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田农村土地转包合同范本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  1992年,原住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瑞兰村兴村小组的钟益辉在县城购买了房屋居住(其本人仍为农村户口),便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钟小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钟益辉将位于瑞兰村兴村的自建房屋四间卖予钟小华名下为业,房价款7100元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付清。同时,还写明对房屋门口原由钟益辉承包经营的一口水塘由买方钟小华经营。另一口在沙岭的水塘,口头约定也由买方经营。协议签订后,钟小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对门口水塘靠近房屋部分填埋修成为道路,另一部分则种上了脐橙。对沙岭水塘钟小华则转包给了同村村民钟水发经营。2011年5月,钟益辉以钟小华擅自改变门口水塘的用途,未经其同意将沙岭水塘的经营权转包给他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两口水塘的承包经营权。  审理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对门口水塘、沙岭水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第三人钟水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沙岭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被告钟小华在下个适合脐橙移植的季节结束前将脐橙移种他处并将门口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  被告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原承包经营户迁入小城镇居住是否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  钟益辉全家的户口除其本人外,在1992年就迁入瑞金市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瑞金是县级市,县城还属小城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对原承包地他仍有权保留。反之,如果其全家迁入的是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应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2.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  本案争议双方于199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曾对门口水塘约定由钟小华经营,但没有约定是转让给其经营,还是转包给其经营,是临时经营还是长期经营,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的,不能认定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门口水塘由购买方经营,至今已达二十年之久,但不能据此认定长期经营即是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本案歧义,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认定为不定期转包合同。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可视为终止不定期合同,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全文来源:找律师 /show-218-11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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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10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摘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22.3【正文快照】: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是今后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做一法律思考 ,以便为制定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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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金焕与余西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例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宛民初字第1745号
原告惠金焕,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学习,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余西林,男,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召,男,日出生。
原告惠金焕诉被告余西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金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学习, 被告余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金焕诉称:2008年10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转包被告的承包地两亩,按每亩租赁一年向被告交付400市斤小麦的标准,折抵租赁费,至2010年底前的租赁费原告均已交付给被告,2011年4月份,原告在这两亩&麦套棉&地种植了棉花,2011年5月份,金华乡政府以该两亩耕地已用于移民安置征用为由,用旋耕机将已种植的棉花犁掉,事后原告得知,该耕地已被国家征用,被告并已获得国家给付的土地补偿款5264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的转包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耕地被征用,被告却不通知原告,导致原告又种植了棉花,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未事前告知造成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违约,被告也已获得土地补偿。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的劳动、种子、肥料的投入和预计收入的损失共计9430元。
