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女梦工厂5道德如何建立程序以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行为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教育法律法规-长沙市教育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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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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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范我市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处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前款所称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教师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因本项事由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未发生学生伤害后果或发生学生轻微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发生学生较重伤害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发生学生重大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多次或者对多名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较重身心伤害或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实施该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家长或者成年学生谅解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其他经济利益的,折合相应货币价值后按本项规定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获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获利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获利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实施其他严重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比照本条前九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教师多次实施本细则第五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行为未作处理的,对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累计计算。
教师实施本细则第五条第(七)、(八)、(九) 项规定的行为,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拒不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处理的,加重处分。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处分解除后两年内再次实施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教师主动交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改表现,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应当减轻处分;其中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提出,主管教育部门或相应组织部门决定。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处分决定权的部门应当确定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专门机构,并规定其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及时组织初步调查。主管教育部门可以将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交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初步调查,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经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批准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后立案;
(三)立案后,由经办人员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教师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处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没有处分决定权的的单位应将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报送主管教育部门,并附及相关证据资料;
(四)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分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五)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被调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应送达教师本人和学校或者相关教育教学机构,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应存入该教师档案。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应送达教师本人和学校或者相关教育教学机构。
第十四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确定两名以上经办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办人员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被调查教师不利的证据。
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决定处分的根据。
第十五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教师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及期限、依据和理由;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分决定文书应当尽量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处分裁量理由。
第十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60不能办结的,经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教师有第五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教师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受处分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教育教学培训辅导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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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为你1、道德产生的条件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其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是统一于生产实际的.2道德的功能一个道德沦丧、缺失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也不可能有社会的正常发展、基本社会秩序的存在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归纳起来,道德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功能:认识功能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 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 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 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 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 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平衡功能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 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 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 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3大学生与诚信道德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4加强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首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老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还要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感化学生.其次,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教育体系,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开设相应的思想道德教育教材,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根据学生状况因材施教.我们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走向社会就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未来建设者.最后,加强大学生学英模、赶先进,自觉提高道德修养的学习氛围5公共生活的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社会的场所和领域不断的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案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特别是网络是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   活动内容的公开性.   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众性生活,它能为社会全员所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因此,为了提高公共生活质量,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   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往往是在熟人社会中活动,交往圈很小,人际关系也比较简单和清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使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不再局限于熟识的人,而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任何人,因此,公共生活领域想一个陌生人社会,增加了人际交往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行为后果的不可预期性,从而造成了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主要表现为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给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供良好的条件. 6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7社会公德的建设社会公德是社会生活中最简单、最起码、最普通的行为准则,是维持社会公共生活正常、有序、健康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因此,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作为公民应有的品德操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二十个字,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规范. 1、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人们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在人们的互相交往中,和悦的语气、亲切的称呼、诚挚的态度等等,是相互尊重、友好的表现.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因此,讲文明礼貌能促进人们的团结友爱,是沟通人与人之间情感的道德桥梁. 讲文明礼貌是社会文明和个人道德修养的标志之一.人的行为举止最能反映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程度.每一个自尊自爱的人都应当把讲究个人礼仪当作获取成功的素质去培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仍会看到种种不讲文明礼貌的现象,如一些人常常出言不逊、恶语伤人,失礼不道歉,无理凶三分,骑车撞倒人后扬长而去,乘车争先恐后,在公共汽车上见老人或抱小孩的妇女不让座……如此等等,都是不讲文明礼貌的表现,必须认真克服. 文明礼貌包含的内容和要求很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文明礼貌的要求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例如,中华民族历来有好客的传统,“有客上门,当降阶而迎”,但是现代社会探亲访友不仅要轻声敲门,而且需提前通过电话等形式预约.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们与外国友人的交往越来越多,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风俗习惯,尊重对方的礼仪. 2、助人为乐 当一个人身处困境时,大家乐于相助,把别人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给予热情和真诚的帮助与关怀,这就是助人为乐. 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在一定的人际交往中生活,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孤立地生存,而在生活中人人都会遇到一些困难、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别人的关心、爱护,更需要别人的支持、帮助.如果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能主动关心、帮助他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使助人为乐在社会上蔚然成风,那么,你就能随时随地得到他人的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这个意义上讲,“助人”也就是“助己”.因此,人人都应该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主动地爱护他人,帮助他人.具体来说应做到:一是“我为人人”.每个人都应该从乘车让座、帮助残疾人过马路等小事做起,养成关心他人的习惯.二是“遇难相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他人发生不幸、出现困难时,热情帮助,为其分忧解难.三是“见危相救”.比如,在遇到歹徒行凶时,遇到有人恃强凌弱时,遇到意外险情等危急情况时,每个公民都应该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弘扬正气.近年来,我市先后涌现了秦炳奎、张东京、左宝忠、盛晓虹等一批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四是热心公益.社会公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要关注和支持社会公益,多献一点爱心,多添一份真情,在社会生活中做一个热心人,如赈灾救荒、捐资助学、义务献血、为社会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等等,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3、爱护公物 公共财物包括一切公共场所的设施,它们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大家享有各种服务和便利的物质保证.对待公共财物是爱护、保护,还是浪费、破坏,是一个公民有没有社会主义道德的反映.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一要爱护本单位的公物,做到公私分明,不占用公家的财物,不化公为私.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不爱护机器、设备;有些人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满不在乎,视而不见;有些人甚至化公为私,随意占用公家财物,并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二要爱护公共设施,如电话亭、路灯及有关通信线路、交通设施等,还要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有些人不注意爱护公共设施,我们遗憾地看到:街头的公益广告牌被故意损坏,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为破坏,市区新公园内设置的几只“梅花鹿”、“小山羊”有的已经成了“残废”;一些人就是喜欢在公园、文物古迹等地“信手题词”;有的人甚至把公共设施视为“发财致富的源泉”,恶意偷盗窨井盖,导致夜间行人受伤致残.三要敢于同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有些人经常抱怨公用设施差,但是对随意破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无动于衷,视而不见,见而不问.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侵占、损害、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关心和爱护公共财物.8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9网络生活中的道德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健康进行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10大学生的择业观与就业观择业观: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创业观:一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二是要有勇敢创业的勇气三是要有提高创业的能力11劳动者得权利1、择业权;2、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3、劳动保护权;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5、申诉权;6、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2法律的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在功能上是互补互进的.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1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1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16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17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8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1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20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2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3犯罪定义及犯罪构成犯罪定义: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24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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