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鉴定一下签字申请笔迹鉴定的真伪,简单一下,不要通过司法部门,能帮助我们一下吗?

网上热卖模仿签名,称可以通过司法鉴定
警方鉴定一份模仿签名后得出结论:几乎以假乱真 律师:模仿签名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在论坛看到一则让人啼笑皆非的事:一位家长想到书房去上网,查一些资料,却发现孩子正在逛淘宝网,然后就想看看他在买什么。结果,孩子一直在躲,家长让他让开一下看一下,就发现淘宝界面上面是“模仿笔迹”。 这位家长当时就有点儿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自己的孩子想干什么。询问之下才明白,孩子想把签名模仿在试卷上或者是平时需要家长签字的时候用,并称自己有同学考试不及格时就是这样弄来签名的。 随后,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网络上售卖的“模仿签名”很受欢迎,大部分买家的需求都是模仿笔迹的“欠条”“报销单”“商业合同”,甚至“遗嘱”。 不过,律师提醒大家,不要想这样的歪招,否则很容易触犯法律。 郑州晚报记者 王译博/文 张翼飞/图 网上买来姐姐的“签名”争夺遗产 李某和姐姐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虽然是亲姐弟,但李某和姐姐的关系一直都不好。 2012年,李某说服母亲将其名下唯一的住房过户给自己,可光有母亲的签字还不行,还需要姐姐同意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意书才行。 李某几次与姐姐沟通后,姐姐就是不同意,过户手续也一直都没有办理成功。 2012年底,李某突然拿着有姐姐签名的放弃继承同意书进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李某的姐姐突然出现,并指证其签名是伪造的。 过户手续没有办成,姐弟俩更是大打出手,彻底决裂。 原来,李某确实没有经过姐姐的同意,其同意书上的签名也是在网上买来的。 李某正是通过淘宝网上的“模仿签名”店铺,买到了姐姐的“签名”。 淘宝网标价10元的“签名”实价300元起 记者在淘宝网搜索关键词“模仿签名”,发现共显示有上百家卖家。 这些卖家都提供纯手工模仿高难度签名笔迹,包括商业合同签名、报销单签名等服务。 其中一家用警徽做标志的卖家打出的广告语吸引了记者:“复制模仿账单、复制欠收条模仿签名、制作修改合同,退休司法机关笔迹鉴定书为您服务”。 在销量记录中,记者发现这家店铺30天内已售出商品为77件,好评率更是高达百分之百。 在评价留言中,“卖家模仿的一点也看不出真伪,主要的是帮我解决了大问题”、“模仿的笔迹我感觉真的鉴定不出来,办事很顺利”等“好评”不少。 记者以客户身份联系该店店主,称有几张单位的报销单想要签上领导的名字。老板先是说肯定没问题,保证过关,当得知要签的报销单金额为2000元时,老板还以很关照的语气说:“2000块的报销单我劝你别买签名了,不值当的。一般我们这都是大客户,签个名起价都要300元,你这个就算签了名也赚不了多少钱啊。” 在店铺首页上,明明标着签名10元,最贵的也就100元,咋就变成300元起呢? 店铺老板称,在网上标价一般都是10元,偶尔有标价100元的,这些签名只是最基本的业务,也是为了在竞争中招徕一下顾客,现在没有那么便宜的业务,最低300元起。 警方鉴定:几乎以假乱真 记者以客户的身份在这家店铺买了一张模仿领导签字的请假条,老板称只需要一张以前领导签过字的扫描件或者复印件就行,一天后就可出货。 在聊天中,这家店的老板还跟记者说:“请假条包你管用,不能用全额退钱。以后你如果有报销单或者别的证件要做,都可以找我,我们这里都没问题。” 8月23日一早,记者就收到了快递员送来的已经签上字的请假条。 带着这两张请假条,记者来到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科所文检室找到专业文字鉴别师王朋非警官鉴定。 经过鉴别,他说:“模仿这几个字的人,可能是有点书法功底的,而且书写之前,肯定是照着你的签字练了很多遍,几乎可以假乱真。这些如果是模仿在报销单或者欠条上,一般单位的会计很难分辨出真假。” 王朋非介绍,模仿方法在书写时写字的人要竭力控制、掩盖自己的笔记特征,所以写出来的笔迹会有运笔生涩、抖动或中途有停顿,笔画有重描现象、笔力平缓异常现象,稍加注意就会看出破绽。 他建议公司财务或者办公室人员平时要熟记领导笔迹,有大额报销单或者合同时要多注意观察领导签字是不是有异常差别。 律师:模仿笔迹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称:目前我国对模仿签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模仿签名给被模仿者造成经济损失或是其他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律师称,根据模仿签名用途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对于涉及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买家利用商家的模仿签名从事犯罪行为,那么商家也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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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自: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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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法律专家!急3月10号开庭!
