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法人为逃避民事债务纠纷判决书改变法定代表人,判决书该送给谁

自相矛盾的判决书
共 7363 浏览 79 回帖&&
发帖: 28 篇
在线时长: 124 小时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他们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外经商。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25 小时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27 小时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29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雪梅2013年6月8日下午15点45分打来电话说:2013年6月9日早上9点30分要接见我(上诉人陈文军)。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31 小时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32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早上9点30分张雪梅等俩位法官接见上诉人陈文军,并对(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案经过进行了调查,同时要求上诉人陈文军重新写一份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
发帖: 29 篇
在线时长: 134 小时
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新的证据:上诉人(也是申请人)陈文军日下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上诉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
二、新的理由: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新的事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 )西民再初字第1号,抗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为( 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件。之后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陈文军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案的判决已生效。本院再审认为:四海公司于2001年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文军,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终审,该案判决已生效。但四海公司于2008年又再次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于四海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备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 事实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十几年来也没有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不给回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居住。现在再次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事实,又骗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罗俊鑫以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罗俊鑫一伙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另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将使上诉人陈文军永远无法拥有“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房的房产证。而且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还骗得讼诉费,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还骗律师费,而上诉人陈文军又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剩于房款,还有十几年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恶意讼诉,以及十几年来拒绝履行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赔偿,难道这套商品房要形成恶意循环讼诉到什么时候?这就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的罪行!(关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国家公务员 ,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另外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林丹破坏司法公正也控告状到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并同时在各大网站公开真相。
& & & & & & & & & & & & & & & & & & &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35 小时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37 小时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39 小时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40 小时
对罗俊鑫进一步调查,罗俊鑫的官衔真不少,惊人!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41 小时
上诉人陈文军2013年6月14日早上10点04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材料交给民一庭法官张雪梅手里,等合议庭审理决定。
发帖: 30 篇
在线时长: 141 小时
重复性诉讼。重复性诉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依然以同一诉讼标的向同一当事人提起诉讼。重复性诉讼是违背一事而不再理原则的诉讼行为,也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对起诉权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条规定便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肯定。在生效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申请再审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诚信原则。为了限制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任意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规定:“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这一规定,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诉讼的反复进行或重复进行,从而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错误救济行为纳入到诚信原则的轨道中去。同时,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院同时或先后提起诉讼,则立案在后的法院不得重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则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处理。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重复诉讼的出现,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另外,在涉外诉讼中,如果某个诉讼正在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那么,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诚信原则在处理涉外诉讼时的一个具体表现。
发帖: 31 篇
在线时长: 147 小时
发帖: 31 篇
在线时长: 149 小时
当前,确实有一些已被的企业,不按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继续持有、使用和企业的印章,有的还进行房屋买卖、设定房地产抵押权。
