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笔迹鉴定能否用复印件定罪吗

本案模仿其他人签名作为证据。法院没采纳。但做笔迹鉴定结论是被告签名。法院该怎么判决?_百度知道
本案模仿其他人签名作为证据。法院没采纳。但做笔迹鉴定结论是被告签名。法院该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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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判定的,不是仅仅凭借一个证据就定案。建议全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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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能:鉴定笔迹是刘健权利_北京国安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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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鉴定笔迹是刘健权利收藏
1月3日这一天,对于青岛中能[微博]俱乐部与刘健来说注定都是不平静的一天。在恒大[微博]官方宣布刘健加盟之后,青岛中能也在晚间官方发布了与刘健还有合同的声明。随后,刘健则质疑“中能盗用自己签名”。针对这个情况,青岛中能俱乐部也表示:刘健签名的合同就摆在那里,可以随时接受鉴定,俱乐部也相信法律、法规可以保护企业的正常权益。  针对“刘健合同风波”一事,新浪体育也在3日晚间采访了青岛中能俱乐部新闻发言人黄建,对此黄建表示:俱乐部的态度已经在官方声明都表达清楚了,这么严肃的事情,绝不是儿戏。关于刘健合同到底是否到期,谁说都并不重要,关键还是合同的白纸黑字摆在哪里,球员怎么说、怎么做,那是他的权利,包括想要做笔迹鉴定,那是他的权利,但俱乐部的态度就是要求他履行合同、及时归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那么,从现在事态的发展来看,刘健绝对不会认同青岛中能的这份续约合同,那么如果刘健不能像中能要求的那样回队履约,中能又将如何处理?对此黄建则表示:现在我们要密切关注事态的下一步发展,他如果一意孤行不回来,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相信有法律、法规能够保护俱乐部的权益。  黄建同时表示:其实他们也不想把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在恒大公布刘健加盟之前,已经和恒大俱乐部,和刘健本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过,但恒大仍然坚持宣布与刘健签约,我们也只能利用足协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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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笔现在有点为所欲为了,合约在身的球员都敢明戗,仗的谁的势?
傻逼猴儿就不知道什么叫做规矩。你特么签球员不会先跟人俱乐部商量?人不卖你你可以继续打电话啊,还来这么一事。傻逼猴儿就是傻逼猴儿
这事儿真得查查,全都有理。
赛季结束前就说刘健合同马上到期'怎么突然又有合同了'狗咬狗一嘴毛
关键这丫刘健把合同贴出来之前没把身份证那行给打码,丫是84年的,给改成85.就光改年龄丫足协都得给他禁足
恒大不局气,人家把郑龙给你门丫,结果还降级了,还弄人家队长。真是把别的俱乐部都当傻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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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遗嘱笔迹鉴定样本是老人生前在一本杂志上用铅笔写了自己的名字,能作为鉴定样本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遗嘱笔迹鉴定样本是老人生前在一本杂志上用铅笔写了自己的名字,能作为鉴定样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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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人已去世,他生前在杂志和报纸上写过的字迹能作为鉴定一株笔记的样本吗?我拿出这样的东西是不是不正规呀!需要很正规的文书才有权威和认可度吗?还是随便拿个他生前写过的东西也行。有没有什么标准界定。
老人是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退休工人,去世前单位下了文件,要给他们补发工资,但是这个工资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发下来的,老人去世前立有遗嘱(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死后所有财产,全部归长子所有(老人共有三个子女,除长子之外,其他子女均未尽到赡养义务,一直是由长子赡养父亲),现在老人生前补发的这部分工资下发后,其女儿私自将钱领走,请问这部分工资是否属于老人的遗产,按照老人的遗嘱,长子能否主张这部分工资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呢? 如果想要回这笔钱,应该怎样诉讼?
情景介绍:
在几年以前当地房屋拆迁,我姥爷因此有幸得到了2套三居室,但是当时因为我小舅舅说好要赡养老人(姥爷的小儿子),我姥爷呢一下心软就决定于我小舅舅一起居住其中一套三居室,另外一套做出租。但是时隔不到一年我姥爷因为小脑萎缩,弄成生活不能自理,思想,身体都不能向正常人一样行动,就在我姥爷身体出现异样的时候,正好赶上给房屋办理房产证,我小舅舅连骗带哄让我姥爷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内容就是我姥爷的2套三局室,一套归我小舅舅所有,另一套归我小舅舅爱...
老人生前有八个儿女,过去住的是平房后来房子拆迁,小儿子添上一部分钱,买了一套新房子,可是在这几十年中,老人一直跟着小儿子生活,有小儿子赡养,因为从来都没有想到将来会有谁挣房子,就没有提过房子归谁的问题。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没有想到的是,小儿子要过户时,其中大儿子,和大女儿却要争房产,而其他几个儿女也没有想到,会有人争房产,都为小儿子打抱不平,可是大儿子和大女儿难听话说尽,就是不同意,请问律师房子应归谁?如打官司,小儿子是否能赢。
我有份遗嘱,我怀疑不是我母亲亲自签字,想找家笔迹鉴定机构先作个鉴定,然后再打官司。请问沈阳有几家笔迹鉴定机构,我能自己或请律师申请鉴定吗?
