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到底是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吗

中国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是否真正存在过_百度知道
中国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是否真正存在过
老师说郭沫若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国实际只存在过少部分奴隶而并不存在奴隶制社会
谢谢各位啦,不过还是需要史料佐证的,奴隶制这个问题我们班已经纠结很久了,大家帮帮忙······
提问者采纳
奴隶制社会是指主要生产力是由奴隶完成的。但就目前的资料而言,中国古代,尤其是商周时期的奴隶主要承担的是家庭劳动而不是社会生产,当时的社会生产主要是由自由民完成的,因此你老师的说法是正确的,郭沫若受机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太深,一些提法很不好。至于封建社会是肯定存在的,这没什么错误。但是历史学上的封建社会是指商周时期,而高中历史课教的封建社会是指从商鞅变法到鸦片战争时期。要注意区别
提问者评价
谢谢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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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学到欧洲古代史时候,能比较清晰的看出什么叫奴隶社会什么叫封建社会。这个说法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得出的结论,他并不懂中国历史,而且自己也强调过这点。但苏联成立之后,列宁斯大林为凸显他们奉为神的马克思主义无所不能绝对正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适用范围扩大。中国继承了这个观点。郭沫若这个人给世人感觉完全是为迎合共党而极力宣传这个学说。他研究甲骨文这玩意厉害,但研究社会科学就不咋地了。过去的官方历史也是继承这个五种社会形态说,但现在越来越多人反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学术界很正常,但在政治思想领域就冲击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所以政府不愿意正面提及。现在的教科书也就一直沿袭几十年前的论调不变。
当然存在过。奴隶制形成于夏朝,在春秋时期结束。你看古装电视里面那些卖身葬父啦啥的,就是卖给别人当奴隶啊。封建社会就不清楚了,但是最近正热播的《步步惊心》讲的应该就是封建社会那个年代的事情。P.S.本人比较喜欢看古装剧,所以么,嘿嘿:P
你的怀疑是正确的。夏商周的中国应该更接近农奴制,社会的主要力量是自由程度更高、但仍然依附于贵族的农民,而不是奴隶。比如周厉王被“国人”流放,齐国孟尝君因为门客替他烧了债券而被“民”呼万岁,这“国人”和“民”说的肯定不是奴隶。而从战国以后实行的大一统的帝国制度,跟欧洲中世纪的“封建”更不是一回事。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小自耕农,而且农民直接由科举产生的文官政府管理,而不是世袭地主或封建领主。只有在中原人口南下,大规模开发福建、岭南、台湾的时候,出现过有势力、比较独立的大庄园主,但是很快被随之而来的军队和文官政府接管。 真正的封建社会,应该是历史上的日本。虽然日本模仿了中国的帝国制度,但是明治维新以前,天皇只能管京城附近的一点地方,全国被各种领主、大名管理,并且各自世袭。农民受领主的管辖和保护,没有天皇直接委派的文官政府。
夏商周时期存在奴隶制,但奴隶的人口比例只占劳动阶层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只能讲存在“中国特色”的奴隶制社会。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古埃及、古印度和近代美国的奴隶社会都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同。
夏朝历史你没读么? 夏朝启之前一直是禅让制、那是以部落族群为基础的社会、很明显的奴隶制社会而且据明确的记载尧舜禹就是三个有明确记载的帝王、更何况还有之前的揣顼
现在学术界主要都偏向于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也没有封建社会~
我只知道 周以前是奴隶制 周以后是封建制
肯定存在过,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夏商周春秋不是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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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皇姓家族天下,其专制性登峰造极,治国思想理念的中心是意欲确保皇族专制千秋万代不改姓。这期间不乏有群星闪烁,阳光灿烂,却无奈何改朝换代的历史必然。现代人的思想应该彻底解放,焕然一新,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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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战国以后并非封建社会(三)
这个修补是什么呢?原先郭沫若等人是自作聪明给封建社会下了个定义,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也是在对封建社会这个概念进行推广,但他们的推广是完全把这个概念在西方理论界原有的含义抛在一边,是真正意义上的另起炉灶,结果就难免出现了自相矛盾,连自圆其说都做不到的问题。而现在的改进则是尊重“封建”这个概念在西方已有的学术含义,在这个基础上,再对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推广和拓展,使之能够把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也包含进去。通过这样的做法,虽然马克思的五社会形态理论是保不住了,但至少还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对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性质的判断,也还能维持住教科书一直灌输的所谓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是封建社会的观点。
通过这种改进,不必再刻意的到中国古代去寻找一个奴隶社会,而是承认夏商周为封建社会,是和欧洲中世纪的社会性质是一样,也承认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与原本意义的封建社会如西周或欧洲中世纪社会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通过拓宽封建社会的外延,定义广义封建社会和狭义封建社会的概念来解决问题。狭义的封建社会就是从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的经济政治特种概括抽象出来的社会,凡是符合这些特征的就是狭义的封建社会,中国的夏商周时期的社会就是这种狭义的封建社会。而广义的封建社会则可以把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也包括进去。或者从土地关系的角度考虑,狭义的封建社会是所谓的封建领主制,而广义的封建社会则包括封建地主制;如果从发展阶段来考虑,则还可以把一个称为封建社会前期,一个称为封建社会后期。意思就是所谓封建地主制是从封建领主制发展过来的封建社会的一个更高的阶段。
通过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照顾了中国大部分人早已经习惯接受的把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的心理,另一方面又对原先的理论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去掉了原先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这样看来,这种做法,可谓是完美无缺。
但事情果真是这样简单吗?这样的做法果真可以接受么?我认为不能!这种做法成立的前提是虽然承认所谓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存在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却没有大到能够足以把它们分割成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所以仍旧可以把它们归纳定性到封建社会这样同一个概念下去。这种推广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想当然的基础上,思维惯性的基础上,而没有充分的根据!