进行房屋买卖、设定房地产抵押权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能否从事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要看这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和。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是否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与其主体资格是相一致的,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丧失。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这一企业的资格和经营资格均归于消灭。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该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因而,按照这一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又是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除了丧失合法经营的权利外,还同时丧失了法人的资格。另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即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告终止。按这一思路推断,营业执照被吊销,这一企业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能再进行房屋买卖、抵押等民事法律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丧失的只是经营的资格,而法人的资格依然存在。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中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终止前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是指在企业解散时进行的、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程序。经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的事务,企业的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4号函(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这一复函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因此,只要公司的主体资格尚存,它就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学术界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这一点并无争议。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处理以往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再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这一规定中的“应当收缴其公章”虽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得以实施,致使一些单位的公章仍在使用,但是至少说明了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这一企业的公章已不能再对外使用了。对于相关的债权债务的清算,也应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
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不能再进行房屋买卖或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发帖: 31 篇
在线时长: 150 小时
学术界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这一点并无争议。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处理以往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再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这一规定中的“应当收缴其公章”虽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得以实施,致使一些单位的公章仍在使用,但是至少说明了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这一企业的公章已不能再对外使用了。对于相关的债权债务的清算,也应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
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不能再进行房屋买卖或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发帖: 31 篇
在线时长: 151 小时
对罗俊鑫进一步调查,罗俊鑫的官衔真不少,惊人!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
发帖: 32 篇
在线时长: 154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
陈文军你方(单位)因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本案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信息,于开庭前三天在本院
的电子屏幕公告栏内予以发布。
&&&&四、请将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报给本院_。
&&&&本院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路88号
&&&&邮政编码:530021
&&&&本案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陈文军&&&&&&&&&&&&&&&&&&&&&&&&&&&&&&&&&&&&&&&&&&
工作单位或住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日10时30分
应到处所:本院第三号法庭(一楼)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15分钟未到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巧分钟未到庭的,依法缺席审理。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书记员:梁志洁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发帖: 32 篇
在线时长: 157 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发帖: 33 篇
在线时长: 169 小时
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莉用了一份假合同骗走我叁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正骗走,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莉骗走。
发帖: 33 篇
在线时长: 171 小时
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派员到我局了解有关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下简称该公一司)因开发宝海公寓,在万秀村地址上用电事宜,经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万秀村在我局开户后,接了一台变压器用电,并利用该变压器在该村范围内供电,该村根据总表的一读数向我局交付电费,我局同样只向在我局开户的用电客户收取电费。只要该村在其范围内供电,不对范围以外的用电人转供电,就不属于非法转供电的行为。
&&&&我局于日受理、同年10月24日答复该公司在宝
海公寓用电的报装申请,6日,该公司申请对宝海公寓送电。在我局向宝海公寓供电之前,该公司是在万秀村接电之后分别
供给宝每公寓的各住户,并以其名义向万秀一队交电费。对此,万秀一队的林队长亦明确表示其只向该公司收取电费,不对宝海公寓的
具体住户收取电费。特此说明。
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我公司在秀厢路7号(备注:现改为秀厢大道20号)开发的宝海公寓已经安装送变电压设施,并经过验收,已全部合格,现要求贵局给予送电,以便于我公司及小区居民使用。
特此申请,希望批准!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6日
本复印件与原件无误,由我局提供。
&2002年4月16日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20 小时
法官是法院的形象,群众通过法官认识法院。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就要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娴熟的调判技能。这是法官在审判中巧妙运用法律的前提。提高调解能力,让双方当事人减少对立情绪,引导当人事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技能,独立、高效、准确地适用法律,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复杂案件,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维护社会正义。二是抵御诱惑的能力。法官受人尊敬是因为他们匡扶了正义,扶助了弱小,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行为。而实现生活中有太多形形色色的诱惑,法官稍有不慎就会被“糖衣炮弹”击中,这样会严重影响法官在群众中形象和可信度。法官形象的受损基本上等同于法院形象的受损。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36 小时
