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未再娶死亡现在离婚财产怎么算分?


导语:看长安十二时辰,唐朝妇女能离婚吗?财产如何分配,寡妇获取财产有如下途径,嫁资自己独有。
近期热播的《长安十二时辰》将观众的目光带到了我国最强盛朝代唐朝,剧中有一个配角小人物元载,为了让自己飞黄腾达,总是想娶一个富家女子,甚至把目光盯在了离过婚的女人身上。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唐朝当时社会风气那么开放吗?唐朝女子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白头偕老,从一而终,难道是随便说说吗?唐朝妇女让离婚吗?笔者通过本篇文章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
从古至今,保持稳定婚姻关系是历代社会所追求的,然而,离婚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实早在唐之前,就有许可离婚的主张。在唐之前,虽然在道德上以“终身不改”,“白头皆老”为婚姻的至高境遇,但是在法律和具体实践中,并不禁止婚姻的解除。例如,汉景帝的王夫人,汉武帝的母亲,就是一个离异的妇女,她与前夫还生一个女儿,可见,在汉武帝推崇独尊儒术之前,汉朝并不太重视贞操观念,对离过婚的女人也没有特别的歧视。
《春秋》记载“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
由上文资料可知,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离婚现象是司空见惯的,不仅在贵族阶层,在民间离婚的女子也很多,女子甚至嫁人两三次都不是新鲜事了。春秋时期为什么会对离婚采取这种态度呢?
其主要受天人契合的思想,在这个思想中,“自然之天”是动态并不是静止的,与此相对应的人际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变的。在天人契合的思想中,把夫妻关系的本质归结为“义”,一旦不存在“义”了,离婚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列女传》
除了受“义”字影响外,婚姻还必须服从宗法,服从家族利益,夫妻关系虽然是国家之始,但如果出现阻碍家庭和睦,子孙繁育,血统纯正或者破坏双方家族的关系时,离婚也成为必要的一件事。
很多人都认为,在唐朝以前离婚是男子所拥有的特权,即使在解除婚姻关系中,男子是占主导地位的,女子只能被动地接受离婚的后果,在这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对于婚姻解除问题上,主要体现在“出妻”(休妻、去妇、弃妇)方式。它的理论根据现在听起来很可笑,竟然是源于阴阳学说。
“夫为阳,妻为阴”“夫为天,妻为地”“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可弃妻子,而妻子不能弃丈夫。
在唐朝以前,丈夫要单方面解除婚姻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那就是妻子必须存在过错,当然这种过错都是以男权思想为标准的,比如“七出”“三不出”;具体都有哪七出,三不出呢?
一出: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对于嫁到夫家的儿媳妇,传统的礼教极端注重和强调孝顺公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违背了基本妇德,无论她多么优秀,都配不上自己的丈夫,就应该休妻;儿子在处理夫妻关系是必须以公婆思想为准,公婆认为好的,即使夫妻感情不和,也要厮守终身;反之,如果公婆认为媳妇不好,即使夫妻感情牢固,儿子也必须将她休掉。
在唐朝以前的历史上,儿子为了孝顺,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事例并不少见;《后汉书》记载,鲍永的妻子曾辱骂母亲,鲍永为孝顺母亲,仅就这件小事,而将妻子休了。《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丈夫焦仲卿情深意长,仅因为婆母不喜欢,就被怯弱的丈夫休掉。
二出,无子,为其绝世也;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上事宗庙,下继后世,也就是说传宗接代是其最主要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婚后不能生育儿子,就会认为使夫家“绝世”,这种理由出妻是理所当然的。
《东观汉记》记载,东汉应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
许敬与应顺是同乡好友,尽管家里很穷,但是妻子没生儿子,双亲年事已高,认为没生出孩子是妻子的毛病,于是让应顺休妻令娶。汉武帝之所以能够被立为太子当上皇帝,都是陈阿娇和馆陶长公主一手促成的,然而就是因为陈阿娇没有生育子女,而被汉武帝废黜,由此,可见,妇女不生育子女被休妻,就连古代皇族也不可避免。
三出,淫,为其乱族也,这一条非常好理解,类似于现在的婚内出轨,在古代若妻子不守贞操,与外面男子私通,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过,古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基本妇德,而且有可能影响男方家族宗嗣血缘的纯正,遇到这种情况大都被丈夫遗弃,这种事例在历史上是非常多见的,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出,妒,为其乱家也,古代的“男尊女卑”的社会种,女子嫉妒不仅有损男人的尊严,也是“乱家”的根源。这种“妒”在现在来说不算什么事,甚至都不违反道德,但传统礼教上却极力宣扬妇女的“不妒”之德,将其上升到宗法的高度。
五出,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如果妻子有“恶疾”无法和丈夫一起共同祭祀祖先,显然不符合传统礼教的婚姻标准,在这种情况,丈夫可以休妻。
