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的新生儿尸体解剖后,遗体被火葬场火化遗体视频,对以后鉴定结果有影响嘛

政协委员提议火化毛主席遗体,不惹众怒才怪呢!
关于尊重逝者生前志愿 火化毛泽东遗体实施迁葬的提案
提案倡议人:(中国公民)章立凡 浦志强
提案联系信箱:
由:尊重毛泽东本人生前志愿,将其遗体火化后回乡安葬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征求中)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征求中)
要:遗体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生前志愿,后人应予尊重。毛泽东生前明确表示反对“厚葬久丧”,修建陵寝和保存遗体均违背其本人遗愿。对毛泽东的历史问责不应回避,纪念已故领导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建议将毛泽东遗体火化,骨灰交付亲属移往家乡归葬,陵寝(毛主席纪念堂)改作“中国文化大革命博物馆”。
事实和理由:
一、身后遗体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志愿,在法律上真实有效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毛泽东在火葬倡议书上签字(详附件:《倡议实行火葬》,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在指出传统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劳民伤财等弊端后发出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凡是赞成火葬办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在后面签名。凡是签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
在这篇倡议书上第一个签名的是毛泽东,按照签名顺序,签名的还有朱德、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等党内外一百三十六人(陈云在事后写信补签)。这一倡议推动了殡葬改革,使火葬成为中国城市人口的主要归宿,对改变传统的中国丧葬习俗产生了重大影响。
毛泽东签署倡议书时的年龄为六十二岁,同时担任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思维正常,神智清楚,应确认其火葬志愿在法律上真实有效。此后,他还不止一次公开或私下表达过火葬的愿望。
二、保存遗体构成违约,展示遗体有悖文明和人道
毛泽东于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逝世后,出于政治需要,遗体未能按生前志愿火化,而是被置入水晶棺,陈放于北京天安门广场的陵寝(毛主席纪念堂)中,至今已近三十七年。
一九五六年倡议书上的签名者,除毛泽东外,其他人均已在身后实现了火葬的志愿(其中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未保留骨灰)。毛泽东遗体的处理方式,直接违背了逝者本人“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的志愿;而当时健在的共同签名者,也未履行“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的约定。
此举不仅在法律上构成违约,也不符合中国“死者为大”和“入土为安”的习俗;无论在古代社会或现代社会,长期公开展示遗体,都是不文明和不人道的。
三、回避对毛泽东的历史问责,不利于社会进步
中国共产党在一九四九年取得执政地位,毛泽东功不可没。但毛氏当政以后,违背在野时的民主宪政承诺,先后废弃建国《共同纲领》和国家宪法,实行权力、经济、思想的“三垄断”,建立起个人独裁和个人崇拜。他长期以阶级斗争和各种政治运动治国,不仅消灭了市场经济,造成“大跃进”的经济灾难和上千万人非正常死亡的大饥荒;更发动政变推翻根据宪法选出的国家主席,将全国人民拖入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浩劫,严重践踏宪法、法律和人权,历史出现了倒退。
中国在八〇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本质上就是抛弃
“阶级斗争为纲”的毛氏治国模式。一九八一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彻底否定了毛所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出于政治需要,毛时代的真实历史至今仍被屏蔽,但“反右”、大饥荒、“文革”等惨祸的亲历者犹在,民族历史记忆的伤口仍在流血。
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成就,都是摆脱了毛时代闭关锁国政策和计划经济模式的结果;近年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都与权力不受制约的毛式管治积习有关;当下中国民粹主义思潮泛滥,凸显出“文革”式暴力基因的遗患。继续保存毛泽东遗体并回避历史问责,在体制内外造成了长期的思想混乱,争论与对立严重地撕裂社会,不利于反思历史深化改革,也不利于中国的社会进步。
四、陵寝选址不当,厚葬久丧不利于廉政建设
毛泽东陵寝是“文革”个人崇拜的产物。当年陵寝的选址曾有五个方案,最终选定在首都北京中轴线上的政治中心广场修筑个人陵墓,与国家标志性政治建筑天安门南北相对。无论在政治意义上或文化意义上,这都是一个极为不当的选择。
毛泽东生前签署的火葬倡议书,明确反对“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而修建宏伟陵墓长期保存遗体的做法,明显属于“厚葬久丧”。
毛泽东陵寝是在国民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调动全国的财力、人力、物力,不惜成本修建的。为保护遗体和陵寝,三十七年来耗费了大量社会财富。因人设事的专门机构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其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预、决算从未公开过。
