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医院困难户国家补助2万元人民币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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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马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应,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2013年5月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因本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志文,中共党员,1999年8月至2013年5月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本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敬,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莉、代检察员黄思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及其辩护人罗英军、李文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金钗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马山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的《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并成立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应为当年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助镇政府在本村开展该项工作。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应伙同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副主任的被告人黄志文,以收取照相费、材料费、辛苦费、让危房改造户共享指标等名义,向危房改造户索取人民币共165,250元,并先后以发放补助为由与乐江村委其他村干共同私分,其中2011年向蓝某甲等14户危改户索取人民币共计23,200元;2012年向蓝某乙等31户危改户索取人民币共计55,300元;2013年向马某等33户危改户索取人民币共计86,750元。期间,被告人张应还向危改户蓝某丙、李某甲、黄某甲、蒙某甲、李某乙、凡某甲、韦某甲、周某甲索取人民币38,500元;被告人黄志文还向危改户黄某乙、梁某甲、苏某甲、韦某乙索取人民币3,8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请示、批复、通知、实施方案、审批表、汇总表、会议记录、公示、开支记录、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账户明细查询、存折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志文共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应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人张应等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乐江村委的名义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所收取的钱财归单位所有,系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2、如果被告人张应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张应无罪;3、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本案涉案数额为136,750元,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张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志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会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的数额是146,25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65,250元;2、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会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也不应当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3、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志文只对其实际分得到16,300元承担法律责任。4、被告人黄志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志文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志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金钗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马山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的《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并成立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应为当年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助镇政府在本村开展该项工作。金钗镇乐江村委根据镇政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成立乐江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张应任组长,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副主任的被告人黄志文任副组长并分管该项工作。2010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应、黄志文以收取照相费、材料费、辛苦费、让危房改造户共享指标等名义,向危房改造户索取人民币共165,250元,并先后以发放补助为由与乐江村委其他村干共同私分。其中2011年向蓝某甲等14户危改户索取危改补助共计人民币23,200元;2012年向蓝某乙等31户危改户索取危改补助共计人民币55,300元;2013年向马某等33户危改户索取危改补助共计人民币86,750元。期间,被告人张应还向危改户蓝某丙、李某甲、黄某甲、蒙某甲、李某乙、凡某甲、韦某甲、周某甲索取危改补助共38,500元;被告人黄志文还向危改户黄某乙、梁某甲、苏某甲、韦某乙索取危改补助共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分别退出赃款63,525元、87,325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二份、案件移送函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中共马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日将张应、黄志文违规向农村危房改造户收取费用一案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同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2、金复(2008)9号《关于中国共产党乐江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金发(2011)65号《关于中共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实中共金钗镇委员会分别于日、日批复同意张应为中共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员会书记。