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包协议书后,可否向承包方追要土地的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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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少数流转后的耕地缺乏保护或存在被非法侵害等现象,农业部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于日施行。
&&&&2001年底,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规范土地流转的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面积过大、期限过长、速度过快等问题。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平稳健康,2003年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5400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5%。农业部有关人士解释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指出当前受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工作滞后的影响,土地流转普遍存在着不规范,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户间土地流转多属口头协议,增加了纠纷隐患。二是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借用土地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绕过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借用土地流转名义,将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谋取私利。
&&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是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我国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有块承包地,让农民进退有路,心中不慌。《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办法》对土地流转的主要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符合农村实际,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方便农民。《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办法》指出,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办法》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办法》对流转管理做出详细的规定,指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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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办文[2007]8号
  (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甚至违规流转的现象,影响了农村稳定与发展。为了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涉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6、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财经所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规范已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各地要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有下列行为的流转应限期整改和规范: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含国营农场)、抵顶欠款等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未经承包方同意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流转合同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拒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为全省联网打好基础。
  (三)切实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乡镇财经所内设纠纷调处委员会,在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内设纠纷仲裁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根本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调查研究,搞好指导协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监管、保护工作,制止滥占耕地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搞好迁移户的登记、落户等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保障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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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笫二十六条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应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什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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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所在地的管核城市,可以是一级,二级等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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