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山林地已分到各户管理,还有集体林地经济组织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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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瑛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4号原告:吴国瑛。委托代理人:杨熙恩。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高健。委托代理人:陈汪明。原告吴国瑛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瑛的委托代理人杨熙恩、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瑛起诉称:原告系被告的村民。1997年嫁给吴厚民为妻因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告处,与被告其他村集体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1997年以吴厚民为户主与青口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也是承包人之一。2007年原告与吴厚民离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村中,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2011年年初,被告将村里商服地征用款每人66000元发放给村民,却没有把相关款项给付原告。原告于日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被告村民集体成员,应与其他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也已拿到相关款项。后被告又给村民发放了租金和商服征用款44000元每人,却仍没有发放给原告。原告认为,同为被告村民,理应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服地块征用款及租金4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时,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中的44000元包括:2011年7月份发放租金2000元、2012年1月份发放租金3000元、2012年7月发放菜市场租金3000元、2012年12月左右发放商服用地出让金28000元、2013年7月份发放租金8000元。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答辩称:一、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理由如下:1、发放商服用地款和之前的土地征用费主体是各个村民小组;2、原告吴国瑛与吴厚民离婚后,原告本人已嫁到法国去了,并且生了小孩,吴厚民也于日与周成燕再婚,周成燕已经于2011年领取了商服用地款28000元,于2013年领取了综合市场租金8000元。二、原告不是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或者叫股东,无权享受经济合作社股东所享有的分红权。三、发放的人员截止日期以及股东资格认定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合作社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合法有效。四、被告村的土地已经于2009年全部征用完毕,2009年以后就不存在征用土地的问题,没有土地征用费这一说法。五、原告的户口是放在被告村集体里面,由于土地已经全部征用完毕,原来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现在也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为原告不是股东,关于如原告这样已经离婚而且前夫再婚、原告本人也再婚的,只是户口没有迁出去的,在村里还有很大一部分,如果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会造成村里其他村民和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反对,因为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吴国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吴国瑛系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受同等待遇。证据二、(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在2011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给村集体成员每人发放了36000元,判决书中对每笔款项发放的时间都有记载。证据三、(2013)浙金民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1、(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青口村委会和青口经济合作社在经济上是统一的,本案的被告是适格的主体。证据四、(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1、在2011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所发放的款项以及时间;2、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证据五、公告一张,证明:1、在2013年7月被告发放了综合市场租金5000元、菜市场租金3000元,合计8000元;2、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3、在本案中社员和村民身份是同一的。被告质证认为:1、对于(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是由于被告缺席判决的,被告对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决结果有异议。2、对(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关联性也有异议,该判决书的被告是青口村民委员会,该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原告郑菊香作为该案的证人出庭作证,62号判决与本案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对于相关事实应重新进行认定。3、对(2013)浙金民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该案涉及的款项与本案审理案件的款项不同,没有相同性,款项的性质不同。4、对(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的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也有异议,发放款项的性质不同。5、对公告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按照公告内容可以看出另外附有享受的人员名单,即使是原件也只是拿了其中的一部分,不具备完整性。对于公告有没有张贴,代理人不清楚。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吴厚民于日又与周成燕结婚。证据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告吴国瑛与吴厚民在日离婚。证据三、青口村商服用地投标款发放名单三页,证明吴厚民以及吴厚民户的成员包括再婚以后的妻子总共四人,所应该享受的款项已经由吴厚民领取了。证据四、综合市场投标款发放名单、丁塘山自留地发放清单、丁塘山零星地发放清单、丁塘山果木费各户清单、日元豆山土地征用费清单、2009年7月第二组毛竹园征用款发放清单各一份,证明:1、从2009年到2013年,土地征用费以及商服用地投标款、综合市场租金等发放情况、明细,吴厚民以及他的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周成燕已经领取了相关的款项;2、每一块土地涉及的征用款都是按照征用一块发放一块及时发放清楚了,2009年以后土地已经征用完毕,不存在土地征用费的事实。