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被告怎么办析产调解被告方不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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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 09:33:03
乌兰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因两人不能很好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屡屡产生矛盾,双方争吵时而发生。现诉至我院,请求分割对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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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双亲告子 法院调解和睦如初
中国网-中国视窗
| 发布时间 07:41:23
【中国网中国视窗绩溪讯】:日前,绩溪县的程某夫妻因购房还贷纠纷将儿子告上法庭。经绩溪县人民法院积极调解,一家人终于化解矛盾,和睦如初。
2013年6月,程某夫妻出资十一万元,儿子贷款十八万余元,在绩溪县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后因偿还贷款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7月,原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儿子对该住房进行析产。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从维护血脉亲情,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耐心做好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经过长时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程某夫妻获得房屋产权,并分期补偿被告儿子十四万元。纠纷圆满化解后,一家人重归于好,他们说,“这次经历更让他们懂得了家庭和睦的可贵”。
来源:中国网中国视窗 责任编辑:江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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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7023 次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我国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和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怎样调解家务纠纷家务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引起的纠纷。家庭事务纷繁复杂,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磨擦、经济往来、生活习惯不同、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占有、使用共有财产、主张相异等产生纠纷。有的是因家庭成员间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的,如夫权思想、夫妻之间不平等、丈夫漠视妻子子女的合法权益,重男轻女、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婆婆虐待儿媳纠纷等等,在农村经济改革以来,还出现了妻子嫌丈夫无能、不善经营、不会致富或相互埋怨而引起的新型家庭纠纷。家庭纠纷事情虽小,但影响较大,往往一人闹纠纷,全家不安宁,一家闹纠纷,四邻都担忧。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的情绪,给工作、学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家庭纠纷由小闹大,酿成自杀、凶杀事件,甚至引起闹丧、群众性械斗等恶性案件。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家庭纠纷,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委会在调解家庭纠纷时就应讲究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纠纷,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利用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进行调解。对于几类常见的家庭纠纷在调解中可以掌握以下基本原则:(一)对由于专横压制夫妻不能平等相等而产生的纠纷调解时应注意:1、着重向当事人讲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它与封建制度下的“男尊女卑”的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以金钱为基础的买卖关系有根本不同。因此夫妻双方尽管可能工作岗位不同。职位高低不同,才能大小不同,但是,都要平等相待。2、家庭生活要养成经济民主、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勤俭作风,夫妻双方的收入尽管有多有少,但在家庭中的发言权是一样的,收入多的不能歧视收入少的,实行经济民主,共同安排好收入和支出,对于必须赡养的父母或亲友,不论自己的经济是宽裕还是困难,都要适当安排。没有负担或负担轻的一方也要积极、主动地支持。3、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男同志要克服男外女内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动做一些家务,特别是女方在经期、孕期、产期或身体不好时,更应积极、主动多做些家务。女方也应发扬中国劳动妇女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尽量多承担家务。(二)由于不尊敬老人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时应注意: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经济上负担父母生活费的子女,平时要注意对老人的态度,不能由于自己负担了老人生活就流露出不尊敬或厌烦的态度,有些老人可能存在一些旧思想、旧作风、旧习惯,如果不是原则问题,应加以体谅,即使是原则问题,在与老人争论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不能在感情上伤害老人,产生相反效果,使矛盾激化。对于过去成份不好或因政治上、生活上犯过错误、甚至受到专政机关惩处的父母,做子女的应一方面从思想上帮助其早日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在生活上给予帮助,特别是在法律上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应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责任。(三)由于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夫妻双方对于孩子都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在教育孩子方面,双方发生分歧,如:一方用打骂孩子的方式来进行教育,而另一方不同意时,不要当着孩子的面指责对方,或者硬去袒护孩子,以免影响夫妻关系,并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事后交换意见,解决分歧。(四)调解媳妇与公婆或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纠纷应该注意:与公婆住在一起的媳妇,要把公婆当做生父母一样,在生活上关心,在家务上照顾他们,经济也应公开,遇事要征求并尽可能尊重公婆的意见,意见不统一或暂时做不到的,也要耐心说服、解释,不要生顶硬撞。与岳父母住在一起的女婿,也应主动把岳父母当做生父母看待,多交流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情况,休息在家时,应多做一些家务,减轻老人和妻子的负担,与双方老人不住一起的晚辈,要经演唱去探望长辈,给他们以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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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院妥善调解一起涉外析产继承纠纷案作者:长安区法院
