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继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中国ppt

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法治中国--《前线》2013年12期
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法治中国
【摘要】: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改革理论与决策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思路、具体内容和步骤安排,对于实现国家和民族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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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0.0【正文快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改革理论与决策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思路、具体内容和步骤安排,对于实现国家和民族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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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中国法律》2013年06期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摘要】: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得到全面部署的司法改革再度進入公眾視野,時成為焦點。早在1997年,十五大報告已經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從而拉開了司法改革的大幕。2004年、2008年,《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和《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先後出臺,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政法隊伍建設、改革司法保障體制等方面提出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具體任務。此後,執法環節受到規範,外部監督不斷加強,公開範圍越來越廣,司法改革日益縱深推進。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在這議題上更進步,通過人財物統管理、審判責任制、人員專業化等安排,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問題上大步邁進,掀開了司法改革的新篇章。本期特選取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的文章,解讀本次三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具體方案,探討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之義,進而剖析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徑。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6【正文快照】: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確定了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一、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與法治中國建設這個目標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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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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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明安,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任
  □姜明安
  司法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地位
  法治中国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的取得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予;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则、程序的制约;公权力行使发生的争议,必须由宪法、法律创设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最终裁决。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5条)。所谓“依法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社会事务的领导,必须遵守和遵循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所谓“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其行为权限、范围、方式、程序,均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而为。很显然,依法治国包括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内容。而且,没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不仅依法治国无从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法治中国的外延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之所以包括“法治国家”而不是等于“法治国家”,是因为国家有两重含义,一是地域意义的国家,它是相对于地区或相对于世界而言,是指包括领土、人民和主权的实体,从而区别于一国之内的地区以及由国家和地区组成的世界;一是政治意义的国家,它是相对于社会而言,是指掌握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器、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而区别于由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组成的公民社会。法治中国本来只包括两个因素: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本来只是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这个构成要件特别重要,在法治国家整个构成要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政府是国家公权力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的行使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的联系,故人们常常将法治政府从法治国家要件中单列,并列为“法治中国”的三要素。
  “法治中国”从逻辑上包含“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两大要素,政府即包含在国家的要素中,那么,执政党和司法在“法治中国”中处于什么地位呢?执政党在中国的地位比较特殊。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外国的执政党。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社会组织和一般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社会事务实行全面领导,直接行使一定的国家公权力(如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等)。因此,在法治中国中,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至于司法,无论中外,司法显然属于国家的范畴。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却不完全同于政府,政府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承担着对政府行使公权力行为予以监督的职能,承担着保障法治和法治政府运行的职能。另外,司法虽不属于社会,但它负责解决社会的矛盾和争议,保障法律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运行。因此,司法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会保障、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公正、高效、权威缺失的司法,会妨碍、迟滞“法治中国”的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和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究竟有什么具体作用?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节中为什么给予司法体制改革以那么重要的地位?要弄明白这一点,必须分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与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特别关系。
  法治国家建设可能有多种目标,多种标准,不同学者对之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但是其中有两项目标和标准是绝大多数人的一般共识:一项是权力控制,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项是人权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非依法不得限制或剥夺。
  然而,要控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就必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既不可能有效的控制权力,也不可能切实保障人权。如暴力拆迁、野蛮征收、对短信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实施劳教、将上访反映当地政府问题的公民关进“黑牢”、将拍摄违法执法行为的路人或记者殴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等等。如果我们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对公权力的这些种种滥用予以制约,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对公权力滥用的被侵害人予以救济,其恶劣情形会得到大大抑制和缓和。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受行政的干预太大,受地方的制约太多。正是因为如此,这次三中全会毅然决定: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治社会建设同样可能有多种目标,多种标准,不同的学者对之亦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但其中有三项目标和标准是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一项是公平正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权利平等,而且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一项是诚实守信,不仅百姓之间童叟无欺,而且政府对百姓也以诚相待,注重保护百姓的信赖利益;另一项是合理预期,人们信仰国家的法律,依据法律预测自己行为和他人行为的结果,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要保障公平正义,维护诚实守信,实现合理预期,就必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合理预期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难以变成现实。让我们打开互联网,浏览一下近十年或近二十年的各种负面事件和现象,如佘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浙江叔侄冤案、河南开胸验肺事件、湖南唐慧劳教事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反复无常,法院裁判被老赖视为废纸一张,当事人胜诉只是取得一张空头支票……对于这些事件和现象,如果我们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对破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合理预期的无赖官员或无赖国民予以制约、制裁,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对公平正义的被侵害人予以救济,其社会不公情形会得到大大抑制和缓和。遗憾的是,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弊端。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这次三中全会毅然决定对现行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院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等。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司法改革目标的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分别是“维护人民权益”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个层次的目标“维护人民权益”是第三个层次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只有司法机关真正司法为民,在整个司法工作中都注重“维护人民权益”,不仅有“维护人民权益”的动机,而且产生了“维护人民权益”的实际社会效果,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中全会的决定不仅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且设计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十五项途径:(一)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四)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五)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六)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院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程序;(九)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十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十三)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四)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十五)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宏伟的,所设计的改革途径是切实可行的。这些改革目标和途径一旦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我们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将会出现崭新的面貌,法治中国梦的实现将会展现前所未有的希望和光明前景。(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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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
高一:&&&&&&
高二:&&&&&&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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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6-12岁
初中生- 13-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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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18-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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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网编整理&&来源:新东方论坛&&时间: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4)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马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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