3、当选证书五份,证实黄志文于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分别当选为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任期三年。4、金政发(2010)74号金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金政发(2011)11号《关于成立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金政发(2012)74号金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张应在年期间任金钗镇农村危改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5、马办发(2010)号中共马山县委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①马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②马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国家补助标准为15,000-18,000元,一般困难户国家补助标准为12,000-1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③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危改办)→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分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6、马办发(2011)66号中共马山县委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国家补助标准为1.4万-1.8万元,其他困难户国家补助标准为1.1万-1.5万元;申报和审批程序和2010年基本一致。7、马政办发(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山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马山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补助标准为1.6-2万元,一般困难户补助标准为1.4-1.7万元;申请和审批程序和2010年基本一致。8、金政发(2010)73号金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1)12号《关于印发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2)38号金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马山县金钗镇人民政府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1月在全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并成立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村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2010年危房改造任务分给乐江村18户,其中5户为五保户;2011年第一批危房改造任务分给乐江村15户;2012年危房改造任务分给乐江村43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所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9、《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九份,证实蒙某乙2010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周某乙2010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蓝某甲2010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蓝某丁2011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梁某甲2011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朱某甲2011年申请国家补助2万元;凡某甲2012年申请国家补助1.6万元,潘某甲2012年申请国家补助1.6万元,蓝某珍2012年申请国家补助1.8万元。村委会需在表上填写审核意见。10、《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乡汇总)》,证实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2010年至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申请资金补助的情况。11、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村民代表评议认为98户危房改造户符合条件,同意上报。12、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五保户吴某甲、蓝某山、韦某军、黄某娅,低保户张某广、蓝某三、马某昌、黄某陆、黄某利、樊某旭、周某政,残疾低保户黄某能,水灾水毁户周某乙、韦某乙、邱某甲、马某进、蒙某乙、蒙某春等18户为2010年度危房改造户。13、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五保户黄某元、樊某甲,低保户朱某克、梁某、蒙某文、陆某恩、潘某斌、蒙某全、黄某胜、黄某东、蓝某丁、蓝某田、潘某武,水毁户黄某星,军属户吴某承等15户为2011年度危房改造户。14、日及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五保户朱某亮、蓝某珍、马某勇,低保户朱某庭、陆某革、凡某甲、蒙某甲、李某甲、蓝某花、蓝某建、韦某文、樊某屏、蓝某英、樊某贤、蓝某鲜,水毁户陈某雄、樊某珍、马某,困难户巫某雅、李某乙、黄某甲、黄某全、周某甲、韦某增、韦某萍、蓝某军、蓝某峰、蒙某新、韦某运、蒙某贤、黄某宏、蒙某高、蒙某艳、潘某、黄某松、蓝某英、马甲、蓝某杰、何某新、蒙某娥、唐某玲、黄某宁、蓝某标等43户为2012年度危房改造户。日,村民代表评议确定黄某星、黄某宁、韦某村、韦甲、韦某格、蒙某团、卢某强等7户为2012年度危房改造户,还有一户指标由村委讨论安排。15、会议记录,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委开会讨论危房改造工作,成立村委危改领导小组,组长张应,副组长黄某明、黄志文,办公室主任黄志文兼任,会议讨论通过经费、照相费由危房改造户开支。日,金钗镇乐江村委召开2011年农村危改工作民主评议会议,与会有镇政府工作队员、村委全体干部、各片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危改户代表,会议向各代表征求意见,一致同意向危改户、低保户收取照相费、材料复印费。16、会议记录,证实日,金钗镇乐江村委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讨论收取材料费、照相费问题;日召开乐江村党支部会议,讨论已收取的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费、照相费问题,决定按每户180元标准收取,已收取的2万多元照相费、材料费中,多出标准的要退还给群众,款项除开支照相机、复印机、冲洗照片费用外,剩下的由专人保管用于村委建设开支,如上级有文件不能收取的,必须退还;日召开2009年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同意向危房改造户收取材料费、照相费;日召开乐江村2013年第二批危改任务完成进度会议,镇政府工作人员陈甲强调不能收取危房改造户的好处费、照相费等。