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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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和申诉时效是什么?
【 】按照《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规定,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申请仲裁。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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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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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是职工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依照法律规定,自行解决劳动争议。它是现实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调整。
  您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中顾法律网解答:
  一、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申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补充相关材料;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二、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申诉人也可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等影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因被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史尚宽先生关于工会的概念和特征概括为:工会,指在现有经济组织下,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保全经济上利益为目的之工会,特征包括:其一,工会系工资工人所组织之团体;其二,工会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目的之团体;其三,工会为永续的结合团体。工会产生于产业革命后,工会的成立,以团体力量对抗雇主经济上的优势,使个体工人的弱者地位得到抬升。
  现时中国工会的作用是: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企业、工会之间的关系,企业、工会(或职工)以及政府在宏观领域中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是一致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架构决定了即使劳动者存有不满或与所在单位发生争执,也是局部的、偶然的。于是不可能产生如工会与资方对抗、合作的谈判制度,不可能产生因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情况下的争议处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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