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会小组长选举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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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及选举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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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园金地格林小
居委会换届选举须知及流程
规范社区选举工作 保障居民民主权利选举须知: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3.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5.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6.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7.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8.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9.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10.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1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1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13.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14.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15.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16.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采用居民代表投票选举方式的不能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17.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要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18.投票选举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中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19.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五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20.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应及时做好新旧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交接,并召开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和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运转。选举流程: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1.召开第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并发布公告。推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登记相关事宜;决定居民代表数额等。2.公布选民登记日期、地点、方法、选民资格条件等。3.选委会组织选民登记。4.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5.千户以上的社区,每30-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6.由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公布居民代表名单。7.选委会组织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确定提名候选人方式和时间;讨论决定候选人具体条件;推选提名票的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8.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9.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候选人条件。10.召开第三次居民代表会议提名候选人,制定投票办法,推选选举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11.按提名票由多至少确定正式候选人。12.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形式、时间、地点。13.介绍正式候选人。14.向居民代表发放选民证。15.投票选举。16.公布投票结果。17.选举结果公布后7日内,新老居委会工作交接。&采取户代表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1.召开第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并发布公告。推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登记相关事宜;决定居民代表数额等。2.公布选民登记日期、地点、方法、选民资格条件等。3.选委会组织选民登记。4.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5.千户以上的社区,每30-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6.由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公布居民代表名单。7.选委会组织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确定提名候选人方式和时间;讨论决定候选人具体条件;推选提名票的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8.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地点、(户代表名单)。9.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候选人条件。10.召开第三次居民代表会议提名候选人,制定投票办法,推选选举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11.按提名票由多至少确定正式候选人。12.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形式、时间、地点。13.介绍正式候选人。14.向户代表或选民或居民代表发放选民证。15.投票选举。16.公布投票结果。17.选举结果公布后7日内,新老居委会工作交接。&选举知识问答:)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5至9人,且单数组成。具体数额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成员应有代表性,代表居民各阶层的利益,才能真正代表民意,为居民认可。提倡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举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提倡将社区民警推举为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是指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有两种:一是每户派代表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二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2、户代表选举方式;3、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哪种方式,由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8周岁的居民均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另外,经社区居民会议决定,同意流动人口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居民会议决定的参选条件,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提出参选意愿的流动人口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符合参选条件的流动人口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参选的意愿。周岁,时间界限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判断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为准。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30户至1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是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50户以下的居民小组设置2至3名居民代表,50户以上的居民小组,每增加20户增加1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具体数额由居民会议决定。居民代表的选举,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方式进行选举召开居民会议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二是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三是由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会议。以上三种均称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岁(1950年1月1日后出生)。鼓励将通过市级、区级招考,通过笔试、面试及综合考察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经过民主程序提名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2人。按照提名票数的多少确定各职位的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不同职位所的提名票数由多至少顺序确定,若提名票票数相等,按姓氏笔划为序。5“”“”“”&在这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希望广大居民了解并做到: 1.及时参加选民登记。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和居住一年以上的本市城镇居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且仍在执行期、因精神病等原因无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应在选民登记截止日前,积极主动地参加所在社区的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未在其他地方参加基层自治组织选举的,本人持暂住证或居住证,提出书面参选意愿并签署未在其他地方参加基层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承诺书,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在该社区进行选民登记。2.认真积极参加投票选举。居民代表(或户代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如因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在选举日2日前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选举日当天,每一位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都应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各投票站或选举工作人员携带的流动票箱投票。 3.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选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选民自主表达意志和自由投票的权利,不得追查选民的投票情况,不得对选民进行打击报复。欢迎您监督本社区的选举活动,选出您信赖的、满意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发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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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已被版主加精,希望您再接再厉多发好贴噢~
图片:20,035
提问1:格林小镇居委会的选举时间表在哪里?
图片:20,035
提问2:格林小镇居民代表会议如何组织?居民小组区划怎样,居民小组会议如何组织?
何时开始?居民小组的关于候选人的决议在哪里公示?