17、开支登记,证实2011年收取危房改造户的款项记录为:收取3户每户6,000元共18,000元,收取天某、桂某、启某、中某、国某、旭某、双某、力某、凤某、利某共11户每户500元共5,500元,收取昌某200元,合计23,700元,国某、建某、祥某、尚某未交。开支记录为:村委委员5人每人发3,000元,共15,000元,广场建设1,000元,交给张应办事6,000元,购买照相机1,670元,其他人情开支共2,980元(其中11月26日去马瑞光家的1,000元人情留2013年后报帐),收支相抵已超支1,950元;2012年收取危房改造户的款项记录为:收取耀某、美某、耀某每户3,000元共9,000元,收取某康、寿某每户250元共500元,收取某西1,000元、祖某3,000元、某松1,000元共计5,000元,收取某小、某胜、某平、某芬、某坤、梁某、苏乙、建某、格某、某文、某敏、某全、某环、某贤14户每户500元共7,000元,收取任益6,500元、某康、某田6,500元、某增2,000元共15,000元,收取某环1,500元、某乐1,000元、某江1,000元、某宽1,000元共4,500元,收取某元300元、陈某敏600元、梁某甲5,000元共计5,900元,收取梁乙1,000元,合计47,900元,承某、春某、乃某、马某光老弟未交。开支记录为:交给张应二次共7,000元,上次超支1,950元,共开支8,950元,余下38,950元村委委员私分,其分得6,950元,张应和黄某明各分得7,000元,马某光、蒙某、梁某基各分得6,000元;2013年收取危房改造户的款项记录为:立某1,000元、某玲3,000元、某娥6,000元、某杰6,000元、某宏1,000元、某争1,000元、某权1,000元、某连1,000元、秀某6,000元、翠某1,000元、美某3,000元、艳某1,000元、何某新1,000元、某阳1,000元、素某6,000元、春某1,000元、某英6,000元、马丙1,000元、贤某8,000元、某运1,000元、某贤700元、某英1,000元、某珍2,000元,合计5,9700元。18、收条五张及黄某宁、黄某芬、蒙某贤、苏某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黄某宁于日收到2012年其与蒙某娥、蓝某标户共指标的危改补助共1万元;日,苏某娥收到2011年其与潘某福共指标的危改补助共6,500元、黄某芬收到其危改补助6,500元、蒙某贤收到其危改补助6,500元、唐某敏收到其危改补助6,500元。19、《收条》复印件一份,马某荣于2013年元月22日收到与韦某甲共一个指标的危改补助7,000元。20、潘某甲等人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及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证实危改补助的发放情况。21、通知、请示、文件处理签、批复一组,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于2012年分别以桂财建(号、371号《通知》下达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用于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所需的前期工作、“一户一档”的建立及自治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工作经费补助,其中马山县经费为34.3万元;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日下发《关于下拔2011年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的通知》,按每户30元作为当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2009年、2011年、2012年马山县规划建设局、危改办分别请示县人民政府,经财政局、县政府领导审批,获得当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其中2009年每户经费40元、2011年每户经费100元、2012年每户经费50元。22、现金支出凭单及会议报销花名册,证实年金钗镇乐江村委每年召开的村民代表总结的会议伙食费、补助费由村委经费开支。23、暂扣押款专用票据8份、中共马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及金钗镇乐江村委分别退出款项63,525元、87,325元、4,700元;金钗镇乐江村委的黄某明、马某光、梁某基、蒙某在中共马山县纪委分别退出款项15,000元、14,000元、14,000元、9,000元。24、到案经过,证实马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日将张应、黄志文涉嫌受贿案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同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张应、黄志文到本院办案区接受询问,两人主动承认从2009年至2012年在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协助金钗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照相费、材料费名义向危改户索取危改费的事实。25、证人蒙甲的证言,证实金钗镇乐江村自2009年开始实施危房改造工作,主要由张应、黄志文负责,乐江村委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向危改户收取照相费、材料费等,主要由张应、黄志文负责收费并决定由黄志文保管。其在危改工作中主要协助黄志文填表、到农户家照相等,其共分得危改费3,000元。26、证人梁某基的证言,证实金钗镇乐江村委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向危改户收取照相费、材料费等,危改工作主要由张应、黄志文负责,其主要协助黄志文填表、到农户家照相等。其曾帮韦某增拿8,000元危改补助交给黄志文,其共分得危改费约14,000元;年乐江村委召开的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的会议经费,由黄志文于2012年从他收取的危改费支出一次外,其余由乐江村委的房租收入开支。27、证人黄某明的证言,证实金钗镇乐江村委每年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向危改户收取200-300元的照相费、材料费,危改工作和收取危改费主要由张应、黄志文负责,其曾帮凡某萍拿2,000元危改补助交给黄志文,其共分得危改费15,000元。28、证人马某光的证言,证实金钗镇乐江村委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向危改户收取照相费、材料费等,危改工作主要由张应、黄志文负责,其曾分别帮黄某勇、蓝某花、马某武拿500元、2,000元、5,000元的危改补助交给黄志文,其共分得危改费11,000元。2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填写申请时,黄志文、张应均对其说过要收取一些照相费、材料费,2010年底、2011年初危改补贴共13,000元打到其存折内,其将2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交钱时张应在场。30、证人马某昌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大儿子马丙建房,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其小儿子马某申请危改指标,村干黄志文告知马某要与另一户共用指标,后来其听到马某说在获得危改补贴20,000元后,领取了8,000元交给黄志文。黄志文在拆旧房、建房及验收时负责照相。31、证人韦某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初危改补贴16,000元打到其存折内,钱到账后张应找其提出至少要2,000元,其无奈领出2,000元拿到村委交给张应。