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法院 异地 扣押扣押停车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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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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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中的停车费,如何处理?由谁出?详情请看下面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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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有关交通事故中的停车费,如何处理?由谁出”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有关交通事故中的停车费,如何处理?由谁出”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总费用680元,他说最少也要600元,停车场要按15元每天收保管费,最后跟负责人说,是摩托车,总停车时间44天,今天去取车,对方也是摩托车,当时双方受伤我号下午发生交通事故,请问:这个费用真的要我出吗。交警一直到前天(4月22日)才处理好,车被交警委托第三方停车场拖拉去保管?请知道的人来说说如何办,少了不放车,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600多元的停车费又不是你要停在那里的。这种事情就是坑老百姓啊,找处理事故的交警解决吧,停车场没有理由再扣押你的车子这个停车场收费明显不合理。绝对属于乱收费。交警给了放车条,是交警让你停到那里的。真是坑人解决方案2:交警也不给处理,他说停车要收费,我怎么说啊?解决方案3: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解决方案4:应该不是这样的,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后,直接给了放车条,叫我们自己去停车场取车,没说谁的责任谁付钱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最后 一句话不是说由行政机关承担吗?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问:我号下午发生交通事故,是摩托车,对方也是摩托车,当时双方...答:一般需要自己先行垫付停车费,再看事故中谁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按责任比例或全部由对方承担===========================================问:我号下午发生交通事故,是摩托车,对方也是摩托车,当时双方...答: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 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问题分类:民事法律-交通事故 手动选择分类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填写联系方式悬赏积分提问标题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内容描述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问:我是河北魏县的,我在2013年11月底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了交警把我的车子...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问:我是河北魏县的,我在2013年11月底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了交警把我的车子...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问:我是河北魏县的,我在2013年11月底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了交警把我的车子...答:交通事故车停车费20元/天 违规! [ 11:28] 作者:王立 来源:华西都市报 编辑:ting-wang 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 【正文】 交通事故车,停在停车场25天要收400元的拖车费和500块钱的停车费,共900块钱。昨日,成都市民夏晓奇去取自己...===========================================问:交通事故中拖车费和停车费谁出?请懂的人赐教!!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问:我当时是在路口直行兼右拐道上等红绿灯的,左边左拐道上停的是一辆出租...答:你好! 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问:我当时是在路口直行兼右拐道上等红绿灯的,左边左拐道上停的是一辆出租...答:看是谁的陪谁谁咯,陪的那方出,有买保险就保险公司出,没买就自己出咯,知道了吧!===========================================问:摩托车无驾证逆向行驶靠边被小轿车超车变道撞了受伤,现医院要求转院对方...答:由违章的一方负责。===========================================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公安机关委托XX向您收取拖车、停车费的行为...===========================================由责任人===========================================车不要了。你要是舍不得你的车,来求我,行,责任我可以全负。但是,我的停车费你得替我... 告诉你,交J最喜欢事故双方不和解的事情了。拖车,停车场,责任认定,甚至定损费等等。...===========================================由违章的一方负责。=========================================== 当然是要有责任的一方来负责了=========================================== 1、按照比例承担=========================================== 停车费由车主先支付,责任划分完毕,进入赔偿程序时,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均摊。如果不到法院的话,交警主持调解时,没有什么严格的标准,只要最终双方都同意就行。===========================================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交警采取的扣车取证措施而发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这部分属于间接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不能索赔。至于不交罚款不处理交通违法的话,如果之前交警没有登...===========================================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 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问题分类:民事法律-交通事故 手动选择分类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填写联系方式悬赏积...===========================================中 小 ]【正文】 交通事故车,停在停车场25天要收400元的拖车费和500块钱的停车费,共... 记者在管理员工作室以及停车场内都未看到相关停车收费的价目表。 物价部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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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阴法院通报押送车辆被原平交警扣留事件
发布时间: 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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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法院通报材料(截图)