事实上根据黄春高在《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123]
一文中的介绍,如果不把中国学者的观念考虑在内,西方对封建主义的概念已经有了三个层次上的理解。
“狭义论者将依附农民置于封建主义之外,只强调上层依附。作为广义论者的布洛赫则自上层依附关系出发,承认下层依附与上层一样具有封建主义的特征。马克思主义者则将依附农民作为认识封建社会的基点和核心。”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流行,直接促成了国际学术界三种封建主义理论鼎立局面的形成。马克思主义者最坚决地反对狭义封建主义论,对布洛赫式的广义封建主义则有些惺惺相惜。但是,我以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狭义论者并不能真正做到绝对的只从技术(政治法律)角度来认识封建主义。(T.
布朗,前言)因为,扩大封建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尽管在过分扩大之后,人们又有些埋怨。广义论者虽然视野更为开阔,也没有真正抛弃狭义政治法律的核心。布洛赫在事实上也表现出向马克思主义的靠拢。马克思主义也没有真正远离狭义封建主义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在领主和农民的对立,但在领主阶层依附关系的形成上,则完全采纳了传统的狭义封建主义的表达。至少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是如此,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安德逊等人的著作就可以明了。”
上面两段话中的依附农民其实就是农奴。从黄春高的介绍来看,如果不考虑时间顺序,封建主义的概念,已经从对这个概念做最狭隘理解的狭义论者观点的基础上向外推广了两次。一个概念同时存在三种意义的理解,已经够扑朔迷离的了。难怪黄春高在文章里感叹说“小文本意是归纳和评析布洛赫封建主义的特点,行文至此却发现自己已为封建主义理论的复杂性所困。只有一个问题在脑海里激荡:到底什么是封建主义?我想,或许这就是阅读《封建社会》所带给我最大的收获吧”。最大的收获居然就是困惑,这也可见封建主义问题的复杂程度。
但是这个概念在中国的境遇就更加离奇,抛开郭沫若等人对这个概念的生搬硬造,为了把马克思的五社会形态硬套到中国头上而硬凑出千疮百孔自相矛盾的理论体系的做法不说,现在为了保留战国以后中国社会为封建社会的观点所能做的最好的理论改进实质是在国外马克思主义对封建概念的推广的基础上还要再做一次推广。国外马克思主义对封建主义这个概念理解的核心是领主和农奴的对立,而现在中国自命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所做的推广实质上是把地主和农民的对立也包含进去,甚至直接混同于领主与农奴的对立。
那么这种概念推广的推广究竟是否合理呢?问题的焦点实质上是对在领主农奴制和地主农民制的区别上,这两者之间区别肯定是有的,而且是公认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些区别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区别,是否是一些人认为的小的足够把两种情形归纳到同一个概念下去,还是相反?
这就是我们下面要加以考察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李根蟠的介绍,学术界对于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大略如下几种意见:
一种就是地主经济论,而在同为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中,还可以继续分出几种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是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发展得更充分、更有代表意义的典型;可称之为‘典型论’(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早熟而又不成熟、掺杂了许多奴隶制和村社制残余、富于弹性的经济制度;可称之为‘早熟论’(傅衣凌等)。还有的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地主制经济已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不复为典型的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篱而成长壮大;可称之为‘变态论’(傅筑夫)。”[111] 这一种意见是我们要分析的重点
第二种是美籍华裔学者赵冈的观点,他“对中国传统经济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质的观点表示异议,他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人口变化构成他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的两根主线。”
这一种观点应该是最接近真理的观点,也是本人最倾向的观点!