图片:20,035
提问3:“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物业公司
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上范围之外的人,不鼓励吗?抑或是禁止?&有问题的邻居们,可继续编号提问
图片:8,728
回复:居委会是政府的机构,领财政工资的,怎么可能是居民选出来的。
ergonomics
图片:2,641
提问4:我提的问题会有人回答吗? 看了楼主的帖子,感觉全是官样文章啊?
其实我的确怀疑楼主本人是否读过这个帖子,他/她会有心思回答我提出的问题吗?
让事实说话吧,希望我是错误的。
/gb//PHO141532.asp
显示全部签名
ergonomics
图片:2,641
不一定会有居民小组。 据报纸上说,这次鼓励按照户投票。
以前就是居民小组的方式为主,所以我活了40岁,从来不知道原来居委会是选举出来的,因为本人即没有选举过居委会主任,也没有选举过居民小组组长。
/gb//PHO141532.asp
显示全部签名
图片:19,930
对,社区里居委会是我们的父母官儿,谁能选父母?居委会权力最大,谁敢不服试试
=====该用户发言已被价值4170万的绿坝软件自动屏蔽=====
就爱开玩笑
图片:21,139
我觉得这还是过于依赖有些虚幻论坛了。这么多疑问,何不打电话或直接到居委会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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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苍凉的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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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0,035
报纸上是标准的经文......
> 居委会换届选举须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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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1.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主要是:议定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下届委员会组成及候选人推荐办法;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形成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2. 召开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通知,对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代表产生办法、委员会组成及候选人推荐办法等一并做出安排,提出要求。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和要求,选举出席大会的代表。
3. 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并按时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4. 指导搞好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工作,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精神,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研究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名单,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并连同选举办法等报机关党委审批。
5. 起草党代表大会有关文件。主要是: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及有关决议(草案);关于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编制代表名册,提出代表编组的意见;编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登记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和领导讲话;编制党代表大会议程(草案),等等。
6. 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主要是: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布置大会会场;印制选票,准备票箱,购置大会用品、选举用具;确定代表组讨论地点等。
7. 召开本届委员会最后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党的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讨论确定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提出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研究提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研究讨论代表大会具体的日程安排;研究通过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8. 向各党组织和代表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具体明确报到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
9. 召开各代表组召集人会议。会议由党的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是: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布置各代表组推选代表组的正副组长、讨论大会议程、酝酿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0. 各代表组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代表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推选代表组正副组长;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1. 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大会筹备情况,说明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确认事项。
12. 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一次)。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下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审议通过监票人、总监票人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大会日程及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13. 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是: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做工作报告。
14. 代表分组会议: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酝酿讨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讨论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讨论主席团布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15. 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二次)。主要是听取代表分组审议工作报告和决议(草案)情况,通过报告决议(草案);听取委员候选人酝酿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讨论情况,通过委员候选人名单。
16. 全体大会进行选举。应清点并宣布到会人数,确认会议有效。主要议程是:
(1)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2)通过监票、总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3)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 选举:
a. 监票人确认有选举权党员人数,检查票箱,发放选票,登记发出票数;
b. 选举人填写选票、投票;
c. 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17. 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三次)。主要是听取大会选举结果的汇报;推选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会召集人。
18. 大会闭幕式。主要议程:
(1)由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2) 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奏(唱)《国际歌》。
(4) 宣布大会结束。
19. 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
20. 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审批。主要内容包括召开选举大会的简要情况、进行选举的情况和选举结果等;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以及委员分工情况等。附委员会工作报告。
