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打的怎么查公司印章真假公章能不能鉴定真伪?

律师在日常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印章虚假的情况,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样证明印章是假的呢?大多数人立即想到的是鉴定,但是鉴定需要垫付鉴定费,并且诉讼周期也长。有时候通过鉴定,也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效果,也就是不能证明我们想要证明的事项。那么遇到假的印章,我们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以自己办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说明不用鉴定,也可以证实印章是伪造的,进而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我作为湖北某建设公司(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该公司与某租赁站(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办理。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我发现:原告某租赁站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的“湖北某建设公司”公章与被告的公章不一样。我马上将被告的真实公章图样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的公章图样进行比对,凭肉眼就可以看出,两者明显不一致,详情如下:1、被告的真实公章没有数字;《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湖北某建设公司”印章有数字。2、被告真实公章的文字位置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湖北某建设公司”印章文字的位置明显不一致。我用肉眼就可以看出《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湖北某建设公司”公章属于伪造。另据核实,被告与原告某租赁站没有案涉合同中的交易事项。 由于经手人熊某某也来到了法庭,我当即手写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向法庭申请熊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同意被告的申请(有的法院要求必须在开庭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有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同意作证申请)。在被告质证阶段,我提出的质证意见为:《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湖北某建设公司”的公章是假的,并且经手人熊某某既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告的员工,更没有取得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即熊某某的行为不是职务代理,也不是委托代理。案涉的项目不是由被告公司承建。通过前述事实足以说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与原告某租赁站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在被告举证阶段,证人熊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该《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其为经手人,并证明该印章并非被告公司的公章,而是其私自刻制的。庭审结束后,被告用邮政快递向法庭邮寄了最近5年,被告与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被告长期使用的真实公章图样情况。通过证人熊某某出庭作证,并结合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充分证实《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案涉租赁合同经手人熊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此,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租赁站的起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结:印章的真假不一定要启动鉴定程序,才能证实。如果通过其他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等)足以证明印章是假的,就应优先采用其他举证方式证明。一定要多用客观证据,多用书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样的证据法官也很容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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