第三种是权力经济论,这一派的观点把所谓的“封建经济中的政治权力作用和人身依附关系放在首位”。这一派的观点基本建立在偏见与无知的基础,其主要特征是以主观臆断代替事实分析,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有加以特别分析的必要,只会顺带提及。
从李根蟠对几种不同观点的概括来看,对战国以后中国经济的认识大致可以归结成成如下的问题。首先无论观点如何不同,大家都公认的一个前提是,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中如果有什么是能够与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农奴制相对应的,那只能是地主制,这点上,三种不同类型的观点其实都是承认的。接下来的问题仅仅是地主制经济本身究竟是什么性质,和领主制是什么关系?如果它们之间有区别的话,那是什么意义上的区别?
关于地主制和领主制的关系问题,大略也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是同一性质的社会中两种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相同的平行对应的经济关系,它们之间的不同只是一些偶然因素或民族风俗决定的结果,并无高低之分,先进落后之后,发展阶段之分。这可以称为领主制与地主制平行论。
第二种看法是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之间存在着一个演化递进的关系,它们之间有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关系,一个标志着社会处于相对低级的阶段,另一个则标志着社会处于相对高级的阶段。这可以称为领主制到地主制的演进论。
而演进论实际上还可以继续分成两类,一类是认为这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内部的演化递进,另一类则认为这种演化递进伴随着社会形态的跨越。
这里应该申明一下,由于以往学者大部分本身认识上的混乱和游移不定,以上的分类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我们往往可以发现,明明大部分时间持有第二种看法的人,他偶然说出的一两句话,又似乎表明他在支持第一种看法;同样有些明明是支持第一种看法的人,他举出的例子,拿出来的事实却又似乎是在支持第二种看法当中的第二类意见!所以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只论观点本身,而不论人,在列举例子的时候,有可能出现同一个人在不同地方的言论被作为完全相反的观点的例子来对待,出现这种情况,并非是我自相矛盾,而是他自相矛盾,这点是要说清楚的。
⑴、领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论
我们首先来看领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论
林甘泉在《封建社会一定要从领主制开始吗?》[124]一文中说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封建社会是领主制或是地主制,是由这个国家或民族形成封建社会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封建社会必然经过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发展阶段的说法。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历史实际,也不存在这种情况。以一般称为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来说,尽管也存在少量的自由农民和依附农民,出现过零星的封建租佃关系,但并没有经历过地主制的阶段。西欧封建社会的晚期是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时期。在这里,当土地普遍可以买卖时,并不意味着地主经济之代替领主经济;‘土地所有权底转化为商品是旧贵族底最后的颠覆’②。代替封建领主走上历史舞台的,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荷兰、比利时和下莱因河等地,封建领主和农奴虽然分别变成了地主和佃户,但是这些地主和农奴法废除以后的俄国地主一样,都不得不过渡到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
&“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类型,但它们都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因此,我们固然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但是决不应该把这种区别加以夸大或绝对化。严格说来,领主制和地主制的主要区别,只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态的不同;至于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和地租形态,在许多场合下二者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毛泽东同志谈到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所受的剥削时,就曾经指出:‘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束世澂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一方面把领主制和地主制看成是封建社会必然衔接的前后两个发展阶段,不认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另一方面却又把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不妥当的夸大和绝对化。”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正如毛泽东同志正确地指出的:‘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在地主阶级看来,对农民的统治和奴役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稼穑不修,桑果不茂,畜产不肥,鞭之可也!柂落不完,垣墙不平,扫除不净,笞之可也!’广大的农民自身,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关系,也只是在历尽千辛万苦、经过无数次阶级斗争的锻炼之后,才逐渐认识到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著作中的不少地方,曾把封建制径称为农奴制,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考察的封建社会的典型,是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我们如果因此便认为封建社会只能有农奴制一种类型,或者认为封建社会只能从农奴制这种类型开始形成,这显然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