&&&&本网讯&&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押送31辆工程车回陕西,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交警查扣,理由是车辆无牌照。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今日联系本网,对此事件中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说明。
  ■诉讼保全车辆被原平交警扣留事件经过
  陕西华阴市法院的通报中称: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与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作出了“(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35辆车予以查封扣押。
  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华阴法院组织了35名司机,16名专业维修工,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认为其中的31辆车可以上路行驶,4辆车需要托运。&
  执行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16名修理工随车同行。在五台县境内行驶时,交警和交通执法部门均进行了拦截检查,在查验了法院扣押裁定及法官干警身份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很快予以放行。
  执行车队进入山西省原平市后,原平市交通执法部门也进行了检查,并很快予以了放行。
  当车队行驶到原平市交警大队附近路段时,大批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多处拦截,法院开道警车上的法警立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裁定书等相关手续,但交警不予放行。法院带队领导到原平市交警大队进行协调,在交警大队见到了当日值班副大队长薛源,向薛源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后,薛源找种种理由不同意放行。
  在此期间路面执勤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开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3辆涉案车辆。面对此种情况,华阴法院执行人员又请求原平法院协助,原平法院向原平交警说明了法院执行的合法性,请交警予以放行,但原平交警置之不理,仍继续扣车。并提出法院扣押的车辆没有办理临时号牌,必须到五台县交警大队办理临时号牌等无理要求。
  在原平交警扣押涉案车辆时,许多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来到现场,围攻谩骂执行干警,个别交警还在现场煽风点火,现场出现骚动,有人开始冲撞法院干警,抓抢法警单警装备。在此期间有人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看了法院的相关手续,知道是法院执行公务,但考虑到现场围观人太多,为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提出让执行人员及法院警车一同到派出所,其后执行人员全部撤到派出所,多名社会人员也跟随到派出所,并围住警车,致使法警在车上滞留长达8个小时。
  在此期间,华阴法院和原平法院一直与交警队交涉,但交警执意扣车,直到次日凌晨2点,将全部涉案车辆扣留,未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6月17日事发后,华阴法院考虑到此次事件可能对政法系统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在6月20日书面向原平市委、政府、政法委及公安局领导作了反映,希望尽快解决,但没有效果。此后,网上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的信息,原平交警大队也发布了“原平交警大队五中队扣押31辆三无黑车”的消息,只字未提该车是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忻州交警支队置原平交警的各种违法行为于不顾,发布了“原平交警属正常执法”的错误信息等,致使事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事态扩大后,华阴法院决定依法处理,作出了对原平交警大队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对原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及五中队长李平定依法拘留的决定。华阴法院准备执行处罚决定时,收到了原平方面发来的公函,邀请华阴法院协商解决。华阴法院向上级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上级领导从大局出发,要求协商解决问题。
  ■扣车事件处理结果
  华阴法院的通报中说:6月28日,渭南中院、华阴市委领导及华阴法院院长童建军赴原平解决问题,原平方面邀请忻州中院副院长先予协调,华阴法院提出由原平交警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其后原平政法委书记张清池带领交警大队长武俊德等人前来协商,期间张清池书记提出由原平交警大队将所扣车辆送到华阴法院指定地点,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队承担的意见。华阴方面相关领导考虑到都是政法机关,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了张清池书记的提议,并写了书面协议:
  1.三日内由原平交警大队将所扣车辆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停车场;
  2.车辆移动方式由原平交警大队选择,费用由原平交警大队承担;
  3.若三日内原平交警大队不能将车送至法院指定停车场,华阴法院保留对原平交警大队及其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双方签字时,武俊德大队长出去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后说都是兄弟单位,不用签协议了,保证三天内完成任务。童建军院长不同意,其后张清池书记和武俊德等人又出去协商。一个多小时后武俊德又和公安局魏政委来到房间,公安局魏政委提出由他担保,三日内保证将车送至法院指定停车场。在这种情况下,华阴方面领导出于对公安局政委的信任,同意了不签协议的意见。第二天早上八点,原平政法委张清池书记带领公安局长、政委、交警大队长、以及法院院长等人与华阴方面相关领导见面后,武俊德大队长立即安排副大队长薛源组织平板车准备托运所扣押车辆,并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将车辆全部运送,华阴法院在宁武停车场予以接收。
  ■原平交警扣车行为存在的问题
  纵观此次事件,陕西华阴市法院认为:原平交警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扣车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原平交警直到13天返还车辆时也未向华阴法院出具扣留凭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华阴法院执行干警出具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原平交警仍然坚持扣押。
  二、扣车理由不成立
  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根据该条规定,这种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办理临时号牌的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原平交警要法院办理临时号牌不合法律规定。 &
  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其性质是案件标的物,而非交通运输工具,已经丧失了交通运输功能,在公路上行使的目的是移动。办理临时号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正常社会车辆的要求,法院扣押车辆上路移动的司法行为,只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使,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其生效裁定书的法律强制力就应该得到保障,交警无权要求法院办理临时号牌。
