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重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委托律师会见,哪个律师更有经验?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通用18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是增长才干的一种好办法,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  在思想上按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被评为“20xx度同源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本人全年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更新自我法律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律师业务上,坚持律师职业道德,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坚持“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要表现:  1、本年度主要代理或参与参与代理案件4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6件、建设工程案4件、劳动争议案6件、其他合同纠纷案10件,房地产纠纷2件、人身损害案5件、相邻权纠纷1件、医疗事故纠纷案1件、名誉权纠纷1件、不当得利案2件、行政案1件、行政复议1件、非诉讼案件2件、自诉案件:1件、再审申诉案3件);  2、参与新疆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活动,到自治区总工会为工会职工提供4天的法律服务,参加了20xx“3·15”雷锋日由自治区团委组织的为广大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宣传活动;  3、为新疆女子监狱提供授课法律服务一天,讲授《禁毒法》及其国际禁毒的情况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知识;  4、20xx下半年为新疆兵团电视广播大学的大二的学生讲授《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  5、坚持公平和正义,决不挑词架讼,努力做到依法办案,决不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办案,解决纠纷。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  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学习系统性不够,虽然我对学习很重视,但由于工作较忙,学习的时间总觉不足,造成学习理论的深度不够;  二是在工作中有一些急躁的情绪,不细致,沉不下心来,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中还需更加深入细致。  为此我要一是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向书本学,从实践中学,向老师傅学,学习永远是没有止境的。一天不学习就要退步,要有可行的学习计划。  第二是进一步巩固和建立自己的案源网络。律师不是姜太公,尤其是刚刚出道的律师,等客上门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市场观念,要主动出击。新入行的律师越来越多,老律师名气越来越大。一方面要守住自己已经有的市场份额,一方面要开拓新的市场。  第三是加强个人修养,勤政务实,埋头苦干、实践自己“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人生原则,努力奋斗,不断地充实自己、改变自己、调整自己,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并广交企业界和法律界愿意为了实现和实践自己使命和目标付出毕生努力和代价的人为我的.朋友。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料我们律师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律师工作技能,在新的一年里,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当有机会来临的尽心尽力、做好准备,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并不断的挑战自己能力的极限。相信,这才是真正的成功者的心态。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造和谐社会,提高律师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2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认真贯彻党的治国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责任性较强,并具有一定的钻研和创新精神。工作任劳任怨,敢挑重担,乐于接受领导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并能认真及时地完成。严格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工作积极、主动、讲究效率。一年来我们所各项工作得到了有效促进。现将以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认真掌握理论和实际应用。  在工作中,能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学习政治理论、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文化业务知识。继续主动、认真地参加律师培训学习,尽力做到学以致用。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并能做到有准备、有成果、有探讨、有反思、有提高。本年度我努力探索,大胆尝试,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益,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理论水平。二是健全完善律师各项制度,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考的约束机制。三是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盘活班子成员的“能量”,把我们事务所建设成团结核心。四是提高工作能力。注重对新入的实习律师独挡一面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及相互协作的意识的培养。在过去的年度里,我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团结同仁,奋力拼搏,与时俱进,完成了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本地的法制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发挥律师社会的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分工,我所组织了律师进社区活动,坚持每月一次到服务点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本所安排,我积极参加律师进社区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社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我还积极参加青少年维权活动,最大限度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在这些服务过程中,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在律师工作中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作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积极响应上级领导的号召,认真开展律师业务。我作为一名律师在积极的宣传法律的同时,自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5件,非诉案5件,民事案11件,刑事案件3件,总办案24件。通过以上的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律师的`社会价值。  四、政府领导、律师服务,助中原经济区腾飞  中原经济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重大举措,承裁着河南人民的梦想和希望。太康县是农业大县、人口大县,经济建设依然存在大量问题,虽然在县城周边区域建起了经济园区,但仍陷于发展不足,矛盾突出大,所以在所内统一指导下,我积极参加并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进入该区,解决矛盾、避免矛盾升级发展,对征地矛盾的特点向政府献言献策,使经济建设顺畅进行作出了一定贡献。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学习和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理论知识学习深度不够,业务水平还较低,开拓精神不够强,这些不足,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批评指正,我只有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向大家学习,取长补短,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作出自己微薄的贡献。