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审查期限后还可以发回公安局吗

江苏邳州:实名举报公安、检察违规办案
江苏邳州:实名举报公安、检察违规办案
(宝月楼网讯)江苏徐州袁大礼先生向我网投诉: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违规办理袁飞虚报注册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现在已经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决定日开庭审理。
我网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并予以核实:
袁飞,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徐州众鑫塑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宿州市运河镇人民路宏大财富名座2号楼1单元1301室,居民身份证编号:083918。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袁飞等人虚报注册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2日,12月22日,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日作出邳检诉刑诉〔号起诉书和日作出邳检诉刑追诉〔2013〕7号追加起诉书。
罪名:虚报注册资金罪。
徐州众鑫塑料有限公司于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500万,日,经核准增资1500万,地址:邳州市岔河镇工业区(310国道南云台山脚)经营范围:聚丙烯生产、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已作废)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袁飞未按规定缴足注册认定为虚报注册抽逃资金,指控罪名不成立,公司走账1000万,剩余500万,符合20%实际出资规定,2年内缴足1500万就是合法运营,然而未满2年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导致不能缴足注册资金,属于不可抗力行为,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不承担刑事责任。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徐州众鑫塑料有限公司和个人签订不规范的借款合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应当作出引导工作予以规范,提出整改意见,把企业和权利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积极调解企业和权利人的社会矛盾,至今未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然而,《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在江苏省邳州市得不到贯彻和落实,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索债,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我们希望引起有关单位重视,加强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文件贯彻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情案不执行中央政策、帮助利害关系人索债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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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安局長包庇毒販遭下屬舉報始末
4月1日下午,謝龍生案一審庭審結束后,旁聽人員離開法院。   本報記者 劉星攝   4月1日,歷時近5天的廣東省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謝龍生案庭審結束。   3月26日,該案再次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個當年因舉報上級包庇毒販而引發關注的當事人,再次進入公眾視野時,已失去了自由。   約兩年前,在日的一次緝毒行動后,辦案人員開始不斷接到時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鄭北泉的電話,要求給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取保候審,並讓辦案人員“冷處理”,不追究販毒、毒品來源問題。   作為分管領導,謝龍生一直未同意放人,並和時任英德市公安局政委朱應忠一起在上級調查組面前如實匯報。然而,2012年8月,三人均被調離英德市公安局,鄭並未被立案調查,而是被調到清遠市公安局繼續協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謝龍生、朱應忠選擇了實名逐級舉報,一直將材料送到了北京。其間,網上出現了《百人聚眾吸販毒被抓,公安局長弟弟是老板》的網帖,由於舉報人的特殊身份,此事引發了輿論關注。   2012年11月,鄭北泉被清遠市紀委立案調查。鮮為人知的是,在鄭北泉被“雙規”后一個月,兩名舉報人也被紀委調查。   去年年底,鄭北泉案、朱應忠案一審宣判。與兩人主動交代受賄情節不同,謝龍生始終是零口供,這個脾氣火爆的公安局原副局長在法庭上稱自己是被打擊報復,“我就是因為堅持原則,才會在這兒。”   同學開酒店販毒,弟弟拿干股   一切源於兩年前的一次緝毒,那是鄭北泉到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的第二個年頭。   日凌晨,由時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謝龍生帶隊,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聯合望埠鎮河頭派出所對望埠鎮英東路的“新華悅”酒店進行了一次突擊清查。   