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425197706035617周海平线有无犯罪行为

李元金、周海平抢劫、绑架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李元金、周海平抢劫、绑架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住该县高庙镇李家村。  诉讼代理人李春林,男,现年54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乐都县人,住该县高庙镇李家村,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之侄。  被告人李元金,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住该县高庙镇李家村,系公伯峡电站合同制工人。&& 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拜玉珍,海东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周海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住该县岗沟镇土桥村,农民。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正金,海东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6)公诉字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犯抢劫罪、绑架罪,于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青海省人民检查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马文祥、袁文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的诉讼代理人李春林,被告人李元金及其指定辩护人拜玉珍、被告人周海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许正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日23时许,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经预谋,到乐都县高庙镇李家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李涵学家中,从西房内挟持李涵学之女李春兰,并拿上菜刀,到李涵学居住的北房一楼套间内,威胁李涵学交出现金,并用菜刀砍伤李涵学的颈部、手腕等处,抢得李涵学的现金1430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涵学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日7时许,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经预谋,骑摩托车到乐都县高庙镇大路村学校附近,将大路村村民李来信之女李鸿(生于日)强行抱到摩托车上,后带至乐都县洪水镇下沈家村西山坡的一山洞里,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进行捆绑并藏匿。后又到乐都县城、平安县城分别用IC卡给李来信打电话,索要两万元赎金。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李涵财、李涵平、周莲桂、安元海等的证言;3、鉴定结论;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5、物证、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684.24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100元、交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2284。20元。并当庭提交了医疗费及交通费票据。  被告人李元金及其指定辩护人拜玉珍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辩称:1、被害人李涵学的轻伤是如何造成的事实不清;2、被告人李元金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海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许正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周海平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日23时许,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经预谋,翻墙进入乐都县高庙镇李家村村民李涵学家,被告人李元金又翻窗进入西房拿上案板上的菜刀并打开房门,被告人周海平进入西房后即用胳膊勒住该房内睡觉的李涵学之女李春兰颈部,二人遂将李春兰挟持到李涵学居住的北房一楼套间内,对李涵学进行殴打并要求交出现金。期间,被告人李元金用菜刀砍伤李涵学的颈部、手腕等处,抢得现金1430元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李涵学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李涵学的陈述:日晚11时许,有两人闯入我家进行抢劫,其中一人手持菜刀砍伤我的颈部和右手,并拳打脚踢,又进行威胁,抢走现金3000多元,另一人在旁抓着我女儿李春兰。②被害人李春兰陈述:日晚,有一个人翻窗进入我睡的西房,胁迫我拿出现金。后这人从案板上拿上一把菜刀,打开西房门,又一人进来后用胳膊勒住我的脖子,这二人就将我挟持到我父亲李涵学睡的北房。在北房内对我父亲李涵学进行殴打,致头部及右手流血。我父亲李涵学遂从炕柜里取出一手绢包的东西交给这二人。后我父亲李涵学高声呼救,这二人见状逃离现场。2、证人李涵财、李涵平证明:日晚12时许,听见邻居李涵学呼救后即来到李涵学家,见李涵学脸上、手上、衣服上都是血。后听说李涵学被抢了3000余元钱。 3、乐都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位于乐都县高庙镇李家村33号李涵学家,院内水池东侧地面上有带有血迹的菜刀(已提取),西房一窗户有开启痕迹,北房(楼房)台沿处有点状血迹。北房靠西一间的火炕及炕柜、地面、楼梯上均有点状血迹。4、乐都县公安局(2006)法鉴字第02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涵学左颈部有一长2。5cm条状疤痕,左手腕部有一长2cm条状疤痕,右食指有一长1。5 cm条状疤痕。腰部压痛(+)。颈部、左右上肢伤情符合锐器外力所致,构成轻微伤,腰部伤情符合外力打击所致,构成轻伤。5、出院证及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实:案发后,李涵学于日至12月15日在乐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1684。24元,交通费200元。6、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李元金供述:日23时许,我与周海平经预谋后翻墙进入我村的李涵学家,我又翻窗进入西房,威胁该房内睡觉的女人交出现金。后我拿上案板上的菜刀并打开该房门与周海平将该女人挟持到其父李涵学居住的北房一楼。我胁迫李涵学交出了现金1430余元。期间,我用菜刀砍伤了李涵学的颈部,周海平踏了李涵学两脚,后李涵学呼救,我俩遂逃离现场。②被告人周海平供述:日23时许,经李元金提意,我俩预谋后翻墙进入李元金本村的一老汉家,在西房内,李元金从案板上拿上一把菜刀,与我将该房内睡觉的女子挟持到老汉居住的北房,对老汉进行踢、踏,李元金又用菜刀砍伤老汉并胁迫,抢得现金1400余元。  (二)日7时许,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经预谋,骑摩托车到乐都县高庙镇大路村学校附近,将行走在上学路上的大路村村民李来信之女李鸿(生于日)强行抱到摩托车上,带至乐都县洪水镇下沈家村西山坡的一山洞里,用事先准备的胶带捆绑后藏匿。后又到乐都县城、平安县城用IC卡给李来信手机打电话,索要赎金两万元。当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乐都县桥南蔬菜批发市场IP电话机旁将正在打电话索要赎金的被告人周海平抓获,后又根据被告人周海平的指认,在一出租车内将被告人李元金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鸿的陈述:日7时许,我上学途中,两个男子将我强行抱到摩托车上并用我戴的帽子蒙住我的眼睛,将我带到了一山洞,问了我父亲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将我的眼睛、嘴用胶带封住并绑住了手,直到晚上被公安人员解救。