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县旅游允许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病故后土葬吗

索&&引&&号GKXxxzx-发文日期发 布 机 构信息中心文&&&&号名&&&&&&称转发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 布 日 期转发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4〕77号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市民发〔2012〕2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7月16日
&&&&&&&&&&&&&&&&&&&&&&&&&&&&&&&&&&&&&&&&&&
宝市民发〔2012〕212号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殡葬管理处、市殡仪馆:
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2〕12号)精神,现将《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市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大力推行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二、基本原则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亡故火化的以下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流浪乞讨人员;
  4.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凡救助对象(含土葬改革区人员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亡故后火化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所辖县区民政部门先行垫付)。火化救助金经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县区民政部门领取。具体程序为:
  1.申请
  救助对象亡故火化后,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工作站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尸体由所辖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宝鸡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逝者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③医院、公安机关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④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
  ⑥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收费票据。
  2.审核
  镇街民政工作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工作站,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救助金领取
  申请人持《宝鸡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和殡仪馆的收费票据到县区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民政部门应按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高于救助标准的,按1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5.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火化的,申请人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土葬改革区救助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殡葬救助金。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开支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二)资金管理。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殡葬救助金拨付给民政部门。
  (三)报销方式。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报销实施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以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落实此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性强、便捷高效,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要做好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殡葬救助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审核救助对象和票据证明等材料,加强对殡葬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丧事大操大办、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安葬影响殡葬管理秩序的现象不予救助。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积极探索,锐意创新。殡葬服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县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各县、区民政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殡葬救助情况(即附件1和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殡葬管理处。
  附:1、
  &&& 2、
宝鸡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逝者基本情况
&&&&&& 年&&& 月&&& 日
&&&&&&&&&&&& 殡仪馆
救助对象类型
□城乡低保&&& □重点优抚&&&& □流浪乞讨&&&& □无名尸&& □其他
基本殡葬实际费用¥:&&&&&&& 元(其中:接运费用&&&&&&& 元;火化费用&&&&&& 元;
冷藏费用&&&&& 元;寄存费用&&&&&& 元)
的镇街审核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符合宝市民发〔2012〕212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同意给予殡葬救助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表一式4份,申请人、街镇、县区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各留存1份。
2. 本表须同时附医院、公安机关或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逝者原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注销证明、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抄送:市民政局。
&&&&& 县委办公室。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 &共印12份
电话:  传真:   E-mail:通讯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ICP备案:陕ICP备号
网站总访问量:745227 今日访问量:5274次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宝鸡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核心提示: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深化我省殡葬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化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抵制丧葬陋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下,我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抬头;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整治。  
  全省党员、干部要站在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条件,对于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深入宣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党员、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发挥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节约土地资源;带头实行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治理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各地要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当地殡葬改革全面深化有序发展。  
  (一)大力推进以火葬为基础的遗体处理方式改革。各地要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把提升火化率作为主攻方向,力争2015年底前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按程序报省政府统一颁布施行。依法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必须实行火葬,严格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  
  (二)大力推进以生态安葬为方向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节地葬法。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对组织群众开展骨灰撒散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资金补助。要大力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有一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对暂时没有建成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地方,要从源头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规格,杜绝乱埋乱葬。要强化骨灰管理,制定出台骨灰跟踪管理办法。要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管,指导设立生态安葬墓区,推广可降解骨灰盒,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三)大力推进以文明节俭为目的的丧事处理方式改革。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考评标准,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农村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要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公祭先烈、先贤等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大力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在全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铺开,力争用一年时间,使当地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全面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没有城镇丧事活动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摆尸办丧、沿街游丧等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认知,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为突破口,引导居民自愿参与、配合整治行动。要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理清乱埋乱葬实际情况和丧葬陋习的整治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现有乱埋乱葬坟墓,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原则上,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要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遮挡;对零星或无法遮挡的坟墓,给予家属适当补助,让其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以及违规建造的大墓、豪华墓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居民办丧中的陋习,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从制度上杜绝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
  三、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重点是完善殡仪馆、治丧场所、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大力推行以&一线通&白事服务、&家庭式&守灵服务、&一站式&陪同服务等亲情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殡葬&一条龙&服务,有效遏制丧葬陋习和乱埋乱葬。  
  (二)加快殡葬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实施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处(所)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依法建立健全对丧事活动、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必须分离,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买单。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三)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着力推进以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部分优抚对象为重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制度建设。对死亡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加快推行骨灰公益生态安葬。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四)不断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要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兴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和尾气监测、排放治理、环境评价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五)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殡葬设施设备建设;林业、水利部门要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进行资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各地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将农村殡葬改革有关要求列入我省新农村建设标准。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城区游丧闹丧等行为的治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工商部门要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强化违纪查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完善的殡葬设施、优质的殡葬服务、规范的殡葬市场、文明的丧葬习俗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对火化区内火化率低、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而不集中安葬的、存在乱埋乱葬现象的新农村建设点,原则上不能通过年终检查验收。凡享受国家殡葬费补贴的人员,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的,要停发丧葬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火葬要求偷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殡葬改革不力、火化率下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以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的全省&殡葬改革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南充人社局,企业退修人病故后是土葬,应还有那些补尝,工资还领多少月,他是阿坝州某林业局退修在农村_百度知道
南充人社局,企业退修人病故后是土葬,应还有那些补尝,工资还领多少月,他是阿坝州某林业局退修在农村
,工资还领多少个月,原单位在南充买了社保,因山区是土葬,于日病故,请问有那些补尝
企业退休人员应该有丧葬费,多少钱各地规定不一样,直接问原单位工资不能再领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本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验厂咨询热线:021- 价格比市场,质量看现场!!!以人为本,博大精深!通过验厂,通过中国验厂中心,欢迎您来到上海本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COC验厂咨询、沃尔玛验厂、GSV验厂、ICTI验厂、BSCI验厂、C-TPAT验厂、SA8000验厂咨询、ISO认证咨等优质服务!!!24小时咨询热线: !
