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罪如果没有到检查院是不是好处理

非法拘禁罪在检察院不予逮捕,办了取保候审,还要判实刑..._百度知道
非法拘禁罪在检察院不予逮捕,办了取保候审,还要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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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记者陈宝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公安局逮捕-陈宝成 非法拘禁罪 涉嫌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平度市 8月 逮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拘传-中国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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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宝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公安局逮捕
  原标题:陈宝成等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捕
  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平度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陈宝成(男)、陈某某(女)2人执行逮捕。至8月10日14时许,现场处置民警成功解救郭某某,并将陈宝成等涉案人员拘传。8月11日,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大众网济南9月13日讯 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平度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陈宝成(男)、陈某某(女)2人执行逮捕。
  经平度市检察院审查,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等人以郭某某驾驶挖掘机参与强拆房屋为由,将郭某某非法扣押在挖掘机驾驶室内,禁止郭某某离开挖掘机。至8月10日14时许,现场处置民警成功解救郭某某,并将陈宝成等涉案人员拘传。8月11日,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平度市公安局经过侦查,于9月10日提请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男)、陈某某(女)批准逮捕。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男)、陈某某(女)涉嫌非法拘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于9月13日批准逮捕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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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泉非法拘禁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泉(绰号“泉哈”),男,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泉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1、日晚,被害人贺×在“乐乐网吧”上网时与吴振华(已判决)等人发生争执,吴振华纠集被告人刘泉、颜鹏程(已判决)等人,由吴振华等人持刀追砍贺×,将贺×砍成轻伤。2、2007年10月的一天,肖威连(已判决)从“燕子”处借的一辆摩托车被“斌伢子”等人强行拿走,肖威连为此赔了“燕子”2500元,于是其对“斌伢子”怀恨在心。同月22日20时许,肖威连纠集被告人刘泉、颜鹏程(已判决)与“杰哈”、“伟哈”(另案处理)等10余人,携带四把“马叶子”砍刀,在娄底大市场内寻找“斌伢子”欲追回摩托车未果,在碰到被害人肖××时,肖威连等人便将肖××抓住,强行要其带他们去找“斌伢子”,遭拒绝后,“杰哈”便用砍刀朝肖××右腿膝盖处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的伤情系轻微伤。(二)、非法拘禁罪日19时许,吴振华(已判决)与罗×(另案处理)在娄底城区的娄星广场看见被害人刘××与廖志武(已判决)的女朋友在散步,就电话告知廖志武。后吴振华、罗×根据廖志武的旨意纠集被告人刘泉以及颜鹏程、肖威连(已判决)与彭××、喻振旺、盛超群、肖颖、刘冬冬(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强行带至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安置路等待廖志武回来处置,至次日18时,被告人刘泉等将刘××转移了三个地方,并对刘××进行了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情系轻微伤。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泉系从犯。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被告人刘泉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还系一人犯数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泉有期徒刑一至三年。被告人刘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泉与吴振华、“三毛”及两个女同学在娄底“乐乐网吧”上网,被害人贺×与几个同学亦在该网吧上网,因吴振华带去的两个女同学高声大叫,遭到贺×的指责,吴振华与贺×发生争执,后被人劝止。贺×等人离开网吧拦住一台出租车欲离开时,吴振华拦住不许走,并打电话叫颜鹏程(另案处理)过来帮忙,颜鹏程即纠集了欧劲(另案处理)和吴滔(已判决)等人携三把砍刀赶到。在吴振华的指认下,吴振华、颜鹏程、吴滔各持一把砍刀追砍贺×等人,将贺×的右肩部砍伤,并对其拳打脚踢,期间刘泉亦对贺×踢了几脚。尔后,吴振华、吴滔、颜鹏程等人又将贺×挟持至甘桂路一光线较暗处,再次对贺×拳打脚踢后,方扬长而去。被害人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右肩胛骨肩峰撕脱骨折,右肩三角肌部分断裂,右肩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已构成轻伤。2、2007年10月的一天,肖威连(已判决)从“燕子”处借的一辆摩托车被“斌伢子”等人强行拿走,肖威连为此赔了“燕子”2500元,于是其对“斌伢子”怀恨在心。同月22日20时许,肖威连纠集被告人刘泉以及颜鹏程(已判决)、“伟哈”(另案处理)等10余人,携带四把“马叶子”砍刀,在娄底大市场内寻找“斌伢子”欲追回摩托车未果。