做一名党和人民都放心的好律师。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3  20xx8月份我拿到律师证并开始独立执业,因为之前一直跟着前辈律师帮忙,基本上都在做律师助理方面的工作,而拿到律师证就意味着开始独立办案,身上的责任变大了,然而这才刚刚开始,往后需要学习积累的知识还有很多,以下是本人在本职业年度内的总结和反思: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在职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章程和司法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在日常生活中,努力承担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社会责任,严以律己,始终做到忠于、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以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廉洁自律,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良好的律师形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等,尊重同行,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2、工作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  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诉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谐,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人无论是代理诉讼案件,还是办理非诉讼案件,都能恪尽职守。  回顾本人所接收的各类案件和所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本人都是兢兢业业,扎扎实实,每个案子都尽心尽力,做到让当事人满意,自己心里也踏实。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双重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国内经济体制的发展,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本人立足现有业务的同时,继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开拓新案源,努力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  3、认真遵守执业纪律  因为刚执业,办理的案件不多,处理民事案件4件,都已经结案。在职业活动中从来没有出现以下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利用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或不适当的宣传;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违反律师服务管理收费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财物;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我没有任何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和严重损害律师执业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从未因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过处罚。  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论结合具体案件,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之间打交道的技巧。律师是一个从事社会工作的执业,每个律师至少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从事社交,如果相应的人际交往不足,我们的律师工作肯定是裹步不前的.。我认真钻研法律专业,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与时俱进,跟上法律不断更新发展的步伐,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4、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在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组织下在玉林东路社区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于社区居民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方面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全面、详细的解答,解决了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律宣传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使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总结在20xx度律师执业情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专业学习,依照《律师法》和律师事业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拓展新案源,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做一名优秀律师。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4  第一、本年度的工作成绩  自从7月份进所之后,我就感觉到一种踏实、勤奋的氛围,这促使我们这些后来的年轻律师不敢有所懈怠,必须抓紧时间充实自己。抱着一颗谦虚学习的心态,我认真地学习所里每一位律师的优点,把他们作为自己前进道路上的良师益友。其中,三位主任律师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更使我深受鼓舞,他们不仅是我业务上前进的灯标,更是我生活中的良师。  在大家的悉心帮助下,我在短时间也取得了微不足道的进步。首先,我将自己的思维从以前的学院式思维转入到现实的司法环境中,这个转换过程是我工作以来的最大收获之一;其次,学习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以前在学校,也不怎么懂得社会交往,现在我明白了社会交往对于一个律师的重要性了。再次,我基本上认真地完成了三位主任律师和其他律师交给我的任务,即使当天不能完成,晚上也会加班完成。最后,我开始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一个人只有为社会创造财富,才能体现他的价值。踏实的工作让我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回报那些辛勤培育我的人。  第二、工作中的不足  虽然取得了些许微不足道的进步,但是工作中的不足还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因为经验不足,工作中出现过一些失误。譬如,曾出现因为在签收法律文书的时候没有注明签收时间,后来在其他律师询问时,无从答起。后来在向法院及时查询后,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  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第三、不足的改进方案  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不足,我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一)工作需要更细心、耐心  不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做好日常的'工作,都需要做好细节工作。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应用到我们的律师生活中更是有其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细节决定成败,也决定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因此,要想把自己变成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律师,必须注重细节。  (二)虚心向其他律师请教  其他律师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成就,就是因为他们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我们这些新来的律师,要想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就必须不耻上问,学习其他律师身上的闪光点。  (三)经常学习,熟悉法律法规的变动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的天平上有两杆秤,一是事实,二是法律。