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39 小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日起实施按《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恶意诉讼或虚假起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53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军,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孙盛,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陈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文军和被上诉人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孙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通查明:1998年7月12日,四海公司与陈文军就订购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号商品房事宜签订一份《订房合同》,同日,陈文军向四海公司支付购房订金5000元。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书》,陈文军于次日向四海公司支付首付房款32618元。日四海公司、陈文军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单价&1432元/平方米,总价124618元;陈文军在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30%,其余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设银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四海公司须于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陈文军使用;四海公司对陈文军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此外,双方还在协议中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关约定。
&&&&日,陈文军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划款授权书,并于日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进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日,四海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陈文军。日,四海公司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中山分理处开户的基本结算户撤销,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该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
&&&&日,四海公司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亦不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请求判令陈文军向四海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15600元,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陈文军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判令四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利息1000元,并承担因物业管理所受损失1000元的连带责任。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四海公司主张陈文军违约,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判决:一、二驳回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陈文军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日作出(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文军与建行桃源支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其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四海公司撤回其在建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致使陈文军的贷款按揭未能实现,陈文军未违反合同义务,对陈文军的未交付剩余房款,过错在四海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四海公司以陈文军没有支付一余下房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陈文军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认为陈文军未能办理十年住房按揭贷款,构成违约,判决:一、解除四海公司与陈文军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陈文军应返还四海公司位于南宁市秀厢路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房屋;三、四海公司应返还陈文军购房款32618元。陈文军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经再审,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1)西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一审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四海公司的起诉。
&&&&自(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四海公司、陈文军在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过程中,未就贷款条款进行补充协议,亦未能实现陈文军的贷款按揭。日,陈文军位于秀厢路宝海公寓第3栋1单元3502号房的抵押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办理抵押权注销,注销原因是抵押物无对应贷款。前述贷款账户被撤销及抵押权被注销后,至今陈文军所购房屋尚欠购房款87000元未付清。现四海公司认为陈文军没有履行付款义务,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陈文军支付购房款87000元,并从日起至付清房款之日止,按银行十年期商品房按揭货款基准利率向四海公司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商品房,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87000元应由陈文军向建行申请办理十年住房按揭贷款,但四海公司撤回其在建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后,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实际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原合同中并未就贷款条款一旦无法实现应如何进行补救的情况作出事先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四海公司、陈文军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
的物并支付相应对价,陈文军既已取得房屋,即应承担付款义务。现陈文军已实际取得并居住使用争议房屋十余年,故四海公司起诉要求陈文军支付购房余款87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实际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现双方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未重新约定违约条款,故四海公司依据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要求陈文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文军支付四海公司购房款87000元;二、驳回四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由四海公司负担1416元,陈文军负担1975元。
&&&&上诉人陈文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海公司之间关于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上诉人在本案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恶意诉讼,一审受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二、被上诉人未履行(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至今未得到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号商品房的产权证,如果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了产权证,被上诉人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从而得到购房款,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购房款87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以及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不履行查处宝海物业公司保安违法行为的事实。四、被上诉人己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四海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之前案件的诉讼请求不一样,上诉人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文军应否向被上诉人四
海公司支付购房款87000元?2、一审的诉讼程序是否违法?
