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只有半张纸合法欠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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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款的日期欠条怎么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无收款的日期怎么认定
  [案情]
  日张某到刘某处13000元,此后刘某每次收到张某还款后都出具收条给张某。日双方经结算,张某出具签名的《借款》给刘某,该《借款借据》写明尚欠刘某借款7600元,此款借期一年。2000年后经刘某多次上门,张某于2002年至2005年间四次向刘某还款4500元,刘某向张某出具四张有收款日期的收条。2006年1月双方因还款数额产生纠纷,故刘某于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借款7600元及尚欠利息3346元。
  [审理]
  审理中,双方因还款数额发生争执,刘某主张从2003年起张某向刘某分批共还款2000元,刘某收到还款后均出具有收款日期的收条给张某。而张某辩称从2000年起至2005年间六次向刘某共支付8000元,并向法庭提供六张收条,其中二张是无收款日期的上半张纸书写的收条,张某辩称是2000年至2001年刘某收3500元款后给张某的,另四张注明2002年至 2005年收款时间的收条合计数额为4500元。庭审中,刘某认为出具的所有收条均有收款日期,张某提供的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是张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还第一次13000元借款时的收条,并非是2000年后的还款收条。张某则辩称1999年前的收条早已撕毁了,双方相互争执。法院告诉刘某、张某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收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但双方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法院主持,但由于双方各持已见,未达成协议。
  [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对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如何认定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提供的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应予以认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张某主张已于2000年至2001年向刘某支付3500元提供了二张收条予以证明,刘某提出异议主张是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条,刘某反驳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成立,而事实上刘某仅仅是口头反驳,并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收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故本案刘某因未举证反驳张某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认定张某提供的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证明张某已于2000年至2001年向刘某还款35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提供的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某的主张,故不应认定。理由: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仅有数额无收款日期,且收条又是上半张纸,张某不能提供下半张纸,仅凭该收条无法证明是1999年之前的收条还是2000年以后的收条;刘某主张是张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还第一次13000元借款时的收条也是有这种可能的,刘某提出异议后张某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收条书写时间予以鉴定,另外张某辩称1999年前的收条已撕毁又未举证,故张某主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是2000年后的凭证不可采信,法院判决中不能认定该二张收条。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收条书写时间予以鉴定,故难以认定是1999年之前的还是2000年以后的收条,法院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认定一半。理由: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有可能是被张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条,也有可能是2000年后刘某出具未注明收款时间的收条,由于双方不申请鉴定,对本案不能查清事实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认定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3500元数额一半即1750元较为合理公平,这样认定双方应都能接受,也有利于平息双方纠纷。
  [评析]
  对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认定产生上述三种不同的看法,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无收款日期收条进行质证时一方提出异议后应由谁负,这是三种意见争议的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对张某持无收款日期收条所主张之事提出异议,就应由刘某反驳举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仅凭无收款日期收条主张2000年至2001年间还款证据不足,应由张某继续举证;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都应举证,由于双方不申请鉴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1、刘某在1999年前向张某出具了收款收条属实。2、张某辩称1999年前的收条均早已被撕毁不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张某主张1999年前刘某出具给张某的收条均早已被撕毁,刘某提出异议后,张某对自己的主张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由于张某未举证,法院就不可能采信张某的主张,应认定1999年前的收条现仍应在张某处。3、张某提供上半张纸书写的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主张是2000年后的收条,不能采信。如果张某提供的是下半张纸书写收条或者说1999年前刘某无出具收条,则张某主张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是2000年至2001年间的收条是可以采信的,而事实上本案张某持有1999年前刘某出具给张某的收条,提供法庭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是上半张纸,刘某提出异议认为此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是张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条这也不无这种可能,仅凭这样收条难以认定是1999年前的还是2000年后的,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某提供二张无收款日期收条不足以证明张某主张是2000年至2001年间的收条,应由张某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张某未继续举证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张某主张不可采信,刘某异议成立,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未看到张某证据是不足的便轻率认定由刘某反驳负有举证责任是不正确的,第三种意见不分清举证责任更是不正确。