2、证人证言:①证人李来信证明:日下午3时许,接到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让其准备好两万元现金于当晚9时前赎其女儿。其即用电话委托安元海到公安机关报案。期间,对方多次打来电话催问赎金筹备情况。后根据对方指定的地点去交付赎金当中,公安人员抓获了绑架女儿的人,李鸿也被解救。②证人安元海证明:日下午3点40分许,其接到李来信打来电话“李鸿被绑架了,对方说不能报案,在晚上9点前准备好两万元钱”后即到公安局报了案。3、乐都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李鸿被绑架藏匿的现场位于洪水镇下沈家村西猫儿架坡沟(东西走向)北面山坡一洞口宽90cm、高60cm、洞内高120cm、最宽处达190cm的不规则山洞,洞内有一宽胶带(部分已用),已撕下的胶带5条,还有一紫色边口罩。4、李来信手机话费清单及乐都县电信局“证明”证实:日,李来信的手机多次接听了从公用电话打来的电话,其中部分来电号码为乐都县IC卡电话号码。5、乐都县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表证实,李鸿生于日,住青海省乐都县高庙镇大路村。6、乐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扣押笔录证实:日,该局接到李鸿被绑架的报警后,即展开调查和外围控制,并经海东地区公安局协助,于当晚11时许,在乐都县桥南蔬菜批发市场IP电话机旁将正在打电话索要赎金的被告人周海平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一IC卡。后根据被告人周海平的指认,在一出租车内将被告人李元金抓获。7、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李元金供述:日,我与周海平预谋绑架索财。次日7时许,我二人骑着摩托车来到高庙镇大路村,将一正在去上学的小女孩强行抱到摩托车上,并带到一山洞,询问了小女孩父亲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周海平将女孩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后扔在该山洞。我俩先后在乐都县城、平安县城,多次用公用电话给小女孩的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两万元。当晚,在乐都县城用公用电话催促女孩父亲交付赎金当中被抓获。②被告人周海平供述:2005年12月份,为索要财物,我与李元金预谋后,准备了摩托车并购买了胶带纸和IC卡。12月26日7时许,我俩将一去上学的小女孩强行抱到摩托车带至一山洞,询问了小女孩父亲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由李元金抓住小女孩,我用胶带封住小女孩的眼睛、嘴并捆绑住手、腿后扔在该山洞。我俩先后在乐都县城、平安县城用IC卡电话多次给小女孩的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两万元。当晚11时许,继续打电话索要赎金当中被抓获。  关于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入户抢劫李涵学后,又实施绑架犯罪,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经侦查,将正在打电话索要赎金的二被告人抓获,后供述了绑架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又根据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以及将二被告人在抓获时所穿的皮鞋与被害人李涵学被抢劫现场遗留的足印痕迹进行比对后,遂确定二被告人系抢劫李涵学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二被告人先后交代了上述抢劫犯罪事实。据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关于被告人周海平是否属从犯的问题。经查,本案犯意虽系被告人李元金提出,但被告人周海平同意后共同预谋,共同实施抢劫、绑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海平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案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误工费3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年逾七旬,是否参与日常劳作,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辩称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李元金的指定辩护人拜玉珍辩称抢劫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周海平的指定辩护人许正金辩称被告人周海平系从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元金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周海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涵学的医疗费1684.2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护理费100元,计2016。24元。  三、被告人李元金、周海平犯罪所得143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祁昌生&& 审 判 员 汪 茹&& 代理审判员 葛 新&&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才 让&&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第04版:江苏新闻
往期回顾 &
“黑客”偷盗虚拟货币被“判三缓四”
当事海归博士称初衷是与游戏公司比技术
  本报讯 (记者&纪树霞&通讯员玄法)&昨天上午,海归博士盗窃网络虚拟货币,非法获利400万元一案在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宋某系中国科学院工程物理研究所的博士毕业生,案发时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担任博士后助理研究员。2008年1月,宋某在玩盛大网络公司边锋游戏的“边锋围棋”时,发现其游戏代码存在漏洞。随后,宋某抱着“挑战”的心态修改了服务器代码,额外生成800多亿元游戏虚拟货币“边锋银子”,后宋某将“边锋银子”以低价出售给其他玩家。此后,该“生财之路”一发不可收拾,截至2011年2月,宋某以此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多万元。庭审中,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起初自己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修改服务器代码的初衷是为展现自我,与游戏公司比技术。  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相对于此前北京、上海受审的类似案件中,“黑客”均被判处3到5年的实刑而言,对宋某的判决明显取轻。法官表示,除了主观恶意不明显、赃款全额退赔外,宋某的博士身份起到了一定作用。  江苏版“药家鑫”案昨开审  本报讯(记者&施广权)&醉酒后驾驶车撞人并选择了逃逸,将原本仍有呼吸的受害人拖行1公里后,又下车将对方的尸体抛至路边河沟里,回到家中又下跪要求其妻子为其顶罪。昨日江苏版“药家鑫”案件,在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害人金珍虎的妻子在接受采访时说,唐志祥作为西团镇马港村一个村干部,手段极其残忍,希望法院能判唐志祥死刑。公诉方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唐志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公开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志祥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周海平包庇犯罪事实成立,法庭予以支持,但鉴于此案案情特别重大,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庭后将进一步评议。&&&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035617周海平有无犯罪行为_百度知道
035617周海平有无犯罪行为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公安信息平台查询!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春江潮水连海平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