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法院是哪个法院说的结案了是什么意思?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观点来源: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民事审判信箱》及该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二、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三、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释法说理: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400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四、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最高院答:无必要,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释法说理: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按照最高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民事审判信箱》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最高院答:不能成立。释法说理: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民事审判信箱》六、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最高院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一种裁定类型,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备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也提到该问题,认为如果不能对该类裁定再审,让当事人转而对生效的实体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似乎能保护当事人权利,但此时当事人往往会面临6个月申请再审的障碍。考虑到该类裁定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二审法院在开庭通知送达、诉讼费交纳、庭审处理不当等存在明显错误,可对其申请再审予以适当放宽处理。}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观点来源: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民事审判信箱》及该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二、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三、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释法说理: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400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四、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最高院答:无必要,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释法说理: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按照最高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民事审判信箱》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最高院答:不能成立。释法说理: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民事审判信箱》六、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最高院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一种裁定类型,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备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也提到该问题,认为如果不能对该类裁定再审,让当事人转而对生效的实体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似乎能保护当事人权利,但此时当事人往往会面临6个月申请再审的障碍。考虑到该类裁定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二审法院在开庭通知送达、诉讼费交纳、庭审处理不当等存在明显错误,可对其申请再审予以适当放宽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地平线律师团队常年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累积代理二十余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2014年,最高法院唯一一件裁定再审的本院二审终审案件,即由地平线律师团队代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的适当补充。要通过申请再审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其难度可想而知。近年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最高法院内部机构的调整,使得向最高法院申请民商事案件的再审越来越困难。本文试图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就申请流程做一梳理。限于篇幅,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进入再审的民商事案件不在讨论之列。(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诉立案大厅)一、申请再审的对象1、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1)各高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已生效)、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实践中极少)、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经由各高级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申请再审的裁定书范围限制并非所有符合前款规定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均可申请再审,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方可申请再审。3、不得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即便生效法律文书符合第1款的条件,若具有如下情形,不得申请再审。(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2)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当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4、几类特殊法律文书(1)管辖异议裁定目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地平线律师曾在2014年代理一起管辖权异议再审案件,由最高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作出了再审裁定。目前,最高法院立案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受理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申请。但我们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作为再审对象。具体理由,之前在“法治地平线”公号文章《违反级别管辖的“先立案”应让位于具有管辖权的“后立案”》中已详细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阅读。(2)高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规定,对“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经由高级法院再审审查、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文书,不得申请再审。但笔者最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针对某当事人不服广东省高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以(2015)民监字第21号立案审查。这说明最高法院在实务操作中,针对此类情形还是留有弹性。“民监字”号的立案号,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查。二、申请再审期限1、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五种情形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Tips:1、一旦决定申请再审,建议尽早提交申请材料、启动程序。因为申请再审期间并不中止原判决执行,而很多案件执行回转难度极大。2、不建议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据笔者了解,有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最高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材料,近3个月之后依然无立案消息。3、若邮寄时尚未超过6个月期限,重新去窗口当面提交材料时已超过,怎么办?把当初邮寄的回单作为证据提交,即可避免被认定为超期申请。(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立案申诉大厅)三、申请材料准备作为诉讼程序中律师最重要的“客户”,法官无疑是我们最应当努力去说服的对象。准备一套整洁、美观、富有逻辑和说服力的申请材料,让法官获得最佳的阅卷体验,是代理人应当始终追求的目标。在再审听证(询问)之前,代理人基本上没有机会和再审法官当面沟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成为与法官沟通交流、引导其思路的最佳载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和申请再审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笔者办案实践中了解的最高法院立案庭窗口要求,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应提交如下材料:类别内容备注纸质版材料1、委托手续1)法人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审裁判文书及二审裁判文书(经二审程序)需要原件以备查;**证据材料分类整理、编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均需准备(当事人人数+1)套;**委托书及再审申请书需当事人签章,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2)自然人A、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律师事务所函5)律师证复印件2、一审裁判文书3、二审裁判文书(经二审程序)4、再审申请书5、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1、一审裁判文书word文档**光盘刻录两张,以防法院电脑读不出数据。