  三、扣车场所选择不当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原平交警却选择在闹市区拦截车辆长达十余个小时,而不考虑交通堵塞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退一步讲,即使要扣车,也应该将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地段。
  四、扣车后发布不实及错误信息,引发媒体炒作
  原平交警大队发布了“原平交警大队五中队扣押31辆三无黑车”的消息,只字未提该车是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忻州交警支队置原平交警的各种违法行为于不顾,发布了“原平交警属正常执法”的错误信息,网上还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等不良信息。导致社会关注,媒体炒作。
  五、事后故意混淆视听
  原平交警大队组织运送车时,在没有华阴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平交警有人故意误导媒体,使部分媒体作了交警协助法院托运车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歪曲报道。
  ■关于扣车事件的几点说明
  华阴法院在通报中说,鉴于此次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的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在此简要说明:
  其一,事件的处理结果:原平交警大队于6月29日30日分两批,将所扣31辆车全部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停车场,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承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型工程车移动的方式有两种:即驾驶或托运。华阴法院在遵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了经济便捷的驾驶方式移动,原平交警采取了托运的方式移动,是各自的选择,均无不妥。
  其二,事件所涉及的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设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因此司法权理应高于行政权。如果具体事件设置了司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设置行政执法权对抗司法权。
  其三,公众关心的执法机关执法“碰撞”问题。执法机关行使的都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执法相遇时,理应相互协作配合。具体到此次事件,交警在查明是法院执行公务时,应维护好交通秩序使得车队顺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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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那么火,我想去看看。你带着钱,我也带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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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事故车停放指定停车场 上万元停车费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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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导读:2月6日,淮安听众孙师傅反映,日,他的货车因为一起追尾事故,被淮阴区交警大队拖到该区的一家私人停车场。两个多月后,交警部门下发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事故双方又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孙师傅被起诉到法院,他的货车被财产保全,继续扣押在停车场。在货车一共被扣八个月后,2015年1月上旬,孙师傅向法院申请动态保全,先把车从停车场取出来,但是,这时候孙师傅却根本不敢去提车了,因为要交一万多的停车费。
  8个月的停车费加施救费共一万多元孙师傅认为这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孙师傅告诉我们,他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停车场开车,丁集停车场让他交每天60块钱停车费,总共八个月,加施救费800元,一共16360元,然后我跟停车场的负责人姓李的,跟他协商,后来说交个一万块钱。面对这笔天价的停车费,孙师傅很是不解,他查询到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孙师傅表示,即使按规定收,那这个钱也不应该由他来出:“交警不拖去,你交警不做认定,一天不开放行单,我车子拿不出来,那么就是你交警部门和法院,一共给我扣了八个月,说承担这个停车费的话,由你公安和法院共同承担。”
  节目现场连线淮安市交警法制部门,半小时后,孙师傅反馈称上万元的停车费已免单。在2月6日的节目中,栏目组现场连线了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部门的徐警官,他表示,只要法律有规定,不需要群众买单的,就不必买单。并表示将和孙师傅联系,了解具体情况。直播连线后不到半个小时,孙师傅就给《政风热线》栏目组打来电话,交警大队已经让他把车取出来了,不再需要他来支付上万元的停车费了。一通电话,半个小时候前后,上万元的停车费立马免单,孙师傅十分感慨:“媒体不介入,你不依法办事,难道这些政府行政部门,都需要在媒体监督下去行使你的职责吗?”
  淮阴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按规定应由交警大队支付,但没有此类支出的专门拨款,实在拿不出这笔钱。淮阴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的张启春表示,按规定这笔钱确实应当由交警大队支付,但他们没有针对此类支出的专门拨款,实在拿不出这笔钱:“这个法律上是有规定的,要由财政来负担,现在财政这一块还没有明确的资金,可能在各个地方,全国各地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停车场是社会化机构,所以碰到这样的事情,我们是尽量协调这个事情,我们这个事情要跟地方政府去汇报,由政府来看看有什么措施,他这个财政资金怎么来,不是交警部门一家能决定的。”
  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全省多数地区都是由事故处理单位承担,但也有地区因缺少配套资金,对此项规定落实不到位。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宣传工作的徐警官告诉记者,就目前省交巡警总队了解的情况,全省多数地区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费都是由事故处理单位承担,但是也有地区因为缺少配套资金,对此项规定落实不到位,他们也收到过此类投诉:“应该是不需要当事人来支付停车费的,本身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都是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应该适用于行政强制法的。可能也有个别地方不是很规范,就像他讲的,确实存在现实困难,地方财政没有资金保障,有这些情况我们会收集下来,然后递交给地方的交警支队,你该整改还是要整改。”
  淮阴区物价局:将对丁集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我们记者从淮阴区物价局了解到,孙师傅停放车辆的淮阴区丁集停车场是一家私人停车场,收费属于市场化行为,只要做到价格公示即可,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针对孙师傅此前反映的情况,淮阴区物价局也将对这家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王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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