当下中国官场腐败丛生,官员修建豪华墓地、借举丧大肆敛财的风气盛行,反腐须以薄葬俭丧为垂范。现代国家不应搞个人崇拜,纪念已故领导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继续长期保存毛泽东遗体,靡费公帑维持国家祭祀,不利于政权廉政建设。
解决方案:
(一)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生前志愿,后人应予尊重。
(二)毛泽东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交付亲属移往家乡归葬。
(三)实施迁葬后,原陵寝(毛主席纪念堂)可作为公共建筑物继续使用,建议改为“中国文化大革命博物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初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稿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三稿
附件:《倡议实行火葬》
出 处:中央文献出版社:《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第110页。
倡议实行火葬〔1〕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人们由生到死,这是自然规律。人死以后,应当给以妥善安置,并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悼念,寄托哀思,这是人之常情。我国历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种安葬死者的办法。其中主要的办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广。但是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加以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常使许多家庭因为安葬死者而陷于破产的境地。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的费用,也无碍于对死者的纪念,这种办法虽然在中国古代和现代还只有一些人采用,但是,应当承认,这是安置死者的一种最合理的办法,而且在有些国家已经普遍实行。因此,我们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为着火葬的方便,除了北京、上海、汉口、长沙等地方已有火葬场外,我们建议,国家还可以在某些大中城市和其他适当地方,增建一些近代化的火葬场。我们认为安葬死者的办法,应当尊重人们的自愿。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办法,必须是逐步的;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有土葬的长期习惯,在人们还愿意继续实行土葬的时候,国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对于现存的坟墓,也是不能粗暴处理的。对于先烈的坟墓以及已经成为历史纪念物的古墓都应当注意保护。对于有主的普通坟墓,在需要迁移的时候,应当得到家属的同意。凡是赞成火葬办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在后面签名。凡是签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释:〔1〕在这篇倡议书上第一个签名的是毛泽东,本篇题下的年月日是毛泽东签名的日期。按照签名顺序,签名的还有朱德、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等党内外一百三十六人。一九五九年二月十日,陈云给杨尚昆写信说:“前几年有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自愿签名死后火葬,那一次我未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的,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哪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
&&&&&&劝反毛小丑
& 别动毛主席遗体的念头
&&这是我这类人的底线
&&&&&&&&&&&&&&&&&作者:陕西娃们雄起
&&&我自认为我一直是很理智的人,尤其是在关于左右之争的问题上,甚至是关于毛主席的功过之争上,我都绝对保持一颗平常心。
&&&但是在关于毛主席遗体存留的问题上,这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谁想打主席遗体的主意,那么请这些人从我的尸体上踏过去。我没必要和谁解释这是为什么,就算是因为我的自私对不起我的亲人,我也不在乎。
&&&毛主席可以为了中国人民牺牲自己乃至自己的亲人,而作为他的后辈的我,为他老人家守个灵堂死球子了,算个屁事。因为我认为,付出和回报必须成正比,这是主席应得的。
&&&一句话关于主席遗体的事,是我这类人的底线,奉劝某些小崽子别动你的小心思了,这是要死人的。
&&&毛泽东站着是座山&
&&&&&&躺下是座山&
&&&化成灰烬还是座山
&&&&&&&&&&&&&&&&&&&&作者:金佛咒语
&&&两会,章立凡、浦志强的“火化毛泽东遗体”提案,是反毛美狗在其主子的授意下在中国实施意识形态斩首行动之一。以为把毛泽东遗体化为灰烬就可彻底消除毛泽东对中国人民的影响,就可彻底消除中国人民对毛泽东的深情思念,从而就可彻底将毛泽东亲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用毛泽东思想团结起来的中华民族推向万丈深渊。
&&&亲爱的美狗们,你们错了,你们又错了!毛泽东早已不再是他本人,他是一种思想,他是一种精神,他是一种境界,他是一种力量,这是中国人民永恒的物质精神追求,永恒的思想意识享受,他***佛主而又高于佛主一般,其不朽灵魂已注入中华民族血脉之中,即使他的躯体化为灰烬,其灵魂之血依然汩汩流淌,哺育大地,庇佑中华!