  [宣判]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作出(2006)横民一初字第52号,于日对刘某、张某宣判后,双方表示不服判,但在上诉期限内均无人上诉,本案生效后张某按自动支付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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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张欠条引纠纷 撕掉部分到底写了什么
一份几个月前的笔录揭穿谎言
&&& 嘉兴日报讯&纸张只剩一半,但欠条的内容却是完整的,明白写着甘先生欠李先生1.1万元。近日,李先生拿着这半张欠条将甘先生告到了海盐县法院。关于被撕掉的半张纸,一个说是空白的,一个说写着自己的还款记录。半张欠条引起的纠纷一时间让事实模糊不明。最终,法院经过调查找到了几个月前李先生留在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揭穿了他的谎言。
  据了解,甘先生和李先生一直有生意往来,事情起源于2008年2月。当时由于生意原因,甘先生写了张欠条给李先生,写明自己欠对方1.1万元。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李先生居然拿着半张欠条把自己告上了法院。“原先是欠了1.1万元,但是后来已经还了7000元,还款的记录就在被他撕掉的半张纸上。”甘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但一时间又不知道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李先生却是振振有词:“这欠条本来就是写在半张纸上的,另外半张写的时候就剪掉了,上面是空白的。”
  甘先生苦思冥想终于记起,早在今年3月份,李先生就和他的亲戚一起跑到自己店内催讨货款,双方还闹了矛盾,拳脚相向。警方介入后为他们录了口供,而笔录中就清楚记载着李先生自称是去催讨甘先生尚欠的4000元货款,而不是1.1万元。
  承办法官了解了情况之后,立即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并询问了发生纠纷时的目击者。面对确凿的证据,李先生一开始还试图否认。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派出所笔录与甘先生的陈述正好能相互印证,而李先生又不能拿出另外的欠款凭条,所以最后判决甘先生归还李先生货款4000元。
  这起纠纷因有李先生在派出所的陈述为证,印证了甘先生的抗辩理由,使得这半张欠条的纠纷最终能尘埃落定,否则甘先生也是口说无凭。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还钱时还是尽量写收条,如要在欠条上注明也应写在欠条的有效位置。另外,欠条持有人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不要随意裁剪,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李夏琰 姜达明 郁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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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倪俊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俊,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合肥福星电缆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85号。
  委托代理人:曹采峰,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绿都商城EF区4层。
  法定代表人:陆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江苏苏州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俊为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纺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倪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采峰、被上诉人华纺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倪俊原系华纺公司股东。日,甲方陆国强、周小明与乙方华纺公司(吕勇、倪俊、阮怀健)以及霍邱县河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乙方开发建设的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项目出现后续开发资金不足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关于华纺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倪俊、阮怀健两人自愿退出华纺公司,并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二、关于倪俊、阮怀健前期投入及应得收益的处理:(一)倪俊前期投入资金及应得收益1348万元(投资款以最终审计核准数确定,应得收益按投资款的30%计算,附投资明细表),由华纺公司出具欠条给倪俊,并有华纺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三、倪俊、阮怀健投入资金和收益的返还事项:(一)乙方委托安徽中皖辉达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从河口大市场房产销售总额中按40%返还给倪俊,如销售的房屋属倪俊设定抵押的房屋,则售房款全额支付给倪俊,直至还清倪俊前期投入资金及应得收益1348万元为止,(附返还保证协议书)。(二)甲方确保倪俊投入资金和收益的返还,乙方同意将河口集贸大市场建设的房屋200套抵押给倪俊。倪俊取得相应的款项后,应立即解除抵押。本协议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后生效,倪俊应配合办理抵押手续…。(三)若甲方在2008年2月底未能够全部返还倪俊资金,余款执行甲方和倪俊双方的抵押担保协议。(五)杨涛的投资及收益问题由倪俊依据本协议取得相应款项后两人自行解决,杨涛不得向甲方和华纺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在本协议之前华纺公司、吕勇与倪俊、杨涛、阮怀健所签订的协议全部作废。”《日-07年5月31日财务明细表》确认总投资元,并注明附华纺公司欠条壹张,倪俊、阮怀健、周小明、吕勇分别签名。日,华纺公司向倪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倪俊在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投资款壹仟零叁拾肆万壹仟元整(¥10,341,000),回报额叁佰壹拾万零贰千三百元整(¥3,102,300元)合计壹仟叁佰肆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欠条由时任华纺公司董事长吕勇出具,加盖了华纺公司公章,周小明、吕勇、陆国强分别签字。