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男方索要分割巨额财产夫妻之间构成敲诈勒索吗吗?

夫妻之间都能适用强奸罪,为何不能适用敲诈勒索罪?先看看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注释书》上的观点:1.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要挟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形式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时间上,既可以是迫使其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关键的争议点在于:翟欣欣是在离婚协议签署的过程中,以揭发苏涉嫌违法犯罪相要挟,使苏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最终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占有苏的财物。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认定为敲诈勒索?海淀区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对此,海淀区检察院以立案监督和批准逮捕予以了明确。他们认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之所以能够成功立案并转入刑事程序,民事判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之前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翟欣欣为了在离婚中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而且这种胁迫是造成苏自杀的重要因素。而且认为这种胁迫具有一定违法性。一方面翟欣欣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苏享茂的遗书和聊天记录来看,他们的婚姻建立在虚荣和贪婪的动机上,翟欣欣并没有真心爱他,只是为了从他那里获取金钱和房产。离婚后,翟欣欣不停地向苏享茂索要巨额赔偿,甚至威胁他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以揭发他的税务问题和公司运营问题为手段。这些行为表明,她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苏享茂的财物,而不是基于合理的利益或情感纠纷。而两人结婚时间非常短,翟欣欣所要求的这些财产均不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翟欣欣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根据苏享茂的遗书和聊天记录,翟欣欣多次以揭发他个人逃税和公司偷偷运营等问题为手段,逼迫他支付1000万元现金和海南的房产作为赔偿。这种做法就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对苏享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施加压力,迫使他交出财物。只有有上述两方面的证据,翟欣欣的敲诈勒索罪就能成立。至于夫妻之间离婚时争夺共同财产能否适用敲诈勒索?本法师助理(coding_lawyer)认为得分情况区别对待。一是要看所争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争取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二是看所要求的共同财产分配比例。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偶尔分得多达70%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但如果有一方要求分得80%、90%,甚至要求独占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权利范围,涉嫌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胁迫手段,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三是要看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带有胁迫性质。如果采用的是行为达不到威胁和要挟的程序,不通达到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不能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或产生压力,只是一些轻微的威胁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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