這是一家當年1月20日開始邊裝修邊營業的新酒店,據事后治安大隊上報的相關材料,在2月中旬,望埠鎮河頭派出所就已經向上級匯報了新華悅酒店KTV包房內有人長期吸食毒品的情況。   3月23日的出警收獲頗豐,據事后統計,共查獲涉嫌吸毒人員175名,在酒店的的8個包間和停車場內繳獲K粉850克、冰毒9瓶、搖頭丸1.5克,毒品總共近2000克。   但就是這次由謝龍生負責的清查,牽出了鄭北泉的老鄉、同學曾偉標與鄭北泉的弟弟鄭振洪。   曾偉標人稱“光頭標”,是新華悅酒店的老板,在酒店最初約定的合同中佔有70%的股份。據知情人士透露,鄭北泉在清遠市陽山縣工作時,曾偉標曾在陽山開過酒店,鄭北泉到任英德后,曾偉標又將生意做到了英德。   事發后,曾偉標趕到酒店查看情況,隨后被公安機關控制。鄭北泉的弟弟鄭振洪當天雖然也出現在涉毒酒店,但並未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而是被直接釋放。一位看過執法錄像的知情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看抓捕視頻,他(鄭振洪)當天好像是喝醉了,滿臉通紅。”   據事后曾偉標的筆錄,曾偉標在新華悅酒店的70%股份中,有15%是給鄭振洪的干股,“‘洪仔’(鄭振洪)答應不參與酒店經營,只是負責處理關系,即如果我們酒店經營‘嗨場’出事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查出,就要洪仔利用關系出面解決。”   “3·23”行動的當天,關系起作用了。   根據鄭北泉案的一審判決書,3月23日中午,鄭北泉接到曾偉標打來的求助電話,隨后,鄭北泉打電話給時任英德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的梁偉雄,了解曾偉標的涉案情況,並委婉地表示希望能不拘留曾偉標,但梁偉雄回復說曾偉標已被刑拘。   25日,有親戚找到鄭北泉,告訴他鄭振洪也牽扯進此案。由於不希望弟弟出事,鄭北泉明確告訴梁偉雄及其他辦案人員,要給曾偉標辦理取保候審,並指示將案件“冷處理”,不要就非法持有、販賣毒品罪做深入查處。   26日,梁偉雄找幾個主要辦案人員一起商議,大家都認為,曾是酒店老板,且案情重大,假如取保候審案件無法繼續偵辦。   由於變更強制措施需要治安大隊同意,謝龍生作為分管治安大隊的領導,一直未同意鄭北泉的放人要求。29日,鄭北泉將謝龍生、梁偉雄叫到一起商量變更強制措施一事,謝明確表示反對,提著包立刻就離開了。   謝龍生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自己是在鄭北泉打招呼要求放人后才“感覺不對”。此后,他調取監控錄像發現鄭北泉的弟弟也在現場,並進一步了解到鄭振洪持股的情況。   “3·23”涉毒案的酒店內和停車場均發現大量毒品,但因為鄭北泉的表態,沒有人就毒品的來源和販毒問題進行調查。新華悅酒店的諸多工作人員在接受調查時稱:“3·23”案發后,公安人員對他們的詢問更多側重於酒店的經營管理,沒怎麼涉及毒品,而最后簽字的筆錄上也沒有任何與毒品來源有關的問題。   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白志清回憶,治安大隊曾希望把毒品來源和販毒問題交給緝毒大隊,但對方拒絕接手。   4月下旬,鄭北泉召集相關辦案人員傳達了英德市委書記徐建文對“3·23”案件的嚴厲批示,並要求辦案人員嚴格查下去。白志清回憶,鄭北泉還特地讓記錄員把自己要求嚴辦的話記下來。但會議結束后,白志清立刻就接到梁偉雄電話,“鄭局說先將案件放冷再說”。   鄭北泉供述,他是5月才知道鄭振洪在酒店有股份的事情,為此,他特別打電話給時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巫永忠,要求“不要亂傳案情”。   雖然最終沒有放人,但鄭北泉的表態顯然影響了案件的查處,一位辦案人員回憶:“鄭北泉是一把手,他可以影響到我們辦案民警的前途和名譽,大家都沒有辦案的積極性了。”   “很多人忌諱這個案件,工作中也產生了消極心理,大家形成了一種隻要將容留吸毒的問題查到符合起訴條件就行了的心態。”一位辦案民警表示,后來參與案子的人越來越少,大家都不願意管。   最終,6月13日,與“3·23案”相關的曾偉標等8人,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英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不去上班去上訪   “3·23”案一度引來了調查組的調查,但鄭北泉最初的處理只是被調離崗位,其最終落馬,更多的是緣於副局長謝龍生、政委朱應忠的實名舉報,以及網絡輿情的發酵。   日,“3·23”案移送到英德市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並未起訴,而是以毒品來源未查明為由,退回偵查。   7月14日,檢察院曾經交給英德市公安局一份《補充偵查提綱》,列出了38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單。要求英德市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但是,鄭北泉從辦案民警處得到該《補充偵查提綱》的復印件后,38名嫌疑人就突然消失了。   也是在6月,清遠市紀委接到匿名舉報信,舉報鄭北泉包庇“3·23”案主犯曾偉標及干擾案件查辦。隨后,清遠市公安局紀委組成聯合調查組就“3·23”案件展開調查。   聯合調查組曾陸續約談參與當晚行動的一些民警。清遠市紀委出具的一份材料顯示,謝龍生、朱應忠等人當時就鄭北泉的情況做了如實反映。鄭北泉可能被“雙規”的消息也在此時流傳開來。   一番調查之后,鄭北泉並未被立案偵查,取而代之的,是三個人都被調離了原崗位。   日,謝龍生被調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朱應忠被調任英德市政法委副書記。11天后,廖賢接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鄭北泉保留副市長職位,被調入清遠市公安局任一位副局長的秘書,協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這一決定讓謝龍生、朱應忠不滿,兩人均拒絕到新單位報到上班。謝、朱二人在事后的反映材料上稱,他們是8月3日上午接到某領導的電話才得知被調離的消息,對方稱這實際上是清遠市一位領導的決定。3日下午,英德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正式將兩人調走,限3天辦完組織手續。   謝龍生、朱應忠認為,這實際上是在干擾“3·23”案的查處。