日,甲方陆国强、周小明与乙方华纺公司(吕勇、倪俊、阮怀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对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如下:……二、乙方同意于日与甲方共同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三、本协议签订后,由倪俊或其指派的代表配合华纺公司共同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200套房屋的抵押手续。四、在200套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前,倪俊享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但倪俊不得主张改变原协议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如法院在对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一旦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抵押手续条件成立后,倪俊必须无条件解除保全措施。五、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后双方未能就200套房屋办理抵押手续。日,倪俊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华纺公司在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所有及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予以查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查封华纺公司所有及使用的位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内的全部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日,倪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纺公同立即偿还欠款元。在该院审理过程中,华纺公司提起管辖状异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后华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倪俊主张华纺公司返还投资款,但根据日协议书的约定,该投资款应在房屋销售时,从河口大市场房产销售总额中按40%返还给倪俊。该约定在日协议中予以进一步确认。然根据倪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的销售情况,故对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倪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60元,由倪俊负担。
  倪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华纺公司欠倪俊款是事实,有欠条为证,原审判决对案涉华纺公司出具给倪俊欠条等欠款事实未作明确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日协议是华纺公司为确保倪俊案涉欠条兑现而签署的,但该协议因华纺公司迟迟不愿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而未生效,原审判决以此作为依据驳回倪俊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该协议是陆国强、周小明与华纺公司之间的约定,不是倪俊起诉的依据,原审据此判决也不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倪俊的诉讼请求。
  华纺公司答辩称:一、倪俊在华纺公司的霍邱项目中有资金投入,华纺公司也欠倪俊款项是事实,但其形成并不是基于简单的借贷,而是基于公司股权转让。二、华纺公司愿意偿还倪俊的投资款,但前提是倪俊必须交出相关财务凭证,并对倪俊投资款进行审计,否则华纺公司不能偿还;倪俊于日自行编制的财务明细表是日才提交华纺公司的,华纺公司没有审核。三、倪俊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欠条只有半张纸,具有不完整性,因裁减变造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也有悖常理,不能成为认定债权数额的合法凭证。倪俊依此主张权利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日,倪俊与吕勇、阮怀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吕勇、阮怀健自愿无偿转让33%股份给倪俊,倪俊同意借款500万用于华纺公司经营;华纺公司股份变更以后,倪俊任总经理,主管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所有开支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支付,阮怀健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和公司全权管理,吕勇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关系,不参与日常管理;倪俊成为华纺公司股东前的债务其不承担,…”。据此,倪俊取得华纺公司240万股本金,并被聘为总经理。日,华纺公司新股东吕勇、倪俊、阮怀健通过股东会议决定:“从日起,公司行政章、合同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每次盖章必须由三人股东同意批准后再盖章并签字登记才有效,否则无效;财务从日前扎死,日起建立新帐,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五万元以上支出由股东三人同意”。日,阮怀健出具《承诺书》称:“现吕勇将华纺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交阮怀健统一保管,阮怀健承诺该印章只用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工程,不得用于其他借款、融资、担保等与本工程无关的事项,如果有其他用途必须经公司三股东签字即可,特此承诺”。倪俊等人在日至日,分十七次出借给华纺公司共计万元,华纺公司分别出具了借款收据,收据上均盖有华纺公司公章和华纺公司财务专用章,且有吕勇、阮怀健等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的签字。另外,华纺公司要求对倪俊的借款和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倪俊对华纺公司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倪俊是否有权向华纺公司主张债权。