证据五、日的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单据一份、日的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凭证一份及青口村第四组、第十组岩塔塘及高朱山分二组清单一份、石头滩供电所征用土地款清单一份及克毛桥、石头滩、高朱山征用款清单一份、克毛桥分各组清单一份及高朱山征用土地五组、十五组清单一份,证明本案涉及的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征用土地款由村委会下拨到相应的小组,由各小组具体实施发放。证据六、青口村旧村改造第一批征用土地结算表二份、15组青口村旧村改造第二批征用土地综合结算表一份、江东街道青口村旧村改造征用土地清单六份、青口村稠廿公路征用土地明细表一份,证明从日到日,涉案的八组、三组、四组的土地已经征用完毕,相关的土地征用款也已经发放到各户。证据七、关于享受村级待遇对象的若干规定一份、日关于享受村民待遇对象的若干补充规定一份,证明该规定已经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对于可以享受经济合作社对象的人员以及截止计算在册人员的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告质证认为:1、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青口商服用地投标款发放名单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来源是被告自己提供的,应该提供原件,和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已经与前夫离婚,是独立的法律上的个体,即便原告前夫领取了前夫自己的那一份,也与原告没有关系。3、对证据四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方不知道原件在哪里,如果原件是存放于三支代理服务中心的应当有服务中心的核对章、经办人员的签字以及公章,在证据本身内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相互冲突。而且这一组证据也不能证明2009年到2013年的相关款项全都已经发放完毕。4、对证据五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在证据形式上来源不清楚,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以及取得的时间,这些证据发生在2009年,也不能和本案的相关款项相提并论。5、对证据六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这份证据的出具者是被告本身,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原件,而不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使这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从日到日涉案的八组、三组、四组土地已征用完毕、土地征用款发放各户的事实。6、对证据七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尤其是若干补充规定这份证据,在这份证据中被告方阐明在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商服地块出让款第一期发放在即,说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之前证据认为土地征用款项在2009年已全部征用完毕并且款项已经发放清楚,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相互矛盾。另外,这份证据并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八条和若干补充规定的第三条都违反了我国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证据八、申请证人吴永池、吴惠海、吴朝星出庭作证,证明:1、郑菊香、吴国瑛、孙燕飞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相关的土地已经于2009年7月全部征用完毕;2、征用土地的土地青苗补偿已经发放到每个承包户;3、2011年发放的商服用地投标款和2013年发放的综合市场租金是由各小组自行决定并实施发放。证人吴永池出庭陈述:我是江东街道青口村第13组的小组长也是村民代表。13组以前没有更名,一直是13组。我们组有一位村民叫吴厚明的。吴厚明与郑菊香我都认识的。吴厚明与郑菊香离婚以后又与郑云花再婚,郑云花就是吴厚明的第二个妻子。吴厚明与郑云花没有生育过子女。郑云花的户口是在我们小组。从2011年开始,土地投标款和综合市场的租金是由我负责发放给村里的村民的。一般都是不管几个人,老婆分一个。吴厚明的妻子发放款项是和吴厚明发放到一起的,不管是哪一个,反正是算一个名额,享受的是郑菊香还是郑云花我们是不管的。按户发放的这笔款现金也有、划拨也有。商服用地投标款发放是发存折的,另外那个综合市场投标款发现金的。我担任小组长的时候土地被征用就已经没有了。土地征用款是征用一笔发一笔,那个是以前就发掉了。日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参加过记不清楚了,如果有名字签过的,我有参加过,如果没有签过我就没有参加过。日村民代表会议有参加过。对其中的决议内容清楚的。郑菊香据我所知她现在没有嫁人。从2011年开始我们村里大概发了多少我也不记得了,也没有记录,我只是代为发放一下,发完了资料就交回到村里。基本上应该是代村里发放。28000元好像是2012年12月份发放的,应该是商服用地出让金,不是征用款。除了商服用地出让金28000元之外,以前发放过66000元。商服用地出让金发完了。一共有多少村民符合发放条件不清楚。其他的就是菜市场和万客隆的租金是村里统一发放的,另外还有小组里单独发放的。就是按照村里村民代表大会补充规定的决议进行发放的。青口村村民和社员有何区分我不是很清楚,村民都是社员。对于其他小组比如第三组、第四组的操作方式跟我们小组基本上是统一的。菜市场的租金跟出让土地的投标款每个小组每个能够享受的人所分到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是每个小组的总人数是不一样的。村民跟分红人员是两回事,只要户口在我们村的就是村民。根据日的有关规定,截止日前结婚、出生、劳教回乡户口落实到村里的这三种情况是能够享有分红待遇的。我们自己小组曾经单独分过一些款项,不是村里统一发放的,这些款项不记得了。证人吴惠海出庭陈述:我不是村干部,以前也没有做过村干部,是青口村4组的村民代表。我们四组有小组长的,不是我,他现在新疆,现在村里有事情都是我在做的。他在外的时候我代为行使一下。吴元旦认识的,他的前妻孙燕飞我也认识的。后来吴元旦是有一个老婆娶进来过的。孙燕飞在2013年已经再婚。孙燕飞现在住在青口的。日村民代表大会和日村民代表大会都参加过的,那两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我都知道的,并且签过字的。分红的权利按村里规定是前妻不享受,现在的妻子享受。我是从2006年起开始担任村民代表。到现在为止,我们村里所有的土地都被征用了。我们小组在我担任村民代表之前都已经被征用了,基本上整个村情况都是这样。土地征用费不是在我手里发放的,但据我听说之前发放的时候是征用一块,土地征用费发放一块。我自己这一户也是这样领的。刚才说的两次会议的决定里面所说的商服用地投标款和综合市场租金,这两笔款项都是以户主为户名的定活两便存单开出来的,金额是村里统一定的,其他是小组自己操作的,名单是由小组定下来,由小组交到村里,由村里会计到银行开存单,存单交到小组里,再由小组具体发放的。之前的土地征用费具体我没有参加分配过,但据我了解,我家的土地征用费是按人口平均分的,钱是到小组长那里领的。我们小组单独是没有经费的,在我担任村民代表之后是没有这种情况,之前是有的。从2011年开始我们村里钱有分过是肯定的,具体记不清楚了。2005年村里旧村改造完成之后商服地块被征用。商服用地出让款的发放时间记不清楚了,发过两次,第一次是66000元,第二次是28000元,28000元是2012年12月发放的。2013年发过8000元钱,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好像是菜市场的投标款和万客隆的租金。村里发钱我们是全部公布过的,公布的目的就是看有没有出错。什么时候发钱、发多少钱以及什么人可以发钱都是村经济合作社根据两个决议定的。关于前面说的一个男的村民前妻不能享受现妻可以享受这个规定在两个决议里可以体现的。证人吴朝星出庭陈述:我不是村里的干部,是青口村三组的村民代表,也是小组长。吴国瑛与吴厚民离婚的事实清楚的,吴厚民与周成燕再婚的事实我也清楚的。吴国瑛现在是否住在青口村里不清楚的。吴国瑛与吴厚民离婚之后有没有再婚不清楚。我担任小组长已经十几年了。日和日的两次会议有参加过,对两次会议的内容基本清楚,但一下子想不起来。对于吴厚民户,吴厚民与吴国瑛离婚后与周成燕再婚,当时村里开会讨论决定只能享受一个。根据村里的规定,是现在的妻子可以享受。我们小组土地已经全部征用完了。最后一次被征用具体哪一块记不清楚,是旧村改造的时候被征用的,旧村改造是2005年以前。