六出,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妻子好口舌是非,影响家庭和睦,也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因此,在古代为人妻者必须语言得体,不该说的一句都不多说。
七出,盗窃,为其反义也,这个比较好理解,盗窃在现在也是属于犯罪,在古代盗窃不仅是一种恶行,更是因为古代大家族中,财产是共有的,妻子盗窃会对家族造成危害,所以必须休掉。
这七出是封建礼制对为人妻妇女的道德极高要求,只考虑到了维护男人的夫权,并没对妇女主动离婚提出要求,但是,古代为了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防止社会秩序混乱,对男子离婚决定权加以制约,在周代时,又提出了三不出,即丈夫在婚前靠女方供养,或者结婚时妻子把财产都带来当嫁妆,妻子离婚时又无家可归,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公羊传》“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妻子与丈夫一起服过三年之丧,对公婆有大孝行为的,可以不休妻;娶妻子的时候,丈夫贫穷的,婚后生活变富贵的,不能休妻。这就是所谓的“不忘恩”“不背德”“不穷穷”。
我们再来了解下唐朝妇女婚姻自主状况?唐朝妇女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离婚?
《开元天宝遗事》记载“李林甫女六人,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有一小窗,饰以杂宝,幔以绛纱。常日使六女坐于窗中,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太平广记》记载唐朝妇女为自己择夫之事“聂隐娘者,唐贞元中,魏博大将聂锋之女也,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父不敢不从,遂嫁之。”
通过以上事例可知,唐朝婚姻自主性较高,某些室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选择自己结婚对象。
唐朝妇女虽然在婚姻选择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完全自主的,是在一定门当户对的基础上加以选择的,遇到比较开明的父母会尊重女儿的意见,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她们的选择。
唐朝妇女的离婚制度,共分三种形式,除了以上所讲的“七出”外,还有官府断离和离制度。
官府断离:
1.禁为婚妄冒,在唐朝婚配礼仪中必须有媒人作保,男女在订婚时应当签个婚书,按约行事,不得欺骗,如果男方或女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比如年龄、身份、身体状态,或者以次充好,假冒顶替等行为,就是故意欺骗,与婚书约定不符,即为妄冒为婚,官府就可以按照唐律来采取民事或刑事手段处理。如遇到已婚的,则官府强制其离异。
2.禁有妻更娶
《唐律疏议》关于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律规定一夫只能娶一妻,若有妻子再娶就犯重婚罪,男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采取欺骗手段而犯重婚罪的,罪加一等;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处罚,但仍需离异。我们要分清唐朝的一夫一妻制,妻子是礼法意义上的妻子,并不是小妾。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一妻多妾制。这主要是因为,封建宗法比较重视嫡出和庶出之别,因为这涉及到爵位和财富的继承。
3. 禁止同姓为婚
按照《唐律·户婚律》,具体规定为亲属不婚,即五服内亲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和外姻无服的亲属,尊卑之间不得结婚;禁娶同父异母的妹妹,禁娶妻前夫之女;禁止娶曾为袒免亲之妻,袒免亲是指五服之外的亲属。唐律非常重视同姓不婚这传统伦理,也是出于对婚姻生子血统纯正的考虑。
4.禁娶亲属妻妾
唐朝虽然很开放,却也是一个极端重视伦常的社会,妇女与夫家亲属之间绝对不允许联姻的,即使她丈夫已死,也不能嫁给夫家亲属,只能改嫁外姓,否则要治罪,即使成婚的也要强制离异。不过这种禁忌,仅限于夫家同宗亲属,在外姻中并没有加以限制;在唐代特别是在农村,百姓家贫无力筹办婚资的情况下,兄收弟妻,弟收兄嫂还是很普遍。
5. 禁良贱为婚
《唐律》记载,“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正还之。”
在等级森严的唐朝社会,为了维护礼教和国家统治秩序,不允许以良贱为婚,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则要对主人进行惩罚,并强制离婚。
6.禁临临官娶临临女
在唐朝,禁止临临官娶临临女为妻妾,除此之外,临临官与部下的婚姻,临临官与百姓的婚姻规定很严格的,并不是能随便联姻的。
义绝制度:
义绝是指丈夫对妻子及家族,或者妻子对丈夫及家族有严重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朝廷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夫妻离婚。
《唐律疏议》记载“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
唐朝对义绝离婚的规定非常具体化,在大多数情形下,凡符义绝条件这,夫妇就必须离异,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这是一种经官司判断的离婚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法律后果。