内蒙古自制区巴彦淖尔杭后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请问鉴定一份2000年10签定的一份协议需要多少钱,longlong_,有知道的人可以说一下具体的地方和和联系方式吗,com希望大家可以帮一下忙可以要分的可以直接说我可以追加高分,是一份小学生用的本子那样的纸张,QQ,谢谢我的联系方式,听说只有四川的一个地方可以鉴定,国家规定的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顺便问一下,有三个人的笔记一个证人和两个承包人协议也是承包人其中的一个人写的关键鉴定这个承包人也就是写协议的这个人的笔记,电话地址信箱都可以,是普通墨水的签字,
邮箱,,谢谢,
提问者采纳
厦门市心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你可以先与他助理联系,中国科协教育专家委员会“笔迹心理与应用”研究员,我知道有一个笔迹鉴定专家金一贵,是中国笔迹心理学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全国著名笔迹心理应用研究专家,福建省司法鉴定研究员,常做法院的司法鉴定,他助理的QQ是,金一贵先生,你可以找他试试。这是他的介绍,。希望可以可以解你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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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向人民法院提出文检鉴定申请。
全国各地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只要有文书鉴定资质的都可以鉴定,笔迹真伪鉴定是最简单的鉴定,请先上本市司法局网站,如果没有可以上司法厅网站上查询鉴定机构,因为法院原则上是先本地后外地委托鉴定。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会帮你们挑选鉴定机构,或推荐鉴定机构由你们双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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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相关知识-580遗嘱继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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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相关知识&&时间:&&点击:2407次[ 大 中 小 ]
&&&&&& 在如今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笔记鉴定的问题,有时一个笔记的真伪足可以决定一份遗嘱的效力,可见笔记鉴定在遗嘱继承中的重要性,下面介绍一下文书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相关知识。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下面我们将介绍笔迹鉴定的相关知识:
  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 (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要求:
  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
  (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要求:
  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
  2、样本量充分。
  (七)人像识别鉴定
  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要求:
  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
  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
  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对可疑纸张材料上是否有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进行检验。要求:不要沾污,不要用手直接拿取,不要挤压,应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九)其它情况
  上述提到的九种鉴定是在文书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但也有一些鉴定是在上述鉴定中没有提到的,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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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跃:构建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
王跃:构建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
发布时间: 15:58:17
访问量:406
主 讲 人:王跃&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处长
讲座题目:构建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
&&& 一、引题
要求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这个问题是每个普通老百姓都懂得维权,古代有一个小白菜,杨乃武与小白菜,当今就有熊德明,大家知道熊德明吗?就是拉着温总理的手要求讨农民工工资的这个女的,就叫熊德明。要说现在刊出了熊德明这个事情还是安全保卫出了问题,当时温总理到万州去检查工作,行进中突然改变了行进路线,一个老太婆看到这个人很熟悉是温总理,又看到后面跟着一串人,就知道这是温总理。然后就拉着总理的手噼里啪啦地说了一番,说她的工资没有领到,这也是一种维权。我们说,一方面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特别强;另外一方面,我们政法工作者包括大家,我们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一般的程序方面不会出现问题,以前时候我们讲实体法,管他怎么做,先关起来再说。九十年代我们当警察就这样,不管你好叫的人,好凶的人,先把人关起来,关起来再说。现在过后,现在是实体和程序并进,那么人们在这个方面呐,执法工作者的首要意识增强了,执法意识也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也增强了,也就是我们说的老百姓一方面要强烈维权,另一个方面我们执法工作者做到非常周到,那么老百姓要维权要从那个方面开始找问题啦?程序方面找不到,他就开始从实体方面找问题,实体方面一般大家都搞得懂,他就给你从技术方面找问题。这个技术上面找问题就和我们司法鉴定工作结合起来了,所以我是搞司法鉴定工作的,我肯定要从司法鉴定工作如何重要来,大家知道这叫“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是普通的道理。这种借助专家进行鉴定的制度,就是司法鉴定制度,也就是西方的专家证人制度。这个专家证人制度,我知道大家都是研究生,基本上可以说百分之八九十呐,毕业过后都是从事政法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可能就是当律师啊,现在在律师行业,有几句话是值得大家斟酌,思考的,有哪些说法啊,一个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还有就是“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甚至有一个朋友推举我到司法局当处长的时候,他说:“周大哥,你这个处长不得了诶。”