已经征用土地的征用费是自己小组发放的,土地征用费的发放方式是各个小组自己定的。2013年综合市场投标款是根据两个决议发放的,是以存单的形式发放的。每一户都是以户主的名义开存单的。2011年征用费没有发过钱,当时房屋卖掉分过钱。我们村在2011年到2013年我只记得分了两笔款项。商服用地款发放过两次,第一次是66000元,第二次是28000元,是商服用地出让款,不是征用款。在2013年发放过8000元左右的租金,那是菜市场的租金。综合用地和菜市场是连在一起的,一共8000元。刚才提到村里决定前妻不享受、现妻享受,决议里面有明确规定的。这个决议的形成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两次会议都是这样的。原告质证认为:对三位证人证言中关于款项发放的时间以及款项发放的流程、方式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人所作证言中所陈述的村民和社员的区别以及发放的标准、对象的认定有意见,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结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一、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系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集体组织成员。2、对(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2011年至2012年12月间,青口村集体组织向成员发放款项共计36000元每人。3、对(2013)浙金民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对于公告,被告在庭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张贴过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青口村经济合作社曾于2013年张贴过发放租金8000元每人的公告。二、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青口村商服用地投标款发放名单、综合市场投标款发放名单、丁塘山自留地发放清单、丁塘山零星地发放清单、丁塘山果木费各户清单、日元豆山土地征用费清单、2009年7月第二组毛竹园征用款发放清单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日的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单据、日的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凭证及青口村第四组、第十组岩塔塘及高朱山分二组清单、石头滩供电所征用土地款清单及克毛桥、石头滩、高朱山征用款清单、克毛桥分各组清单及高朱山征用土地五组、十五组清单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青口村旧村改造第一批征用土地结算表、15组青口村旧村改造第二批征用土地综合结算表、江东街道青口村旧村改造征用土地清单、青口村稠廿公路征用土地明细表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对关于享受村级待遇对象的若干规定、日关于享受村民待遇对象的若干补充规定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对于证人吴永池、吴惠海、吴朝星当庭所作的证言,能够证明2013年发放过8000元的事实,且各村民小组是根据村里决议确定享有人员名单的,也就是说各村民小组并不能自主决定如何确定享有人员的名单和发放金额,结合原告提供的公告内容,本院确认该8000元的发放主体为被告青口村经济合作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国瑛原系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村民吴厚民的妻子。1997年以吴厚民为户主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也是承包人之一。2007年,原告吴国瑛与吴厚民离婚。2011年,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集体组织向截至日止户籍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的村民发放村里商服地块征用款66000元每人。日,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吴国瑛享有本村村民集体成员资格,应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日,原告以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未把相关款项给付原告为由诉至本院。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发放上述商服地块征用款66000元,已侵害了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判决“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吴国瑛商服地块征用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集体组织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次共向相应村民发放36000元每人。2013年7月左右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集体组织又向相应村民发放8000元每人。日,原告以被告未把相关款项给付原告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日颁发浙村社字第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其中载明:“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经审核,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属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发此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集体成员,应与其他本村集体成员享有同等待遇。被告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主体适格。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能享有分得本案所涉款项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偿付原告吴国瑛人民币4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1-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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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部门:丹灶
各村委会、村民小组:
为适应户籍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富裕和谐丹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09号),我镇在西联村、i心村顺利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试点工作。现对在全镇全面铺开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明晰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妥善解决农村经济利益争议,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尊重民意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农村政策进行改革,要充分发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特别是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讨论和确定改革方案。