&&&亲爱的美狗们,你们错了,你们又错了!毛泽东,站着是座山,躺下是座山,化成灰烬还是座山!你们爬是爬不过去的,搬也是搬不倒的,你们只能望山兴吠,如丧家之犬,口吐白沫,狂吠不止;而山,则依然是山,巍峨挺拔,屹立不动;而山下,敬仰朝拜山神的人流***潮水,前仆后继,奔流不息!几声唁唁柴门犬吠,早已被高山峻岭所摭挡,被滚滚潮流所淹没!&&&亲爱的美狗们,你们错了,你们又错了!毛泽东活着是人,死了是神。他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之神,他是除恶扬善的人民正义之神,他是共同富裕的人民幸福之神,他是战无不胜的人民胜利之神。有了这个神,人民就有了主张,人民就有了庇护,人民就有了无坚不摧无往而无不胜的钢铁意志,人民就有永往直前越挫越勇的勇气和力量。这是伟大的人民之神,伟大的中华之神,人民供奉人民之神,供奉中华之神,乃是供奉人民自己,供奉整个中华民族,此乃500千年中华文明之举,代代相传,祖辈传流!&&&亲爱的美狗们,你们错了,你们又错了!扒下你们的狗皮,让人民看看你们是些什么。有本事就来,拿出你们最得意的思想成果,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思想伟大而深邃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思想品德,和毛泽东比,有毛泽东的思想品德高尚和大公无私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哲学论著,和毛泽东的哲学比比,有毛泽东的哲学通观练达辩证统一自成体系趣味横生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历史研究,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历史研究精准不误而通鉴古今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文章,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文章文彩飞扬而通俗易懂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军事本领,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运筹帷幄的军事战略构想和决胜千里之外的军事指挥才能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书法艺术,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书法龙飞凤舞洒脱大方而自成一家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诗词歌赋,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诗词歌赋行云流水大气磅礴意寓深远吗?拿出你们最得意的经济论著,和毛泽东比比,有毛泽东的经济论著更符合经济规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更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更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而行之有效吗?等等,等等,如此这些,你们是干净利索,统统没有,哪怕有哪个一点与之相近,也算你们狗们狂吠咬叫的有情有理,而干净利索统统没有还要狂吠咬叫,这狂吠咬叫的岂不莫名其妙,岂有此理!有道是:良心诚可贵,狗粮价更高,为了狗粮故,良心尽可抛。&&&亲爱的美狗们,你们错了,你们又错了!你们总是错,还要一错再错,非错不可,直至错死。你们立志终生为主子卖命,与中国人民为敌,那一定要被中国人民乱棍打死,挫骨扬灰,遗臭万年!有道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这一天迟早要来。人民大众觉醒之日,就是美狗毙命之时。美狗狂吠咬叫已声嘶力竭,离其狗命暴毙之日还远吗?