七出制度:
唐朝的七出制度,与唐朝之前七出制度,没有本质的变化,只是顺序发生了变化;笔者在前面的文章已经讲了,唐朝七出制度主要有:一无子,二淫佚 ,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在唐律中,将“无子去”上升为第一位,可以看出唐朝更加重视婚姻的传宗接代功能;对无子出妻的年龄限制也有了明文规定,女子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并且长期不育,丈夫才可以休妻,若未到绝育期,丈夫是不能随意对妻子提出离异的。
和离制度:
《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夫妻感情不和,两不厢情愿者,可以离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可以共同提出离婚,这比“七出”制度要进步得多,“七出”制度只能有男子提出离婚,女子是被动的。和离制度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是以父母做主为前提的;但唐律对于女子提出的和离,在某种条件下也是合情合理的照顾,刘荣女方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人照顾;丈夫身患“心疾”等精神性的严重疾病;丈夫离家出走,长期杳无音讯的;丈夫死亡后,妻服丧期已满的,均可提出离异。
综上所述,唐朝离婚制度有官府断离,七出制度,和离制度,特别是和离制度对女权有了更进一步的维护,在夫妻共同意愿下,在双方父母做主下,妇女还是能够平和实现离婚的。
我们再回到文章前面的话题,如果富家女子离婚,能得到多少财产呢?《长安十二时辰》中,一心想攀龙附凤,甚至想娶寡妇的元载能够得到荣华富贵吗?我们来了解一下唐朝守寡及再嫁妇女的财产问题。
唐代妇女相对于其它朝代妇女来说,离婚改嫁,夫死再嫁早已成为平常事了,其贞节观念并未受封建思想的严重约束,特别是唐朝公主们,不以重婚为耻,再嫁,甚至三嫁的也很多,有人统计过,唐代公主重婚者多达三十多人,甚至在民间也不以再嫁为耻。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那就是公主们与平常百姓妇女不同,她们拥有普通妇女所无法企及的财富和权力,所以不能依据唐朝公主们的行径来审视唐朝妇女贞操观念。
综上所述,唐代妇女是允许离婚的,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通过官府断离,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等几种方式进行解除婚姻,去追求自己的真爱。
那么,唐朝守寡和离婚妇女如何获得财产,都有哪些权利呢?笔者通过查询文献,总结如下几点。
1.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
《唐律·户令》记载“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
以上资料表明,若发生财产分割时,无论是不动产还是财物,均有儿子均分,若儿子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遗产;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女,可继承丈夫应分的份额;若丈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其寡妻继承份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
由此看来,在唐朝寡妇无论是有子还是无子,都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
寡妇无子,寡妻为亡夫守志时可“承夫分”,寡妇在没有儿子情况下,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这个是没有异议的。
寡妇有子,继承原则是“子承父分”,亡夫财产全部由儿子直接继承,寡妇没有额外继承夫产的权利,但是寡妇可以管业权来进行支配。我们再来了解下管业权。
2.管业权: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以上文献大意是,当祖父母、父母还健在,子孙另立门户把家族财产据为己有,要受到刑罚的;在同一大家庭中,卑幼者不尊重长辈而私自挪用家族财产的,也要被处罚。由此可见,唐朝的家族财富掌握在家长的手里。
当寡妇处于一个家中“长者”地位时,在有儿子的情况下,她虽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处于家庭中“尊者”地位,作为长者,也是儿子赡养尽孝的对象;所以,在没有寡母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卑幼”的儿子是没有家庭财产处分权的,由此可见,寡母对家产所拥有的权利高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子可以有私有财产,其私有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给予的嫁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也就是说妻子的个人财产(金银珠宝首饰等)不在财产分割范围内,这部分可作为妻子私有财产保留下来,妻子的陪嫁物虽属于夫妻共用,但不属于夫家财产,无论是夫妻和离,还是妻子被休,这这部分财产,妻子仍有可能带回娘家,甚至还出现过,妻子携嫁妆改嫁的现象。
除此之外,对于寡妇的自身财产,娘家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追理”,即无权取回这些嫁妆,由此可见唐代妇女对自己的嫁资和财富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女子能够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力直到宋朝程朱理学的兴起,特别是“三纲五常”的宗法社会对妇女进一步束缚,到了宋代妇女不仅无法支配自己的嫁资,反而这部分嫁资成了夫家财产的一部分。