被調離后,朱應忠、謝龍生帶著“3·23”涉毒案的材料先去了清遠市紀委,隨后又去了廣東省紀委,最后到了北京找中央紀委上訪。   “3·23”案開始出現轉機。先是鄭北泉離開后,毒品來源迅速被查清,鄭振洪於9月底自首歸案。日,英德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將案子移交給英德市人民檢察院。   而鄭北泉的落馬,則源於網絡的熱帖。   當年10月,有人用相似的網絡ID在各大論壇發布題為《百人聚眾吸販毒被抓,公安局長弟弟是老板》的實名舉報材料,稱鄭北泉涉嫌充當涉毒集團的保護傘,並干擾公安人員辦案。在舉報材料的末尾,發帖人還附上了謝龍生與朱應忠的簽名照片。   謝龍生始終否認自己與上網發帖有任何關系,但他承認,網絡上公開的材料與其舉報內容基本一致。謝龍生的家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相關的材料謝龍生曾發了不下千份給其他人。   由於舉報人的特殊身份,網絡輿情迅速發酵,鄭北泉隨后落馬:日,清遠市紀委在清遠紀檢監察網上發布通報稱,“英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鄭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被清遠市紀委立案檢查,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日,鄭北泉在接受清遠市紀委和清遠市人民檢察院的聯合辦案中,交代了干預“3·23”涉毒案的相關情況,並主動交代了其他數項受賄情況。12月26日,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正式立案。   同樣也是在網絡舉報之后,“3·23”涉毒案才徹底查清——2012年12月,停車場內毒品相關的運輸、販毒情況被英德市公安局查清。   日,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曾偉標因販賣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舉報人也遭調查   鄭北泉被立案調查后,謝龍生的家人一度以為事情就此了結,謝龍生也前往北京治病。   然而,日,謝龍生剛剛從北京返回英德,就被清遠市紀委帶走調查。當天,朱應忠也被紀委帶走調查。謝的家人稱,兩人被帶走,據說是協助“8·27”英德爆炸案調查。   當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鎮龍山採石礦區一輛運送炸藥和雷管的運輸車爆炸,導致10人死亡、2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在謝龍生等人的舉報材料見諸網絡之后,網上曾出現過匿名舉報謝龍生、朱應忠的材料。其中有一個帖子就提到,謝龍生與“8·27”英德爆炸案有關,他每年收取爆炸案中涉案民爆公司幾百萬元好處費。當時也有傳聞,稱謝龍生前去上訪舉報是為了逃避該案的責任。   但謝龍生一直認為該爆炸案與鄭北泉有關。謝龍生在法庭上稱,在爆炸案發生前他就已經和朱應忠在上訪,爆炸案發生時,自己正在北京上訪。他認為這可能是鄭北泉為了轉移注意力所設。   日,謝龍生被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和單位受賄罪立案調查,這兩項罪名均與“8·27”英德爆炸案相關,但后來的案卷中並沒有謝龍生直接收受涉案民爆公司好處費的情況。   與謝龍生不同,朱應忠最后的落馬是源於受賄罪,與爆炸案無關。   謝的一名家屬告訴記者,在正式決定去上訪之前,謝龍生曾在吃飯時問朱應忠,“你自己有沒有問題?你要是有問題就別跟我一起去了,可能會有麻煩”。朱應忠當時表示自己沒問題,然而一語成讖。   日,朱應忠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前述匿名網絡舉報曾提到,朱應忠曾多次收取某駕校老板好處費200多萬元。但朱應忠的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收取某駕校老板好處費的相關事實。中國青年報記者也曾致電該駕校老板,對方表示,自己跟朱應忠、謝龍生根本不熟。   朱應忠一審被認定的受賄事實包括三項,分別是將交警大隊車輛交由個體老板處理后收取20萬元好處費﹔幫空調安裝商提供便利,並要回300萬元工程款后收受27萬元的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英德市曾姓商人解決了項目資金問題,並收受50萬元港幣(約合人民幣42萬元)。   判決書顯示,朱應忠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相關犯罪事實,並退清了贓款。日,該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朱應忠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謝龍生案歷經反復,在清城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兩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次以發現受賄罪為由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此后,案件移送至清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隨后又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日,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清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共涉及玩忽職守、單位受賄、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四項指控。   就在謝龍生案提起公訴后沒多久,日,鄭北泉案在韶關市中級人民院一審宣判,認定鄭北泉收受9人共計132.69萬元賄賂,並認定其在“3·23”涉毒案中有干預辦案,包庇曾偉標等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北泉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本報廣東清遠4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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