&& 警告章立凡、浦志强
&&&&&&&&&&&&&&&&&&&&作者:荡舟田野
&&&警告章立凡、浦志强两位,请你们注意你及你们的家人,出门要小心、看病要小心、购物要小心、乘车要小心、开车要小心。总之一切都要小心,你们想啊,出门不小心要被人扔石头砸了狗头,到医院去包扎。不熟悉的医生不要相信,但凡有良知的医生护士会把最能传染的烈性病菌让你们感染,比如艾滋病、炭蛆杆菌等;购物要小心,那些那些有良知的人也会把带有病菌的吃的东西卖给你,让你们拉痢疾;乘车要小心,有认识你们的人会把硫酸不小心泼到你们的脏脸上,那多么狼狈啊。开车更要小心,要是被人认出你们的话,你们也许会被大卡车连人带车轧成肉饼。你们做为人民的代表(至于是谁选的你们就不重要了,因为你们永远代表不了人民),就要多关心民生,多关心我们的生存环境。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卫生局称王贝遗体火化无法尸检 死因已无从确认江岸区卫生局核准中ヒ搅门诊部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专业、美容专业)、医学检验科、口腔科。北京荣军医院致死事故,11月26日,死者家属与荣军医院达成私下和解,医院支付赔偿金后,陈华家属放弃向卫生局主张权利。  11月24日,北京荣军医院科大门紧锁。日前,荣军医院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事件。本报记者王申/摄  日前发生的“超女”王贝整容致死事件,引发各界对整容行业现状和监管问题的关注。资料图片  综合新华社电 武汉市卫生局11月30日通报“超女”王贝医疗事件的调查情况,称王贝术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于王贝遗体已经火化,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无法确认。  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及时上报  武汉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处长罗时珍通报说,市、区卫生部门是11月24日上午从互联网上获悉王贝事件的,中ヒ搅泼廊菝耪锊棵挥屑笆鄙媳ā  据调查,王贝11月13日10时在该门诊部实施颌面骨整形,手术于11时许结束,13时20分逐渐出现呼吸困难、生命体征不平稳症状。门诊部采取人工胸外辅助呼吸、行气管切开术等救治措施。因患者病情危重,当日15时56分转入161医院抢救。经抢救治疗无效,于15日凌晨3时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多种原因致患者术后心跳骤停  湖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该病例进行了专题讨论。专家组认为,颌面骨整形手术难度大,风险高。据中ヒ搅泼廊菝耪锊亢161医院提供的资料分析,患者术后发生心跳骤停的主要原因可能为气道梗阻,从而引起缺氧导致心跳骤停。  专家组分析,气道梗阻的原因包括:手术创伤出血导致呼吸道梗阻;术中或术后咽喉部组织;术中及术后可能存在误吸;或上述原因皆有。要确认王贝死亡根本原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但王贝遗体已于11月28日火化。  王贝医疗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进行了协商。患者家属签订《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处理该事件。律师分别签订《声明》和《情况说明》,决定不对王贝遗体进行尸检,不进行事故鉴定,愿意和中ヒ搅泼廊菝耪锊啃探饩龃耸拢⒍源斫峁硎韭狻  ■ 资质调查  王贝整容医生手术资质存疑  据新华社电 武汉市卫生局11月30日通报王贝医疗事件的调查情况,称武汉中ヒ搅泼廊菝耪锊坎荒艹鍪臼质跻缴袅济鳌兑搅泼廊葜髡镆绞ε嘌岛细裰ぁ罚喙厍榭鲂枰愣∮泄匚郎姓棵判椤  武汉市卫生局通报说,手术医生汪良明持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系注册于广州远东美容医院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外科专业,与中ヒ搅泼廊菝耪锊堪炖砘嵴锸中笪颊呤凳┦质酰妹耪锊坎荒艹鍪就袅济鳌兑搅泼廊葜髡镆绞ε嘌岛细裰ぁ贰J质踔帧⒙樽硪缴⑹质***都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局副局长胡亚明说,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医学美容医师需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双证才能执业。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有何规定,尚不清楚。江岸区卫生局已致函广东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协查汪良明的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江岸区卫生局核准中ヒ搅泼廊菝耪锊康恼锪瓶颇课搅泼廊菘(美容外科专业、美容专业)、医学检验科、口腔科。  中ヒ搅泼廊菝耪锊恳延11月26日停业整顿。武汉市卫生局已责成江岸区卫生局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目前,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正在组织全面检查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情况。  ■ 解读  追责 私了不能抵消行政刑事究责  “王贝事件”和北京荣军医院整容致人死亡案件,双方都选择了以钱了事,不禁让人产生疑问,“私下和解,赔完钱了,政府就不调查事故责任了吗?”卫生法专家卓小勤指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抵消,和解并不影响追究走穴医生的责任。  昨日,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近日将对北京荣军医院整容致死事故中的两个疑点―――主刀医生是否“走穴”和手术麻醉医生有无资质的调查情况对媒体做出回应。北京市卫生局昨日也表示,近期将对该事故情况予以回应。  北京荣军医院整容致死事故,11月26日,死者家属与荣军医院达成私下和解,医院支付赔偿金后,陈华家属放弃向卫生局主张权利。  而据媒体报道,王贝的赔偿金额有200万元,当事医院称没有这么多。而据知情者称,陈华家属获得的赔偿金,远超过王贝的赔偿金额。  卫生法专家卓小勤指出,如果过失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应该进行民事赔偿。但如果医生没有变更注册地点,就擅自到另外一个地方执证行医,就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犯罪了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不能抵消。”卓小勤强调,不能因为相关的医院承担了民事责任,就免除医生的行政追责。  监管 整容机构混杂  监督执法软弱  医疗美容机构鱼龙混杂,医师“走穴”,监督执法困难,卓小勤认为,这其中暴露出整个国家的卫生行政监督执法相当软弱。  医政监督执法是卫生监督执法的一部分,医政监督执法主要针对医疗行业内部。卓小勤说,各省卫生厅并没有下大力气来做医政监督执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医政监督执法部门存在角色上的尴尬。