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没有开庭只下发了裁定书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否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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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发展(集团)公司因与深圳市广垦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联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达发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金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垦六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水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菁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通达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垦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联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纠纷,而非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本案中,六联公司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就是提供土地,不参与经营、管理,更不承担任何风险,而通达公司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及目的则是支付土地转让款,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开办工厂。如是合作建房,双方应当将建好的房屋进行出售或者出租,而事实上双方未就合作项目设立合作企业,通达公司交付的所谓股金完全是土地转让款。且涉案土地已过户至通达公司名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之规定,六联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关系。(二)六联公司主张其提供的777.5平方米土地占合作建成房产8.342768%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首先,本案通达公司与六联公司的关系实质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关系,六联公司将涉案土地有偿出让给通达公司后不可能再取得所谓合作建房的份额。其次,上述777.5平方米土地是六联公司赠与给通达公司的。其一,六联公司于日出具《证明》,内容为“香港通达发展集团公司在我公司工业用地内购买建设用地2295.5平方米,并自建工业厂房及配套宿舍8340平方米。”据此,六联公司显然已经确认涉案77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通达公司所有。其二,2003年通达公司兴办的工厂注销,六联公司不仅证明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还向通达公司退回多交的30余万费用。由此可见,六联公司并没有收取涉案777.5平方米土地转让款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该土地是赠与通达公司的。其三,即使不能认定777.5平方米土地为赠与,既然双方之间是土地有偿转让关系,那么六联公司应另案向通达公司主张土地款,而非在本案确认合作份额。(三)六联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关系,六联公司无权主张合作期间的收益。而就算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障六联公司的收益,也是在“办厂期间”,现在横岗升威电子厂(以下简称升威厂)与深圳升德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德威厂)均已注销,六联公司主张办厂期间的收益也没有依据。(四)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六联公司时隔六年方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胜诉权。综上,通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六联公司答辩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正确。(二)六联公司多提供的777.5平方米土地并非赠与,六联公司享有相应的房产份额。按照1518平方米土地入股价值100万元,可折算出777.5平方米土地的入股作价为51.22万元,而在整个项目开发中,通达公司投入562.7107万元,则六联公司多提供的777.5平方米土地应占建成房屋约8.34276%的份额。二审法院认定六联公司占合作建成房产的8.34276%份额正确。(三)根据合同约定,通达公司应保障六联公司在合作期间的收益,二审法院判决通达公司向六联公司支付合作期间的收益正确。(四)2004年以来,六联公司一直向通达公司催收相关费用,且一审审理过程中,通达公司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六联公司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正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涉案协议性质的问题;二是六联公司追加投入的777.5平方米土地是否能在合作建房中确认份额的问题;三是通达公司是否应向六联公司支付收益的问题。关于涉案协议性质的问题。首先,从协议约定来看,《合作建厂房协议书》明确约定“六联公司提供土地,通达公司出资合作兴建厂房及宿舍”,虽然双方曾后续签订三份《补充协议》,但该三份《补充协议》仅是针对《合作建厂房协议书》中关于土地使用费缴交、地价款支付等条款的局部修改,并未对《合作建厂房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合作”的约定作出实质性变更,《合作建厂房协议书》的性质并未因后续三份《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有所改变。其次,从订立协议的目的来看,根据协议约定,六联公司的合同目的主要是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投入涉案项目,获取办厂期间的收益补偿(《合作建厂房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及日《补充协议》第二条)及合作期满后的产权补偿(《合作建厂房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由此可见,六联公司并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再次,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协议签订后,六联公司依约提供了土地使用权,并一直提供水电、排污等设施使用服务,而通达公司则依约办厂经营,即使在涉案房地产证办至通达公司名下后仍通过升威厂和升德威厂向六联公司缴交收益,可见,双方的合作一直持续,而房地产证办至通达公司名下并未影响双方合作的性质。最后,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特征看,涉案协议书约定六联公司在合作期满后将无偿收回不动产,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性。