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人轻伤逃逸逃逸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效率的追求越来越高,表现在交通方面,体现为交通工具在数量方面不断增多,速度方面越来越快,相应在交通中危险行为明显增多。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犯罪,每年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可见国家对于道路交通引发的所有社会性问题的重视。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故意;过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带来了交通工具的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进入了人们的生活,有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汽车销售增长最快的国家,2009年1月中国汽车销售总量首次超过美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同时也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埋下了种种隐患。近几年各种各样的交通肇事案件冲击着大众眼球:孙伟铭无证驾驶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杭州飙车致人死亡案、快男阿穆隆肇事逃逸案等等,此类交通肇事案件屡屡发生,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成为整个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交通肇事罪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发人深思。一、何为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直接客体应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告的义务。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有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四个方面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直接操纵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和直接领导、指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等。(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事故中被侵害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即:公共交通安全。(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从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是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以上严重后果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不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且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为而引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相关法条等,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认定犯罪,实质上是建构大小前提的问题,大前提即为法律条文,小前提则为案件事实。而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对大前提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理论拓展,因而对一个罪名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其认定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许多交通事故的案件上,人们往往将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混淆,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两者虽然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交通肇事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结果上是相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及主观心理态度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发生场合是在交通运输中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的场合不仅局限于交通运输中且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就拿在去年影响特别大的两个案子来说,一是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另一是杭州胡斌飙车案。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但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9月8日上午,“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胡斌案件被报道出来后,法学界和民众都有很高的呼声,呼吁受理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从胡斌的行为来看,飚车已经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在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杭州胡斌飙车案进行公开审判,被告人胡斌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经济补偿113万。孙伟铭案件和胡斌案件,同样是开车撞人,差别巨大的判决结果,不仅让全国人民对这两起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又一次审视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再一次面临困境和尴尬。毫无疑问,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罪名和量刑上的差异,确实令人反思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怎么样来处理这些情况,避免这些困境和尴尬是值得探讨的。特别是对于有些案件,其直接的危害后果甚至比孙伟铭还重,但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且量刑不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15年的。这不是说孙伟铭案件量刑不合理,但相比较,确实罪和刑差别较大,缺乏一致标准。四、对交通肇事罪的反思经过孙伟铭案件、胡斌案件,以及其他此种类型的案件,引起了人们对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反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统一了对于该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如果没有将现行立法修改、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出台的情况下,那么实践也还会遇到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当定罪量刑,罪刑相当。”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对构成犯罪的如何适用刑罚措施。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也应如此,由于交通肇事行为是大量存在的、频发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将交通肇事罪的罪状类型化,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条文的内容明确,让人们易于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都不判处实刑,因为按刑法规定,罪刑是三年以下的可适用缓刑,而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节的,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低的刑法并不能引起驾驶人员的充分重视。如果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处罚较之于危害后果来讲较轻,则刑法就不能达到应有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调整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势在必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明显不协调。从量刑的角度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轻,即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变成了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罪。在交通肇事罪中只有出现“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被规定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幅度相同的罪。只有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确系交通肇事的逃逸造成的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才被规定为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相比,则又明显被规定得过轻。从构成犯罪的标准看,如前所述,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过失致一人重伤,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在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中则构成犯罪。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立法界定明显偏低,与其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也与过失杀人,过失致人重伤犯罪在量刑上极不协调,有悖于刑事法律的内在统一。参考文献: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②经济参考报.孙伟铭案二审:网民热烈争议 人情与理性博弈[N].2009年9月.③李季平.孙伟铭案最大价值在于统一法律适用[N].燕赵都市报,2009年9月.④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年第7期.⑤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版.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⑦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版.}
分情况。如果致人轻伤及以下,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撞人逃逸,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判处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一般会从重判决,不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如果是酒后驾驶致人重伤甚至是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那么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伤者,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争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若不适用缓刑,那么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实刑。一,最高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本案,如你所述,酒驾撞人逃逸。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解释看,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醉酒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还是按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拘役最长六个月。但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看,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肇事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一人重伤逃逸,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就按交通肇事罪处罚。虽然逃逸,但没有人重伤,还是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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