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与侵占罪犯的区别?

2019-09-21 21:34
来源:
郝大海律师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望文生义只有“职务”两个字的差别,其实除此之外,差别还是比较大的,看一下刑法条文的规定:
《刑法》第270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区别:
区别1: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法院不处理。职务侵权罪没有这个规定,因此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自己起诉,只能报案让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才能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就启动不了。
区别2:侵占罪仅限于将“代为保管的让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非法占维己有,侵占其他财物(例如占有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则限制比较小,只要侵占的是自己“本单位”的财物都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限制主要作用是区分其他罪名的,例如利用本单位的职务便利侵占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财物,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区别3:侵占罪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职务侵权罪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侵占占为己有了就可能构成犯罪,退还、归还、交还后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但仍然构成犯罪。
区别4:侵占罪最高刑期是5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15年)。
区别5:侵占罪一般都要罚钱:单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数额巨大的,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区别6:侵占罪有“严重情节”的,可以加重处罚(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只考虑数额,情节对处罚没有影响。
当然二者也有相同点,例如都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数额巨大”则处罚上一个档次,单单数额很小的话,都不构成犯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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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具有以下区别:(一)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则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而占为己有。(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什么关系两者没什么关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两者的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客体都不一样。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一)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三)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四)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五)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六)前者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1、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侵占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职务侵占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2、危害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危害行为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占罪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侵占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4、行为对象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5、客体要件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侵占15000元会不会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侵占罪,而侵占15000元是达到数额较大的。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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