&&&&上诉人陈文军二审中提交以下新的证据:证据1,南宁市工商局电脑查询单,证明四海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宝海幼儿园招生简章,证明四海公司原来的办公室已经搬离。
&&&&被上诉人四海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四海公司对上诉人陈文军二审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地址是四海公司的临时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是南宁市中山路2号。
&&&&本院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的认证:对上诉人陈文军二审提供的证据1,被上诉人四海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上诉人四海公司于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注销。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军与被上诉人四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商品房,除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外,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87000元应由陈文军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十年住房按揭贷款。陈文军依照约定与建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但四海公司撤回其在建设银行的基本结算户并取走陈文军与建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造成陈文军无法按揭贷款,四海公司在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该合同中有关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的条款已不可能实际履行,且《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并未就按揭贷款条款无法实现应如何支付购房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亦未就尚余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故陈文军与四海公司均应积极、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陈文军在四海公司已经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况下,未将尚欠的购房款支付给四海公司,应认定为未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支付购房款的相关条款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判决陈文军向四海公司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文军以其未得到房屋产权证为由拒付购房款,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关于四海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四海公司虽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因其尚未进行清算及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旧存在,故陈文军主张四海公司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四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重复诉讼的问题,四海公司在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本院作出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的具体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且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因此,四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陈文军关于本案属重复诉讼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至于陈文军主张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和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不履行查处宝海物业公司保安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不属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陈文军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由上诉人陈文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杰
审判员赵东
代理审判员余电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志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60 小时
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66 小时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67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71 小时
罗俊鑫违纪、违法的举报料材
举报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
&被举报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也就是现在的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根据《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九),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私利;(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举报人陈文军再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港台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注:主管单位是),股东发起人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至今还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也就是说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身份是伪造的)。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江夏)企业已注销、香港浩辉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澳门耀民公司不知是否还存在。同时举报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再次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宝海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事实可以看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早以解散,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也就是说罗俊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身份是非法的。另外还有,公务员属于履行国家职权和社会职能的特殊群体,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群体为谋私利而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导致权力腐败的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举报陈文军
&&&&&&&&&&&&&&&&&&&&&&&&&&&&&&&&&&&
&&&&&&&&&&&&&&&&&&&&&&&&&&&&&&&&&&&&&&&&&&&&&&&&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84 小时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俊鑫一伙比日本鬼子更毒更可恶!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299 小时
薄熙来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等辩解&被指相互矛盾
新华社济南8月23日电(记者霍小光、杨维汉)23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庭审进入第二天,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就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巨额财物的事实进行举证。
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播放了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宣读了薄谷开来、法国人德维尔等证人证言,播放了相关视听资料,证明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以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万元)在法国购买房产,薄熙来对此知情。
