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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徽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高中文化,电焊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J×××××小型普通客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呈坎镇方向,在行驶至佛呈路Y040线3Km+400m处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在与被害人郑某驾驶的皖J×××××电动自行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日,被害人郑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1.1万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向法庭提供了谅解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J×××××小型普通客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呈坎镇方向,在行驶至佛呈路Y040线3Km+400m处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在与被害人郑某驾驶的皖J×××××电动自行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日,被害人郑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在徽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已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接警台《报警记录单》,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3.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负次要责任。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郑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谅解书》及《收条》等,证实被害人郑某近亲属已收到被告人王某的民事赔偿款并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歙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各方面符合纳入社区矫正教育的条件。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郑某的身份基本情况。二、鉴定意见1.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J×××××小型普通客车检验结论不合格。三、勘查笔录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某证言:日6时许,其驾驶小型货车在佛子岭往富溪岔路口跟在前面行驶一辆昌河面包车后面。当车辆行驶至杨干村往呈坎镇方向坡顶处,看见前面行驶的昌河面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证人罗某某证言:其是郑某的老婆,4月23日早上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是到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伤情比较严重,于当日转到黄山市人民医院。日上午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日早上6点左右,其开车从岩寺出发,准备回歙县许村。车子开到呈坎镇杨干村高架桥过去一点转弯的地方,看见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中间,其就刹车减速,同时朝左打方向,电动自行车还是撞上了。事故发生后,其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频代理审判员  王南华人民陪审员  江荣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卓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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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安徽徽州一年轻妈妈带幼子进女浴场 被拍照上传
发表时间: 10:38:36
联盟:&-&不做大哥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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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年轻的妈妈带幼子进女浴,这个有点不太适合吧?孩子都这么大了,这事情引起了女玉厂里面大部分人的不满,感觉隐私都被侵犯了。带幼子进女浴场的人也被人偷偷从后面拍照上传网上!这做法发非常不妥,涉嫌侵犯隐私权了!
年轻妈妈带儿进浴池
“徽州区&&会所让五岁男孩进入女宾部,让我们洗澡情何以堪啊”,12月5日,这样一条网帖出现在黄山论坛黄山网评的板块。发帖人“明天会更好”表示,前不久她去徽州区永佳大道某浴场洗澡,不料刚进浴室竟发现一名年轻妈妈带着一个小男孩在脱衣服,小男孩到处看,让人十分尴尬,经询问得知男孩已经5岁。
后背裸照被拍传上网
发帖人介绍,她随后与男孩母亲交涉,没想到对方竟说:“你不高兴别来洗澡啊。”随后,她又向浴场前台反映,浴场管理人员来看了之后,以男孩衣服脱了已经开始洗澡为由就没有阻止。在论坛上,发帖人还配了一幅女子后背裸照,虽然腰部打了马赛克,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女子上身没有穿衣,正在给一个男孩脱衣服。
这条帖子发出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认为年轻妈妈带孩子不对,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发帖人未征得对方允许拍下裸照并上传网络也存在问题。
浴场不知道有人拍照
记者昨日联系上网帖中所称黄山市徽州区某浴场,据浴场前台女服务员介绍,该网帖反映的事当时就是她处理的。事情发生在12月4日晚上七八点钟,当时女客人反映一名年轻妈妈带5岁男孩进入浴场,浴场服务员找到男孩妈妈询问得知,男孩虚岁5岁,但是才3周岁,按照浴场规定3周岁以上、身高超过1.2米的男孩不给进女浴场,当时男孩已经脱去衣服开始洗了,女服务员就跟反映此事的女子商量。该服务员介绍,浴场并不知道该女子拍下照片,按照规定浴场内不给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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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3
副书名:[正版]水墨徽州――黄山与婺源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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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水墨徽州――黄山与婺源的诱惑
原价:28.00元
作者:朱晓栋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日期:
字数:280000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商品标识:
