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支付宝存在安全风险险会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2〕318号),求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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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禾牌白米醋连续两年登国家质监总局质检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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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广州质监公布今年15类食品抽检结果,两批次花生油含强致癌物——黄曲霉毒素B1超标,双禾牌精制白米醋酸项目不合格。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双禾牌白米醋已经连续两年登国家质监总局质检黑榜。去年10月,生产“双禾牌”精制白米醋的广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已被质监部门勒令停产。记者了解到,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停产前生产的。
  两批次散装花生油 检出强致癌物
  昨日,广州市质监局官网公布了今年广州市生产领域15类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其中,糖果制品、速冻食品、蜜饯等产品均全部合格。
  据了解,在家庭日常使用较多的食用植物油方面,共抽取了30家企业的40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38批次,合格率为95.0%。有两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1,它们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靓油坊花生油厂生产的土法压榨优质花生油(1.8L/瓶,)和广州市增城恒健油厂生产的花生油(称量销售,)。
  黄曲霉毒素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其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其中B1最危险。质监部门表示,土法压榨花生油的工艺相对比较简单,因传统工艺没有经过吸附、皂化、脱色等精炼工艺除毒,会导致黄曲霉毒素B1直接从原料带入到成品中。
  双禾牌不合格白米醋 为停产前生产
  值得一提的是,在食醋产品方面,共抽取了17家企业的24批次产品。唯一一批次不合格的是广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禾牌”精制白米醋(500ml/瓶,)。
  记者了解到,这是双禾牌食醋连续第三年检出不合格。2011年,增城市石滩镇禾丰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双禾牌”精制白米醋(500mL/瓶,)在国家质监总局抽检中不合格。2012年,质监总局再次发现广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禾牌”精制白米醋(500mL/瓶,)抽检不合格。而连续3次的问题都是作为有效成分的总酸含量过低,即是食醋的酸度不够,100ml食醋中原醋含量达不到2.5克。
  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2012年第1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广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勒令停产。被勒令停产企业为何还有产品检出不合格?对此,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证实,该企业确实在2011年、2012年两次国检中不合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检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就要启动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广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企业启动吊销许可证程序,并将相关请示提请省质监局。日广东省质监局批复同意对该公司进行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停产,生产设备和厂房均被拆除。据了解,本次抽查出的不合格食醋生产日期是日——在吊销许可证之前。
(编辑:汤云佩)作者: 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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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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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2014年第99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
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智利鲜食鳄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智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智利鳄梨进口。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014年9月15日
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鳄梨果实,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以下简称鳄梨。英文名:Avocado。
三、允许的产地
除第五大区和首都区以外的智利其他地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鳄梨果园、包装厂均须在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注册,由中智双方共同批准。智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
(二)芭蕉蚧 Hemiberlesia lataniae&& 。&
(三)桂花栉圆盾蚧 Hemiberlesia rapax。&& &&&&& &&
(四)拟长尾粉蚧 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五)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 &
(六)象甲 Naupactus xanthographus。
(七)玫瑰短喙象 Pantomorus cervinus& 。&&&&
(八)樟小爪螨 Oligonychus yothersi。& &
(九)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我国关注的病虫害监测、必要的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SAG批准并提供给AQSIQ。
2.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对我国具有检疫重要性的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AQSIQ提供。SAG和AQSIQ检疫官员可以获得这些记录进行监管。出口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须由各公司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实施,特别关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针对蚧虫、象虫及樟小爪螨,须进行果园监测,特别是在枝干、茎和叶部,观察有无成虫。如在监测中发现以上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用生物或药剂防治措施。
4. 针对大丽花轮枝孢,须进行果园监测。对于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须送实验室检测。有必要时,实施化学药剂防治。
5. 为避免农药残留,对施药防治的鳄梨,在出口前要应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符合农药残留限量后方可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 鳄梨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AG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在果实挑选和包装过程中,鳄梨须经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发现该类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停止出口,同时立即报告SAG。
(三)包装要求。
1. 鳄梨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好的鳄梨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 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区、市或县)、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及出口商。
3.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开始出口的两年内,SAG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鳄梨进行抽样检查, 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数降为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
2. SAG在植物检验检疫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SAG或SAG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AQSIQ或我国入境口岸C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SAG或SAG授权人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鳄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口鳄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
2. 智利鳄梨将允许从所有AQSIQ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口。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
(二)如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鳄梨不准入境。
(三)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和包装厂,该批鳄梨将不准入境。
(四)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运或销毁。同时,AQSIQ将立即向SAG通报,要求暂停智利向中国出口鳄梨。SAG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AQSIQ将根据对SAG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五)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运、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AQSIQ将这些情况通报SAG,SAG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六)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智利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AG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鳄梨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鳄梨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td width="2" background="http://www./images/12bg_mid_r.gi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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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