比如,对公立医院,执法部门“既是警察也是爸爸”,“各地的卫生局局长多是从医院院长走上来,卫生监督所所长把院长得罪了,将来他院长当上局长,又成了你的上司。这种情况怎么可能监督到位?”  此外,由于执法队伍没有受到重视,面对一些民办医疗机构,执法人员力度不够。“我从1996年到上世纪90年代末,在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参加了多年的医政执法,当时就很艰难。在执法过程中,有些人就威胁执法人员,说我知道你孩子在哪里上学,这一句话,执法人员就不得不考虑再三。”  最后,卓小勤认为是目前法律不健全。卓小勤举例说,面对医师多点执业,法律规定按照注册地点进行行医,但是并没有明确超出地点行医的处罚,而卫生部门也没有权力剥夺医师执照,这也给医政执法带来困难。  本报记者 吴鹏 王卡拉 展明辉  ■ 暗访  理发店称可整形  业内人士称工商和卫生部门存监管盲点  记者近日以整容为由,暗访北京数家整形美容机构,发现超范围经营医疗整形、违规开展全麻手术、价格标准混乱随口要价等现象普遍存在。  整容手术费用随意要价  在西城区一家整形美容医院内,咨询师拿出一本手术案例的小册子给顾客参照,小册子的前几页,放的就是该院女院长整容前后的照片对比。女院长被作为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介绍给顾客。记者咨询手术时,咨询师推荐做韩式三点定位双眼皮,价格3000元,若是院长操刀的话,需5000元。  同样是双眼皮手术,东城区一家整形美容机构的咨询师则不建议做韩式三点定位,而是力荐该院的一名眼部整形专家独创的双眼皮手术,费用6000元。  手术违规进行全麻  在东城区,记者暗访了两家整形美容机构。在北京市卫生局网站上,这两家机构的诊疗项目中显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没有麻醉科一项。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秘书长赵振民指出,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在卫生局登记的诊疗科目中,如果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的话,是可以开展局部麻醉的手术,但不能进行全麻手术。而记者在这两家整形美容机构暗访,咨询时,这两家机构的医生均表示,可以开展以静脉注射打点滴的方式进行全麻。  生活美容院超范围经营  记者暗访崇文门一家美容理发店。该店地下一层是生活美容院,美容师在给顾客做生活美容时向顾客介绍,店里专门请了大医院整形医生来店内为顾客做整容,“大医院价格贵,我们的价格能便宜一半”,膨体隆鼻只收八九千元。  对于生活美容院超范围经营进行医疗整形手术的问题,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连锁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王为表示,这里存在监管盲点。他表示,因为生活美容院在工商局注册,工商局只调查该机构使用的产品是否正规,交不交税。而卫生局则多数抱着“我又不发它执照,凭什么去管”的心理而不对其监管。  在菜市口批发市场1层东区,有好几家店,这些店的店员说,不仅能美甲,还能文眉。在街边的美甲店内,都打出了“韩式文眉”的广告。  赵振民表示,凡是涉及到创伤性、侵入性的项目,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比如文眉,也是侵入性的医疗行为。  本报记者林阿珍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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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卫忠、吕恩惠等与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五终字第1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卫忠,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吕卫忠,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乙,婴儿。
法定代理人吕卫忠,农民。
上述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开业,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珍,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卫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温海昆,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因与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燕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杨海东、代理审判员徐奎浩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一审中诉称,日,原告吕卫忠之妻李秋萍到被告处待产。原告方多次建议被告给李秋萍剖腹产,以减少风险。被告方对原告的合理化建议置若罔闻,导致日李秋萍因顺产不成功而死亡。李秋萍的尸体于日尸检,现冰冻于平度市云山火化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在一审中辩称,对山东大舜司法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比例过高。我单位已经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对李秋萍孕期保健不存在过错。孕期保健与李秋萍的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所诉的交通费数额过高。原告所诉冰尸费、运尸费、寿衣费、太平间收据均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吕某乙医疗费13585.02元,与本案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住宿费1020元,证据存在瑕疵,对平度的住宿费收据不予认可,仅认可济南的一次。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以原告诉请的数额。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日,原告吕卫忠之妻李秋萍(日生)到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处分娩。日李秋萍因顺产不成功而死亡,期间支出输血费1480元。平度市卫生局于同日将李秋萍的尸体送检于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日,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出具了病理报告单。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500元。日,原告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李秋萍的死亡与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参与度是多少。