2. 以人为本,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心利益的原则。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更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原则。要妥善处理农村各方面利益关系,既要引导好、保护好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个别村民的利益,妥善处理农村突出矛盾,千方百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4.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在改革的过程中,既要积极主动地按照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把握重点,大胆创新,扎扎实实做好细致工作。集体资产确权和组织成员界定的形式上,要根据不同条件,借鉴我区和其他镇(街道)、我镇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实行分类指导。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在总结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全面铺开全镇改革工作,对村属下组社集体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原有户口性质,对其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力争在今年10月底全面完成改革工作。
二、集体资产确权登记的方法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
盘点集体资产是集体资产确权登记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达到再次摸清家底的目的,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现有集体资产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各村属下的经济社要成立由干部、村民(股东)代表、村民等各类人员组成的集体资产盘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在镇、村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开展本社集体资产盘点工作。
(二)盘点集体资产
1. 资源性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耕地、山地、林地、鱼塘、山塘、宅基地、公益性用地、企业用地、商业性用地、荒地、自留地和其他土地资源等。
2. 经营性资产。包括本社直接经营和所属企业及发包给承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3. 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本社使用和被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屋、构筑物、交通工具、土地及办公、文化、体育、保健设施等。
对本社的集体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盘点,核实账面资产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核准各类产权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
(三)公布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盘点后,要在本社村务信息栏进行张榜公布,同时印发宣传单派发到各家各户,认真做好信息反馈,自觉接受本社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确保组织成员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资产确权登记
集体资产张榜公布后,将集体资产确认在本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上报镇政府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登记的方法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积极稳妥调处农村各类经济利益争议,各村属下的经济社要成立由干部、村民(股东)代表、村民等各类人员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在镇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依法依规开展本社成员身份的界定工作。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本社下列范围内的人员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1. 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后,合法持有股权证,户口尚在本社的人员;
2. 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前,户口性质是农业户,户籍登记在本社,现户口仍在本社,在入户时已签订了不享受股份分红但享受社内福利待遇合约又不符合购股的人员;
3. 2004年固化股权后,原持股成员娶入的(含其带入子女),原户口性质属农民,并已把户籍迁入本社的人员;
4. 2004年固化股权后,符合出资购股,但到目前为止,在本社《章程》规定购股时间范围内或超出购股时间还没有出资购股的人员;
5. 按原《章程》规定可以新购股,户口仍在本社、合法持有股权证的纯女户的入赘女婿(本社纯女户每户入赘女婿只允许一人);
6. 2004年固化股权后,原户籍性质属农业,合法持有股权证,户口迁出后,又回迁本社的农业人口。
(三)本社持股成员、非持股成员及持股非成员的确认
1. 本社的经济组织成员分为二大类:
(1)持股成员: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后,合法持有股权证,且户口尚在本社的经济组织成员为持股成员。持股成员享受本社股份分红和集体福利。
(2)非持股成员
①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前,户口性质属农业人口,户口尚在本社,但又不符合出资购股条件的人员。此类人员可享受集体福利,但不能享受本社股份分红。
②固化股权后,符合出资购股条件,在《章程》规定购股时间内可以出资购股,但还没有出资购股的经济组织成员。此类人员不能享受经济社分红,但可享受集体福利。
③固化股权后,符合出资购股条件,超过《章程》规定购股时间还没有出资购股的经济组织成员。此类人员不能享受本社分红,但可享受集体福利。
④固化股权后,经股权合理流动后,现时仍未持有股权的经济组织成员。此类人员不能享受本社分红,但可享受集体福利。
2. 持股非成员:
(1)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后,合法持有股权证,但户口已迁出的人员;
(2)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后,经股权合理流动后,取得本社股权的非本社人员;
(3)2004年农村固化股权后,经股权合理流动后,原股权不是本人的回迁户、挂靠户人员。
本社持股非成员可享受本社股份分红,但不享受集体福利。
(4)张榜公布登记情况。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登记后,要在本社村务政务信息窗口进行张榜公布,并印发经济组织成员、持股成员、非持股成员、持股非成员四种不同类别情况登记表派发到各家各户,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反馈,自觉接受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确保组织成员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确权造册发证。登记核实无误后,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备案,向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由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