类似的还有马克垚的观点:“地主经济应该是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却有说明的必要。我国学者的有关著作,使用的大多是地主制经济一词,其用意是要把它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包括中国西周的领主制经济)相区别,而有关地主制经济的内容,讨论的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剥削关系等(注:例如,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12页。)。西方学者说的领主制,其内容有土地的等级所有,封建主在其领地上具有行政、司法权等,强调的是政治、法律内容,并不强调它和经济的关系。不过我认为领主经济也是地主经济的一种类型,一样是以对土地的垄断占有为基础的。李文治使用过地主经济一词,他说:"狭义的地主经济是指民田地主所有制……广义的地主经济则泛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整个土地制度。”[125]
“无论你对历史发展阶段采取什么分法,三分法,五分法,还是传统现代两分法,都得承认在工业社会以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亚欧大陆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社会结构基本上是相同的。在经济方面,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人力、畜力为主要动力,也有简单的机械;工商业有相当的发展,不过生产在许多方面还是自给自足的;财产关系普遍的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地主和农民的对立是不争的事实;国家形态主要是君主制,其发展的趋向是君主的势力越来越大,官僚机构越来越健全,可是分裂割据仍然是现实的存在。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宗教,当然理性、科学也在发展之中。
还有一些人在具体分析的时候虽然承认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在抽象论断的时候,还是这种平行论,比如下面宋杰的话
“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它们都具备了封建生产方式的共同特征(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农民的个体小经营是主要的劳动方式,封建主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127]
而在林甘泉的话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奇异的情形,他明确否认“封建社会必然经过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发展阶段的说法”[124](作者注:就他否认这一点本身来说是完全正确),而用以支撑这个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他举出事实表明,当西欧封建社会的晚期,也就是西欧“封建社会解体”的时候,“土地可以普遍买卖”的时候,“封建领主和农奴分别变成了地主和佃户”的时候,这个时候的社会已经不能算做封建社会了,而是资产阶级开始走上历史舞台,整个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了。
应该说他这里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用来证明这个观点而列举出来的事实也是完全正确的,但奇异的就是他这个完全正确的观点最终却是用来支持一个完全谬误的观点!事实上这种奇异的情形本身就导致了相当明显的自相矛盾,既然土地可以普遍买卖,封建领主和农奴分别变成了地主和佃户的时候,这个时候的社会已经不能算做封建社会,而是向资本主义过度的社会,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还非要在“地主制”前面加上“封建”两个字呢?事实已经表明“地主制”和“封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概念。
但遗憾的就是林甘泉似乎对此完全视而不见。他下面大谈“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类型,但它们都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124]。甚至还用毛泽东的话来论证,农民和农奴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论证手法其实是相当拙劣的,毛泽东的话不过是以偏概全,根本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如果要举出个别地主对农民残酷非法迫害的情形来证明农民等于农奴的话,那么完全可以用同样的手法来证明资本主义的工人等于马克思所谓的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事实上可以举出大量的例子说明资本主义崛起时期工厂里的工人甚至连奴隶都不如,过着猪狗一样的生活,被残酷虐待致死的数不胜数,但能用这来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奴隶社会么?农民和农奴之间的区别是显然,而且是大部分尊重事实的学者所公认,并不是林甘泉引用几句毛泽东的话就能够歪曲和改变
再来看马克垚的观点,马克垚先是想当然的把领主经济算入地主经济中去,然后又很轻松的断言“在工业社会以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亚欧大陆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社会结构基本上是相同的”。应该说他的这种断言是没有什么根据的。我们前面也分析过,领主制下的社会事实上是一个个政治割据经济割据的实体从下层一直到上层组合起来的社会,社会的物质流动人员流动都局限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在纵向上,底层到顶层缺乏交互和联系,在横向上,各割据实体也相对缺乏联系,而地主制下的社会,这种闭塞自给自足各成单位的局面就被打破,整个社会从下到上都充满交往和流动,就如同底部加热对流的沸水一样,在社会结构上是截然不同的。至于说“在经济方面,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人力、畜力为主要动力,也有简单的机械”,这样的理由是相当可笑的,以同样是农业社会,就归类为同一性质的社会,这样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同样是工业社会,尚且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分,更何况农业社会呢?不同的农业社会之间发展程度,经济关系依然会有天壤之别,这应该是被许多事实所证明的,怎么能因为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就不动脑筋的一锅煮了?说到上层建筑,比如国家形态官僚结构等等,差别就更大了,并不是马克垚一两句简单的概括就能糊弄过去的。
我们这里只是对领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论的观点,稍微的点评一下,详细的就不多说了!