我说:“怎么的?”他是个律师,他说,看我们打官司就是打鉴定,尤其是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案子。他律师也不懂,法官也不懂,大家最后求的就是鉴定,也就是评估报告。他就在这个上面做文章,多与少,是与非,他就在这个上面做文章。我跟大家说个例子,一个数据,07年法检系统受理了一百万件侵权案件,排列顺序第一类是交通事故案,第二类是工伤事故,第三是雇主责任事故,第四是医疗事故,你看这几类案件交通事故、雇主责任、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我们看是不是要搞鉴定呢?一百万件侵权案子当中,排在前面四位的都是和司法鉴定有关,所以今天我和同学们说司法鉴定如何如何重要,可能大家听进去有点云里雾里的,但你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你就知道这个问题的厉害性,所以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说一说这个问题。由于司法工作非常重要,甚至我都认为,目前它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了,我认为它以后会上升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比如我们以前通常说的哪些治国方式,江总书记说了以德治国,以道德治国,以法治治国,但都不够全面。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时候都会产生偏差,科学治国最靠得住。因为从人类的治理模式来说,从神治、人治到法治,严格起来说是一个进步的阶梯,但是只有科学发展观才是真正靠得住的。司法鉴定是法律与技术的最佳结合,既讲程序,又讲规则,又讲科学,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模式。所以我今天的题目就是,《构建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
在座的同学都处于二十岁阶段,如果在这个行列专心致志潜心研究,不用三五年,靠前服务机制一定会走向前台。我曾经在法监处工作时读过一本书,叫做《北京,迈向法制》,当时就认为这个课题十分有意义。后来进入司法鉴定工作后,发现如果国家要走到一个更高的治理模式,就是要靠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虽然不一定必然在司法鉴定领域,但是这种技术和法律的结合的治理模式一定是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所以我认为,我们要通过司法鉴定这个小杠杆,撬起社会管理这个大地球。大家绝对要有这个坚定的信念。
二、司法鉴定制度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突破问题。我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之所以产生,就在于有一部分人不服气,非要把问题研究穿,研究到底,类似我们说的“秋菊打官司”,类似于“小白菜”之类的打官司,这类少部分人不服输的精神使得司法鉴定工作产生并向前发展。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律师从北京到天津开庭,结果在高速公路上堵车耽误了时间,为此他和高速司打官司,标的一元钱,目的是要把高速公司告输,高速公路不高速还要收费。通过这个案例,将高速公司的管理、投资、体制晒在社会面前,做一个披露,我们司法鉴定工作也是这样。举几个例子,一是张举烧猪。三国时期有个县叫做句章县,县令叫张举。过去的县令相当于现在的法官,有一天一名妇女告状说她的丈夫被烧死了,当时县令听别人说这名妇女不怀好意,把自己的丈夫杀死后再烧。究竟是先杀死再烧还是她丈夫在房间里不注意把火引燃后被烧死,在那个年代是没办法进行科学鉴定。县令动了一番脑筋,找来两头猪,一头杀了烧,一头活着来烧,通过呼吸道是否有烟灰来侦破案件。现在我们对生前伤死后伤还是使用这种鉴定方法,只是更为科学。这个案例可以说是科学运用鉴定方法的典型案例。二是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杨乃武的老婆死后,当时的法医,也就是仵作用银针扎入身体看银针是否变色,如果变色则是中毒死亡。因为小白菜的夫家告小白菜将其丈夫谋害致死。问题出在当时仵作检验之后银针确实变了色,变色之后县令就判了小白菜斩立决,她的情人也就是杨乃武则背叛了秋后问斩。二人不服,便进行申诉,最后发现问题还是处在法医身上。当时要求银针必须用肥皂水浸泡过户才能用于检验尸体,但这名法医没有洗,导致了冤案发生。后来另外一个县官开棺验尸,没有发现投毒谋杀的问题。曾经我遇到过一个与中毒死亡有关的上访案例,后来也牵涉到开棺验尸。我哥与当时局长的驾驶员是老战友,这名驾驶员非常有经验,在开棺验尸的现场他让局长离坟头远一点,但是局长没有理睬。待棺木一开,一阵风吹来,就把下风口的几个人全都熏到了。驾驶员很有经验,将局长拖开。法医剖开尸体,取出内脏装进塑料袋放在一边。驾驶员后来看到尸体内脏内已经出现蛆虫,在工作人员要将内脏带走的时候便告诉工作人员,有蛆虫就说明不是被毒死的,否则蛆虫也会被毒死。这是与法医有关的一个案例。
如果要当一个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国外既要学医还要学法,大概需要学十年左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在我国,宋代的宋慈写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比欧洲早了三百多年,世界上第一个鉴定机构是法国建立的刑事鉴定厅。鉴定制度在大陆法系都叫做司法鉴定制度,在英美法系叫做专家证人制度,人类的求实精神推动了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个问题,司法鉴定在法学和科学之间建立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为什么说要建立靠前服务机制,就是因为这个制度既讲法律又讲科学。现代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我国司法鉴定产生是世界上最早的,但是由于人文关系,后来法医学逐渐落后,原因就在于我们太过于自信,崇拜中华民族文化,甚至影响至今。比如人死之后不允许进行尸体检查,尤其在农村更为忌讳。前不久贵州少数民族发生一个案子,法医对尸体解剖后将内脏带回,结果当地人专门向司法厅写报告要求将内脏取回同尸体一起安葬。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医学起步很早,但始终摆脱不了尸体解剖这个瓶颈。1907年沫政府《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古代检验制度与现代检验制度分水岭,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国特色的统一管理体制,一是解放初期的创设时期,49年后全新政权的法律制度,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成立刑事技术部门。49年上海司法鉴定所。53―54年大规模法律创设阶段,学习苏联,引入司法鉴定,卫生部出台解剖规则,成立司法科研所。
二是文革破坏时期 。59年二届全国人大撤销司法部监察部,上海司法鉴定所并入公安研究所,后此机构撤销,直至文革,社会主义法制,司法事务由政策调理,法律虚无主义。
三是改革开放之后的恢复重建时期。78年后,法院组织法对鉴定提要求,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公安机关内设处室内专门管理。83年科委批准成立上海司法鉴定所,全国法医座谈会。90年人体伤残标准,出台司法鉴定著作,如邹明理《司法鉴定》等一批。96批年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四是法律规范改革时期。98年三定方案,司法部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省出台地方条例,最早黑龙江省98年,重庆99年出台,07年修改。部门协调有问题,只有通过解决问题。01年全国人大调研《决定》起草。04年行政许可保留。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起草决定。05年出台《决定》。统一管理,登记办法。社会机构,公安、检察院、国安等单位机构。