脱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律师不能称为律师,而只能是讼棍。从其口中吐出的词汇体现了不了智慧的光芒,却透露着撒旦的狡诈,令人对我们敬而远之。  第四、工作展望  认真回顾了半年工作成就与不足后,我觉得自己还是有信心做好自己的工作,也相信自己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  前途虽崎岖,我仍坚定行!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5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相关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我所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了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等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本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此,我所针对本所实际,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动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首先召开了三个层面会议:  第一,召开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行动员,统一了管理核心层的思想认识;  第二,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通过两个会议的召开,使每一位律师明确了规范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自觉消除了信心不足、厌倦抵触思想和认识上的偏差,形成了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浓烈氛围。  规范建设年活动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成效,事务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首先,为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了以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督查工作。其次,为避免这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解决与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争时间、争精力,在时间安排上,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特点,尽量利用晚间、休息日组织活动,保证各项活动按序时进度完成。  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密切联系本所、本人实际,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为此,事务所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如组织合伙人、行政业务管理人员交流和学习,研究国内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先进作法;邀请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意见活动等形式,报告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整体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配合、支持;通过省厅组织的在本所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观摩会与兄弟律所学习交流等。  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1、通过律师规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本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合伙人的监督管理意识,健全和完善了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了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提高了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使我所自律性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和队伍建设跃上了新台阶。  2、对照法定条件对事务所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核了事务所章程及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管理规章,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合伙机制。  3、审理了事务所民主、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了事务所管理者的责任,更新了管理理念,改善了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效能,研究和探讨了符合本所实际的管理模式和团队化工作体制,进一步提高了事务所法律服务水平。  4、通过探索和研究建立健全事务所合理的、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决定将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解决和克服低积累问题。  5、通过督导执业律师遵守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对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工作。  6、为使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与树立律师形象相结合,事务所还结合我所"执业、学术、公益三位一体"的办所宗旨,通过免费讲课、办讲座等方式,体现了律师"服务为民"的宗旨,提升了律所的整体形象。  我所这次规范建设年活动,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省律协的要求,已基本完成各项工作。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完善合伙机制,加强有效管理,为实现"一流队伍、一流管理、一流硬件、一流业绩",打造同一律师品牌而努力。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6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把当代诗人贾岛的这首诗用在正踌躇满志踏上律师道路的青年律师身上,那是再恰当不过了。  千辛万苦通过司法考试的我们,真的还需要花“十年磨剑”的功夫吗?笔者认为是的,作为一名刚踏上律师道路的青年律师来说,不将律师职业作为毕生的理想,没有长时间不断地忍耐和积累的精神,就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中脱颖而出。  当我们还沉浸在电视剧中描写的律师形象或者社会上种种对律师的传说之中,认为律师必定坐拥香车豪宅,潇洒自由;认为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的勇士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的生活和工作并非如此。  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还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广东省的调查结果是,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则生活艰难。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律师月薪只有1000元。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  现实是,律师也并不像电视剧中描写的'那样潇洒风光。  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周旋于各种机构及人员中间,律师们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成商人,两方面的冲突时刻在煎熬着他们。由天使变成魔鬼,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那么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们应该如何磨好自己手上的剑,如何面对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呢?笔者在做了各方面收集后,总结出如下观点:  首先,青年律师应当正确对待收入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青年律师应当理解与资深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举例来说,一个人的家中,挣钱最多的不会是爷爷,也不会是孙子,肯定是父母,以后孙子会取代父母的地位,同样,孙子的地位以后也会被孙子的子女所取代。