21. 机关党委批准后,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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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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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划分工作程序
&& &选区是指在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划分选区是直接选举中的首要环节,对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以及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影响。
&&& 按修改后的选举法的规定,划分选区面临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因而城市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的县。往次选举中一些地方把县直党政一级机构单独或几个联合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选1-3名县人大代表,这个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因为一些地方县直党政一级机构所有人员加在一起还不够划为一个选区。解决的办法,可以把机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合在一起划分。
&& 【工作程序】
&&& 一、把握好选区的四个特性
&&& 选区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有四个特性:1.功能具有单一性。选区的功能只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个功能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代替。2.选区的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从选民登记、分配代表名额、提出、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到投票选举等一整套选举活动,都必须以选区为单位,按法定程序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完毕。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比如,本选区选民投的某一候选人的票,只能在本选区计算,而不能抽出一部分计到别的选区去。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代表当选之后,选民监督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以及罢免、补选代表等,仍按原选区进行。选区的特性表明了选区的法律地位和活动范围。正确把握选区的特性,有助于选区的划分和选举活动的组织。
二、划分选区的七个原则
划分选区应坚持以下六个原则:1.属地原则。划分选区不能超越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除了有明确规定的之外,不要把长期设在本行政区域之外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也划进来,长期设在外地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参加所在地的选举。至于在外地的临时性或流动性机构(如建筑工地等)则应划入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选区。2.人口原则。选区划分应严格执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和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达不到大体相等的,应进行调整,以保证选民选举权利的平等性;应按人口数划分,而不能按选民数划分。3.应选代表限额原则。即每个选区只能依据人口数的多少,产生1名或2名或3名代表,最小的选区应能产生1名代表,最大的选区只能产生3名代表,不得扩大。否则,选举无效。4.便于选举的原则。即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尽量使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套若干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这样既可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又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为民代言,开展代表活动;便于选民监督、罢免和补选代表。要就近就地划分,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5.平等性原则。划分选区要考虑到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人物分布情况,把划分选区与代表资源的分布有机结合起来。6.各少数民族选民可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的原则。按照选举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产生,可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7.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 & 三、选区的类型
&&& 选区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居住状况划分的选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一个村民委员会或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可按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1个村民小组或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2.按单位划分的选区。将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划分一个选区。3.有的人口特多的大单位划分成若干选区,有的是几个人口较少的不相隶属的单位划为一个联合选区。4.按居住状况和按单位相结合划分的选区。这样的选区中既有农牧民或城镇居民,也有单位(一般是人数不多的单位)。5.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了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可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究竟如何具体划分选区,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 四、划分选区的程序
&&& 1.深入调查摸底,为科学划分选区提供可靠依据。要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城乡各单位的人口数。(1)从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抄写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字,包括人口总数,各民族人口数,城镇、乡村人口数以及各乡、镇、农场、街道、兵团单位人口数,各少数民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分布;(2)各乡、镇、街道、农场和兵团单位填报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各基层组织的分布情况、人口数、各民族人口数;(3)从选举档案和文件中了解前一次换届选举时选区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及存在的问题;(4)政党、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知名人士的分布情况。要努力避免在划分选区上的主观随意性,坚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人口数为依据,科学划分选区。
&&& 2.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测算出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3.科学决策合理划分选区。(1)预分代表名额。按照批准的县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将代表名额预分到各乡、镇、街道、农场和兵团单位;(2)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经过协商,各少数民族可以单独划选区选举,可以联合进行选举,实行“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对于居住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可参照以上进行;(3)各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县、乡两级选区划分的初步方案及选区领导组成人员名单;各街道、农场和兵团单位提出县级选区划分的初步方案和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在实行城乡“同票同权”的新情况下,县(市、区)直、乡(镇)直要将原来选举代表的选区调整、合并;在选举县级代表时,必要时可将县(市、区)直、乡(镇)直单位划分到街道或农村选区以联合选区参加选举;(4)县级选举办公室汇总初步方案,统筹研究,综合平衡,如发现不妥和缺陷,及时与有关的乡镇、街道、农场和兵团单位的选举机构协商进行调整;(5)乡镇选举委员会通过乡级选区划分和各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分别向各选区公布(如果县级选区与乡级选区重合,可与县级选举委员会联合公布),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6)县级选举委员会通过县级选区划分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向各选区公布,并报上级选举机构备案。