五是立法探讨时期。统一立法,分散立法,证据法还是鉴定法
司法鉴定的定义。1.什么叫司法活动?司法活动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推理过程,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识别与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别与认定,从而获得相应判断的认识过程。
2.什么叫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是全国人大的决定。它包括五层含义,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第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第五、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全国人大《决定》,对司法鉴定的定义: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鉴定人员有时不仅取代了法官的职责,还代替了警察的职责。比如重庆邮电大学有一个司法鉴定秩序收集与保全制度,就部分履行了侦查机关的活动。说明司法鉴定本身不具有司法职能,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生活中需要鉴定的很多。如前不久在九龙坡发生塌陷问题,就涉及找地质专家鉴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塌陷的鉴定。坚定的种类很多,包括行业的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医学鉴定,工商方面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等,但是最吃香最夯实的还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现实生活中需要行鉴别的问题很多,但不一定都属于司法鉴定,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司法鉴定。
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在诉讼活动中”,就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这些活动包括诉前、诉中及诉后的执行阶段,不局限于案件正式提起诉讼后的诉中阶段。《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解决案件立案前调查、诉讼或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
接下来我们说鉴定人。鉴定人在国外也叫专家证人,一定是具备专门知识,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由于专家证人也是诉讼参与人,又叫特殊证人,他的法律责任非常重。因此有些专家证人会拒绝参与诉讼。去年重庆发起“打击食品油品”方面的活动,动员了一批机构来申请司法鉴定资质,比如第三军医大关于食品营养方面的研究中心,计量质量检测院等,大约注册了十余个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检测机构。由于这些机构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公安方面要求以个人名义出具,因为可能涉及进入诉讼过程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因此很多鉴定人为规避责任不愿进行鉴定工作。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第三个问题是法鉴定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民诉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如血型确定,精神疾病认定等,仅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还是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对于具体哪些事项属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法及本决定都没有明确规定,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有的案件不存在专门性问题,就不需要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可能要进行多项鉴定。
第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调查取证活动,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有些问题不是能够凭着直观、直觉或逻辑推理直接认识和判断的,因此必须借助于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本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所谓“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比如笔迹鉴定的专门知识。
第五,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即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05年《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称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准确,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12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一成果。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但在当前,由于对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缺乏必要的知识,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对鉴定结论不加分析判断,不对鉴定结论进行必要的质证和审查,在审判中盲目地予以认定,导致审判受制于鉴定,“打官司”变成了“打鉴定”,在诉讼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在一个案件中对某一事项有多种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以鉴定人员的学历高低、资历深浅,或者鉴定机构的级别来决定对鉴定结论的取舍,而忽视通过对每个鉴定人进行质证,进而审查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从中选择正确的鉴定结论。本决定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摆正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以便发挥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减少其主观臆断,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简单讲一下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司法鉴定的基本性: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另外还有公共性、社会性、综合性。其他属性还包括公共性、社会性、综合性,涉及广泛,包括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群众问题、政治问题。