⑵、领主制到地主制的递进论
再来看领主制和地主制的递进论,按照这种观点,领主制和地主制有一个时间先后的关系,先是领主制,然后再发展演化到地主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说,地主制是领主制更高级的阶段。事实上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很多,甚至我在领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论中列举过的一些作者,他们在具体举出事实的时候,也实际上是在佐证递进论的观点,这当然是他们的自相矛盾了。
我下面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傅衣凌说:
“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有领主型的,也有地主型的。对于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我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战国时期系采取领主制的形式,二、秦汉以后则是以地主制为中心。只因中国封建社会时间长,地区大。人口多,民族复杂,发展极不平衡,就在以地主制为主体的封建社会里,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掺杂有领主制的某些成分在内。在一些地方,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等,还曾见到领主制与地主制同时并存的现象。但这一种领主制是不完全的,所谓“食土而不临民”,就是说,只有经济权而没有政治权。此外,在中央专制主义的直接统治下,代表领主制残余的地方割据势力仍是存在的”[128]
应该指出他的错误,他说战国时期采取领主制显然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战国时期,领主制已经瓦解,地主制已经开始代替领主制。不过尽管如此,他大体上还是指出了领主制和地主制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它们的阶段性本质。
李文治则表达的更准确清晰一些“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经济优于领主制经济,这种关系,从中国东周春秋时代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问题反映得十分清楚。”[129]
当然他们的观点还是把领主制和地主制都算做封建所有制类型里。我们下面可以看到,大部分递进论者事实上在这点上都没有什么分歧。
上面两个人是根据中国历史指出了领主制和地主制时间上先后的阶段性演进关系,下面我们引用的栾咸显的话则是把西方的领主制和中国地主制做对比,指明地主制是更高的发展阶段:
“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产品地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特别是地租形态的理论分析,应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产品地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乃是比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的西欧封建社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130]
林甘泉则是引用介绍了束世澂的观点(作者注:林自然是出于批判束世澂观点而介绍的)“束世澂先生的《论领主制社会是封建初期必经的阶段》是一篇值得引起注意的文章。这篇文章对经典作家有关封建社会形成的理论进行了探索,列举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史例,肯定封建社会一定要从领主制开始,从而论证西周是封建社会。在以往分期问题的讨论中,西周封建论者几乎没有例外地都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从领主制到地主制的转变,束世澂先生进一步把领主制作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来论述”[124]
从他的引用介绍可以看出,束世澂甚至把领主制演进到地主制上升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的高度。
最后我们还是看看马克垚的一大段话,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马克垚实际上是领主制和地主制平行论者,但他下面的这一大段话中列举的西欧事实却恰恰证明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先后,阶段性演进的关系
“西欧农业上的租佃经营一般以为是在14、15世纪庄园制逐渐瓦解之际发展起来的。13世纪后期开始,封建主为了免除物价上涨等可能带来的损失,把自营地划分成小块出租给佃户,租期较短,最多也就是终身租佃,不能世袭,这样封建主可以随时调整租金,取得更多的收益。如英国的伊来主教的地产上,1299年有50%的租金,到1342年,有57%的租金,是由契约佃农所交纳的,而其收益,则从1251年到1336年上涨了3倍。在德国的西北部,有许多农民是短期契约佃农,租期为9年、12年、24年不等(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阿尔诺德出版社1868年版,第257页。)。到了14世纪后期,划分自营地为小块出租的办法更为流行,在法国的一些地方,由此使自营地只剩1/3或者一半。甚至圣德尼修院地产上的葡萄园在1345年后也都划成小块出租出去。这些出租地也大都是短期租佃。另外在南欧还流行分成制,即由地主向租地者提供种子、农具、牲畜以及一年的饮食等,而收获后地主和耕作者对半分成,租期一般是短期的,3年或4年,最长也就是6至9年,这一变化加速了庄园的瓦解过程(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323页;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8页。)。英国的农民,则很多变成了交纳货币地租的佃农。而在农民之间,也流行租佃关系,土地多的或者无力耕种的农户把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而收取租金。”[125]
也就是在西欧领主庄园制瓦解,然后才是租佃经营的地主制,这也是证明了西欧确实存在一个从领主制发展到地主制的过程,至于完全发展到地主制后,这样的社会是不是还叫封建社会,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从上面的引用论述可以看出,领主制和地主制递进论远比平行论更符合事实,也更有说服力!但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的递进论都是把这看成封建社会形态内部的递进演化,而非跨社会形态的递进演化,他们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虽然有区别,但还是属于同一种类型的社会,或者至少是可以被归纳到同一类性社会的概念下去。
这样的看法究竟有多大的道理呢?我们还是先不要做结论,先具体看看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的区别究竟有哪些吧!事实上,已经有许多人对它们之间的区别作出了论述,我们只需要引用这些论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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