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李秋萍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45-55%,参考均值50%。原告吕卫忠为此支出鉴定费7000元。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日,该所以案件积压严重,已停止受理为由,给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函。法院再次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日,该中心给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预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第七项载明: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相关规定,目前暂不能详细划分对&参与度&的鉴定。日,法院将上述鉴定过程告知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原告方明确表示,以后拒绝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同意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原审另查明,李秋萍系城镇居民,她与其夫吕卫忠育有二个子女,儿子吕某甲,日生,女儿吕某乙,日生。李秋萍的母亲李瑞珍,日生,她育有三个子女。还查明,该医疗纠纷发生后,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已经支付给四原告15000元。四原告共计支付冰尸费30960元(80元&387天)。
原审法院认为,四原告的亲属李秋萍在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分娩,双方医患关系存在。依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李秋萍的死亡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故对四原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李秋萍系城镇居民,故四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四原告主张的输血费1480元,死亡赔偿金642900元(32145元&20年),吕某甲的扶养费30586.5元(20391元&3年&2人,以原告请求为准),吕某乙的扶养费163128元(20391元&16年&2人,以原告请求为准),丧葬费12000元,寿衣费1800元,运尸费1300元,人民医院太平间收费1000元,鉴定费1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主张的交通费22053.5元过高,法院酌定为4000元;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50000元;主张的吕某乙的医疗费13585.02元,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的冰尸费29000元过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冰尸时间应当计算到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的时间为止,共计228天,冰尸费应当支持18240元(80元&228天),主张的住宿费1020元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支持780元。对于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已经垫付的15000元,应予兑除。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医疗费740元(1480元&50%)。二、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元【(642900元+30586.5元+163128元)&50%】。三、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丧葬费8050元【(12000元+1800元+1300元+1000元)&50%】。四、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五、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交通费及住宿费4780元。六、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冰尸费9120元(18240元&50%)。七、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原告鉴定费5250元(10500元&50%)。八、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七项共计元,兑除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已经垫付的15000元,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还需赔偿四原告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四原告负担9400元,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负担700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及原审被告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错误,判决明显不公,应予纠正。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平度市妇幼保健院支付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以二人为宜。对此,上诉人在一审时已举证证明其因李秋萍的死亡而造成的实际误工损失,原审对此不予认定系司法不公的表现。二、一审判决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四上诉人一共五万元精神抚慰金明显偏少。李秋萍到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分娩,不明不白的死亡,一个人平均仅给一万元多一点的精神损失明显与上诉人的精神损伤程度、生活水平不符,特别是李秋萍还留有一个残废儿子和一个未见到母亲的女儿,因此,一审时上诉人坚持二十万元精神抚慰金(人均五万元)完全符合其受伤害程度及青岛地区的实际情况。三、上诉人在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尚有三千元押金,一审对此漏判,二审应予以加判或发回重审由一审自行纠正。四、原审认定冰尸费支付至第一次鉴定出台之日系明显错误。一审时,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表示撤回鉴定的时间为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包括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可以将尸体火化,更无鉴定机构告知上诉人再次鉴定不需冰尸,原审将平度市妇幼保健院故意拖延的行为转嫁给上诉人明显系枉法裁判。