司法鉴定学与其他学科关系。我们学校的鉴定中心设在刑侦学院下,简单说一说司法鉴定学与侦查学的关系(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活动与刑事侦查技术活动的关系):
一是侦查学是应用法学的分支,在早期是侦查学的部分内容,只是后来由于研究对象不同而各自分离出来的。从父子关系变为兄弟关系,方法相似。
二是二者在使用的技术、检验方法和科学技术知识都是相同的。侦查学研究案件发生后,如何运用公开和秘密的专门调查方法去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诉讼证明活动和证据调查活动。
三是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侦查学研究如何利用这些技术来侦破案件,如测谎技术、确定骨龄技术、警权识别技术仅仅只能作为刑事技术,而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必须是非常成熟的技术,才能作为鉴定来适用问题。最高检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测谎)只能帮助审查、判断案件,但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使用。
司法鉴定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一是二者统一于三大诉讼法中。诉讼法学研究审理案件的程序、原则和制度。三大诉讼法对都对司法鉴定有专门性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文中对“鉴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新刑诉法中的证据规定中,司法鉴定作为第七种证据。有些鉴定可以否定司法机关的证据材料,因此司法鉴定号称证据之王。二是诉讼法学对司法鉴定成果有充分的的利用,并用作重要证据。
司法鉴定学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一是司法鉴定必须要运用科学技术才能开展司法证明活动;二是科学技术成果只有经过法律准入程序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 三是司法鉴定运用的并非是最先进的、顶端的科学技术,只有稳健、安全和成熟的科学技术才能作为鉴定技术,这样的鉴定结果才具有检验性和可重复性。
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巨大作用
(一)司法鉴定基本功能
1.扩张认识对象:扩张事实裁判者的认识对象(事实裁判者,包括法官、仲裁、公证、调解等)。比如医患纠纷的调解没有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无法进行的。尤其是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是裁判者无法了解到的。
2.补充认识能力: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3.印证其他证据:印证和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司法鉴定还可以对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二)司法鉴定的社会作用
1.保障作用。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中有保障作用。目前重庆一年大约接受司法鉴定案件三万件左右,最令基层法官头疼的也是司法鉴定,鉴定采信率在90%左右,对司法审判工作起到很大的保障。
2.支撑作用。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有支撑作用。当下社会矛盾众多,除了过去的医患纠纷、保险纠纷等,时下如业主与物管的矛盾也是主要矛盾,此类官司也很多。在纠纷当中出现很多死磕的事情要处理好都要靠鉴定。去年一年全市需要调节的劳动纠纷有一万二千多件,60%以上都是需要鉴定的。再如医患纠纷,没有司法鉴定就寸步难行。去年2358件医患纠纷,50%以上是靠司法鉴定解决的。不论调解方是谁,都需要有一个确定的事实结论。
3.服务作用。在参与党委政府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中有服务作用。许多全国重大案件中,经过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得到的结果都有司法鉴定的影子在。如贵州“三个俯卧撑”,体现出老百姓对公安机关自己侦查自己鉴定的结论不服,因此需要司法鉴定进行服务。
4.促进作用。司法鉴定以其独特的技术性和综合性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具有促进作用。重庆有三百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数目在全国名列第三,数量众多,门类齐全。重庆八家高校均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重庆三大科技平台也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如林科院对森林火灾的评估,对国家保护动物的鉴定,比如过去陕西省的“周老虎”事件。在各大医院也设立了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所有的专家鉴定人员中,硕博占20%,副高以上职称的占50%,还包括在各类学科方面获得优秀成绩的的院士。西政作为文科院校,我校第一项科技成果就来源于司法鉴定中心,叫做工程物证中心,在科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5.引导作用。在司法鉴定业务已涉及到的30个行业和领域中,运用司法鉴定能够引导社会管理创新。
四、透视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不足
下面来说一下制度不足。刚才我们说他好,现在来说问题,我是学政治的,讲辩证法,好坏都跟大家说一说。不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鉴定性质不统一。对鉴定类有这么一些鉴定:司法鉴定、行政鉴定定(交通事故:主责与次责任),还有技术鉴定,更有性质不明的医学会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同学们听完我的讲解后,日后就可以不用开黄腔,说那个问题好像是司法鉴定之类的,其实有可能是医学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真正的司法鉴定,刚刚我们已经讲过,有五点,一定要发生在诉讼活动当中的,其他的鉴定是很多的,不一定是司法鉴定,但我觉得国家最终有可能一并统一到司法鉴定中,有一个信号就是最近通过的《精神卫生法》,就是精神方面的鉴定,原来有医学鉴定,卫生部搞了一个贯彻通知,把精神病鉴定,还有相关的医学鉴定归并到司法鉴定中。二是鉴定主体繁杂。鉴定主体:公安、检察院、国安等都有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称之为职能鉴定机构,比如公安局的物证中心、技术师之类的。还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块主要是我们司法局在管,还有医学会、劳动能力鉴定还有其他技术鉴定机构。三是程序不完备,比如说启动的问题,司法鉴定启动,比如说农民工亲戚,在工地上摔伤了,可能要涉及到工伤鉴定的问题,怎么处理,要个人申请,首先要向法院申请,这个比较复杂,一时说不清楚。还有委托问题,诉外委托的问题,诉外委托是我们司法鉴定机构产生信访投诉多的原因。