又是谁之过?&&5、政府办公室回复贴指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适于处理此事,并无征收或拆迁房屋行为,既然不适于处理此事,作为政府于此事何不为解释或阐述有关法律法律,避之而为之!宜乎?谁过失?谁之错?当下各地“能力腐败”“小官巨腐”问题层绮磺睿∪煤庋羧恕俺龊埂保』皇底餍愕亩饔ζ∨昊髦±习傩昭劬κ茄┝恋模闹懈幸桓顺印
8:为老百姓排忧解难
“拆墙透绿”只是应急措施,对于提高城市整体绿化率的效果并不像某些领导夸大其词说的那样明显,只是满足感观效果而已。单位围墙都是通过规划建设起来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说为了满足城市的某种需要,一拆了之。除了那些政府机关大院的围墙,政府可能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拆除,而其他单位的围墙属于私有财产,如果硬性下文件拆除,有悖法律精神。相关部门应该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持续性和执行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应该精细管理、科学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哪些围墙可拆,哪些围墙可不拆,哪些门面要拆,哪些门面不拆,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政府大院内办公楼都三十来年了,略显陈旧,花大笔真金白银来拆除外围围墙和门面,不知道是否真的经过有关部门的科学论证和科学规划?铝艺栅栏的美景和里面陈旧的办公楼真的能遥相呼应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吗?拆与不拆,并不是绝对的标准,不能让政策成为“大拆大建”提高政绩的借口、挡箭牌,为人民谋福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为人民办实事也是政府应有的职责。希望衡阳县领导在亲民的承诺下站在民生的角度,以人文关怀的胸襟以实际行动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给26户商户一份满意的答卷,老百姓将不胜感激,一如既往支持衡阳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衡阳县尽一份绵薄之力!!!
依法治国456:太假了。
看了衡阳县政府办公室的回复,我只想说:太假了。没一句是真话,连标点符号都是假的。
网友54:拆墙有风险。
衡阳县拆围墙出大事了,某些单位一把手因为拆围墙立马就挂了。看来“大拆大建”是要担风险的,需谨慎啊。哈哈。 如果拆门面透绿,下一个挂的是谁????
这是第40 - 60条评论,共有6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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