2、二审裁判文书word文档(经二审程序)3、再审申请书word文档4、再审申请书签字版扫描件5、主要证据材料扫描件6、其他材料扫描件Tips:1、再审申请书要明确写明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哪几项。2、再审事由应在申请书中全面列明,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3、证据材料应精心准备,既不要贪多求全,因为法官不一定有那么多时间阅卷;也不能随便罗列。应把原审的主要证据和新证据按照申请再审的事由顺序排列,编好目录和页码,方便法官查阅。关键证据、重要内容应用彩笔标记,提示法官重点查阅。4、建议在上述材料外,再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原审诉讼主体关系图,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实列表,便于再审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争议焦点。5、如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并附上。6、光盘中的材料应反复核对,确保与原件一致。四、立案地址1、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申诉大厅。2、第一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巡回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3、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巡回区域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五、立案受理1、受理庭室(1)最高法院本部:立案庭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后移交相应业务庭。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撤销立案二庭,新成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原立案一庭改为立案庭。目前,本部所有民商事案件再审均由立案庭受理。但与以往不同的是,立案庭仅负责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会将案件材料转交相应的业务庭,如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转交民一庭,商事纠纷案件转交民二庭,涉外案件转交民四庭。再审审查将由业务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当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再审申请,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流程随着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已有所变化。笔者最近承办的某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申请案件,最高法院即由立案庭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因为巡回法庭的法官全部是由最高法院本部选任,业务庭的诸多资深法官被选派到巡回法庭任职后,本部业务庭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故部分案件分流至立案庭。以往立案二庭存在的时候,若经过再审审查,裁定由最高法院提审的,提审后的再审程序,是由相应的业务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裁审分离”。现在由于立案二庭已撤销,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如有)均是由业务庭负责,一般而言,裁定提审的案件,往往都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因此经过提审往往都会改判(当然,也不绝对)。如此一来,申请再审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了。(2)巡回法庭:由负责立案接待的法官进行立案形式审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2、受理通知书出具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但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最高法院本部基本不可能按照此法定期限发出受理通知书,因为立案庭与业务庭不在同一处办公区,加上立案庭形式审查的环节,一般15天之内收到受理通知书算是正常的。最近笔者代理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2015年5月14日向最高法院本部递交申请材料,6月11日最高法院才短信通知正式立案,6月29日才收到受理通知书。至于巡回法庭,因为立案登记制已实施,巡回法庭对办案程序也规定的更为细致,一般应能在5日法定期限内发出受理通知书。Tips:1、最高法院立案庭建议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拒收材料,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在2014年12月去最高法院本部申请再审立案时,由于被申请人一方为公民,立案庭窗口即要求去作出二审裁判的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过笔者坚持民诉法第199条乃授权性规范,向最高法院还是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立案庭也收下材料,顺利立案。2、最高法院本部每周三全天不对外办公,不要选在周三去立案。3、最高法院本部申请再审立案时,律师有绿色通道,无需和其他申诉人一起排队。4、尽量早一点去立案大厅排队取号,因为立案大厅排队并不区分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和刑事案件申诉,也不和信访做区分,去晚了可能排队时间过长。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六、再审审查询问(听证)1、应尽可能争取询问(听证)的机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再审审查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换言之,不是每一个再审案件都需要(会)进行询问。作为申请人,应当尽力争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询问,因为相较于法官阅读书面卷宗,当面陈述是最能引导和说服法官的。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若再审法官决定不举行询问(听证),十之八九最终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7条规定:“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新证据等方式,尽量说服合议庭法官举行询问。2、如何准备询问(听证)询问本质上就是一次庭审,只不过程序大大简化。在申请人陈述完再审请求和事由、被申请人答辩后,最高法院法官往往只针对主要争议事实和其他想了解的问题发问,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双方辩论的机会。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让法官形成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心证?A、精心准备听证材料1、申请再审事由要全面列明,听证时准备一页纸的申请再审事由提纲;2、提交涉案主体关系图,以便让法官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3、对涉及案件主要争议的原审证据,要重点说明;4、能提交新证据最好提交。B、发言简明扼要、突出主题法官们时间都很宝贵,要抓住有限的时间,简明扼要阐述再审事由。对重点事由,如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要重点说明。C、听证后提交书面意见听证后,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将听证时表述的事由详细阐述,尤其要针对听证时法官关注的重点问题详细论述。还可补充听证时漏掉的事由。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装饰)七、再审审查结果1、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结案(1)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申请再审过程中,若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笔者2012年代理自然人周某就其与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后周某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向最高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最终最高法院以(2012)民申字第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某撤回再审申请。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0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再决定准许与否。这主要是审查撤回再审申请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且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3)当事人达成和解,请求最高法院出具调解书。此种情况下,最高法院需先出具提审裁定,再以“民提字”《调解书》结案。(4)裁定再审。最高法院经过再审审查后,若认定申请人申请事由成立、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裁定再审,既可能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也可能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审,或裁定由本院提审。当然,实践当中极少出现裁定其他法院再审。一般而言,在裁定书中也会同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 3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2、3条确立了民商事案件再审“以提审为原则、严格限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对申请再审无疑是利好,毕竟在现实司法环境下,让原审法院自行纠错、改判,难度更大,由上级法院提审,更能做到客观、公正。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装饰)就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流程,“法治地平线”2015年3月6日发表的文章《再审流程图--民诉法新解释下的新变化》已专门用图表的方式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阅读。与申请再审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按照施行时间由近及远排序)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3号)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2009年4月27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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