四是对当事人的救济不够充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中,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省级医学会排斥司法审查。五是公信力问题。其实公信力问题,现在信访投诉多,就是我们现行的体制制度与之不配套。有的法律法规为鉴定不公提供了生存空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院想就在医疗事故鉴定打转转,患方千方百计争取司法鉴定。比如我前段时间身边经历的一个实事,我朋友一个亲戚在医院生小孩,结果孩子刚出生就死了,他要求申请司法鉴定,反映了现在患者一方的普遍做法,而与此同时医院提供病历材料不齐全,要求进行医学鉴定。六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妨害司法公正,这个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我们遇到过鉴定6次,重复鉴定,这样的结果法官怎么看呢,无法准确判断。七是信访问题突出。实践中信访问题太多了,无法一一列举全。还有一个就是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不齐全。比如说有人去喝饮料时,喝到了消毒水,这个怎么鉴定,可能一般人认为,4、5元钱的饮料,可能花上千、上万的鉴定都搞不出结果来。为什么,因为它要靠科学实验,比如说添加剂和保鲜剂的区分,要做很多实验,用小白鼠做实验,再予以解剖,从结果推导出到底在食品中添加多少才为合适的标准。事实上,科学的东西不是很好说,因此要着重研究标准问题,由于实际问题很复杂,因此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需要慎之又慎,而且实际问题过多又需标准的窘境使得我们司法鉴定在很多方面难以制定确实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这也是司法鉴定实践的困惑。司法鉴定制度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制度设计上高度重视。因此,我想说从司法鉴定制度实际出发,探索建立靠前服务机制。
五、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的建立
我们说,司法鉴定是形式上的司法活动与实质上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结合与兼容。按照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路,司法鉴定要绝地反击,杀出重围才能够走出高地、走出困惑,所以,我的建议是构建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为社会建立诊断机制、预防机制、建设机制、推进机制,通过构建司法鉴定的靠前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积极作用,这就是我所说的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因为刚才我说了,它具有巨大的作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是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全世界需要共同努力的问题。举个例子,大家都在开车、坐车,气囊,保护人体的气囊,气囊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个问题是很多车子是将回收的二手车的气囊重新安装进去,由于是用过的,容易出问题。一起交通事故中,副驾驶座的人死了,就是被气囊打伤了,最后鉴定是用过的气囊。还有一个是矮胖子开车,他的胸膛靠近方向盘,结果气囊弹出来把他给打死了。人驾驶车子时,身体不能靠气囊太近,司法鉴定就是从这点点滴滴、人家血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再转换过来,指导企业的生产。一个月后,中央台的新闻播出美国要求中国将其出口给美国的本土汽车召回,原因之一就是气囊过期,可见我们鉴定者的预见性。所以我们说,建立司法鉴定靠前服务机制,首先是为执法和立法提供依据,为执法工作服务是指为侦查破案(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分析识别证据、鉴定证据)、审判(三大诉讼)、仲裁、治安处罚等执法工作服务;为立法工作服务就是为法学研究、立法提供资料,立法提供咨询或论证。尤其是技术法律,比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其次是为民生建设服务,比如以前在林业局工作期间,林地蓄水的水库如何,生态效益如何予以提升,这些都是鉴定工作需要考虑的方面。再次是为社会管理服务,“通过司法鉴定这个小杠杆撬起社会管理这个大地球。”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二是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如对作案手段的鉴定;三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医政管理、化解医疗纠纷、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并取得了积极效果,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如医疗事故的鉴定,为提高医疗水平提供资料。最后是促进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司法鉴定工作有助于推进科技工作。一是以“四个一批”为支撑,实现“建立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区域性司法鉴定中心建设”奋斗目标;二是建成一批全国性的品牌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今后几年再培育两三个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公共鉴定机构,扶持一批专业性鉴定机构,形成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以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为支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培养一批品牌司法鉴定专家就是加强行业高层次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四是积极鼓励和支持水平高、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发挥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展鉴定技术标准研发工作。
我的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王跃:非常感谢周处长带给我们如此精彩的讲座,周处长的讲座,我全程认真听了,主要讲了两大块的问题,一是鉴定的基础理论,二是今天的主题:靠前服务机制,这项知识对于我们法硕学生来说是很必要的知识。记得我们之前去厦门讲解时,来的学生很少,但来的律师特别多,把会场都快挤爆了,原因在于律师因为有实践经验,很想了解鉴定制度这项在实践中应用广泛的专门性知识,所以大家因为还没经历过实践,可能没有什么感到特别想学的需要,所以大家有什么问题想向周处长询问的,请抓住机会、积极提问。
六、现场问答环节
学生1:周老师你好,我们学院可能对于证据学、鉴定学的知识介绍不是很多,所以我对这一块认识很浅,所以我想问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有一个朋友的老师,她丈夫前段时间去世了,她丈夫去世前留了一份遗嘱,就是把房产留给这位老师,结果后来她丈夫前妻的女儿和她发生了房产纠纷,她想拿这份遗嘱作为证据,但是这份遗嘱是否该经过公证或者其他什么鉴定程序呢,请周老师予以解答,谢谢!