母亲及三个女儿共计8间宅基地,每人两间,每间均4米宽。母亲盖房的时候由于二女儿和她的地连边,所以连同二女儿的房子一起建起,把4间房子盖成了5间,母亲把其中的三间分给二女儿住,并说明将来以后如开发,就一人一半。结果在母亲陪父亲常年住院期间,二女儿把这三间房子私自卖掉了,卖掉之后偷偷在老三的已经打好地基的宅基地上盖起了两层楼。老三多次索要未果。
目前此地正在开发,二女儿宅基地早卖掉了,但仍强占着老三的房产不愿让出,说房子是自己盖得,并在回迁的合同上...
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上升到民事诉讼,我的离职交接证明是被告公司法人签的名字,在法庭上被告公司法人不承认是他的签名(他为了拖时间,好找关系疏通法院)提出做签名笔迹鉴定,法庭上法官让他写100遍签名,但都是伪装签名,连法官都看出来了。想请问律师朋友几个问题:
1.向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怎样面对?
2.我可不可以请求法官调取被告公司的所有款项支出凭证,上面都有法人批准付款的签名?
3.当时我去劳动监察举报过,他们去监察过,是否监察笔录上有被告法人的签名?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的妈妈在农村买了一个房子,现在由于老人的丈夫已经去世,老人没有劳保,所以想把农村的房子卖掉,以解决暂时的经济状况,这个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朋友妈妈本人的名字。我想问一下她现在是有拍卖自己房屋的权利吧,不需要经过儿女的同意吧.谢谢
爷爷共有6个子女,老人一直和大儿子同住,房子的所有权是爷爷,老人在80多岁的时候立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大儿子,是有公正人员在场,其他五名子女没在场的情况下立的,现在爷爷去世但是奶奶健在,大儿子可以把房子的所有权过到他的名下吗,其他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老人的房子?
您好.我有一事想咨询.我女儿和爱人离婚,男方在离婚前拿出一张欠条说是当初买他奶奶房子没给钱的欠条。一审判共同债务成立,但我们认为欠条是假的,想上诉,一是想鉴定欠条是假的,再一个就是推翻共同债务。欠条写的日期是04年我们认为是10年为了离婚的事后写的,我想咨询能否鉴定出是假的鉴定费需多少钱,希望在百忙中给予答复,万分感谢!!!!!写了借条不认账 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作出判决
  红网邵阳7月3日讯(通讯员 王蓓)两人原是相交多年的好友,却因一张借条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7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罗某限期偿还原告陈某30000元借款,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好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3月,李某陆续从陈某处借款十万余元,因两人关系要好,陈某并未要求李某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2014年1月,李某在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向陈某出具了一张“今借到陈某三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李某,日”的借条,后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争议,遂闹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陈某将十万余元人民币借给他人,但该借款人一再拖欠账款且避而不见,自己出于朋友义气,不愿看到陈某的家庭因此事产生不和,遂答应帮其追讨借款。为支持其主张,李某向法院提出了对该借条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    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14〕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借条中‘李某’的签名笔迹与所提供样本上‘李某’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李某、陈某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对陈某要求李某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本案被告李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系李某的个人借款,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罗某共同偿还。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09:11:25) ( 14:22:58) ( 14:38:13) ( 08:58:29)请教医院医生原因造成不能鉴定笔迹是什么行为?
我要求鉴定王莎笔迹,因为全部主观病历不是主治医生李0签字的,只有王莎一人的签字,因为手术同意书及病情告诉书是出院时王莎捏造的,她让我只签字姓名,当时我要签日期,被王莎挡住,不让签日期,她没有让我看内容,签了字。原因是:王莎让我接做鼻子手术,说有鼻炎,需要手术。我以咽喉手术一点都没有恢复为理由拒绝了。
我在病房因为咽喉非常疼痛,痛哭要求出院,王莎说:你要出院,就还要签字。我答应说:只要让出院,签什么字都可以,所以她们2个人,拿许多张,我都签字了,她们不让看内容,我以为是钱的事情,多开了钱,没有在意,能够出院就行了。
打官司才知道,原来王莎让签字的是手术同意书,这个虚假手术同意书,捏造我同意手术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不能完全缓解。应该属于我签日期的地方,是王莎的笔迹,我对比识出来了,病情告诉书的日期,也是王莎代签字的,我要求法院无数次,调查王莎认定,法院没有理睬我,以后让我鉴定王莎李0的笔迹,因为医院联系不到王莎,不能鉴定笔迹,现在法院判决477医院没有任何责任,不是举证不能,判决手术同意书病情告诉书是真实的。请教高人,告诉我,这是不是477医院举证不能?法院这种判决是属于什么行为?
477医院告诉我,王莎就在襄樊,任何时候法院打一个电话,王莎都能够到,可是王一次也没有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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