2013年第143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
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8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 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 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
1. 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 卫生处理的效果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或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及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严格抓好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安全。要积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业务培训,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经质检总局评审通过的药品、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辖区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和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分析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
2. 《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3. 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4. 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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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今日水素”外包装上注明产品为“健康辅助食品”该胶囊除了标注来自日本外,并无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人民网南京7月11日电 (朱殿平)家住南京市鼓楼区82岁的退休职工王立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花13440元买来的号称可治百病的“神药”没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向销售商申请退货也遭到拒绝。对此,经销商南京全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辩称因为是进口产品,无需再经过国内相关批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都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确认,该公司售卖未经批准的产品已涉嫌违法,建议消费者保留证据,向食药监部门投诉。消费者投诉:万元买来“健康辅助食品”无批准文号2014年5月,王立收到了一份“《氢的革命》健康书籍赠读感恩答谢会”邀请函,邀请函称可在现场领取健康礼品,并要求其夫妻二人同行。在这场“答谢会”上,主办方给他推介一种日本产的“今日水素”产品,据称可治疗高血压、胃病、肿瘤,且对其患有的耳聋等疾病疗效显著。他说,当时主办方采取了“三对一”的服务,三名工作人员围着老夫妻俩宣传该产品。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老人可选择三种购买套餐,分别需5万多元、3万多元和1万多元。除了现场热情推介,工作人员还推出了很多“贴心服务”。当老人表示自己并没有带钱时,工作人员称可以送货上门,再陪老人去银行取款付账。随后,工作人员直接搬来了13440元的“今日水素”胶囊,并将王立及其老伴送上出租车,一路护送到家、取款交货。“他们完全就是马不停蹄、步步紧逼,一个劲地让我们买产品。”王立回忆。按照该产品宣传单上的说法,“今日水素”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白内障等有很好的保健治疗作用,并附上了诸多患者服用产品后病情好转的案例。但王立把保健品带回家细细察看后却发现,“今日水素”外包装上除了标注该胶囊来自日本外,其中文标识上只写“健康辅助食品”,配料一栏只有“天然珊瑚提取物”,并无任何保健食品标志、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随后,他致电产品销售方南京全人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公司回应:进口产品无需国内批准文号南京全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所售的“今日水素”为进口产品,无需国内相关批准。“我们有海关的批文、文号等,进口东西用不着中国‘蓝帽子’(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并反问记者:“那还应该具备什么东西呢?”对于王立质疑该产品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刘颖称“他(王立)根本就不懂”,并改口称“今日水素”为机能食品。如果只是食品,为何在宣传中称可治疗各种疾病呢?刘颖说:“现在所有保健品都是这么宣传的,对各种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根据“今日水素”胶囊外包装上的标示,其国内经销商为上海全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记者随后致电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一位工作人员也称他们所售的是机能食品,“是保健品的一类”,含有富氢等,可抗氧化、抗自由基,能够渗透到细胞当中,“可以治病但又不是药物,对身体各方面都有好处”。对方表示,产品已经通过了国际FDA认证,“因为不是国内生产的,不一定非要戴上‘蓝帽子’,这不是增加成本吗?”该工作人员还反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就是好的吗?”江苏省食药监局:售卖无批准文号产品或已违法对于南京全人科技有限公司所宣称的进口产品无需相关批文的说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很直接给予了否认:“没有批准文号就不能在国内买卖,否则就是违法的。”该负责人介绍,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都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包括进口保健食品,海关主要查验的是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问题。《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改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此外,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会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号)规定,未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特殊剂型食品(指胶囊、片剂及口服液类食品),应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口这类产品时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应该说这是一个骗局,是违法的。”江苏省食药监局建议,消费者可持发票等证据,拨打“1231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接到相关投诉后,江苏省药监局会将情况交给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有关此事进展,人民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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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领导与质检总局领导共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拧成一股绳共同推动安全生产 支树平杨栋梁刘平均王德学出席座谈会
&&& &8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到国家质检总局,就共同肩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座谈。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副局长刘平均,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出席座谈会。
&&& 座谈会上,支树平首先介绍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整体情况。他说,自成立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一直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而努力。我们把质检的主要工作概括为12个字: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安全是质量工作中最重要的,质检部门始终把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质检工作主要涉及“三大安全”:食品安全、国门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前不久,全系统召开了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座谈会,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特种设备近年的监管情况来看,呈现出设备数量越来越多、事故率缓慢下降的趋势。今年,总局特种设备局还荣获国务院安委办授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称号。成绩的取得,既得益于国务院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也得益于安监总局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
&&& 刘平均介绍了国家质检总局在烟花爆竹生产质量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9次产品质量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提出了发挥烟花爆竹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等三项建议;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管,采取了分类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等措施;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将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和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等专项活动,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出台,并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改革,加大对特种设备未知领域的研判和鉴定。
&&&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十二字方针”内涵丰富,符合科学发展观。他说,国家质检总局对“三大安全”的监管成效显著,值得学习,并对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杨栋梁强调,虽然目前全国的安全形势整体平稳,呈现出持续好转的态势,但监管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隐患还很突出,安全基础工作还很薄弱。他表示,安监总局将与质检总局加强沟通联系,齐抓共管,积极主动配合质检总局继续抓好“三大安全”,并全力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早日出台,希望两部门拧成一股绳共同推动安全生产。
&&& 王德学也就如何更好地加强两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 国家质检总局两委、部分司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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