周老师:这个,首先要看她打不打官司,她要打官司的话,首先她要去法院申请立案,就是为遗产纠纷这个问题先立案,法院要把纠纷双方叫至法院,然后由纠纷双方协议确定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要予以年检、登记,并公告。法院把鉴定机构名册拿到,双方在名册上选择,先协商,协商不成则抓阄,或者法院摇号,选择一家鉴定机构,法院要代表当事人跟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具体的程序不是很清楚,但是有一个程序是检材的鉴定,这就需要拿死者生前不久自己书写的其他材料跟遗嘱一并送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材料样本让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予以比对,从而保证鉴定结果按科学程序尽可能精确,大概就是这样。
学生2:周老师你好,你刚才说了要建立司法鉴定机靠前服务机制,并举了一些实例,比如去评估商品买卖的商品价值,我想问的问题是,由于司法鉴定在法律上具有终极的性质,有必要推广到民事领域,比如购买股票、购买宅基地的价格评估,有没有必要,因为司法鉴定是终极的鉴定,可能经过司法鉴定后就没有回旋的余地,所以我想问一下有没有地位更高、又能有回旋余地够当事人足以选择的鉴定方式,我的问题完毕,谢谢!
周老师:刚才我们所说的鉴定很多,司法鉴定,按照我的说法,是最高的鉴定,做了司法鉴定,可以倒回去通用,但是其他的鉴定则不能,这是一个顺流和逆流的问题,它即可以做行业性鉴定,也可以做诉前鉴定。防止今后打官司的时候,则可作诉前鉴定,由于我们司法鉴定的业务量很多,所以我们也鼓励这些机构,在与老百姓交流时,要说明若要打官司则作司法鉴定,若作其他行业鉴定不打官司的话则会浪费金钱和精力。第二个问题,司法鉴定遇到争议时可以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委托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还有遇到重新鉴定数次后无法继续鉴定的情况,我们重庆有个争端调处机制,叫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我们专家库有两三百个专家,法官若有鉴定结果判断不能的情况则能把相关材料交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家会结合材料提出咨询意见。总而言之,我的回答中有三个要点:一是要预备打官司,你可以先做司法鉴定,减少成本、减少手续,二是重新鉴定,三是争端调处机制、专家委员会。
王跃老师:我发表一下补充意见。司法鉴定是要用来解决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一些纠纷案件问题,比如你说这个法益,比如杀人、伤害都是从古至今颇为常见的问题,这个就是司法鉴定中鉴定最为普遍的对象范围。
学生3:周老师,我想问一下,司法鉴定在法院的证据证明力有多大?还有,律师要对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应当从哪个角度提出质疑,谢谢!
周老师:这个证明力多大,不是很好说。为什么说司法鉴定现在越来越纠结、越来越重要,就是看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态度。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八大证据中号称“证据之王”,还有我们说,它可以印证其他证据,刚才我们说笔迹鉴定的问题,比如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院对相关病历材料进行了篡改,对此则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鉴定就可以起到印证作用。有的狡猾的法官,由于怕错案追究制,当事人询问时,他就说它是根据鉴定结论做出来的判决,把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推的很高,但有的法官不会如此为之,所以这个效力问题由于实践中做法复杂多样,所以不好比较,但是多数法官遇到专门性问题,自己不懂,只能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专门性意见,意见怎么说他就怎么判。但是老实说,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要形成证据锁链,要综合全案的相关证据予以系统的分析和采纳,但鉴定意见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只是不好比较。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对鉴定也不懂,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鉴定程序、鉴定技术规范,因此要提出质疑的话,一是对鉴定程序和方法提出质疑,二是依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有专门性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你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形要个案分析。
王跃老师:我补充一下,每一个证据本身要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不能一味地按照实践通用做法予以运用,证据审查要进行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审查,对鉴定意见来书包括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的规范、鉴定标准以及结果等等标准。
学生4: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是说明证明力变弱吗,谢谢!