五、成立选区领导小组
&&& 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可通过选民民主协商推荐,由选区内的政党、团体和有关单位负责选举工作干部组成。如果县级选区和乡级选区是完全重合的,可以成立一个统一的领导小组。在选民登记,发动选民依法提名推荐、汇总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主要环节上,选区领导小组要严格按选举法、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和选举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工作。
&&& 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就成立各选区领导小组下发通知、发布公告。
& & 六、划编选民小组
&&& 选区可按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划分选区之后,即可划编选民小组,并将划编情况报县、乡选举委员会备案。选民小组应按选区内原有的单位单独或联合划编。工矿选区可按车间班组划编,机关选区可按科室划编,学校选区可按教学行政组织划编,居民选区可按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划编,等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经选民推选可由政工人员或行政人员担任。选民小组的工作是选举工作的基础,选委员会和选区应切实加强对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选举期间,选民小组最少应组织选民进行四次活动,即宣传发动,推荐代表候选人酝酿、讨论、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发动、组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这些活动,必须要由选民直接参与。要坚决防止和切实纠正一切选举活动全由选民小组组长包办代替的违法行为。
&&& 七、划分选区应注意的问题
&&& 1.划分选区要与代表名额的分配相适应。代表名额必须按每个选区产生l至3名代表的原则全部分配到各选区。
&&& 2.坚持本级“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认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县直(乡直)机关所在选区的人口数应同其他选区人口数大体相等,如人数少于一般选区的,应与其他选区合并,不能为了照顾县直(乡直)机关多选代表而使该选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明显少于其他选区。
&&& 3.选区划分应以人口数为依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各选区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里的“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 4.划分选区要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保证少数民族在县、乡国家权力机关中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
&&& 5.妥善处理联合选区中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间的关系,引导选民人数较多的单位照顾选民人数较少的单位,防止出现大单位。“吃”小单位的情况。
&&& 6.处理好县乡两级选区的关系。县乡两级选区存在着三种类型的重叠关系:一种是两级选区的范围完全重合,实际是同一个选区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另一种是一个县级选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乡级选区;第三种是交叉相叠,如两个县级选区同三个乡级选区相叠。为了方便选举,最好按前两种类型划分县、乡两级选区,避免交叉相叠。
7.为使各阶层、各方面都能有代表当选,形成合理的代表结构,划分选区不宜过小,应按照一个选区选2至3名代表划分。
& & 8.要综合考虑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划分好选区。
&&&&&&&&&&&&&&&& 选民登记工作程序
&&&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其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
&&& 选举工作机构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不能同时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
【工作程序】
& & 一、选民登记是直接选举的法定程序
&&& 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并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选民登记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通过选民登记,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选举权利才能实现。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选民登记是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其着力点是工作做细。
&&& 二、选民的基本条件
&&&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选举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就具有选民资格。但是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其选民资格得到确认,才能成为选民,才能享受选举权利。因此,进行选民登记,是选民享受选举权利,参加选举活动的前提。
&& &三、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 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3.必须达到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4.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公布选民名单;5.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 四、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
&&&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
&&& 1.不应该登记而登记了的叫错登,登记不规范的也叫错登。为了防止错登,登记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登记,严格检查。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选民登记表要保持整洁,字迹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僻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用少数民族文字登记的要拼写规范,字迹清楚。要用本人的正式姓名登记,不要用外号、俗称、敬称、呢称等代替。其他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
&&& 2.应该登记而未予登记的叫做漏登。造成漏登的原因,一是选民登记的宣传、组织不够有力;二是方法不够严密,工作粗疏;三是有些人选民意识淡薄,对选民登记抱无所谓态度;四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情况复杂。漏登最常见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单位漏登。新组建和新迁入的单位、与当地联系不多的小单位容易漏登。个别单位负责人自作主张不安排登记也会造成漏登。登记前,选区应认真调查摸底,防止出现漏登。二是临时外出人员容易漏登。这些人员应由选民小组负责仔细核对,防止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选举委员会决定。
3. 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叫重登。重登表现在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重登,应注意:严格按选举法及有关规定登记;向容易发生重登的人加强宣传工作,要求他们只在一个选区登记。容易发生重登的人,主要是工作和居住不在一地的,现居住和户口不在一地的以及流动人员。对这些人员要重点把关。
为了防止错、漏、重登,除了登记前调查摸底、心中有数,登记时严格把关、认真仔细外,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
(一)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 (二)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
&&& 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方法:
&&& 1.“三增”、“三减”登记法。以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换届选举后至今新增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去,即“三减”。
