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我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吗,仲裁处不受理,我还可以自己提出仲裁吗

劳动者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时,能增加诉讼请求吗?_劳动争议维权律师 | 农民工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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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不能增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当事人应当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解释将增加诉讼请求分为两种情况:
(1)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这是允许增加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比如用人单位拖欠了你的工资,你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作出后,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还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分的,所以法院会合并审理。
(2)如果后来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当事人只能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是以拖欠工资为例,如果劳动者在仲裁作出后不服,向法院起诉时又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由于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劳动争议,因此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该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为了避免多次提起仲裁而造成时间浪费,或者未提起仲裁而超过时效,最好在与单位发生争议提起仲裁时,先查看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咨询律师,了解清楚自己应得的权益,一次性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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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处理
时间:&&|&&作者:李东东&&|&&浏览:2771
【案例背景】李某位某服装企业的职工,2005年4月,李某与企业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李某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6年,要求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表示要讨个说法,遂将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当地仲裁委却不予受理。李某既生气又无奈,又向当地法院求助,法院则以没经过仲裁为由,也不予受理。一气之下,李某又将该案起诉到市法院。
不受理的处理
&&&&【案例背景】李某位某服装企业的职工,2005年4月,李某与企业的最后一次到期,李某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6年,要求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表示要讨个说法,遂将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当地仲裁委却不予受理。李某既生气又无奈,又向当地法院求助,法院则以没经过仲裁为由,也不予受理。一气之下,李某又将该案起诉到市法院。
&&&&【处理结果】市中级法院责令当地法院依法受理李某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评析】本案放映的焦点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前面已经提到,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即当事人只有先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当事人对仲裁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理论上的分析是,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法院也不受理的话,那么当事人的诉权就等于被剥夺了,这是很不合理的。为处理好劳动仲裁与法院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于1999年12月曾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号),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吸收了这一精神,其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本案中市中级法院责令该县法院依法受理李某的案件是符合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起,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作者简介:石先广,著名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律巅峰网(.cn)法务总监,市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讲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人力资源管理》等杂志特邀撰稿人,致力于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 近期出版的其他劳动法系列作品:《劳动法律问题与HR、法务人员操作指南》、《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劳动 您逐鹿职场的利剑》、《维护您的劳动权益 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管理案例教程》(合编)。
&&&&已出版的婚姻家庭系列作品:《婚姻纠纷维权必备》、《收养、监护、抚养、赡养纠纷维权必备》、《继承纠纷维权必备》。
作者: [山东-济南]专长: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兼并收购 股权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4908积分 | 帮助759人 | 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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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 作者: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是与非&&&&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国内众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以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为由予以推脱,拒绝立案,还美其名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会有更严厉的手段帮助劳动者实现权益,现实中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的受理与处理也不尽人意。&&& 即便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众多仲裁委员会仍然固执己见,导致很多劳动者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严重的将会影响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再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从上述一而再再而三的新规定可知,对于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争议,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这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再明显不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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