周老师:你要说变弱其实也是变弱,实际上是一个斗争的结果。因为在法庭上就是一种博弈,原来是鉴定结论,后来全国人大05年的决定把结论改成意见,因为鉴定结论被一些基层法官当成抵挡错案追究的“挡箭牌”。因为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只能代表专家的本人意见,并不是一种结论,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一意见,把“鉴定结论”修改成了“鉴定意见”,客观上是证明力减弱,但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博弈,但客观言之“意见”的说法才是让司法鉴定回归其正确的本位。因为法官怎么判,鉴定报告只是一种意见性的评价,法官采用与否,和鉴定结构无甚关系。
王跃老师:无论鉴定报告怎么称呼,法院采用与否、当事人是否反感鉴定机构的报告,都与称呼的更改无多大关系,所以鉴定报告的称呼更改,没有多大实际意义。鉴定报告代表的专家的个人意见,称之为结论的话则会导致相关问题的盖棺定论,加之相关鉴定机构内部专家的意见有可能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无法定论的问题,所以称呼的更改不会导致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发生什么大的变动,该是什么证明力还是什么证明力。
学生5: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毒品案件的纯度鉴定问题,假如说一个人非法持有几百克的毒品,若要判处死刑的话要检验纯度,若判的是死刑以下的刑罚,是否有必要作纯度的鉴定,谢谢!
王跃老师:这样,我代周处长回答这个问题。我和周处都是做技术鉴定,从某种意义上,纯度这种鉴定要不要做,这是法院的事情,我们只是受法院的委托,你让我分析是可卡因还是摇头丸,还是摇头丸具体的含量,我们只分析这个问题,至于是否跟法院判刑有关,那是法院所需考虑的法律问题,我们只处理技术层面的问题。
周老师:如果当事人是你的亲戚朋友,你可以建议他们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处理申请,是否需要予以技术鉴定。
学生提问完毕,由王跃老师向周老师提出最后一个问题。
王跃老师:我看同学们都把握了提问的机会,我来向周处长提个问题,我感觉到,现在司法鉴定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的制度,这些年加强司法鉴定的改革,从一方面来说它有进步,但乱象也很多,我想提的问题是,我们在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加强健全的资质准入,我现在不谈鉴定机构,我谈的是鉴定人的资质准入。目前鉴定人的资质获得是通过鉴定机构的推荐、行政机关审批,国内都存在一些现象,有些人根本不具备鉴定的形式要件,更别谈实质要件,我想提的问题是,你们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和鉴定机构的推荐(有时候我们把它称之为“包装”),鉴定机构有时候把推荐的人包装的非常完美,我想问你们行政机关如何对此进行实质的审查?还有,我们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应当是什么样的建设模式,它是否应当比我们社会的其他鉴定机构建立更严格的管理建设标准,谢谢周处长!
周老师:王老师说的这个问题,确是我们在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谈一下我在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思路,总的就是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区域性司法鉴定中心,也就是说我们想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甚至西部地区的区域性司法鉴定中心,但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司法鉴定中心。我这个司法鉴定中心是以“四个一批”为支撑的,第一批是品牌的司法鉴定机构,像西政司法鉴定中心之类的机构还要再培养若干个;第二批是品牌的司法鉴定人,像西政的王老师、杨老师等等品牌的专家;第三批就是一批品牌的司法鉴定项目,比如西政的“痕迹物”司法鉴定或者说文物司法鉴定乃至于其他的电子证据方面的项目;还有一批是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或者说标准,只有以这四个方面为支撑才能建设区域性的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准入问题,大概有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个是严格把关、严格准入,主要是按照司法部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部长第95、96号令有个《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后者规定了成为鉴定人的条件,比如学历的要求、工作年限、政治审查等等,比如从业经历的要求是十年还是五年,有个严格的标准,在学历的把关上要查验原件,并规定若虚假证明要予以处罚,从业经验方面要行业相关部门予以把关。第二个是我们正在思考的,司法部的门槛比较低,我们想提高门槛,但是这样做担当了违反行政许可的风险。我们最近想推行“司法鉴定人入门考试”制度,我们这一块不能考试是依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但为了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们觉得,必须要以考试进行选拔,要具备法律知识等必备要件,还有一个是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严格把关,我们要考察申请成为鉴定人的技术人员在原行业的业务情况、个人诚信情况等;第三个是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高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浙江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重庆也应采纳类似措施。
王跃老师:考试制度是必须的,应当对鉴定人的资格准入进行严格控制,现在的准入门槛过低,应当予以改善。感谢周处长的解答,也请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周处长给我们贡献本次精彩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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