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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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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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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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违法强拆致人死,能否认定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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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我国其他地区就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轻判。例如,2006年本溪市人张剑被闯入的拆迁人员摁倒在床,遂拿起炕下尖刀刺死一人,此案二审时,法官认定张剑“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宿迁女子王马玲因为被拆迁人员辱骂、砸门,遂提起菜刀冲出去乱砍,致1死6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改为“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5年。可见,对抗违法强拆致人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具体此案,希望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而令
■ 观察家违法强拆丁汉忠母亲家的住房,并对丁汉忠进行了“摁倒”、“拖拽”、“持械击打”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对丁汉忠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应以此基本事实为前提和基础。家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的村民丁汉忠日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情缘起于一年前,丁汉忠在与拆迁者发生冲突对抗的过程中导致两名拆迁人员死亡。结合法院判决书,可以大致还原出事情经过。日,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在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的安排下,使用挖掘机对丁汉忠母亲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丁汉忠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过程中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其后,一名拆迁者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当天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判决书称,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不难看出,这起悲剧肇因于相关人员的非法强拆行为。在宪法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情况下,不具执法权的人未依法定程序对一个公民的住宅进行暴力强拆,毫无疑问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尽管判决书引述了当事人曾经同意拆迁的口供,但在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拥有最高的处置权,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对抗其拒绝拆迁的即时决定。更何况,拆迁人员还对丁汉忠进行了“摁倒”、“拖拽”、“持械击打”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对丁汉忠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应以此基本事实为前提和基础。丁汉忠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两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丁汉忠的暴力回应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拆迁人员的暴力侵害在先,丁汉忠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应无异议。问题是,丁汉忠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根据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至于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并非评价防卫是否过当的标准。仔细分析丁汉忠的两次暴力行为,可以发现当时的现场仍处在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中,但针对其人身的暴力侵害却时断时续、偶有停歇。丁汉忠在被拆迁者“放开”或击打行为结束后,两次拿出镰刀进行挥砍,其行为没有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还是有值得商榷的空间。事实上,在我国其他地区就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轻判。例如,2006年本溪市人张剑被闯入的拆迁人员摁倒在床,遂拿起炕下尖刀刺死一人,此案二审时,法官认定张剑“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宿迁女子王马玲因为被拆迁人员辱骂、砸门,遂提起菜刀冲出去乱砍,致1死6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改为“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5年。可见,对抗违法强拆致人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具体此案,希望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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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贵州民警枪击致人死亡一审被判8年 防卫过当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贵州关岭县民警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
  贵州关岭县民警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 防卫过当被判8年  新华网贵阳6月21日电(记者胡星)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UN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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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防卫致人轻伤是否属于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作者:桑志祥
  【案情】
  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前往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某KTV内,欲将其正在3166号包厢内唱歌的女友龚某带走,在与龚某拉扯过程中,陈某与龚某一同唱歌的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之后,徐某便纠集吴某、王某、张某三人对陈某实施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遂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徐某腋下刺伤,徐某受伤后,其他人均停止了对陈某的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人刺伤并造成轻伤的后果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他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因故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继而纠集、他人对被告人拳打脚踢,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陈某对此有权实行防卫,但是徐某等人的侵害方式只是拳脚,并未使用凶器,而陈某却掏出水果刀朝挥舞乱刺,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必须与侵害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陈某用刀将徐某刺伤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他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轻伤也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害人徐某寻衅滋事,纠集多人围攻陈某,陈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挥舞自卫并将徐某刺成轻伤。陈某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过于悬殊,甚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更小。因此,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予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认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理论要求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特殊情况下并不排斥防卫人使用锐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当不法侵害一方人数与力量上远超过防卫者时,防卫人不借助器械,而只进行徒手反击,显然是难以对抗不法侵害的,也谈不上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本案中,陈某虽然手持刀具,但却势单力薄,与之相比的徐某一方却是人多势众,倘若被告人陈某未掏出刀具,单凭徒手制止徐某等人的围攻、殴打是难以奏效的。事实上也证明了陈某以刀进行防卫是制止徐某等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为在徐某被陈某用刀刺伤后,其他人停止了对陈某的殴打。陈某持刀的防卫行为与徐某等人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并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因此,陈某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认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符合法律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意指在解释法律时应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规则系存在于特定的规整脉络中,多数规定彼此必须相互协调、逻辑连贯,以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决定。
  在我国刑法中,除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于“重大损害”的规定外,其他条文中均未出现对“重大损害”的规定,但在有的刑法条文里,将“重伤”解释为重大伤害或与其他“重大损失”并列规定,如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诸如此类规定表明,“重伤”即是法律所规定的“重大”损害(损失或伤害)的最低限度,因此,正当防卫中造成重大损害只能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而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则不属于重大损害。
  3.认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是重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实践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8期第297号被告人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认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
  综上,被告人陈某防卫致人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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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几年?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几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
1、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
当不法侵害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
3、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到了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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