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不抚养老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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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辗转从警方知情人处获悉,6日下午,杀害“天使女孩”胡伊萱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谭蓓蓓在佳木斯桦南县人民医院产下了一名男婴。对于男婴的日后抚养问题,目前,白云江、谭蓓蓓的父母均表示不会抚养这个孩子。从山东烟台来到桦南县的谭蓓蓓父母,在当地每两天换一个小旅店,谭蓓蓓双胞胎妹妹的婚礼因此事黄了;白云江父亲近段时间整日抽烟,谭母总是叹气,白云江弟弟的小买卖目前因此事难以为继。一对夫妇作孽,不仅让两个家庭的成员从此“负”罪,更让刚出生的孩子无辜受牵连。
来源:南方电视台时间: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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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4个月“喜当爹”
孩子非亲生向妻索赔抚养费
-- 法周刊 --
&&&&□本报记者黄妍通讯员林金东&&&&肖某和李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结婚,同年7月23日,李某生育一女婴,女婴头部有一肿块,李某谎称是恶疾,并以此为由将女婴送给他人。&&&&觉得不对劲的肖某怀疑女婴不是亲生的,便私下做了“亲子鉴定”。2012年1月,经“亲子鉴定”,肖某发现该女婴确实与其无血缘关系,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返还生育女婴的费用,以及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女方隐瞒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真相,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抚养费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李某应对肖某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但理由不一,一是行为无效说,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子女是婚前与他人同居怀孕的事实,致使男方受欺骗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属无效民事行为;二是无因管理说,即男方无法定义务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三是不当得利说,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养义务人已支付的抚养费实属不当得利,这笔钱自然要返还;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偿还肖某因生育该女婴而支付的生育费、其抚养该女婴所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举案说法&&&&本案系欺诈性抚养&&&&法官介绍,本案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复函也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肯定说。&&&&法官介绍,首先,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基于当事人之合意,故将欺诈性抚养行为定性为因无当事人之合意而无效,不妥当。此外,无因管理强调无因管理人须知其“无因”而为管理,而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在进行管理时,是事出有“因”,即是在受他人的欺骗下,将他人的亲生子女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所以,以无因管理定性欺诈性抚养也不甚妥当。另外,欺诈性抚养强调主观的恶意欺诈和客观不当利益之获得的二者结合,而不当得利说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不能概括行为本身的性质,不够全面。&&&&因此,法官认为,用侵权责任法理论来解释较为合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即女方应当返还生育费及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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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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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多步入小康社会,但是,对于婴幼儿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依旧存在,遗弃婴幼儿以及不赡养老人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法律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今天,中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遗弃罪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多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也更充分的做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一、概念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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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顶了老人的嘴,老人了一直在外面唠叨,说有本事就打他,砍他 ,小孩忍不住就打了起来,请问小孩犯法吗
9小孩在公园碰到一老太太,老太太没有摔倒只说腰疼,自己走回家。事后老太太要求赔偿,应该赔付吗?
您好!我弟小孩4岁在农村民办幼儿园跟一位比他年纪大、个头也大的小孩在玩耍时,由于带班老师肚子痛外出买药,无老师在现场监管,导致弄伤了对方小孩的左眼,后来到广州最好的眼科医院做了一个手术,现在应该康复,但对方家长还要求赔偿13万,协商不下,现对方将打人者及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期将会开庭。恳请各位律师大人先判一下,究竟是谁负主要责任?比例会是多少?在此感谢各位的关注和回复,谢谢!
我在西安,打架犯法吗 W#我在西安,打架犯法吗
我弟弟是三级残疾,父母都60多岁了身体又不好,我的丈夫不愿赡养老人是不是犯法?
农村有人想要男孩,自己生的都是女孩,,就托人买了一个男孩很好的抚养,,现在男孩11岁了上初中,但是有知情人想要起诉这种买小孩的行为,请问买孩子的人属于犯罪行为吗?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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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老人和75岁老人因琐事打架
75岁老人受伤
后面警察会怎么处理
我外甥女,七岁,独自在家时,一老人进来逗她玩,并且抱住她。我外甥女挣脱时把老人推倒在地,腿骨骨折。问,这种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责任? 对方是男性,有六七十岁了。
今晚那老人的子女带着人上我姐姐家把我姐姐给打伤了。幸亏警察及时赶到。这个事情是越来越复杂了。求分析,求法律方面的解读。谢谢
我妹妹被女生打了,我想咨询下 这个女生算犯法了吗。
算不算犯法男子养孩子13年发现非亲生 告妻子不忠获赔六万
  为他人抚养孩子13年
  起诉不忠妻获赔6万元
  抚养了13年的女儿经医学鉴定竟然和自己没有亲生血缘关系,认为受到妻子孙晓俐欺骗的李志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害和经济赔偿20万元。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孙晓俐未能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李志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其人格尊严,应赔偿抚养费4万元和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DNA鉴定摧毁幸福家庭
  李志伟与孙晓俐相识于1995年,认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1997年12月,孙晓俐生下一女。考虑到两人还没有在法律上结成夫妻,1998年2月,他们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夫妻二人一起到江苏无锡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很快就买了房子和车,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令人羡慕。
  2007年,女儿已经10岁。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夫妻获得了生育二胎的指标。但是尽管二人“一直在努力”,却始终没能怀上孩子。2009年2月,李志伟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让李志伟很震惊――其双侧精囊区未见明显正常精囊图像,经化验多项指标为不正常。一个男人没有精囊,也就意味着不可能正常产生精子,那么,12年前出生的女儿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说女儿不是自己的?
  日,李志伟、孙晓俐带女儿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DNA鉴定,结果排除李志伟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结果令李志伟不能接受,他被气得生病住院,精神受到很大打击,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出院后的李志伟要求妻子孙晓俐交代孩子的来历,可孙晓俐就是不认账,哭着说自己是清白的。起诉妻子不忠索赔20万元
  日,李志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晓俐离婚,并要求孙晓俐赔偿其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李志伟在诉状中称,获知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自己受到很大打击。被告孙晓俐整天沉迷赌博,孩子由自己抚养13年,付出很大的物质代价,而且精神损害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仅没有安慰原告,反而用语言伤害原告,现在被告已主动离开原告分居生活半年之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抚养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孙晓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诉称她整天沉迷赌博不是事实,她在无锡一直从事汽车运输配载业务,家庭开支均由她支付。2005年李志伟才与其共同经营汽车运输配载业务。另外,以现有科学技术,DNA鉴定准确率只有99%,具有一定误差,她从未背叛原告,也未故意隐瞒孩子身份,李志伟所称的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女儿在医院出生后,就由医院抱走看护,不排除抱错可能。李志伟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由于李志伟长期对被告实施殴打,被告于日离家与李志伟分居生活,她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获赔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后因子女问题,双方矛盾加剧,李志伟要求离婚,孙晓俐亦同意,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李志伟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孙晓俐所生女儿经鉴定与李志伟无血缘关系,李志伟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志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晓俐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李志伟要求孙晓俐赔偿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
  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李志伟与孙晓俐离婚;孙晓俐所生女儿随孙晓俐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晓俐赔偿李志伟抚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孙晓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理由是:怀孕与生育均发生在结婚前,因此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不应赔偿抚养费与精神抚慰金。
  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佳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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