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通达公司主张本案系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不足并无不当。关于六联公司追加投入的777.5平方米土地是否能在合作建房中确认份额的问题。如前所述,六联公司与通达公司系合作关系,且尚在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从现有证据看,双方未就六联公司追加提供的77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属、作价、利润分配等问题协商一致,亦未有证据证明该77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系六联公司赠与通达公司,据此,六联公司应是基于与通达公司合作的需要而追加投入777.5平方米土地。此777.5平方米土地是六联公司与通达公司合作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六联公司可就其投入享有相应的合作份额。至于六联公司出具确认通达公司已购买包括77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内的229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明》系六联公司出于合作目的配合通达公司办证需要而出具,不能仅凭此证明六联公司已将上述土地赠与通达公司。综上,二审法院确认六联公司追加投入的77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合建厂房中的份额并无明显不当。关于通达公司是否应向六联公司支付收益的问题。根据《合作建厂房协议书》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六联公司获得合作期间的收益与合作期满后的不动产产权,是其将土地使用权投入合作项目的对价;而合作期间通达公司独立经营并保证六联公司的收益,是通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在双方合作并未终止,且未就协议约定的支付收益条款达成新的合意之前,通达公司有义务依照原约定向六联公司支付收益。至于升威厂和升德威厂的注销,对双方的合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通达公司向六联公司缴交收益不以升威厂和升德威厂的存续为前提。二审法院认定通达公司应向六联公司支付收益款并无不当。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经二审法院查明,通达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法院对通达公司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所述,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达发展(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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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请再审是否要给裁定书
第一次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原中级法院再审.中级维持了原判.我第二次向高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一年后高院承办人口头驳回并说;你属于申诉只需口头驳回即可.不发给裁定书.这件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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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书面裁定。再审案件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多,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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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律关系复杂,要看具体情况,不好说,本人有多年办案的经验,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回复时间: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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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人
我有一位朋友在一家公司干了十几年了。在今年开工的头一天厂高管打电话叫他去厂里一下。我朋友晚上就去厂里了。可是厂部高管说公司现在业务不好。叫他另外去找厂。我朋友当时很生气了。就说我在这里己经干了十多年了。以前工资低叫你们调工资呢你说等业务好点了会给你考虑的。并且社保以前这么多年也一直没买。就今年才开始买二三个月。这下你叫我去外面找工作。并且现在外面很厂都开厂十来天了。我现在去哪里找厂。在说我己五十岁了好一点的厂都不要了。说己超龄了。差一点的厂工资又好低。因为这样我朋友就跟他吵了几句后就走了。请哪位好心的律师帮帮他吧!
哦。还有就是他那个公司是个有限么司、以前的厂名叫AXX有限公司以前也三差五的签过合同、但是他本人手上没有合同、签完后厂方说拿去董事长签字后来就再也拿不出来了。在这几年因AXX有限公司业务不好、就又做了个牌子BXX有限公司、这个牌子做了三年多四年了吧、开始这二个牌子都是同时在做、因业务一直不好去年下半年就就把以前的牌子取消了只做的BXX有限公司、在去年上年厂方又要工人签合同、这次签的合同就是BXX有限公司的合同了、但是我朋友手上也没有任何合同、也都在厂方不拿出来。我想问问。我朋友能不能要求厂方给他十多年的赔偿。厂方这样做是否己经违法。作为一位打工者来说要怎样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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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工作期间晕倒送院4天后去世,医院确诊为脑干出血。这种情况我们能要求工伤赔偿吗?当时母亲没有与她的单位签劳动合同,但是她有单位的工作证和工资条。如果我们不能进行工伤赔偿,我们能要求她所在的单位做出其他方面的赔偿吗?例如,丧葬费和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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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你好!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陈培和、电信公司、保险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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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1、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两人共担;2、如果两个小的还未成年,则你仍要支付抚养费;3、建议你向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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