32、证人樊某宽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其哥樊某宽共同建新房时以樊某宽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初危改补贴16,000元打到樊某宽的存折内,钱到账后黄志文找其并提出要给村委一点辛苦费,后其将1,0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交钱时村委全体人员在场。建房时黄志文帮忙照相。33、证人苏某康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初危改补贴13,150元打到其存折内,钱到账后张应要其把钱全部领出拿到村委,后其将13,150元拿到村委交给张应,张应、黄志文对其说要其与唐某敏共用危改指标,且每户都要交照相费、材料费、油费,后将6,200元交给其。过后其问唐某敏得知唐某敏分得5,800元,村委共截留1,150元。在旧房拆除、建房及验收房子时村委帮忙照相。34、证人唐某敏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但未获得指标。2012年初张应对其说其与苏某康共用指标,后其在村委领得5,800元,过后其得知苏某康得6,200元,两户共获危房改造补助13,150元,村委共截留1,150元作为照相费、材料费、油费。35、证人蒙某文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建房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开始建房时其即将存折交给黄志文保管,并让黄志文帮忙打理建房的事情,打到其存折危改补助16,500元,其不清楚具体的开支情况。36、证人朱某亮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建新房时以女儿朱某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打到朱某甲存折危改补助16,500元,钱到账后张应向其索要2,000元,其即从信用社领出2,000元后拿到张应家中交给张应。37、证人蒙某乐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新房时以其妻子邱某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初打到邱某玲存折的危改补助13,150元,钱到账后黄志文向其索要3,000元作为村委经费,其就拿3,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38、证人蓝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建新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其儿子告诉其张应说要交3,000元钱才能获危改名额,其即让儿子将3,000元拿去交给张应,之后其获得危改指标。2012年初打到其存折危改补助13,000元。39、证人吴某承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新房,并以其母亲蓝某丙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张应对其说要交辛苦费,其将3,000元钱交给张应,之后其家获得危改指标,2012年初其家获得危改补助13,000元。40、证人陈某雄的证言,其于2012年建新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领到危改补助前黄志文对其说得到指标要交辛苦费,2013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1,0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当时张应也在场。41、证人陆某江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申请危改指标前黄志文说得到指标要交手续费,在获得危改指标并得到危改补助13,050元后,其即领出2,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42、证人黄某京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唐某玲于2012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张应告知其危改补助16,000元已打到唐某玲的信用社存折内,要其请吃饭,后来其到村委找张应,张应以太忙没有时间为由,要其给每位村干几百元钱,其即拿了3,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43、证人黄某辉的证言,证实其叔叔蓝某珍于2012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危改补助20,000元打入蓝某珍的信用社存折后,其听说危改户都要给3,000-5,000元不等的钱给村委,其于2013年春节前即将2,0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4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1月危改补助20,000元打进其信用社存折内,张应向其索要5,000元,其于2013年春节前领取5,000元到乐江村委交给张应。45、证人蒙某全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1月危改补助16,500元打进其信用社存折后,黄志文向其索要500元的手续费,几天后其拿500元钱到乐江村委交给张应。46、证人陈某敏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危改补助13,000元后,有一天在街上遇到黄志文时其将500元钱交给黄志文作为辛苦费。其妻子韦某旗不知道给钱的事。47、证人韦某旗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危房改造补助13,000元打进其丈夫陈某敏的信用社存折内,期间没有人问其要过钱,其也没有给钱给过任何人。48、证人樊某珍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贴,2013年1月危改补贴16,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后,其为感谢村委的帮忙将1,000元钱交给张应,交钱时黄志文在场。49、证人韦某萍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日获得危改补助16,000元,之前张应对其说要适当给一些材料费、照相费,其于日到信用社取出3,000元后拿到村委交给张应。50、证人凡某屏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指标,2013年春节危改补助20,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内,之后黄志文打电话给其说到村委办理危改补助的手续,因同屯的黄某辉去帮他叔叔办理时已交了2,000元的手续费,其遂从存折内领取2,000元交给村委主任黄某明转交给黄志文。51、证人蓝某珍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获得国家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春节前危改补助16,000元打到其信用社存折内,之前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时候村委提出过要收取50元的材料费、照相费,但其在领取到危改补助前,张应对其说要拿一半的钱出来给其他户共同享受危改指标,其同意后在2013年春节前将8,0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后经黄志文、张应清点后其即离开。此外,其哥哥蓝某田、弟弟蓝某丁分别于2011年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补助金到帐前张应对其说,蓝某丁只能给10,000元,蓝某田只能给16,000元,剩下的钱要分给其他户。