赵海民&&发布时间: 09:32:20&&&&老人去世还未到半年,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女儿与现任妻子及所带的继子,却因遗产继承及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9月15日,长安区法院民三庭妥善调解了该起涉外析产继承纠纷案件。“尽管自己身在国外,没有参加诉讼,但法院依法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不怕辛苦,经多番周折,力促该案调解,并在结案后督促履行,使我没花多少精力就拿到了应得的财产,我对长安法院公正办案及办案法官的敬业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已入荷兰籍的老人女儿在案件妥善调解后,专程从国外打电话表达了对办案法官的谢意。&&&&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日何卫国老人因病去世,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一套70余平方米房产、银行存款45830元及报销医疗费94639(其中房产的1/2及现金70235元属于遗产部分)、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近359630元。在办完老人的丧事之后,老人与前妻之子何军因与老人现任妻子张萍就遗产的继承和抚恤金的分配产生分歧,何军以继承为由于2014年7月将张萍诉至长安区法院。&&&&案件审理中,已加入荷兰国籍的老人与前妻所生之女何敏向本院寄来书面声明书,表示不放弃继承权,但不愿参加该案诉讼,服从法院判决,该声明书经中国驻荷兰大使馆认证。张萍与前夫之子魏朋提交书面申请书,称其母张萍自1982年与何卫国结婚后,他即随母与何卫国共同生活,与何卫国形成继父子关系,有权继承何卫国的遗产。魏朋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经审查,法院依法追加何敏为本案原告,同时列魏朋为本案第三人。&&&&关于遗产价值,主要争议在存款数额和房屋的折价两方面。原告起诉时称其父可能有存款40余万元,但经本院查询最后落实何卫国的存折仅有45830元,三方对此均与认可。关于房屋的折价,原告要求按每平方5000元折价,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过高不同意,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指导三方参照周边房价折价,促使三方最后达成70余平方房屋折价21万元的一致意见。&&&&关于如何处理遗产及抚恤金问题,原告何军与被告张萍及第三人魏朋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因追加原告何敏未参加诉讼,又身在国外,如果依法律程序,本案只能判决结案。为方便身在国外的追加原告权利能够得到及时兑现,减少当事人诉累,办案法官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就协议内容征求其意见,并向其详细解释了我国法律及政策关于遗产和抚恤金的处理原则。何敏在认真考虑后,表示同意到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并向法院寄来其书面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被告分别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12.5万元继承遗产及抚恤金。调解协议达成后不久,双方即完成了给付。领到款后,已加入荷兰籍的何敏专门从国外打来电话,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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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第 9943417 位访客昌图法院:主动调解化纷争 多方联动促和谐_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昌图法院:主动调解化纷争 多方联动促和谐
  辽宁长安网讯&近日,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法庭立案受理了一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90后”,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谢某某一次性过给原告曾某某彩礼款16万元,俗称“大包”。同居后,原、被告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10余万元,在四面城镇街内开了一家五金商店,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原告曾某某。商店开业后,一直由原告曾某某和被告谢某某二人共同经营。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被迫离开商店,被告的父母接管该商店。原告到四面城法庭起诉要求对五金商店依法清算、分割,并要求分得该商店75%份额。  此案受理后的次日,四面城法庭庭长田宏伟及该案承办人李明华以及陪审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地人大代表等一行,携带送达材料、相机等,到该商店送达。被告本人已经躲避出去,无法联系,被告父母听闻来意,情绪异常激动,几次拄拐起身破口大骂,拒绝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并阻挠干警对商店货物依法拍照取证。此案开局非常不顺。回到法庭,田庭长和干警们分析该案时表示,该案矛盾尖锐,并且五金商店商品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该案如不及时处理,一是容易造成商店资产流失,二是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原、被告及双方父母都住在四面城镇街内,开五金商店,接触面相对较广,如果找到一位合适的“调解员”,稳定双方尤其是被告方情绪,然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此案,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突破口。而且被告方情绪非常激动,如果法庭不主动出击,被告方不会露面,案情会更加复杂。于是法庭干警们与四面城镇党委、政府干部等多人共同努力,终于找到了被告方的一位“有分量”的亲属,该亲属答应尽力帮助调解。几天之后,某律师来到法庭,带来了“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代被告方正式应诉。这可以说明被告方情绪已经基本稳定,打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开庭当天,被告方仅代理律师到场,有些彩礼花销、商店资产、货物流通等情况根本无法查实。由于双方争议又比较大,无法进行调解,只能休庭,并给双方下传票通知再次开庭。第二次开庭的前一日下午,承办人正在办公室仔细翻阅该案卷宗,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了,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打来的,律师称明天的庭开不了了,因为就在刚才,原告曾某某的父亲与被告谢某某的母亲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告的母亲已经受伤,经派出所出警解决后,已经入院治疗。接到该电话后,田庭长同意延期审理。&&&&&&  几天后,派出所邀请法庭同志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原告父亲和被告母亲的纠纷进行调解,而且把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并调解。经过多方细致、耐心的做思想工作、法律宣传,终于原、被告两家所有矛盾均得以化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次日,原告到法庭撤诉。最后的结果是,原告于三日内返还彩礼款十万元并取得该五金商店的全部份额。至此,该案彻底结案。  通过该案,我们的体会是:办案不能机械,不能墨守成规,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机动灵活,借力于外界有利因素,适时地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一直以来,能真正的案结事了,能真正的化解纠纷、促一方和谐,是田庭长对法庭干警办案的最高要求,尤其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四面城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通力合作,与派出所、司法所多方联动,形成了大调解格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促进辖区和谐稳定发挥了最大的效能。(田宏伟&李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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