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制作的视频是否有短视频著作权研究

法律主观: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三、侵权行为分类(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9-06 00:22:11圆桌主持:陈宏光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如今方兴未艾的“短视频”,顾名思义以“短”为特点,而且很多是由拍摄者独自完成,并没有复杂的制作过程,那么这样的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用户自行设计拍摄的一系列记录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法院认定是视听作品本案一审法院即认定涉案作品属于录像作品,而二审则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认定该作品属于视听作品。潘轶:关于短视频的性质,在理论与实践上一直存在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争议,尽管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均属于视听表达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二者保护路径并不相同。本案一审法院即认定涉案作品属于录像作品,而二审则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认定该作品属于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在多方面存在差别。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强调对拍摄行为、角度、内容等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录像制品是对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强调对所录制内容的客观记录,对录制对象、时机或角度没有个性化要求。视听作品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是否属于作品,并不在于长短决定是否属于作品,关键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其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和晓科: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司法实践对短视频是否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直有所争议和讨论。2018年的“抖音案”成为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标志性案例。针对该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虽然只有十多秒(近15秒),但不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法院从作者的独立创作和作品的创作性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认为涉案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下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该案中,法院在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尤其注意“独创性”的判断。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构成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作者独立完成,其次是视频内容具有创造性,融入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并且给观众带来了精神享受。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断标准,在新《著作权法》中有了回应和解答。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其中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在该法的第九款兜底条款中,将作品类型拓展到“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因此,决定是否属于作品,关键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其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短视频创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对于新形式视频的可版权性标准,应结合其本身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的价值取向,对于短视频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截长为短,可能涉嫌侵权还有很多短视频作者采用的是“截长为短”的方式制作短视频,最常见的就是将电影、电视剧等现有的作品,剪辑成短视频进行介绍和评论,这样的截长为短有可能涉嫌侵权。李晓茂:还有很多短视频作者采用的是“截长为短”的方式制作短视频,最常见的就是将电影、电视剧等现有的作品,剪辑成短视频进行介绍和评论,这样的截长为短有可能涉嫌侵权。从目前影视剪辑类的短视频来看,有一类是完全复制并传播影视作品片段的短视频,只是原作品片段的整合,其中并未体现短视频制作人的思想,短视频本身并不构成新的作品,并且涉嫌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但也有一些这样的短视频,在原影视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这样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在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至少是有可能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短视频本身也应避免侵权绝大多数短视频是由非影视专业的普通人独自完成的,在视频中,很可能使用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元素,最常见的就是背景音乐。潘轶:除了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我认为短视频本身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短视频是由非影视专业的普通人独自完成的,在视频中,很可能使用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元素,最常见的就是背景音乐。如果短视频只是个人制作,没有商业目的,也没有广泛传播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对他人音乐作品的使用有可能尚不构成侵权。但是在短视频平台,任何人都有可能一夜之间成为网红,视频播放量巨大,各种商业机会也会找上门来,因此,侵权和未侵权的界限是可能轻易被突破的。此外,如果本身已是网红,即便拍摄的短视频并未直接作为广告,但是短视频发布主体有商业活动,那么使用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元素也是可能被认定侵权的。现在有不少具有著作权意识的视频拍摄者,会从音乐版权网站购买音乐来使用,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购买和使用前,也要看清楚合同条款,包括相关音乐使用的时间限制和范围限制。即使是付费购买的音乐,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范围但没有获得新的授权,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记录生活的1分钟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短视频是记录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种方式。当用心创作的短视频内容遭遇侵权时,能否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解答。抖音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并上传至抖音,包括本案权利视频“纸飞猪”。后“ahua”发现快手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上传的短视频“纸飞猪”与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中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是抖音平台运营方,获得了涉案生活记录短视频作者“ahua”的授权。微播公司将快手平台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认为涉案作品属于视听作品,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及合理费用等。整理陈宏光【来源:上海法治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地址:}
时至今日,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被碎片化时间撑起来的:上厕所的时候看一会“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堵车的时候读一点“一分钟了解一本书”;等外卖的时候看一会“综艺cut”。。。。。。不一定非得要看过这部电影读过一本书,就可以从浓缩精华里获取信息,所以才成就了浓缩作品称道的今天,尤其是短视频得到了蓬勃发展。那么问题来了:在未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下,制作并传播这种浓缩精华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专利申请发思特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短视频算作演绎作品,但不得侵犯原作品权利演绎作品是根据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前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通常划分演绎作品与原作的界线在于新作中保留原作情节或结构的量的多少。演绎作品既具有独创性又具有对原作的依赖性。独创性是具备成为版权法保护作品的核心要件,但是演绎作品因创作于已有作品之上,对已有作品的依赖性极高。就短视频而言,一般分为两类作品,一类是是对原有影片进行剪辑而形成的浓缩视频,另一类是利用原视频内容进行的配音,内容很大程度上多是评论或搞笑。对于视频内容剪辑浓缩的短视频属于表达而不是思想,而在配音中凝结了演绎者对影视剧的关键剧情提炼,甚至包括自己对影片深层次的解读,同时需要对原作品视频的剪辑与配音的内容相关联,与原影视剧相比,充分表现出了改变,能够完全区别于原影视剧,所以这类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因此,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其创作者所有,但使用短视频却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通常来讲需要在使用前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如何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前所述,在未获得原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演绎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演绎人对已有作品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就不必经过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从而不受到原作者的限制。所以,如何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为介绍评论的目的使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测试法”,即(1)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2)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借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使用;(2)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使用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具体到短缩视频,若仅仅是为个人爱好而制作并上传于网络中,免费提供给观众观看,没有获取利益,则不视为商业使用,但是随着粉丝量的增加,其节目所带来的流量经济使得创作者可以获得更多广告商的青睐,即使视频免费向观众提供,也属于商业性使用。但是并非任何商业使用均不构成合理使用,还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如若创作者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是为了再现原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增加新的表达形式,意义或传达的信息等,使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功能或价值,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所以,凝缩视频若仅仅是将影视剧中的剧情进行机械式地提炼,整个作品集中展现于影视剧的故事,则转换性较弱;若其内容上侧重于对影视剧的解说、发表评论、进行讽刺,则转换性较强。发思特认为,对于影视剧作品而言,最重要的市场获利期是播放期间,短视频的发布时期就显得尤为关键:若是让很多观众提前获知原作品内容,很容易影响原创作品的收视,进而影响潜在市场价值;若是之后对原作品的总结和再创作,则不然。当然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短视频利用了原影视剧的视频影像的表达,并具有和原影视剧的实质性区别,属于演绎作品,当其内容侧重于对影视剧的解说、评论、讽刺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对那些短视频的创作者而言,其在利用原影视作品时,不单单是在说别人的故事,而是讲自己的故事,才能走更远的路。发思特为您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运营、贯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全力打造安全快捷、优质权威的专利申请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请联系发思特特帮客服务中心,我们将竭诚为您答疑解惑,提供权威优质的专业服务,山东发思特知识产权-特帮客服务中心,T——幺吧溜舞姗姗 姗舞吧六一。Q——似凌期吧溜溜而三!——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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