2012年春节前钱到账后,其与蓝某丁一起拿蓝某田、蓝某丁的存折到信用社将补助金全部领出来后,留下26,000元,剩下的6,5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张应,交钱时黄志文、蒙某在场。52、证人黄某元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并获得国家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危改补助16,000元打进其存折后,黄志文向其收取了300元的照相费、材料费。53、证人黄某芬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其到村委申请国家危房改造指标时,张应说要其与黄某坤共用指标,并以黄某坤的名字上报,其表示同意。危改补助13,000元打进黄某坤的存折后,张应通知两人每户分得6,500元,并分别要向村委交500元的手续费,后其与黄某坤一起到银行领钱后每人将500元钱交到村委。交钱时张应、黄志文等村干都在场。54、证人蓝某红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农历5月建房,建房前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张应和其岳母讲2011年已没有指标。直到2012年春节前张应才讲有指标,并说要与黄某芬户共一个指标,以其岳父黄某坤的名字申请。危改补助13,000元存入其岳父黄某坤的存折后,村干通知其家领钱出来到村委和另外一户分钱。日,其到银行领出13,000元后拿到村委分成两份,一份6,500元交给黄某芬,张应讲每户要给500元手续费,其和黄某芬就各交500元手续费给张应和黄志文,其和黄某芬签领的金额是6,500元,实际只得6,000元。55、证人蓝某三的证言,证实其女婿韦某乙家于2010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获得危改补助共12,600元。在补助金到账前,黄志文到其家对其说:“危改补助的指标你家韦某标得了,你们自己要懂事一点啊”。其知道黄志文想要辛苦费,补助金到账后,其即领出1,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56、证人蓝某花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经申请获得国家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助20,000元到帐后,其为感谢村委的帮忙领出1,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村干马某光。57、证人陈某环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3,000元。在申请危改指标前,张应对其说得到指标后要交给他1,000元钱,危改补助到帐后,其领出1,000元拿到村委交给张应。58、证人黄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6,500元。2012年年初危改补助到帐后,张应叫其给他3,000元,其即从信用社领出3,000元到张应家交给张应。案发后,张应的弟弟张某代张应归还其该款项。59、证人黄某姣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黄某松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助共16,000元。其听黄某松说补助金到帐后,黄志文叫黄某松交给村委2,000元,黄某松就到信用社领出2,0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张应,黄某松说交钱时黄某明、黄志文在场。60、证人黄某良的证言,其家于2011年建房,当年以其父亲黄某贤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其去问黄志文时黄志文说没有指标了。其又问马某光时,马某光说有几个预留的指标,但是要看其会不会做人。之后其去找黄志文要指标,并承诺如得到指标就给点烟钱给黄志文,黄志文答应帮忙。2012年春节前危改补助13,150元危存到其父亲的信用社帐户后,黄志文叫其领出3,000元给他们,当日其即将3,000元钱交给黄志文,之后才拿到存折。61、证人潘某珍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梁某于2011年建房,并于当年得到国家的危房改造补贴,在危改指标下达前,张应在各屯长会议上宣布要指标户每户交500元作为照相费、油费、联系费,不交就没有指标。在危改补助16,500元拨到梁某存折后,其即领出500元交给张应。62、证人梁某坤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当年以其丈夫蓝炳某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贴15,500元转到蓝炳某账户后,因村干说要收手续费,其儿子梁某捕将500元钱交给村干“特文”(即黄志文)。63、证人蒙某芬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当年以其家婆蓝某鲜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贴20,000元转到蓝某鲜账户后,黄志文对其说要收联系费,几天后,其拿2,000元钱到村委交给黄志文,交钱时蓝某鲜、张应均在场。64、证人蓝某英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在危改补贴20,000元转到其账户后,其妻子黄某玲叫其领出10,000元钱,并将3,000元钱交给黄志文。其妻子说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过程中,黄志文说要得到指标就要交给他3,000元钱。65、证人苏某宝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当年以其父亲苏某甲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贴16,500元转到苏某甲账户后,其听到哥哥苏某星说于2012年春节的一天给了黄志文3,000元钱。2012年其回家过春节时听到母亲讲到村干说得到危改补助的话要给村干一些钱。66、证人樊某贤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春节前危改补助20,000元转入其存折后,张应叫蓝某鲜通知其拿存折交给他,张应将20,000元钱取出后只交给其14,000元钱,其不清楚6,000元钱的去向。67、证人蓝某建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贴20,000元,钱到帐后其拿2,000元到村委交给张应作为辛苦费,交钱时黄志文在场。68、证人蒙某艳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获得危房改造补贴16,000元,钱到帐其小孩说他已将6,000元转到黄志文的存折上,其不清楚他要这些钱的目的。69、证人马某光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堂弟马某武建房,委托其帮助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其向张应和黄志文提到此事,张应和黄志文向其提议让马某武与其他户共享指标,其表示同意,后马某武顺利获得了危改补贴13,150元,其询问黄志文需要给另一户多少钱,黄志文提出要6,000元,后其从马某武的存折领出6,000元并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黄志文。70、证人梁某基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建房过程中,张应、黄志文及其弟弟梁某基到其家说,危改补贴已得到,但要与另一户共用指标,每人分一半钱,其表示同意。在危改补助16,000元转入其信用社账户后,其就从存折内取出8,000元让梁某基转交给黄志文,其不清楚其与谁共用指标。71、证人黄某勇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黄某胜于2012年建房时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助16,500元存入黄某胜的存折后,其为表示感谢就拿了500元钱到村委给黄志文,当时张应也在场。