下午开庭后,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张晓军等人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和亲笔供词等证据,证明薄熙来通过其妻和其子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薄熙来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花了多少钱没人具体跟我说等进行辩解。辩护人就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相关书证的合法性等发表了质证意见。公诉人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指出被告人在辩解中对关键事实发表了很多相互矛盾的意见。同时,公诉人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庭还对薄熙来贪污犯罪的指控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另案处理)出庭作证。
为了保持庭审的连续性,经控辩双方同意,法庭决定24日(星期六)继续开庭审理。(完)
发帖: 35 篇
在线时长: 301 小时
人民网评:“打老虎”在勇气,“拍苍蝇”在毅力
日11:24&&&&来源:&严力
&&&&&日前,由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等发布的舆情蓝皮书指出,2012年地方政府反腐倡廉舆情占比位居首位,占比57.0%,这表明中国反腐倡廉舆情事件的主体仍然是地方舆情,基层问题是反腐重点。与之相对应的,蓝皮书称,基层的“苍蝇”比起“老虎”,数量大、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面更广、更深。
“打老虎”和“拍苍蝇”是反腐领域的形象比喻。一直以来,位高权重的“老虎”落马,总是占据反腐舆情的焦点位置,其严重危害、恶劣影响,自不待言。两相比较之下,“苍蝇”之害更不易被察觉,往往易被人们所忽视,更有人认为芝麻官翻不起大浪,不值得大惊小怪。其实,腐败无小事,“苍蝇”看起来不显眼,其社会危害程度绝不能忽视。
首先,“苍蝇”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天天和老百姓打交道,其作风顽疾、工作弊病、权力滥用、寻租行为等,直接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持续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其次,从吃拿卡要到侵吞公共资源,“苍蝇”最直接地伤害群众利益,人们对身边腐败的感受最为痛切。还有一点,“苍蝇”成群乱飞,极大地污染了社会风气,传播了不少价值观病菌,它既是腐化堕落的个人,更是一种以权谋私、沆瀣一气的环境。
在错综复杂的反腐领域,“苍蝇”和“老虎”并不能截然分开,谁比谁“更猛”也难以分得那么清楚。事物总是在相互联系中发展变化,有贪官潜伏期,今天的“苍蝇”,可能就是明天的“老虎”;有利益共同体,在“老虎”撑起的保护伞下,常常生存着大堆“苍蝇”。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其背后都是不受约束、腐化变质的权力。这种私欲支配下的权力肆虐,才是真正的“猛于虎”。因此,“苍蝇”虽小,也能做下腐败大案,比如号称“土地奶奶”的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女局长罗亚平,不过一个科级干部,却能敛财上亿元。最近被曝光的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316套安置房,也创下了“村官腐败”的新记录。“小官大贪”现象,不仅说明“苍蝇”与“老虎”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更折射出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巨大危害。
所以,“苍蝇”与“老虎”都是社会之害,在反腐倡廉的视线中,应该都实行“零容忍”,依法予以坚决打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就强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都要一查到底,这表明了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贪腐的坚定决心。
比较而言,“打老虎”社会影响大,遇到的阻力也较大,更需要硬碰硬、动真格的勇气。而“拍苍蝇”相对较容易,但以其量多面广问题杂,所以贵在坚持。从落实八项规定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一批“老虎”和大量“苍蝇”纷纷被绳之以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与百姓的期待还有距离。反腐倡廉,重在行动。只有“打老虎”“拍苍蝇”两手抓、两手硬,不断清除危害国计民生的各类蛀虫,才能持续净化政治肌体,提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发帖: 36 篇
在线时长: 340 小时
——如何落实十二字总要求之三
本报评论员&日05:22&&&&来源:
洗澡”贵在敢于批评
人,每天都在接触灰尘,所以要经常洗澡,打点肥皂,用丝瓜瓤搓一搓,用水冲一冲,洗干净了,就神清气爽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洗洗澡”要洗什么?又有哪些动作要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洗洗澡”,就是要“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可见,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中,“洗洗澡”起着承上启下的步骤,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逻辑必然。
洗澡谁都会,关键是如何才能洗干净;批评都不陌生,问题在怎样才有实效。现实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有的干部信奉“栽花不栽刺,以后好办事”的哲学,不敢较真碰硬,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有的干部嘴上倒是提意见,但细究起来,却是“批评上级放礼炮,批评同级放哑炮,自我批评放空炮”;更有些干部,苦心于委婉措辞,以批评之名行溜须之实,将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吹捧与自我吹捧。“学习教育常常搞,搞来搞去老一套,就是洗把温水澡”。这种“老油条”行为,本身就需要好好“洗一洗”。
用“擦脸”代替“洗澡”,把“洗澡”异化为“泡温泉”,使批评的武器变形走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不敢说,二是不愿说。不敢说的背后是“害怕”:批评领导怕打击报复,批评同级怕影响关系,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失面子。不敢说、不愿说,其结果都是将“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作风庸俗化,不但丝毫起不到清理思想灰尘、驱赶政治微生物的效果,也会使教育实践活动浮于表面、走走过场。
要洗好澡,必须恢复批评的正气锐气,一方面党员干部要端正思想,另一方面也要领导带头。如果领导对批评态度暧昧,如何动员其他人展开批评?如果一把手不能闻过则喜,其他人又怎么愿意提意见?也要看到,批评的目的是团结,而不是打击。此次活动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在开展批评前进行“谈心”、“交心”,其目的正在于此。查摆问题要出于“公心”,相互沟通务求“交心”,批评同志充满“诚心”,接受批评非常“虚心”,才会敢于动真碰硬、揭短亮丑,真正触及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历史经验表明,“批评的武器一定不能丢”。“洗洗澡”难在荡涤心灵、贵在敢于批评。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彻底清除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党员干部就会神清气爽,我们党也就能风清气正。
发帖: 36 篇
在线时长: 403 小时
司法是国家的基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能给人以公正感,如果司法程序的明确规定得不到遵守,司法的权威和它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就会受到损害。罗俊鑫案审理至今,相关部门在众目睽睽之下的种种表现,无疑是无法令公众满意的。如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书记的审理也弄得波谲云诡、举步维艰,令整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受损,那才是最大的损害。
发帖: 37 篇
在线时长: 409 小时
邓炯汉、覃勇、秦春林、韦志民、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
发帖: 40 篇
在线时长: 483 小时
今日说法十二年的轮回人民法院太缺德!
发帖: 41 篇
在线时长: 501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比薄熙来历害!
薄熙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发帖: 49 篇
在线时长: 547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败类!
发帖: 50 篇
在线时长: 555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你只能选一个座位!
发帖: 57 篇
在线时长: 670 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凌驾组织和法律之上,机关企业两头占便宜!
下次自动登录
每30秒自动保存一次内容
中东味十足
24小时热帖榜
下次自动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恶意逃避债务如何惩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