(6)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机构。各村以会计站为基础,成立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后,因人口变动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变动的信息收集、审核审批、数据录入、股权争议调解、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改革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集体资产产权要依法登记。当本社与不同经济组织发生产权争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由镇相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时解决不了的先暂缓登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依法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过程中,必然涉及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争议,经济社要以构建富裕和谐丹灶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弘扬宽容、包容的人文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平等自愿、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既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又不能忽视个别村民的利益,特别要纠正以往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扎实做好不同利益群体的思想工作,认真修改经济组织章程,让更多组社成员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千方百计消除困扰我镇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三)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土地价格。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时,土地价格的确定,要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现时镇征用土地的补偿保护价格,又要考虑新购股成员购股时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时的土地指导价格如下:
1. 耕& 地:30000元/亩(集体证)
2. 非耕地:16000元/亩
3. 基围外有子堤保护经济作物地元/亩
4. 基围外无子堤保护经济作物地3000元/亩
(四)要完善修订经济组织章程。
本社章程完善修改必须经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修订经济组织章程时,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完善修订,坚决禁止侵害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不允许《村规民约》、《章程》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
(五)要正确处理好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问题。
1. 本村农业人口未有配股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按实际情况给予配购相应的股份;
2. 已配股份的外嫁女及其合法生育子女,户口未迁出的,要让其继续享受股份收益,不能取消其股权资格,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特殊人员的股权问题。
1. 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的,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不得办理股份转让、抵押、赠与;
2. 本村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经济组织托管,停止股份分红,不得办理股份转让、抵押、赠与;
3. 五保户。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经济组织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转让、继承、赠与、退股取值。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归集体所有;
4.“农转非”变成“非转农”的回迁人员,是否允许新购股份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5. 领取低保的人员,在领取低保期间,股权不能转让、抵押、赠与。
(七)不予新购股或购满股份的情况。
1. 居住在本社的非农业户口;
2. 在入户时已签订了不享受股权及一切福利待遇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
3. 组织成员登记截止时间前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户口;
4. 符合出资购股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购满应购股而户口迁出或死亡的人员;
5. 本社对“外嫁女”已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解决股份、福利待遇问题的,仍按原约定执行;
6. 属非农业人口娶入农业户口配偶,户口已迁入本社的人员(含其子女)。
(八)张榜公布的问题。集体资产确权和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登记要认真做好张榜公布,不能马虎应付,更不能敷衍塞责,公布务必做到3次以上的公示,并由经济组织成员签名确认。
五、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各级经济组织要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集中精力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深入宣传,营造改革氛围。要把握改革的良好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宣传栏、媒体等工具,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信访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经济社成员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村民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含义,用理性的行为思考农村实际。同时要深入宣传推进“两个确权”的重要意义,以减少各方面改革阻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充分发挥民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各级干部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细节定胜败”的思想理念,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前要广泛细致征求村民意见,务必做到尊重民意和体现民意。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每一环节要做好会议记录,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搞形式,走过场。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农村办、信访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其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调查取证,严厉打击故意阻挠改革的不法分子,确保改革有效推进。
(五)落实责任,建立定期汇报和检查验收制度。各单位从8月下旬起,每工作时段以书面形式向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汇报改革工作开展情况,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指导和督促改革村工作情况的开展,接受区检查组对该项工作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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