72、证人蓝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家与其哥蓝某田家均于2011年建房,两户同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均由其本人操作。黄志文向其与蓝某田要了存折,在危改补助到账后,黄志文通知其到村委,给了其26,000元钱,并说明其得10,000元,蓝某田得16,000元。在黄志文将存折归还其后,其发现转入其与蓝某田存折内的危改补助均为16,500元,即村委截留了其存折内的6,500元及蓝某田的500元。73、证人黄某西的证言,证实其哥黄某东于2011年建房,并由其代为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初危改补助16,500元转入黄某东的账户后,其拿了1,000元钱到交村委,交钱时张应、黄志文等村干都在场。74、证人韦某梅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以其丈夫蓝某乙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黄志文到其家帮照相时向蓝某乙提到获得危改补助后要给点辛苦费,后补助金13,150元转到蓝某乙的信用社账户后,马某光打电话通知其拿3,000元钱交到村委,其即从存折领取3,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交钱时张应在场。75、证人蒙某乐的证言,其家于2011年建房,并以其丈夫苏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申请时张应对苏甲说获得危改补助后要交500元的手续费给他,危改补助13,150元存入苏甲的信用社账户后,苏甲就去领取500元钱到村委交给张应。76、证人蒙某呈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并以其儿子韦某增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后获得16,500元的危改补助。危改补助到账后,张应叫其去取钱并说其家与蒙某贤共用指标,其家得8,500元,要将8,000元给蒙某贤,后其即去信用社取出8,000元交给张应。其不清楚村委是否将8,000元交给蒙某贤。77、证人黄某雷的证言,证实其哥哥黄某利于2010年建房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危改补助15,500元转入黄双利的信用社账户后,黄志文叫其去领取500元手续费给村委,其就领出5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78、证人黄某伍的证言,证实其侄女黄某娅于2011年建房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危改补助18,000元转入黄某娅的信用社账户后,黄志文打电话叫其拿1,000元钱给村委,后其领出1,000元钱并在街上交给黄志文。79、证人蓝某英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并以其丈夫马中进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申请过程中黄志文对其家公说危改补助到帐后要拿500元照相费交到村委。在危改补助13,000元存入其信用社帐户后,其听家公说领取5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8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申请时黄志文说危房补助下来后要交点钱给村委。在获得危改补助16,500元后,其与姐姐将1,5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后来黄志文又到其家说再多给500元,其又给500元钱给黄志文。81、证人周某政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危改补助16,000元后,黄志文叫其拿500元的照相费、复印费交到村委,其就拿500元钱到村委交给黄志文。82、证人黄某松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并以其儿子黄力能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危改补助16,000元后,黄志文叫其拿500元的手续费交给村委,其就拿了500元钱到村委交给黄志文。83、证人樊某旭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危改补助16,000元后,其听到韦某运说他儿子得到危改补助后挨交了500元钱给村委,就危改补助中拿出500元钱交给黄志文。84、证人韦某益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后获得危改补助13,150元。在获得危改补助前,张应即对其说因申请指标的人多,其要与另一户共用指标。补助资金到账后,梁某基通知其到村委领存折,在村委黄志文对其说要交250元照相费和500元辛苦费,并留150元养存折,此外要分6,500元给另一户,其实际上只领到5,900元危改补助。其不清楚与哪一户共用指标。85、证人梁某生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以其儿子梁某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元月危改补助13,150元转入梁某甲的银行账户内。危改补助到账后,黄志文对其女婿苏某红说要其家交6,000元,后其领出5,000元交给苏某红,加上苏某红欠其1,000元,由苏某红转交6,000元给黄志文。86、证人苏某红的证言,证实其岳父梁某生家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后获得危改补助。黄志文向其询问确认危改补助到账后,要其转告梁某生要几千元钱来用。其问梁某生还有多少钱,梁优生答复还有5,000元,其就让梁某生领出5,000元交给其转交给黄志文,后黄志文说要6,000元,其又补了1,000元交给黄志文。87、证人韦某丽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危改补助13,000元到账后,村委给屯里的人转告其拿3,000元去村委交。日,其到信用社取出3,000元后拿到村委交给张应。88、证人蒙某春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其到村委问有没有危房改造指标,黄志文说指标只安排给低保户和五保户。后来黄志文到其家对其说,现在有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不做房子,可以把指标给其,但是得到的补助金要分一半给他,如果愿意就帮其办理,其表示同意。危改补助12,000元到账后,黄志文多次打电话催其拿钱去交,其就叫妹夫黄某帮领取6,000元去交给黄志文。89、证人蓝某威的证言,证实其大哥蓝某阳家2010年建房,其向张应询问是否有危房改造指标,张应说危改指标太少暂时没有。过了一段时间,张应对其说如果想要危改指标就去找黄志文。其找到黄志文后,黄志文说有指标,但是要交6,000元给他,不愿意就不给指标,问其是否愿意。其和蓝某阳商量后同意给钱。2011年1月左右,危改补助13,000元打到蓝某阳的银行帐户后,其就全部取出来并拿6,000元到黄志文家交给黄志文。90、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后得到危改补助金16,000元。张应对其说其妻子是非农业,照理说是不能享受危改补助的,但其是农业户口可以和韦某甲共一个指标,说领到钱后要给韦某甲一部分。其取钱后张应到其家中跟其拿了7,000元钱,说是拿去给韦某甲的,并说不能和别人讲该事情。但是事后韦某甲对其说,他也得到1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贴,张应也跟他要了7,000元钱。91、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张应说打报告太晚了,只能与他姑爷马某荣共一个指标,但据其了解申请期限是2012年10月。日,其将16,000元危改补助领回后,直接拿7,000元到村委交给张应,当时黄某明也在场。次日,张应交了一张马某荣出具的收条给其,并说这个事情不能和别人说。5月17日,周某甲对其说其和他共一个指标,其告诉周某甲其和马某荣共一个指标,周某甲说领到补贴后已拿7,000去交给张应。