五、一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万余元的交通费票据及明细,该费用全部有据可查,均真实可信,而一审却仅认定了4000元,该明显与事实不符。六、一审将吕某甲、吕某乙的抚养费计算至16周岁也毫无依据,因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已经明确变更了诉讼请求,该已记录在案,请二审明查。况且,吕某甲尚系残疾人,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如无天赐仍需他人履行抚养义务。七、原审对于吕某乙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予以驳回也系错误,上诉人认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此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因为造成吕某乙住院的原因主要是其母亲死亡,无人护理;其未得到母乳喂养,以致其患有新生儿黄疸,且平度市妇幼保健院未将其脐血清理干净。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又补充上诉理由称:其主张冰尸费应计算至日李秋萍尸体火化时,共计387天,一审对此认定时间过短。因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出具病理报告单后,我方就想把尸体留作标本以待做司法鉴定,而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也未通知我方可以将尸体进行火化,且对方一直在提异议,所以上诉人一直保留尸体标本。
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二审时答辩称:一、关于误工费: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一审时并未诉请误工费,二审期间其主张二人误工费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答辩人赔偿其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适当的,该已经照顾了上诉人。李秋萍系因羊水栓塞死亡,鉴定书中明确表明羊水栓塞死亡率高达80%以上,答辩人已经尽职尽责予以抢救。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错误,答辩人考虑到时间关系及上诉人的实际情况,未再坚持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予以综合考虑,判决赔偿其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三、关于3000元押金:李秋萍在上诉人处住院、生产共花费3585.16元,至今上诉人未到答辩人处进行结算,一审时,上诉人也未提及此事,一审不予审理正确。四、关于冰尸费:其一,冰尸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单独主张,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其二,一审法院将冰尸费计算至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之时是错误的。首先,从事实来看,上诉人至一审判决时存放尸体长达228天,一审第一次庭审时答辩人也提出尸体不应存放,冰尸费不应主张。日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在对李秋萍尸体解剖后,取走了相关器官作为检验依据,并在解剖完毕时已告知李秋萍的亲属可以将尸体进行火化。日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下达了关于李秋萍的病理报告,此时,尸体已无继续存放的必要。尸检后,死者家属有义务及时对尸体进行火化。其次,任何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是依据尸检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进行过错鉴定,不需要尸体本身。本案中,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也未提出需要尸体。再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从以上规定来看,尸体检验的有效期是7天,尸体存放一般不超过两周,即不允许无限期存放。因此,冰尸费属于丧葬费范畴,该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五、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判决交通费4000元已经照顾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因李秋萍死亡所花,不能说明为何所花及具体用途,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诉人自己在一审时主张了16年,其在一审法院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根据其诉求予以判决是正确的。七、上诉人关于吕某乙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其护理费在一审时并未主张,不应予以支持。首先,本案是针对李秋萍死亡进行的审理,不涉及吕某乙。吕某乙出生后到青岛治疗的医疗费、住院费与本案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上诉人针对吕某乙黄疸的形成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新生儿黄疸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与是否进行母乳喂养没有关系。上诉人诉称的脐带未清理干净一事不存在,脐带是否清理干净与黄疸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冰尸费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冰尸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单列予以判决。且被上诉人在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解剖完毕后,就已被告知尸体可以火化,被上诉人不予火化扩大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二审时答辩称:一、除答辩人上诉请求改变的事项外,其他应依据被答辩人的业务副院长高正刚的承诺改判由平度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因高正刚曾经承诺只要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有一成责任其将赔偿百万元,其上述承诺是职务行为,法院应依法认定为有效。