被告余西林辩称:原、被告在同村相邻居住,两家以前相处较好,因被告全家几年前就外出打工,被告于2008年10月份将该2亩及相近的另外8分承包地算作2亩转包给原告耕种,没有约定转包期,2010年秋季,金华乡政府就公告并通知我村村民,2011年秋季所征用的耕地一律不能再种,当时被告全家均未在家,通知书上我的签字也是组里代签的,日,被告送妻子回家治病,方知该2亩耕地被征用的情况,2011年4月份,乡政府要将该耕地及相邻耕地交给移民耕种时,金华乡政府用旋耕机进行了清理,被告受到的补偿费,也只是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共52640元,今后村组不再补给被告承包地了。因征地之前半年左右,乡政府就已公告通知秋季不让再种了,所以,补偿费中也不含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这块地耕地共有五户承包,其他4户均未耕种,原告在家早也知被征用事实,村组干部也事先告诉过被告,却推说不知,与事实不符,原告却明知不能种,偏要耕种,属讹诈被告,为此,被告不但不应向原告赔偿,原告还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等费用12680元及自2008年秋至今多种的8分耕地折合的580市斤小麦。
庭审中,双方对同在杨湾村相邻居住,两家以前相处较好,因被告全家几年前就外出打工,被告于2008年10月份将该2亩及相近的另外8分承包地算作2亩转包给原告耕种,按每亩租赁一年向被告交付400市斤小麦的标准,折抵租赁费,没有约定转包期,租赁费付至2010年底, 日,被告送妻子回家治病前,被告全家均在福建省打工;在2010年秋季前后,金华乡政府、杨湾村村民委员会就将征地事项以公告、村民会议等方式通知村民,争议涉及的两亩和同地块另四户村民及相邻地块的耕地已被国家征用,被告获得土地补偿款52640元。2011年4月份,原告该两亩&麦套棉&地种植了棉花,2011年5月份,金华乡政府将该两亩和同地块另四户村民及相邻地块的耕地征收,整理后用于安置移民用地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是否对原告种植的农作物因土地被征收被清理而存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对原、被告向对方提出的相关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证据为:
1、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徐学习、陈付先于日询问被告余西林的笔录一份,其中记载:&问:移民用地是在时间征走的?答:是在2010年12月份以前被征用走的,我和我爱人聂春梅及全家人都没在家,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时间征用走的,只知道是去年12月份前征的。问:你家土地被征用时村组干部通知你家没有,签字没有?答:没有,我们不知道,我们没有签字。问:你们在外打工是什么时间回来的?答:我们是在2011年农历2月份我将妻子聂春梅送回来后我又外出打工至2011年农历4月份(也就是麦前)回来了。问:你们回来后村组干部通知你们没有?答:没有。问:什么时间知道的?答:我爱人回来后一个多月时间。
2、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徐学习、陈付先于日询问徐志成(一组组长)的笔录一份,其中记载:&问:惠金焕租种余西林多少地,什么时间租种的,地名叫什么地?答:惠金焕租种余西林有2亩地,什么时间,我不清楚,地名叫杨湾学后地。问:这块地是不是征用给了移民使用?答:是征给了移民种植。问:是什么时间征用给移民的?答:在2010年底时,村里开会就已通知过,说:这块地可能移民要征用,但具体实施丈量是在2011年5月份,才开始丈量土地,村里通知后,组里就及时通知到户。问:你组在丈量土地之前,通知每家农户此地被移民征用一事没有?答:我们在丈量土地前,也就是麦前我们组干部已通知了各家各户,不要种秋庄稼,可是惠金焕家种的是春花,组里通知时,惠金焕家已将花苗种上了。问:你们村、组干部在移民征地时通知过余西林家没有?答:我组委托村民王国林在今年麦收以前已通知过余西林家属聂春梅,说惠金焕租种的土地被移民征用走了,是王国林亲口对聂春梅说的,余西林家也同意卖地。问:移民征地款你组付给余西林家没有,每亩多少钱?答:此款于今年6月份已给了余西林家,每亩26320元。问:此款是否包含青苗补偿和其他补助费?答:此款没有青苗补偿款,没有明确说明补偿项目&
被告出示杨湾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证言一份,主要为:1、移民的生产用地,在本村15个组中调整征收1087亩,要求麦收后不让种秋季作物,征收惠金焕租种的耕地属移民的生产用地,无青苗补偿费;2、村里通知只允许种一季麦,余西林组是按征收谁的地,谁得补偿款;3、一组决定给移民地的时间较晚,也就是麦子已经种上了才确定给移民的。
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经对方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出示的第1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第2组证据,被告提出:该笔录的陈述不真实,是否为徐志成的陈述也不确定,鉴于该笔录系原告代理人单方制作,其真实性被告不予认可,该证言人又无出庭接受当庭质证,故本院对该证言中存在争议的部分不予采信。
二、被告提交的杨湾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证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惠金焕与被告余西林同为杨湾村村民,两家前后相邻居住,该案纠纷前,两家的邻里关系较好,被告全家前几年到福建省等地长期打工。2008年10月份,原、被告协商后,约定由被告将该2亩及相近的另外8分承包地算作2亩转包给原告耕种,每亩一年的租赁费按400市斤小麦折抵,未约定转包期间,其后,被告将耕地转包给了原告,被告也将转包费交至2010年底。因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承担的移民安置项目中的生产用地需求,该项目需从杨湾村的15个生产小组中调整、征收1087亩耕地,作为移民安置的生产用地,为此,在2010年秋季左右,金华乡政府、杨湾村村民委员会就采用公告、村民会议及直接告知等方式向村民进行了通知,要求涉及的耕地在2011年麦收后不得再耕种农作物,日,被告送妻子聂春梅回家治病后,被告又外出打工至2011年农历4月份(也就是麦前)回家,2011年3月份,该村组人员将征收耕地等具体事项直接告知了被告妻子,之后,又协商了土地补偿事项。
2010年秋收后,原告在该耕地上以&麦套棉&方式播种了小麦, 2011年4月份种植了棉花,原告及该地块相邻的4户将小麦收割后,其他4户未在继续种植农作物,2011年5月份左右,当地政府为顺利向移民移交生产用地,使用旋耕机对该地及相邻的耕地进行了清理,原告所种植的棉花苗被去除。
