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导致赔偿追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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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摘要: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00五年..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复。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仲裁案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_百度知道
仲裁案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就是合法的。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打赢了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什么样的赔偿,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要申请人担保,而单位面临倒闭。比如一家小单位拖欠工资。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付什么样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打输了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应财产保全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提问者采纳
譬如拖欠的工资等)广东胡律师;3:1,即使不申请,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家小单位拖欠工资?---申请人劳动仲裁在书面申请仲裁的相关赔偿(譬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而单位面临倒闭、劳动仲裁案打输了申请人要赔偿应财产保全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破产单位也是要先安顿好员工的工资后再进行基他、什么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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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定要追究责任。而财产保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要赔偿的话,不用太怕担责任,法院是保全令的发出部门,这仅一种法律手续而已,无论官司输赢单位一旦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让法院发财产保全一般不容易,劳动者就有可以向所在区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申请人来讲。另,法院应该首先担负事实不清盲目发出保全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GOD BLESS U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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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现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 &一、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 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依据民诉讼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 &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 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
&&&&&& (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 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提出保全措施。
&&&&&&&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提出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头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二)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申请主体是否合格;<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
&&&&&& (三)提供担保。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 &(四)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必须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小时内作出裁定。
&&&&&& (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
&&&& &&(六)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和原因。<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未起诉。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日届满,申请人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有价证券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 &五、人民法院依职权行使财产保全的条件
&&&&&&& 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是指财产保全裁定在何时、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 (一)时间效力。依据民诉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原因出现,财产保全裁定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 (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后,必须依照裁定的内容执行。<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不但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协助执行。<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财产保全措施;(<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未经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财产保全裁定不得随意更改;(<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已经被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依法不得重复保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 七、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 依照民诉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依据司法解释,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 &&所以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保全时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一旦出现失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就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这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力的制裁。
&&&&&&&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慎重,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八、涉外财产保全
&&&&&&& 涉外财产保全适用于上述规定,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 九、什么叫先予执行
&&&&&&&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是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前,因客观情况需要,为解决燃眉之急,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 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主体多系老、弱、幼、小,一般地说他们都有待于义务主体的主动扶持,否则生活无以维持,往往需要先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
&&&&&&& 追索抚恤金的案件,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应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所产生的案件。这类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不仅有益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也有益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精神的进一步落实。
&&&&&&& 追索医疗费用案件的先予执行。有一些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疗,急需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不先予执行就会贻误治疗时机,可以先予执行。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矛盾的激化。
&&&&&&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直接关系到原告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故可以先予执行。
&&&&&&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类案件主要有:<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等。
&&&&&& &十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所争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诉讼,且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
&&&&&&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案件未审理前凭基本的社会经验就可以判断原告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告是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且原、被告不存在对等给付问题。
&&&&&& (三)不先予执行就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能力。
&&&&&&&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先予执行。
&&&&&&& 十二、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 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根据,并提供对方当事人有先予履行能力的情况。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要提供担保,对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 十三、先予执行的时间规定
&&&&&&& 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 十四、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 (一)时间效力。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 &(二)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当事人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
&&&&&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span style="line-height: 220%; color: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 十五、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
&&&&&&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一)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赔偿;
&&&&&& (二)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 (三)申请人拒不返还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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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律师,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张翼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一大型上市公司和某外资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参与过股份、证券及投、融资业务,具有管理大型企
作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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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把握&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对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一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入手,系统分析了对该类特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高的司法借鉴价值。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要求申请人赔偿的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院(2007)利民初字第791号(日)
:东营市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
:王玉刚。
  日,原告东营市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供方)与东营市银龙水泥加工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约定需方购买供方20万吨水泥生产线全部设备,合同标的额为1 532 244元。该合同主要条款有:&设备拆卸前需方预付设备总额的30%&,&设备安装后,达到设计能力之日,付至设备总额的80%&,&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开始拆卸,4个月内安装完毕&,&供方如不能按期将设备运至需方指定地点,承担30%,需方如不能按期,承担违约金30%&。
  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同雯与王玉刚、东营市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股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王玉刚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的水泥生产设备一宗。利津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日作出裁定,就地查封绿源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球磨机一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三台,同时允许该公司正常使用以上设备,但禁止其变卖、隐匿、毁损。
  法院后,绿源水泥有限公司及银龙公司均没有对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
  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股东权纠纷,判令王玉刚向刘同雯支付股权转让金9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99 000元,判令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不承担。王玉刚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王玉刚均没有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2007)利民保字第8号保全裁定书已于日失去法律效力。
  因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违约,日,绿源水泥有限公司向银龙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从保全裁定作出后至日,所查封的设备一直在进行生产经营。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在该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中,可以认定被告王玉刚申请保全的主体错误。本案需要处理的问题:一是被告在申请保全时主观上是否明知原告与银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即是否有侵害原告合同利益的故意?二是该保全申请与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是否有侵害合同利益的故意。被告在2006年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被告认为原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人公司,应当对支付股权转让金承担支付责任。而根据查明,原告是有限公司而非一人公司,据此本院判令原告不承担责任。但可以认定,被告将原告列为诉讼主观上没有滥用诉权,仅是对事实认识错误。被告提起诉前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并无恶意保全之目的。如被告知道原告与银龙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与申请查封设备程序繁琐、权利实现漫长相比,显然会申请保全合同的价款。另外,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作为很难了解原告的交易情况。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合同利益之故意。
  关于被告申请保全与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原告遭受经济损失40万元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的。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法院下达裁定查封合同标的物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复议,并完全可以通过复议由法院保全合同价款而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有进行复议。可以认定,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其违约,也是其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
  其次,被告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原告遭受经济损失40万元的条件,而非原因。
  最后,被告的错误申请行为不是适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申请保全的行为虽然对原告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妨碍,但被告并无侵害原告合同利益之故意,其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40万元的经济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东营市绿源水泥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该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何种情况才算申请有错误?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法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不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
  笔者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追究申请人的,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被告因申请保全的主体错误造成原告受到经济损失,事实清楚,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对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其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但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考察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被告申请保全主体错误是被告遭受损失的条件,而非原因,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进行复议,被告的错误申请只是为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提供了条件,而不是原因。同时该条件不是不可缺条件,即被告的申请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相同的结果,其行为对原告遭受损失只是提供了一般条件,非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而不构成相当因果关系。其次,原告遭受经济损失40万元的原因,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在法院下达裁定查封合同标的物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复议,并完全可以通过复议由法院保全合同价款而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有进行复议。可以认定,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其违约,也是其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第三,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故意,被告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股东权纠纷中隐匿、转移财产,并无恶意保全之目的,如被告知道原告与银龙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与申请查封设备程序繁琐、权利实现漫长相比,显然会申请保全合同的价款。另外,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作为第三人很难了解原告的交易情况。可以认为,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合同利益之故意。
  综上,被告虽申请保全错误,但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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