如今,自助旅行日益流行,但是很少有带自助旅游书和攻略出门,一般都是到目的地后随到随问,当然这能增加旅途中的未知成分,更具新鲜感和挑战性。但交通、住宿、饮食这些日常琐事在旅途中的困难,恐怕会令很多有心摆脱跟团走马观花方式的人们望而却步。而一本好的自助旅行书,或者正可以帮助解决这些困难,让旅行者可以真正投入到享受旅行乐趣之中。 徽州地区,有着黄山与婺源的诱惑,有着中国最美的乡村和山岳,作者以其亲身的徽州地区旅行经验为您指点经典路线、热点地区、精华景点,让您尽情欣赏黄山五绝;让你同置身于一幅幅秀丽的山水画;让你感受贾而好儒的徽商风范;让你体验文人骚客的书乡情怀;让过一段世外桃源的日子……相信本书可以成为你最全面、最深入的徽州旅行秘笈。
本书将为您提供包括交通、预算、住宿、美食、景点等众多方面的信息,为您的出游提供全面的建议:有“往返交通“、“区内交通”、“相连景点交通”等交通信息;有经济档、舒适档等各档预算,整条路线的预算和各景区的单独预算;有经过严谨的实地考察,客观地选择的数十家住宿点,并且在每一个住宿送域或住宿点,除了描述基本的住宿条件之外,还详尽地介绍了以此为中心的游览;有饭店和小吃等美食信息;有丰富的景点攻略信息;还有多数地区的区域简图或城市详图,具体到主要街道、景点、车站、饭店等信息。
您可以将中华五岳的精华尽收眼底,尽情享受黄山大景区的“湖光山色”,探幽访古,品茶舞墨,走街串巷找寻徽派民间艺术,看到中国最美的乡村和山岳!
痴绝徽州出行徽州总动员第一章 徽州旅行总攻略
如何安排行程
经济档和舒适档的预算
怎样到达微州
微州的交通
选择落脚地
注意礼节第二章 屯溪区――一半街巷一半水
寻找最合适的住处
闻香识徽蕖
胡开文墨厂
程大位故居
戴震纪念馆
世纪广场第三章 黄山风景区――北纬30度
上山路线和时间安排
黄山山脚找个窝
山上山下吃个遍
温泉景区――桃源仙境
前海景区――一路上行好景致
玉屏景区――黄山绝胜处
天海景区――高山植物园
西海景区――流连忘返赏晚霞
梦幻景区――不走寻常路
(西海大峡谷)
北海景区――雕琢时光
云谷景区――清幽后海
松谷景区――潭水山瀑的乐章
白云景区――酷驴出没处
九龙瀑景区――小龙女的九次落
翡翠谷景区――问世间情为何物
太平湖景区――黄山情侣第四章 婺源――山里书香
咬文嚼字看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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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桥――廊桥遗梦
沱川理坑――山中雏鲁
大鄣山――婺源之源
赋春鸳鸯湖――卿卿我我
镇头游山村――赣徽的交融
秋口李坑――小桥流水人家
汪口――昔日草鞋码头
上下晓起――生态绿洲
江岭庆源――摄影者的天堂第五章 黟县旅游指南――走向世界
住宿不用愁
宏村――感悟智慧牛形村
西递――品咂清代古民居
南屏――记忆电影碎片断
塔川――倾听八画竹涛声第六章 徽州区和歙县――古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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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看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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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樾牌坊群――拜遏“忠孝节义”第七章 千岛湖――淳安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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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觅特产后记作者简介
朱晓栋,网名玛飞,江苏常州人,曾任新浪国内自助游论坛片版主。
受家庭影响,从小就跟随父母走山玩水,读大学的时候,愈发迷恋上旅行,从熟悉到陌生,又从陌生到熟悉,旅行给他最火的满足就是憧憬和探索未知的快感,几年间走过了中国二十几个省份,喜欢用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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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管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水印唐模:编织美梦的徽州古村(组图)
水印唐模:编织美梦的徽州古村(组图)
唐模村,原为歙县所辖,现属黄山市徽州区。唐模最早是汪氏家族聚族而居的村落,其祖先汪华曾在唐朝被封为越国公,死后谥&忠烈王&。取名&唐模&据说是其后人为纪念唐朝对祖先的恩荣,按盛唐时的模式、风范、标准建立的村庄。唐模时光,文化的倒影 作者:佚名初次走进徽州的唐模古村,竟然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但记忆中,却一时又搜索不出这种感觉的清晰由来。&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这是《诗经&伐檀》中的诗句。坐落于唐模村口附近的&檀干园&就是取其意而命名的。&檀干园&建于清初,又称&小西湖&。据介绍,该园是村中一位许氏富商为孝敬老母亲投入巨资兴建的。该园模拟杭州西湖景致,亭台楼阁、水榭拱桥点缀其间,湖堤檀木茂密,湖面波光水影,远眺山色空蒙,近赏美不胜收。同胞翰林坊,十年寒窗苦 作者:佚名流连园中,恍惚间仿佛漫步于江南园林,竟然忘却了这是位于皖南山村。那曾经砍伐檀木的&坎坎&之声虽已飘然远去,但眼前极具古典风韵的园林却处处诗意盎然。唐模村,原为歙县所辖,现属黄山市徽州区。唐模最早是汪氏家族聚族而居的村落,其祖先汪华曾在唐朝被封为越国公,死后谥&忠烈王&。取名&唐模&据说是其后人为纪念唐朝对祖先的恩荣,按盛唐时的模式、风范、标准建立的村庄。唐模,慕盛唐模式而兴 作者:佚名徽州古村的村头一般是由老树、河流等组成的&水口&景观。潺潺流水预示着滚滚而来的财富,而葱郁茂盛的树林则象征着家族人丁的兴旺。唐模的村口除了树林、溪流,还矗立着一座建于清代康熙年间的&沙堤亭&。此亭上下共三层,中空,上有回廊,飞檐翘角。从不同角度看,每个平面均为八角,又名&八角亭&。微风吹过,悬挂在亭角的铁马飞铃叮当作响。亭子的旁边屹立着一棵老树,树龄据称已有400多年,听说电视剧《天仙配》中为七仙女和董永开口做媒的槐荫树就是在这里拍摄的。只见老树上有人们祈愿系上的许多随风飘动的红幡条,显然这株饱经风霜的古树在当地已被视为神灵,令远道而来的我们对它肃然起敬。徽州自古多经商,这位老奶奶的旧式经营却是现代生活的一隅 作者:JOHNSON LIU徽州一带流传有&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的佳话。距村口不远处,是一座四柱冲天的高大石坊,横跨通往村中的小道,石坊上&同胞翰林&几个大字格外醒目。这是为纪念清朝康熙年间该村许氏兄弟两人考上进士、被皇帝钦点为翰林而建。由此可见当地文风之盛,这铭刻着当初万千学子渴望实现的期盼,彰显着曾经诸多人家孜孜以求的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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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条例第八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8、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安徽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 16 项)
1、国家级及省一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省二级一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级及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4、省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5、国家级及省一级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6、省二级以下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因特殊原因需要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批准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
8、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八条、《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10、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1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13、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六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4、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15、生产用火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16、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 26项)
1、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行政处罚措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行政处罚措施: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无证经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行政处罚措施:处以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并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九条
4、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5、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措施: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标本采集、录像等
行政处罚措施: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7、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10、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本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结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11、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13、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14、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15、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16、盗伐林木-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补种。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7、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补种。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8、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19、伪造、买卖木材运输证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1、无证经营(含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2、无证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3、毁坏林木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补种、依法赔偿损失、没收树木。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实施 《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
2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25、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26、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每人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处以应缴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人加收绿化费2‰的滞纳金。
违犯绿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措施:除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外,并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法》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方法。   因特殊原因需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应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行署、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前款规定以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向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捕捞证。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行署、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驯养繁殖省二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经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以驯养繁殖形式进行经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批准经营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批准单位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行署、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 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每人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处以应缴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绿化费2‰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外,并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五)损伤义务植树树木、花草的,应赔偿损失。  罚款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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