&&& 2.逐户查访登记法。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社区、市场、和流动人口居住地等,逐村、逐厂、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符合的人员登记为选民。对经多次上门无人的户,在其门上张贴“告示”。
&&& 3.选民到选民登记站登记法。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选民登记时间内,各选区设立若干“选民登记站”,由选民自动亲自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 4.“两步”公告登记法。一是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后由选举工作人员采用“三增”、“三减”登记法或逐户、逐人登记法由选民自动亲自到选民登记站登记法;二是在选民名单公告之后,选举日之前,按照选民增减变动情况,进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 5.重新登记法。
&&&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 六、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三)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是指精神失常、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政治权利,要严格掌握精神病患者不列人选民名单的标准,区别对待: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可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 七、军队、武警、华侨、“五种人”、无户口人员、离退休人员、农村长期外出人员、转产改制、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等选民登记
&&& (一)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 (二)武警人员的选民登记。武警警察部队的人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 武警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不参加乡、镇的选举。
&&& (三)旅居国外人员的选民登记。(1)选举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2)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 (四)驻市区和驻乡的~些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1)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全体职工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大代表选举。(2)县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既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又参加所在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3)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全体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4)兵团以及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的全体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 (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 以上“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凡是正在关押的,由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 &所在地应予登记,不要遗漏。另外,还有一些因基建或棚户区改造而临时搬迁的过渡户,住院或在家的病人,停薪留职人员,都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对~些有~定固定期限外出参加进修、培训、学习、实习人员,干部定期交流或下基层挂职人员以及受聘、承包人员,为方便选举起见,可由原单位通知现所在单位在当地登记参加选举。参加电大、业大、职大、函大等非脱产学习的人员和业余受聘人员,仍应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石油职工户口(包括临时户口)在现居住地的,参加所在县、市的选民登记。
&&& (七)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 (八)国家派驻国外人员的选民登记。国家派驻国外的各种公务人员(援外人员、留学生、驻外使领馆人员等),在原居住地或者原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 (九)外地常住本地机构人员的选民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 (十)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户口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户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离退休人员随亲属到外地生活居住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其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 (十一)临时工的选民登记。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 (十二)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若本人在别地已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 (十三)转产、改制、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企业转制后,职工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企业转制后职工成为社会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停产企业、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单位登记。
(十四)农村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人员的选民登记,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1)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2)属于长期在外地(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3)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4)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依照前款执行;(5)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八、做好选民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1.培训登记人员。对抽调参加选民登记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培训可由乡(镇)、街道的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内容以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主。通过培训,登记人员要明确掌握登记的原则、对象、方法和要求等,做到依法登记不错不漏不重。2.调查摸底。找出上次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簿,摸清自上次换届选举之后选民变动的情况。3.逐个列出疑难问题,对照选举法等规定,查找解决的依据。如果查不到依据,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请示。4.做好宣传发动。5.将选民登记表、选民证等按所需数发到各选区。
九、选民登记的具体做法和把好“六关”
选民登记要与选举开始阶段的宣传发动同时进行。具体做法:1.选区成立登记小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2.具体登记可按选民小组或单位分头进行。本选区内的常住人口,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3.按选举法关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的规定办理。选民登记应抓紧在3至5天之内完成4.进行复查核对,检查有无错、漏、重。5.公布选民名单。6.填发选民证。
选举法关于“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对简化登记手续是必要的,但应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个规定,不要随意省略必要的登记程序和形式,而应该通过选民登记,增强广大群众的选民意识。