2011年6月份左右,被告获得该两亩耕地的补偿款共52640元,该补偿款中不含青苗补偿费。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的耕地,未约定期间,合同关系何时终止,也不确定,该耕地的所有权本属杨湾村集体所有,引起争议的耕地权利变动也是因国家安置移民的需要而发生,土地应否被征收,并不取决于被告的意思,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合同履行义务请求赔偿,无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当地政府及本集体组织的征收决定、决议,是自2010年10月份前后,分别采用了公告、村民委员会议和面对面的方式通知本集体成员的,被告在该&麦套棉&耕地种植棉花,发生在今年4月份,这次征收的土地涉及本村15个小组,共1087亩耕地,集体中的每个村民,既是集体权利的行使者,又是相关权利义务具体的最终承担者,且今年麦收后,同一块耕地的另四家耕地承包户均不再种植农作物,原、被告又同村相邻居住,原告提出的该耕地被征收事先不知情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鉴于此,即便被告未告知原告,也不会导致原告的不知,至于告知义务,并非被告独有,以诚实信用原则,告知义务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由最先或最接近情况的一方承担,被告因外出而将耕地转包给原告,征收公告等发生在2010年,当时被告并不在家,是由原告管理、使用该耕地,原告应告知被告较更合理,故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当其损害后果,无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及本集体的决议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共52640元,其中并不含青苗补偿费,故原告请求从被告的补偿费中赔偿给原告的青苗补偿费等损失,无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告基于维护权利的认识,以合法方式主张自己的诉求,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被告因此提出赔偿,无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多使用被告的8分耕地,因在原、被告订立转包合同时,双方已约定了被告免付该部分的租赁费事实,被告现在主张支付,有违约定和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金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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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 叶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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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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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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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生产队的土地,能转包他人吗
承包生产队的土地,能转包他人吗
 问题来自:陕西 - 榆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37 咨询人:lmzs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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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可以转包。
回复时间: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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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回复时间: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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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包的
回复时间: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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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转包的。
回复时间: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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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好;我在村里承包的土地30年转租给他人15年,和村里的承包合同中法转包、转让权,但没到村里备案请问村里要和我解除承包合同,合法么。
回复时间: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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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农村土地承包关于转包的纠纷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因为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农民种地富起来了。正因为如此引得那些无赖打起了耕地的主意。包产到户时,韩某无心经营土地,于是就把土地转包给了杨某,自己当大夫并放高利贷为生。不正气,是村里人对韩某的评价。讹人是韩某常干的勾当。被韩某害过的村里人岂止是三五户。父亲虽然是个文盲,但是很有远见,以高价长期转包了杨某的33亩土地(其中包括杨某转包韩某的12.8亩),当时的合同约定,只要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变,这些土地就有父亲长期转包,承包费当年一次结清,在当时人们看来,父亲太冒险了,因为土地贫瘠,转包价格又高,很难收本。确实,前些年收成不好,入不敷出,那个时候韩某从未提过这12.8亩土地是他的。可是在父亲的精心养护下,土地有了回报,再加上国家的优惠政策,这两年收入颇丰,韩某就开始打这12.8亩土地的主意了。今年春天,韩某突然说土地是他的,不让父亲包了,父亲没有理会他。春耕过后,父亲像往年一样铺地膜,铺了一半,韩某捣乱,砸车毁膜,父亲报了警,派出所来人录了口供,答复这是民警没法管,作罢。隔日父亲又去铺膜,韩某还是捣乱,报警无果,如此情景反复几次。再一日,韩某捣乱,母亲气愤,警察不管,争吵,韩某手持铁锨,劈向车头,母亲着急手拿木棍阻挡,无意间打着韩某的腿,韩某气愤地走了,父母忙着种地,没再管他。隔几日,警察找到母亲说是韩某的腿被母亲打断了,以故意伤害罪,不分青红皂白将母亲拘留了,为了救出母亲,父亲同意调解,赔了韩某3.5万元。但从始至终没有任何证据说明韩某的腿是被母亲打断的,再说了,腿断了,不需要治疗就可以好了吗?为什么韩某可以四处走动而无任何异样?公安人还有公平吗?法律会保护真正的受害者吗?到目前为止,仍旧不能合理解决土地的问题。
我家在黑龙江哈尔滨通河县一农村,有30亩地转包给了邻村。转包期限是日~日,共23年。转包金才共4万元。平均每年才1739.13元。但这份转包合同是我母亲在我父亲出国不在家时被承包人忽悠代签的。合同上村委和镇都有盖章。后来我父亲知道以后想把这份合同撤销,不知可否?原因是:1)转包费低得离谱;2)户主是我父亲,父亲还健在,母亲代签不知法律上生效否?