92、证人蒙某平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家建房,其到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指标时,张应说指标不够,要其和同屯的危改申请户潘某福共用一个指标,其表示同意。2012年初,其妻子苏某娥到村委和黄志文领钱,签领是6,500元,实际领到手的是6,000元。93、证人黄某玲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在办理危改补助申请时,黄志文对其说得到危改补助后要拿2000元或3000元给村委。日,危改补助金20,000元打到其丈夫蓝某英的信用社帐户后,黄志文就到其家问要3,000元钱。2012年农历12月19日,其丈夫到信用社领取10,000元回来后在家中交给黄志文3,000元钱。94、证人蓝某珍的证言,证实其哥蓝某山家于2010年建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2011年危改补助金18,000元到账后,因为听村里人说得到危改补助金都要拿点钱交给村干,所以其女儿就领出危改补助1,000元给其,其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村干,但交给谁其已记不清。95、证人黄某宁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2012年5月份,其儿子黄甲到村委办公室问是否有危房改造指标,张应说指标不够,只有三个指标,要四户一起分这三个指标。2012年农历12月28日,黄志文叫其到村委后直接给其10,000元现金,并向其要了50元钱。96、证人黄某成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并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3,000元。其在申请危改补助时,张应说指标不够,要其和别人共一个指标。补助金到帐后,张应要其拿3000元交给村委,由村委拿去给共享指标户。日,其到信用社领取13,000元后将3,000元拿到村委办公桌上,当时张应、黄志文、蒙某都在场。97、证人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时,黄志文说指标不够,要其和另外一户共指标,危改补助金到账后要其拿6,000元交给他交给另一户。2011年危改补助13,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于7月9日领取6,000元拿到黄志文家交给黄志文。98、证人黄某宏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时,黄志文说可能得到13,000元的危改补助金,也可能要和另外一户共一个指标,只得5,000元或6,000元。后来得到指标后,黄志文说要是得到13,000元的话,就交给村委3,000元。日,在得到16,000元危改补助后,其于同月21日领取3,000元拿到村委给黄志文。99、证人马甲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日得到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在建房时其父亲对其说,村干说要200元的手续费,其父亲就给了200元给村干,具体给谁不清楚。100、证人樊某宁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以其妻子黄某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建房前,张应对其说因村里的困难户太多,指标不够,其家要和另外一户共用一个指标,钱到账后要分7,000元给共用指标的那个人,其表示同意。日,危改补助18,000元转到黄某甲的帐户。同月21日,其到信用社领钱后在村委门口交给张应7,000元。10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建房之前,张应对其说因指标不够,其家要和另外一个人共用一个危改指标,资金到位后要拿出7,000元给另外一家,其表示同意。日,危改补助16,000元打到其帐户后,张应叫其给他7,000元,同月22日,其弟弟李某阳即拿存折到信用社领取7,000元后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张应。102、证人黄某刚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2011年其听说有危房改造补助即去村委问张应其家是否可以申请危改指标,张应说有是有,但是得给点钱给他,不然不好办。其就问给多少,张应说别人都是给几千,要其自己看着办。后其家以其母亲蒙某甲名字申请危改补助。日,2万元的危改补助到帐后,张应跟其说要8,000元,同月22日,其就拿8,000元到村委办公室交给张应。103、证人蒙某娥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日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在得到补助前,村委对其讲过因危改指标较少,要其和蓝某标、黄甲三户共用两个指标,以其和蓝某标的名义申请。日,村委通过其媳妇通知其查询危改补助是否到帐,若到账要拿6,000元交给村委。当天其持存折到信用社查询时看到有16,000元危改补助已存入其帐户,即领了6,0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志文,蓝某标的女儿也在场。村委叫其和蓝某标各领6,000元交给村委,由村委交给黄甲。104、证人蒙某高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日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为感谢黄志文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的帮忙,当年清明期间其主动送6,000元到黄志文家给黄志文。105、证人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家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指标,申请危改补助的相关手续都是张应帮做的,还带人到其家照相、了解建房进度等。日,2万元的危改补助打到其信用社存折。同月24日,张应通知其到村委领存折,并叫其领取7,000元给他,其即到信用社领取5,000元,再加上身上的2,000元共7,000元一起交给张应。张应对其说比其困难的人还有,但都不得危改指标,如果没有他的帮忙,其就得不到危改补助,还交代其不要把这些事情告诉别人。106、证人王某道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以其妻子蓝某英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日,16,000元的危改补助打到蓝素英的帐户,建房时由黄志文帮开支和监工,存有危改补助的存折也是黄志文拿的,密码黄志文也知道。日,黄志文从存折中取出6,000元给其大女儿拿到柳州交给其妻子,存折里的其他钱就留给黄志文作为建房子的所有开支。107、证人蓝某梅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房,建房前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张应对其说指标要与街五队的一户共分,以其家的名义申请。2012年5月左右,13,000元的危改补助到账不久,张应和黄志文叫其去银行把钱全部取出来交给他们,其女婿蓝某红把13,000元取出来后全部交给张应和黄志文。过后蓝某红告诉其,村委要求他签领的金额是6,500元,实际只领得6,000元,另外一户也是只得6,000元。108、证人白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日,2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存到其家婆潘某甲的帐户。在申请危改指标时,张应曾对其说如果得指标要交3,000元给村委。日,其从潘某甲的存折里取出20,000元后在其家中给黄志文3,000元。109、证人蓝某标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春节前危改补助16,000元存到其帐户。