&&& 在选民登记中要把好“六关”:1.把好政治关。选举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明确了选民资格的政治条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政治权利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被剥夺。对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予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判断有关人员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选举委员会一定要把好这一关口,切不可将无选举权人错登记为选民,亦不可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已恢复政治权利人员遗漏而不登记为选民。2.把好年龄关。年满18周岁公民达到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当地一定的投票选举之日止,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用农历计算出日期的,应换算成公历。3.把好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是以户籍为据,因此,要认真把握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在工作单位、(居)委会进行登记;哪些应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4.把好政策;切实掌握好哪些人应予登记,哪些人准予登记,哪些人不予登记,哪些人应暂缓登记,哪些人不列入选民名单。5.把好登记资料工整书写关。由于选举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岗位不同,各自对文字材料书写的工整水平也不一,加之选民登记面广量大,法律性、规范性时间性强,因而在选民登记中因选民登记资料书写不工整、不规范而出现错登现象在所难免。有的以同音字登记某选民姓名,也有的因字迹书写潦草、辨认不清而写错某选民姓名等。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培训,促进选举工作人员提高工整书写选民登记资料的责任感,并加强检查,及时纠正,确保选民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6.把好选民登记复查关。选举委员会要对选民登记名单严把复查关,要着重复查以下情况:(1)流进、流出人员选民登记落实情况;(2)人户分离人员选民登记落实情况;(3)各选区选民增、减人员登记情况;(4)有关人员恢复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证据;(5)其他特殊人员的选民登记情况;(6)如当地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以补登并公布;(7)选民登记资料记载正误情况。
&&& 十、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
&&& 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审查选民资格,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具备了选民登记的条件。严格区分应予登记、准予登记、不予登记、暂缓登记、不记入选民名单五种情况。同时,要严格审查如下四个要件:1.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员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2.年龄要件。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3.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属于选民登记的范畴。4.行为能力要件。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十一、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 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要进行审核与复查。1.审核。各选区将登记的选民名单报县、乡级选举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由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核准并签字。2.复查。为了确保选民登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由选举工作机构组织进行复查。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法进行。自查,由各选区选民登记小组自己进行核对检查;互查,由选区组织各选民登记小组相互进行核对检查;抽查,由选举委员会对各选区进行抽样核对检查。
&&& 复查的主要内容是:
&&& 1.对符合选民条件的是否都依法进行了登记,有无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2.被剥夺政治权利、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3.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痴呆傻人员),是否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是否有列入选民名单的情况。4.参加单位选举的离退休人员,单位是否已进行了选民登记,组织他们参加选举活动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可行。5.各单位、各选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离退休职工的登记工作是否落实。6.人户分离人员、人企分离人员、下岗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否落实7.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是否已核实无误。8.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本选区的,是否有重登和漏登的问题存在。9.大单位内的小单位是否有漏登和重登现象。10.选民登记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选民登记册、选民名单的两步公告和户口底册三者是否相一致,选民登记名册是否按规定清抄、装订、保存等。11.检查选民名单的书写格式、公告机关和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公布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名单的具体做法和要求:1.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而不能以选区或者选民小组的名义公布,更不能以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名义公布。2.可以张榜公布,也可用打印件张贴。公布选民名单的格式应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3.可以按选区公布,可以分选民小组公布。4.公布的选民名单,应字迹清楚工整,式样庄严大方,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5.选民榜应张贴在人们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持5天以上。6.要及时通知和组织选民看榜。7.选民榜张贴期间,要注意护榜。对任意撕榜、胡画乱写者,要查究并严肃处理。8.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即可填发选民证。选民证是投票选举时领取选票进行投票的凭证,要向选民强调注意保存,以便投票时使用。要严禁由个别人替选民保管选民证,替选民领选票,替选民划选票,替选民投票的包办做法。
十三、认真处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 & 选民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注意收集对选民资格的意见和申诉,严格按选举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一般有三种情况:1.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2.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了选民名单。
申诉人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接到公民申诉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申诉无理的,应裁定驳回;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立即变更选民名单(有遗漏的补充,没有选举权但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应当删除)
&&& 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
&&& 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能否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属重大案件,而且是一审终审,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十分谨慎,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事实认定必须清楚,法律适用必须准确。
&&&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十四、投票选举前核实选民名单
&&& 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一次核实,变动名单应予公布。经过核实的各选区的选民人数,是投票选举、计票和认定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法定依据,必须如实统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更动。选举委员会对此应该具体布置,明确要求。由各个选民小组进行核对,将各选区从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到选举日之前迁出、调出、死亡的从选民名单中删去,迁进、调进的予以补登,确切核实各选区的选民人数,然后公布增减名单及核实后的各选区选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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