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谅解要李天一被判多少年年

吕振清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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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清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高爱民,女,40岁。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卫,男,44岁。被告人吕振清,男,48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逮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振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高爱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爱民的委托代理人田慧卿、王占卫,被告人吕振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3时左右,被害人高爱民与其丈夫王占卫前往拉架时,吕振清持火钳不慎将被害人高爱民的右眼致伤。后经洛龙分局法医鉴定,高爱民所受损伤为重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振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应依法从重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吕振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付能力,经本院主持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经审理查明:日23时左右,被告人吕振清与其妻杨喜泉因家庭纠纷引起厮打,被害人高爱民与其丈夫王占卫前往拉架时,被告人吕振清持火钳不慎将被害人高爱民的右眼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爱民外伤致右眼球萎缩、视物不能,所受损伤为重伤。后经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爱民的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另查明,在被害人高爱民住院期间被告人吕振清已支付医疗费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振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高爱民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振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于法有据,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振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吕振清赔偿被害人高爱民经济损失共计元(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且包括已支付的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段巧枝&&&&&&&&&&&&&&&&&&&&&&&&&&&&&&&&&&&&&&&&&&&&&&&&&&审 判 员:肖跃龙&&&&&&&&&&&&&&&&&&&&&&&&&&&&&&&&&&&&&&&&&&&&&&&&&&代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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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费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日经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法亮,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法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女儿陈某某外出饮酒,遂在其家中教育,并用木棍进行殴打。途径其家的本村陈某丙听见吵闹声后到陈某甲家中劝架,并阻止陈某甲殴打陈某某。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继续用木棍殴打陈某某时,不慎打到其身后的陈某丙左眼处,致陈某丙视网膜损伤,左眼盲目三级,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丙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得到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乙、赵某的证言;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后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辛月华
审 判 员  杨宗锋
人民陪审员  李文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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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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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穰东镇曾家村。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日出生于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穰东镇曾家村。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年六月一日作出(2000)邓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房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房新亭、房新海、房玉如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房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陈道玉、余家园、贺小会证实,事后听王某和房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已支付的费用)。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赔偿少,还需进一步治疗费用。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持异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上诉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了两人生气后,王某自焚,其用被子灭火的过程,且与现场目击证人房文宁、房新海、房玉如证言证实的王某自焚后从屋内出来,房某某用被子灭火的情节相一致。证人陈道玉、余家园、贺小会亦证实事后听王某、房某某说两人因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王某亦有陈述在卷佐证。综上,被告人房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后,没有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从而造成王某自焚被烧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某上诉称:“赔偿少,还需进一步治疗费用”的理由,经查,王某被烧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一审法院判赔王某10000元并无不当。所需进一步治疗费用等,因没有赔偿依据,待治疗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后,本应有效控制火种,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从而造成王某自焚烧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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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1、致他人受到伤害而且是重伤害,是故失,而非故意;
2、有受重伤害的事实,且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致人重伤罪的量刑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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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案例
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
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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