钱到账后,黄志文叫其到村委,其与大女儿蓝某妮到村委后,黄志文要其领取6,000元交给他,其才能领到补助,并说是拿钱去给其他三户的。后来其拿6,000元到村委交给黄志文,当时还有其他村干在场。110、证人马丙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房时以其父亲马某昌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获得危改补助后,黄志文到其家中找马某昌要1,500元,后经商量,其弟马某给了村委1,000元钱。111、证人韦某荣、蓝某才、潘某超、梁某基、劳某祖、黄某英的证言,证实金钗镇乐江村委每年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均召开队干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上张应提出要收取危改户200-300元的照相费和手续费,代表们均表示同意。112、证人黄某周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11月至今在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办公室工作。根据文件规定,自治区有专项的危改工作经费下拨,上级拨付给马山县的标准是每户50元,县危改办留下每户20元作为经费,再按每户30元的标准将工作经费下拨到乡镇。没有文件规定允许向危改户收取费用,危房改造工作是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实施,不允许共享指标的情况存在。113、证人蓝某芸的证言,证实马山县自2009年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至今,县危改办每年均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自治区统一下拨的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没有文件规定允许向农户收取费用,危房改造工作是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实施,不允许共享指标的情况存在。114、被告人张应的供述及自书材料6份,证实在金钗镇乐江村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村委班子成员均系工作小组成员,其担任组长,黄志文负责分管该项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不允许向农户收取费用,镇政府也强调不得向农户收费。但自2009年开始实施该项工作以来,乐江村委班子就讨论决定收取危改农户每户200-300元材料费、照相费,由黄志文负责收取,统一管理。以后每年都讨论收取一些费用。其本人截留了危改户蓝某丙、李某甲、黄某甲、蒙某甲、李某乙、凡某甲、韦某甲、周某甲交来的好处费,其中韦某甲、周某甲户的好处费用于为其大女儿建房。115、被告人黄志文的供述及自书材料3份,证实其系金钗镇乐江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应担任组长。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不允许向农户收取费用,金钗镇政府也强调不得向农户收费。但自2009年开始实施该项工作以来,乐江村委班子就讨论决定向危改户收取材料费、照相费,并主要由其负责收取,统一管理。年期间,其和张应以村委的名义共向危改户收取或索取十几万余元危改补助。同时,其还收取危改户黄某乙、梁某甲、苏某甲、韦某乙送给的辛苦费共3,8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黄志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65,250元,还分别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8,500元、3,8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积极实施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积极退赃,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应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张应等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乐江村委的名义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所收取的钱财归单位所有,系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或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张应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张应作为马山县金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担任乐江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黄志文作为乐江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危改户财物,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私分,系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单位受贿罪,故被告人张应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黄志文的辩护人提出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会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也不应当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志文只对其实际分得的16,300元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张应、黄志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共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指个人参与或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而受贿罪依照该条款规定处罚。故被告人黄志文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委会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的数额不到165,250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提出被告人张应、黄志文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张应、黄世文在侦查机关受理初查后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金钗镇乐江村委在协助金钗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以收取照相费、材料费的名义向危改户索取财物的事实,但在此之前侦查机关已掌握该事实,两被告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张应、黄志文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黄志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张应、黄志文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华忠审 判 员  韦继成人民陪审员  韦兴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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