在碰到被害人肖××时,肖威连、刘泉等人便将肖××抓住,强行要其带他们去找“斌伢子”,遭拒绝后,被告人刘泉对肖××踢了几脚,“杰哈”用砍刀朝肖××右腿膝盖处砍了一刀,后刘泉、肖威连等人便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的伤情系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泉与颜鹏程、吴振华等人无故殴打他并致其轻伤的事实;3、被害人肖××的陈述,证实案发日,其被被告人刘泉及肖威连等人殴打并被砍伤的事实;4、证人唐×、梁×、王××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贺×在“乐乐网吧”被人拳打脚踢并被用刀砍伤的事实;5、证人聂××的证言,证明案发日,被害人肖××在娄底洞新宾馆附近被人拳打脚踢,后被人持刀砍伤的事实;6、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星公伤鉴字(2007)第121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贺×的伤情为轻伤的事实;7、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娄星)公(刑)鉴(法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肖××的伤情为轻微伤的事实;8、本院(2007)娄星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滔已受刑事处罚的事实;9、本院(2009)娄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肖威连因犯寻衅滋事罪已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的事实;10、同案犯颜鹏程、吴振华、肖威连、吴滔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们伙同被告人刘泉对被害人胡×、肖××随意殴打的事实;11、被告人刘泉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映证。二、非法拘禁日19时许,吴振华(已判决)与罗×(另案处理)在娄底城区的娄星广场看见被害人刘××与廖志武(已判决)的女朋友在散步,就电话告知廖志武。后吴振华、罗×根据廖志武的旨意纠集被告人刘泉及颜鹏程、肖威连(均已判决)与彭××、喻振旺、盛超群、肖颖、刘冬冬(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及其同学李××强行带至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安置路等待廖志武回来处置,期间肖颖等人对刘××、李××进行了殴打。接着刘××又被肖威连等人带至娄底华泰国际会所306房看守,刘泉则离开到网吧上网。当日23时许,当廖志武赶到306房后用拳头、脚、玻璃杯、抽屉对刘××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刘泉又跟随廖志武、肖威连、颜鹏程、吴振华等人将刘××带至娄邵铁路颜家湾后山看守。次日4时许,刘泉跟随廖志武等人又将刘××带至位于娄底扶青路的金辉宾馆611房看守。在途经甘桂路时,廖志武又对刘××进行了殴打。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刘××解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情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侦查的过程;2、被害人刘××、李××的陈述,证实他们被廖志武等人非法拘禁并遭殴打的事实;3、证人姚××的证言,证实颜鹏程、肖威连、吴振华等人非法拘禁刘××、李××并对其殴打的事实;4、证人彭××、罗×、周×的证言,证明其伙同被告人刘泉等人对被害人刘××非法拘禁,期间廖志武对刘××进行殴打的事实;5、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星公伤鉴字(2009)第346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的伤情系轻微伤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罗×辨认出被告人刘泉系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刘××的人员的事实;7、同案犯颜鹏程、肖威连、吴振华、廖志武的供述,证明他们伙同刘泉对被害人刘××、李××进行非法拘禁,并对两被害人有殴打行为的事实;8、被告人刘泉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此外,公诉机关还就全案提交了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本院(2009)娄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颜鹏程、肖威连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同案犯吴振华因犯非法拘禁已被本院判处刑罚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颜鹏程、吴振华辨认出被告人刘泉系共同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刘××及随意殴打致伤被害人贺×的同案人员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泉系被动归案的事实;4、人口信息全项显示,证明被告人刘泉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泉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还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泉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均对被害人贺×、肖××有殴打的行为,行为积极、主动,应认定为行为主犯。被告人刘泉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受人相邀,跟随同案犯一起对被害人刘××进行看守,可以认定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泉在寻衅滋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以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泉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泉还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泉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曾&&&&&&慧&&&&&&&&&&&&&&&&&&&&&&&&&&&&&&&&&&&&&&&&&&&&&&人民陪审员&&&&谭&&小&&桂&&&&&&&&&&&&&&&&&&&&&&&&&&&&&&&&&&&&&&&&&&&&&&人民陪审员&&&&谭&&金&&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金&&雪&&涔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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