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事案件流程备战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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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开庭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的参加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当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笋4决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其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讯问被告人需了解的案情要点;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认真做好。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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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梦见血好不好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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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梦见血,通常是代表自己的财产会有继承人,也就是预示小宝宝将会健健康康的出生。
孕妇梦见自己流血,是不好的预兆。有做这个梦的孕妇平常要多加小心,多关注宝宝的健康。
孕妇做梦梦见自己或他人生孩子流了很多血,是代表最近孕妇的有所忧虑,担心宝宝是否能健康出生。有做过此梦的孕妇希望能改变不良情绪,用平常心待产。
孕妇梦见月经血其实不用太多担心,这可能只是太久没有来月经,自己潜意识里有想过这个而已。
孕妇做梦梦见杀人见血,是暗示孕妇在生活中心理在逃避一些现实中不愿面对的事情。如果是职场新人的孕妇梦见杀人见血,是预示你的工作状态会有所回落,要有心理准备接受一些小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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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做梦梦到血流成河,是好梦。预示你将会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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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 】[内容摘要]本文在考察英、美、法、德、日五国开庭前准备程序及其功能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立法在该程序配置上的缺陷,主张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应包括法官对有关材料的审查和由控、辩、裁共同进行准备两个部分,并对其中的展示、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据保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构想,以期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为刑事审判程序公平、有序和高效率地运作提供保障。[关键词]刑事案件 庭审 准备 程序  刑事程序的设计,不能不考虑公平、有序和效率。为此,在各国刑事诉讼中,案件在正式开庭审判前,通常要经过一个具有案件分流功能和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预备性审查和准备阶段 .在我国,这一阶段由公诉审查和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组成。然而,由于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上的不合理性和功能的单一性,导致司法实务中或者因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审判拖延,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而采取各种变通措施。为了使我国庭审前程序更能体现公平、秩序和效率价值,本文拟在考察、比较外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透析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由于我国已有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与各国大体相同,所以,本文重点探讨其他与诉讼公正、秩序和效率关系密切的准备程序,以及我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不足的技术性准备程序。  一、外国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之考察  尽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庭审准备程序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基于庭审准备程序须为庭审的公平、高效进行提供保障的共同需求,两大法系国家在庭审准备程序功能的追求上具有共通之处。  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有移送审判程序,即先由治安法院进行预审,以确定控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移送审判程序分两种,一种是不审查证据的移送,另一种是审查证据的移送,控方须将本方证据提出于法庭,以使被告人有机会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在该程序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在刑事法院,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该程序创设于1995年,适用于除严重诈骗案以外的所有案件,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在该程序中,辩护一方须提供一份打算要求出庭的控方证人名单,控辩双方都要向法官和对方以简要的形式提出有关将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对于严重、复杂、审判时间可能很长的案件,控诉一方还要向法官提交本方简要的案情陈述。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法官应当直接考虑量刑问题。如果答辩无罪或者他的答辩不被控方所接受,法官将要求控辩双方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材料:案件中的问题,传唤出庭的证人人数,所有实物证据或表格,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所有可能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法律要点及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所有已经展示的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所有有关通过电视系统或录象带提供认同证言的申请,审判可能持续的时间,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及控辩双方可以出庭的日期等。在陪审团宣誓、有罪答辩被接受或预先听审之前,主持答辩和指导的庭审的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或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定(rulings),该裁定在其后庭审中具有效力,除非主持审判的法官根据请求或按照司法利益对此予以撤销或变更;(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而设立。该程序在陪审团宣誓前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法官自行决定启动,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主持,用来在陪审团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在这一程序中,法官有权要求控方将案情陈述交辩护方,该案情陈述包括控方将要证明的事实,控方将要求陪审团从证据中作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等,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等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该裁定对庭审具有约束力。  美国的庭审前准备程序包括:(1)传讯(arraignment)。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安排传讯。传讯在公开的法庭进行,被告人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然后向他宣读起诉书,告知被告人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答辩。通常有三种答辩形式可供选择,即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答辩。如果作出有罪答辩,经审查确系自愿,即不再进行法庭审理,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2)辩诉交易;(3)审判前的申请、异议程序;(4)特殊辩护理由的通知。即以不在犯罪现场、精神病或者公共特权等作为辩护理由时,必须事先通知控方;(5)证据保全程序;(6)证据展示程序;(7)庭审前会议程序 .  在法国,重罪案件的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包括以下活动:(1)讯问被告人;(2)证据展示。包括律师在案卷保存处查阅案卷及检察院、民事当事人与被告人互相通知本方将在法庭上传唤的证人及鉴定人的姓名、职业和住所;(3)补充侦查。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在预审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4)其他处理程序,如决定改变管辖、并案处理或分案处理等。  在德国,刑事诉讼的庭审前准备程序包括:(1)公诉审查。主要任务是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启法庭审判程序;(2)调取证据。审判长应被告人的要求或依职权传唤证人、鉴定人或调取其他证据;(3)证据展示。法院、检察院、被告方相互告知所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姓名及他们的居所或住所;(4)宣布法庭组成并征求被告方的意见;(5)提前对预计不能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进行询问或对现场进行勘验;(6)其他准备程序。  日本在战后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制因素而对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在起诉方式上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因而与之紧密相关的庭审准备程序也基本上当事人主义化了。日本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明确分为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和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公审准备。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既有法院、检察官和辩护人分别进行的准备,也有控辩双方的协商,具体包括:(1)控辩双方应当尽快向对方提供阅览依法应当提供阅览的证据文书或物证的机会,及提供知悉证人等的姓名及住居的机会;(2)对传闻证据和证据调查的请求表示意见;(3)请求保全证据;(4)控辩双方就有关事项,如为明确起诉书记载的诉因或罚条,或者为明确案件的争点进行协商,对指定公审期日等相互磋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使检察官和辩护人到场,就有关诉讼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5)法院就变更公审期日征求诉讼关系人的意见;(6)采取确保被告人到庭的措施。为使控辩双方有效进行准备,法院可以令书记官告知控辩双方对方的姓名等。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异议程序;(2)指定第二次以后的公审期日;(3)照会公务机关或公私团体,要求提出必要事项的报告;(4)对证据调查的请求作出裁定;(5)庭外调查证据;⑥其他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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