  一、原审判决就倪俊对华纺公司是否享有债权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但该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已经认定《日-日财务明细表》确认倪俊总投资元以及日华纺公司向倪俊出具欠条等主要事实;另外,原审判决驳回倪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是认为倪俊主张华纺公司偿还欠款缺乏事实依据,而是认为华纺公司偿还倪俊欠款的条件没有成就,可见,原审判决对华纺公司欠倪俊借款的事实作了认定;二审补充查明的日欠条项下华纺公司出具的符合当时公司财务制度的十七张借款收据的事实,也进一步佐证华纺公司欠倪俊借款一事的客观真实。综上,华纺公司欠倪俊元借款属实,倪俊对华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日欠条是华纺公司时任董事长书写的,既有公司公章,又有股东签字,内容清楚,形式完备,故华纺公司以倪俊对日欠条作了裁剪为由,否定该欠条真实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倪俊向华纺公司借款期间,华纺公司有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有公司股东负责公章管理,倪俊不负责保管公司财务凭证,故华纺公司以倪俊没有交出相关财务凭证为由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华纺公司在诉讼中不认可依据公司财务资料制作的《日-日财务明细表》的真实性,要求对倪俊的借款和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但其没有提供相关的公司财务资料,故华纺公司此节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倪俊在华纺公司的欠款虽然源于华纺公司相关股权的转让,但相关协议及借款手续等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与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日陆国强、周小明与华纺公司(吕勇、倪俊、阮怀健)以及霍邱县河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是相关当事人针对公司股权转让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到华纺公司返还倪俊欠款事项,但不是倪俊起诉的依据,且该协议约定了生效条件,各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定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该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原审判决以该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驳回倪俊的诉讼请求不妥。倪俊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华纺公司与倪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倪俊对华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鉴于华纺公司在日向倪俊出具了欠条,故倪俊在日以后有权向华纺公司主张该笔债权。华纺公司偿还倪俊欠款时,除偿还元借款本金外,还应按照规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倪俊支付相应利息。鉴于本案是欠款纠纷,非股权转让纠纷,故倪俊主张华纺公司返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华纺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偿还给倪俊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自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三、驳回倪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460元,倪俊承担20492元,华纺公司承担81968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纺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60元,由倪俊承担20492元,华纺公司承担819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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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借条的作用&&
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
  基本内容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不超过人行基准利息的四倍,否则无效)、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法院管辖权的约定),所借款项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当场交付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为确保资金安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写借条注意事项
  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注明,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
  [1]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借条范文
  今借到余&&现金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月利息百分之二,定于日连本带息归还不误。借款人不得以余&&未履行给付人民币义务为由对抗本据的效力。
  &&&&&&&&&&&&&&&&&&&&&&&&&&&&&
借款人:张&&(签名、捺印)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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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日期:日  
 担保人:本人自愿对张&&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至&&&全部还清止。李&&&(签名、捺印)身份证号.....
借条八大陷阱
(案例分析)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免不了会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你借钱,这时最好就要写一借条,那借条应怎样写呢?为了尽可能不发生纠纷,借条应这样写: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
  还钱的过程也要小心,还钱时最好还要有其他人在场,出借人在把借条给借款人时要确保能取回借款,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骗取借条后把借条撕了甚至吃了却不还钱,结果打官司。而借款人还了款要把借条原件取回,不能取回复印件,而且借条要烧了,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还了钱却没取回借条原件结果出借人
  持借条原件又起诉。有人持撕烂了又粘贴好的借条起诉,一方说已还钱借条也当场撕了一方说借条被骗取撕了却没还钱,使法官也难辩真伪。
  借款金额较大时则最好签定一份借款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借条是单纯的借款,而欠条可以是买卖、赔偿、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  借条
  今借张三100万元。
  借款人:李四
  (2)  欠 条
  今欠张三100万元。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1)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但是第(2)种情况,就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例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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