验厂咨询项目
您现在的位置 >> 新闻正文 >> 法律法规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各司、局:
&&&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有关精神,规范丧事办理程序,做好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的善后事宜,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的除外)。  (二)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可组织简单的送别。  (三)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可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二、工作职责  治丧办公室的组成:部级人员逝世,由办公厅、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离退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在职人员逝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组成治丧办公室。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厅  1、协调、安排总局领导出席悼念活动;  2、及时将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国务院值班室及中组部值班室;  3、以体育总局党组的名义将其丧事安排及时报中组部核准;  4、协助在《人民日报》刊发消息。  (二)人事司  1、撰写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  2、审核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的生平简介;  3、审批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遗属的抚恤金;  4、审核机关在职逝世者遗属的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三)离退休干部局  1、起草离退休逝世者的讣告、生平简介;  2、负责部级及离退休逝世者的丧事安排;  3、为离退休逝世者遗属办理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  4、联系《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发布消息。 (四)在职人员逝世,其治丧办公室负责上述相关事宜。  三、悼念规格  (一)部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办公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领导出席;  3、在《人民日报》、《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二)司局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办公厅、有关司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其生前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任职的,可以相关社会团体名义送花圈、挽联;  2、曾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有关总局领导出席,可请相关社会团体领导出席;  3、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出席。  (四)逝世者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四、其他  (一)本规定中“部级人员”指,享受正部和副部全项待遇人员,不含享受单项待遇人员。“司局级”和“处级”均含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二)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人员逝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省(区、市)体育局局长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或发唁电。  (四)体育界知名人士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体育界知名人士指,在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著名运动员、教练员、专家、学者。  (五)体育系统外曾在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任职的部级以上人员逝世,可以曾任职单位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  (六)有关单位及有社会影响的团体发来讣告、唁电,由有关业务联系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七)京外人员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体办字[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加强部级干部逝世讣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64号);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2005]40号);  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8]第182号);  4.《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5.《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第85号);  6.《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7.《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  8.《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中发[1991]12号);  9.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工[号)。  10. 《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安置审批工作若干规定》  附件1
关于加强部级干部逝世讣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办秘函〔2005〕6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部级干部逝世讣告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现职副部级以上干部逝世后,部门办公厅(室)要及时将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送国务院值班室。  二、现已离退休但关系仍在国务院部门的副部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关系所在部门办公厅(室)要及时将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送国务院值班室。  三、曾在国务院部门担任过副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目前关系在中央企业的干部逝世后,国资委办公厅要及时将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各部门办公厅(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部级干部逝世讣告及有关情况的报送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200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4〕37号  日)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附件3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1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也括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去世的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无工作、无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300元。  二、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北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四、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国人工212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1)国管财字7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
殡葬管理条例(日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 耕地、林地;  (二)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 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85号  (日)]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 (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作餐标准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15元 (单位开支14元,就餐者个人交纳1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 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二) 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补助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6元。  三、夜餐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夜餐每人每次补助4元。  四、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元。 五、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植树劳动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  六、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一) 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3元。  (二) 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七、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八、治丧费标准  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九、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日起实行。  