二、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要求二审改判其不承担冰尸费9200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为:其一,上诉人已认可本次事故参与度百分之五十的鉴定结论,其就无理由再改变责任比例分担,且一审关于冰尸费的判决已明显偏袒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其二,关于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已通知答辩人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上诉人也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三,本案一审判决之前或上诉人撤销二次鉴定之前,尸体非经权威机构确认不能火化,因此,李秋萍的尸体保留到日(即上诉人同意不再鉴定时间)合理合法。其四,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予以否定,扩大经济损失的责任在于上诉人,应由其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三、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提供虚假病案,请二审明查。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庭审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可归纳如下:一、原审关于冰尸费的认定是否适当;二、原审关于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合理;三、吕某乙所花费用与本案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李秋萍的死亡与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此提出异议,其后又历经两次委托鉴定,但均因鉴定机构的种种原因最终未能重新鉴定。至日,一审法院将上述鉴定过程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表示以后拒绝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同意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综观上述过程,本院认为,在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未有相关部门书面告知尸体可以火化的情况下,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对尸体予以保存并无不妥,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冰尸费宜认定至日,即一审法院将鉴定过程告知双方当事人时。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称冰尸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单独予以判决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二,首先,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审根据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对于李秋萍死亡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最终酌定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精神抚慰金50000元适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其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起诉状中主张吕某甲、吕某乙的抚养费均计算至16周岁,其后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才提出吕某乙的抚养费应计算至18周岁,该已过举证期限,且也未补交诉讼费,因此,原审按其起诉状中的诉求判决吕某甲、吕某乙的抚养费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再次,关于交通费,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一审时提交的部分交通费单据无时间记载,无法判断是否系因本案产生,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其交通费为4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本案系针对李秋萍死亡而进行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吕某乙所花费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对此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关于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上诉状中所称的住院押金,其可自行去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结算,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在一审时并未诉请误工费,现二审时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予以驳回。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的上诉理由部分正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判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为: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冰尸费14440元(361天&80元/天&50%)。
上述款项共计元,扣除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已经垫付的15000元,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还应赔偿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负担9000元,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负担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上诉人吕卫忠、吕某甲、吕某乙、李瑞珍负担9000元,上诉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负担350元。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杨海东
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岳峰婷
速 录 员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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