如果可以撤销,请您指点,想通过您们律师事务所解决。盼您回复!谢谢!!!
我想请哈尔滨的律师...
我家在黑龙江哈尔滨通河县一农村,有30亩地转包给了邻村。转包期限是日~日,共23年。转包金才共4万元。平均每年才1739.13元。但这份转包合同是我母亲在我父亲出国不在家时被承包人忽悠代签的。合同上村委和镇都有盖章。后来我父亲知道以后想把这份合同撤销,不知可否?原因是:1)转包费低得离谱;2)户主是我父亲,父亲还健在,母亲代签不知法律上生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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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黑龙江哈尔滨通河县一农村,有30亩地转包给了邻村。转包期限是日~日,共23年。转包金才共4万元。平均每年才1739.13元。但这份转包合同是我母亲在我父亲出国不在家时被承包人忽悠代签的。合同上村委和镇都有盖章。后来我父亲知道以后想把这份合同撤销,不知可否?原因是:1)转包费低得离谱;2)户主是我父亲,父亲还健在,母亲代签不知法律上生效否?
如果可以撤销,请您指点,想通过您们律师事务所解决。盼您回复!谢谢!!!
事情大致是这样:我们村一个无子嗣的人甲.甲因为年纪大了进了养老院(现在已经去世).甲的土地就有我们耕种了.大概也耕种了好几年了.现在村里要收回我们耕种甲的.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村里一户人家(B家)同样耕种了一个无子嗣的人乙(也已去世)的土地.但是村里却已乙是B家的亲戚,而没有收回他们耕种乙的土地.这样是否公平?
如果打官司结果会怎么样????
我于96年承包土地4.2亩,18年。98年村委会将土地反租,将原来18年改为30年。村委会以每亩每年1500元承租,现已付租金10年
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1500元租金明显过低,(现已有村民出租土地每亩每年8000元),我可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增加租金。(或以什么理由要求增加租金)
您好,是这样的,我老家安徽砀山县周寨镇,有一大片林场土地,有大片的砀山特产梨,果园,因为原本是林场里的土地,后来部分分划给林场工人,部分承包给私人,去年10月份,林场通过土地现拥有者的同意,把土地承包给浙江一投资商,给了土地拥有者一亩地*元,给了一年的租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的是5年期限,并压了风险违约金在砀山县林业局,他们来到这边把原有的果树进行大幅度的裁剪,抽枝,并更改了果子品种,今年年初,由于嫁接的果树大批量死亡,还有其他不明原因,投资...
您好,是这样的,我老家安徽砀山县周寨镇,有一大片林场土地,有大片的砀山特产梨,果园,因为原本是林场里的土地,后来部分分划给林场工人,部分承包给私人,去年10月份,林场通过土地现拥有者的同意,把土地承包给浙江一投资商,给了土地拥有者一亩地*元,给了一年的租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的是5年期限,并压了风险违约金在砀山县林业局,他们来到这边把原有的果树进行大幅度的裁剪,抽枝,并更改了果子品种,今年年初,由于嫁接的果树大批量死亡,还有其他不明原因,投资...
我是山东潍坊的,我从中间人手里想承包他村集体土地20亩,中间人说他先从村民中承包过来,再以高于其承包费100元的价格承包于我,请问合同如何制定,在制定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我如何确定中间人合同的合法性。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问题:被申请方拒绝签收开庭通知书应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留置送达并继续可以开庭仲裁审理?有的说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就无权开庭仲裁审理,申请人只有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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