3.遗嘱权和受赡养权
唐《丧葬令》规定,如果没有儿子的男性户主死亡,其则他所拥有的财产,除去丧葬费用后,剩余的都归女儿所有,如果没有儿子和女儿,那么他的财产归近亲所有,如果没有近亲,那么其遗产收归国有,当然遇到此种极其特殊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情况下,寡妇都能处置财产或获得财产。
如果此人在未亡时,立下遗嘱处分财产,则按遗嘱处分,如果丈夫死前给寡妇留有遗嘱,寡妇还是可以继承财产的。
受赡养权,丈夫死后,寡妇虽然没有完备的财产所有权,但寡妇可以作为事实上的亡夫人格的代表,在家族中处于“尊长”地位,通过管业权管理家产,还可以通过子女赡养的权力得到财产。
综上所述,在唐朝特别是皇室,妇女离婚还是比较常见,也是比较容易的,妇女离婚或者成为寡妇之后,其个人能够通过多种途径拥有财产,除了个人所带去的嫁资和私自财产外,离异女士或寡妇可以通过遗嘱获得,或者通过儿子继承权获得财产的管理权,通过赡养权或“尊长”地位获得财产,所以,长安十二时辰中元载通过娶离异公主、寡妇、或富家女子是可以得到共同财产的。
唐朝女子婚姻制度为什么开放,女子为何有这么大自主性,对财产处置也优于其他任何朝代呢?笔者认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女子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儒家思想束缚性减弱,都有很大关系。
女子自创财富,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人也是一样的,一个人经济能力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他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唐朝女子无论是择婚,再嫁,还是守节,经济因素影响是不可忽略的。
唐朝女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比如参加农业劳动,“夫耕于前,妻锄与后”是唐的最常见的农业劳动景象,除了直接参与农业田间劳动外,女子还可以干很多副业来增加收入,比如进行农业采集,赚来的钱补贴家用。
孟郊《织妇词》“夫是田中郎,妾是田中女,为君秉机杼,不息窗下机”,元稹《织妇词》“蚕神女圣早成丝,今年丝税抽征早”
以上资料,生动描写了唐代妇女参与手工劳动补贴家用,维持生计,交纳官府赋税,可见女子对家庭经济贡献不小。
此外,女子还可以参加商业活动,从事旅店业,交通运输业,小商品业的经营赚取经济利益,养家糊口。
拥有嫁资,唐朝女子的嫁资非常丰厚,往往占到家庭财富的很大比例,在唐代女子嫁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只属于女人的,并且这部分财产不同于宋朝,娘家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追索”。唐代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对这部分财产的自主权,世人婚嫁重视嫁妆,嫁妆的丰厚程度直接决定了妇女婚姻对象选择范围,以及求娶人数,直接影响妇女婚姻自主性。
继承遗产,《宋刑统》记载“已出嫁,令文合得资产”
唐代女子即使出嫁了,也可以继承娘家宗室的遗产,在婆家时,女子离异或者守寡时也可以通过官府断离,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管业权,遗嘱继承等方式获得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妇女在财产支配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繁育子孙的法律影响,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无论是田间耕作,征兵打仗还是修建工程都需要大量的人口,因此,女性繁育后代的职责非常重要,而在古代由于缺乏生理和医学常识,女性往往很小就嫁人,早婚早育能给政府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和税收,因此历代政府十分重视早婚,并规定到了结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就要被处罚,要多交税;并且把婚姻状况作为地方官的政绩之一来考察。
《唐会要》记载“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妇女为了不承担重税,到了一定的年龄会勉强将自己嫁出去,去追求不幸福的婚姻。
笔者认为最为关键就是社会之风影响,唐朝的社会风气和妇女思想都极为开放,历经东汉到初唐的几百年战争后,门阀体制被沉重打击,许多有名望的士族被彻底荡涤,士族所代表的封建礼制规范也受到打击。五胡乱华时期,大量游牧民族进入中原后,将游牧民族思想与中原农耕思想相交流,并且彼此间通婚,更削弱了封建礼制的制约,特别是李氏唐朝皇室还流淌着鲜卑血统,两种民族文化互相影响,使得唐朝社会风气较为开放。
社会风气的开放,使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开放,导致父母对子女婚姻问题上也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妇女思想的开放,女权地位的提高,有唐一朝妇女多次参与政治权利,例如太平公主,韦后,武则天还成为历史上唯一的女皇,使得女性地位空前提高,这使得这个时期的妇女比以往王朝更具社会责任感,更具开拓进取精神,不受拘束的个性,刚强自信,勇于去追求梦想,寻找真爱。
参考文献:《唐会要》、《唐律疏议》、《新唐书》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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