附件6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日)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 (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 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 [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 [1992] 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 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 85号) 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 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 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7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 (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 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 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 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 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 (1991) 12号、民优发 (1992) 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 79号、国办发 (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附件8
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日)中发 [199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入民团体党组:  建国以来,我们党所倡导并要求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的以破除迷信、丧事简办、遗体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对于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的进步,产生了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响应。近几年来,党内许多老同志和人民群众就进一步实行丧事改革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去年,中央向党内转发的中央顾问委员会27位老同志《关于取消向遗体告别仪式的建议》,得到了全党同志的拥护。徐向前、蔡畅、李一氓等不少老同志生前都留下后事从简、不搞遗体告别、不开追悼会的遗嘱,为全党作出了榜样。中央高度评价这些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和博大胸怀,并号召全党同志向他们学习。中央认为,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中央要求党和国家高级干部在坚持丧事改革上作全党和全社会的表率。为此,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通知如下:  一、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三、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四、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五、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  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附件9  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  国人工〔号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在北京的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0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 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  2. 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 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安置审批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革命公墓中寄存、合葬或迁出骨灰,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根据京办发(1991)25号文件规定,革命公墓的骨灰存放范围为司局(师)级以上干部(包括工资改革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根据民殡业发(号文件,上述范围具体包括:  (一)副部级、部队副兵团级、革命烈士、日以前(含6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  (二)司局级干部:包括司局级调研员、巡视员和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三)军队干部为师职以上人员,包括师职参谋、干事及享受师职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  (四)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  (五)工资改革前四级以上知识分子、科技人员。  (六)民主党派、统战对象,无上述职务,参照上述范围由统战部批准。  根据京民殡发(1994)11号文件,以国务院(政务院)总理名义聘任的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其逝世后骨灰存入革命公墓骨灰墙,按司(局)级干部待遇办理业务手续。  第三条 审批时,应提交相应的审批材料:  (一)副部级或大军区副职以上干部,应交中组部、总政治部或统战部的批件。  (二)司局级干部,应交干部任免表或待遇审批表。  (三)师级干部,应交任职命令或待遇审批表。  (四)工资改革前的行政14级或技术4级以上的干部,应交任免表或升级表。  (五)老红军(日前参加革命),应交干部履历表。  (六)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研究员,应交任命件或聘任书。  (七)革命烈士,应交烈士证书。  (八)相当于地师级的民主党派人士、统战对象,参照有关范围办理,应交任命件。  (九)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劳模,应交相应证书及文件,参照司(局)级干部办理。  第四条 审批材料应提交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时应将原件中的内容和签章复印清楚。  原件由单位保管的,复印件应加盖存档单位印章、填写存档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多页或跨页复印,各页之间还应骑缝加盖存档单位印章。  原件由个人保管的,审批时应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每页复印件应有原件保管人签章。  原件丢失无从查找的,应由原件的最终批准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办理寄存审批,应以亡人原服务机关为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级别应为司局(师)级以上。亡人原服务机关级别低于司局(师)级的,应以其符合司局(师)级条件的上级机关为申请单位。上述各单位应分别在该亡人的申办表格上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同一亡人的骨灰迁出审批申请单位应与寄存审批申请单位一致。  申请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而不存在时,以其继承单位或上级单位为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认真履行如下责任:  (一)审核并确定申办表格上所填亡人和申办家属信息的完整、真实;  (二)审核并确定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及亡人生前政治历史情况;  (三)申请将亡人骨灰安放在八宝山革命公墓;  (四)骨灰寄存证遗失需补办时,核实该骨灰证件遗失情况,指定补办后骨灰证件的持证人并明确其与亡人的关系情况,提出具体补办申请;  (五)其他应由申请单位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符合革命公墓骨灰存放范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办理骨灰寄存审批手续。  (一)规范填写的《骨灰寄存申请表》;  (二)相应审批材料;  (三)死亡证明。  已办骨灰寄存审批手续但要求变更审批所定级别的,应按具体情况提交相应审批材料和原申请单位审核意见。  第七条 夫妻双方都属于革命公墓存放范围的,分别办理骨灰寄存手续,在革命公墓按审批所定级别分别安放。需要合葬的,须加办合葬审批手续,在革命公墓骨灰墙或墓地合葬。  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属于革命公墓存放范围的,属于的一方应先行办理骨灰寄存审批手续,另一方再办理骨灰合葬审批手续。在革命公墓骨灰墙或墓地同穴合葬。  办理合葬审批手续,须提交如下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规范填写的《骨灰合葬申请表》;  (二)骨灰寄存证原件;  (三)合葬人死亡证明;  (四)寄存人与合葬人夫妻关系证明;  (五)合葬人生前政治历史情况证明;  (六)申办人个人身份证件。  骨灰合葬审批的申请单位,应为原寄存审批的申请单位、合葬人原服务单位或合葬人生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  第八条 将骨灰迁出革命公墓,须提供如下材料各一式一份,办理迁出审批手续:  (一)规范填写的《骨灰迁出申请表》;  (二)骨灰寄存证原件;  (三)申办人个人身份证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相关审批手续。已将骨灰存入革命公墓的,申请单位或亡人家属应在3个月内将其一次全部迁出。  (一)申请单位要求或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强制迁出的。  (二)弄虚作假取得审批同意的。  第十条 骨灰迁出时,应将其它所有安放物品及不属于革命公墓骨灰存放范围的合葬人一并迁出,安放位置不予保留。  骨灰一经迁出,不得再次申请将其存入革命公墓。  第十一条 下列材料之一,可作死亡证明:1、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3、公证机关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下列材料之一,可作夫妻关系证明: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证明,2、户口本,3、公安机关证明,4、公证机关公证书,5、申请单位证明。  下列材料之一,可作亡人生前政治历史情况证明:1、申请单位证明,2、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更新时间: 14:54:28 浏览次数:1237
热线电话:(86)021- 传真:(86)021-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博企业?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陕西土葬视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