律师业也这么一代一代地走过来。经过多年的堆积资深律师成了中坚,很多业务可能都盯着资深律师而来的,但十年后,应该就是盯着青年律师而来了。问题的关键在于,青年律师是不是有这份雄心和力量,来取得客户的信任。所以,钱对于青年律师的确是不容回避的严峻问题,但应该客观和辨证地看待。单纯的提成制会毁了律师业,因为它会让律师过度商业化,变得没有理想,只向往金钱,致使有经验的律师不去培养后人,不去赡养前辈,而只顾着挣钱。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良性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青年律师来说,在积累经验、能力、人脉的阶段,最应该坚持的应是“忠诚”二字,既包括对自己的团队的忠诚,也包括对客户的忠诚。具备了忠诚,才能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互合作,才能逐步取得客户的信任,把事情做好,不能做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事情。  其次,青年律师如何处理在面对专业化时的矛盾。  从专业化的必要性来看,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对一个事务所来说,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非常大,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高,什么业务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业务都做不精,就不可能提供深层次的有价值服务。对一个律师来讲,如果什么都做,时间长了就会困惑,面上谈起来好象都懂一点,但实际上却没一个方面是很精的或者说做得很深,这对日后成为成功律师是一种阻碍。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职业性质也要求我们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了如指掌,只有这样,你才可以去见客户,给你客户提供意见,或者帮助他做一些事情,否则就是外科医生动手术,一刀下去却对后果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风险就可想而知。但是,专业化是受到法律服务市场大环境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定位的小环境限制的,也是受到律师个人能力、爱好限制的,我们一方面应该主动追求专业化,但另一方面也绝不应不顾客观实际地盲目追求专业化。一个律师在专业化时,还应看看周边律师是不是能做配合,如果你和其他律师不能形成互补,大家不能相互配合,单个律师专业化也是走不远的。表面上看,律师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职业,但随着专业化发展,律师不应过于独立,应学会和其他律师配合。未来的律师不是强调自我独立的律师,而是把自己作为大型机器的一个零件,用大智慧去替代小聪明,发挥团队优势,这样才能摆脱挣作坊式辛苦钱的模式,去挣机械化流水线的钱。从目前的西北法律服务市场来说,相对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远远不够成熟和完善,表面看是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客观阻碍,但换个角度来看,西北地区毕竟会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目前的无分工现象对我们来说反倒可以看做是机遇,只有走在其他人前前边,才有可能成为区域市场的带头羊。从目前西北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7  一、 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  之所以说工作成绩,倒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绩,而是一般的工作总结的惯例结构。在我拿到执业证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我所有的业务创收是9.5万元左右,这当中主要包括领导所划拨的创收,剩余小部分是自己单独承办的案子。今年是拿到执业证的第三年,也是第三个完整年度,经初步统计我今年的创收应该是14万多一点。可以说,在创收上自己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也使得我刚出生的儿子不至于落得没有奶粉钱的地步。  首先,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在闻律师的指导下,我经手办理几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的实践经验也渐渐丰富起来;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打交道的技巧。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所里四位合伙人律师对我这样年轻律师的无私帮助,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像我这样直接从学校里走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无疑要经历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弯路。记得在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面试的时候,面试的老师问了我三个问题,你有关系吗?我回答没有。他问我你有背景吗?我还是回答没有。然后他又问,那你有什么?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热忱,对律师事业的执着。是的,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像我们这些出身农村家庭身上还背着数万元助学贷款没有还清的学子,我们所拥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热忱。人们都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用在我们身上同样如此,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等于成功的一半律师。正是因为在震宇震这个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二、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  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3、业务结构不合理  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达到了十几万元,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自己独立承接办理的案件部分并不多,尚没有占到创收总额的一半。  三、律师工作的感悟  提到律师,人们的第一印象除了律师特别能说之外,另外一个就是律师有钱。但我想律师职业所赐予我们的不仅是物质上丰厚的回报,更多的恐怕是律师职业给予了我们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自尊、自强以及社会责任感。每一个律师走出来的时候都是光彩照人的,男律师通常都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女律师通常都是闪亮动人、靓丽睿智。为什么会是这样子,我想大概是我们自信,心中有爱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周喻律师就曾经自己私下向河南贫困地区的孩子捐献过2000多元钱的书籍,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说实话,像周喻律师那么忙,如果仅想着赚钱的话,他哪里还有时间顾及远在千里之外的无书可读的孩子。但因为我们心中有爱,我们知道感恩,我们知道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还记得有一个当事人,他的官司拖了两、三年,在办案的过程中,他经济困难到了连路费、饭钱都拿不出来,后来我就请他在我们所门口的鸭血粉丝吃了饭,给了他50块钱的路费。他感动得不得了,非要给我送个锦旗什么的。这点事情对于我们而言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特别温暖。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每个律师的生涯中都出现过,都会对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施以援手。  律师工作虽然艰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行充满挑战,才有了它独特的魅力。在这里我们感知了人间冷暖,见证了爱恨情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既见到了当事人的愁眉苦脸,也看到了他们的喜笑颜开。所有这些历练了我们的人生,也使得我们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律师。  四、工作展望  张武张队长曾语重心长地说过一句话,像高经理这样如果不寻求突破,将来只能算一个老律师,无法成为大律师。循着张队长的这句话,我想说的是不想做大律师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我相信大律师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我觉得要迈出做大律师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需要做好下面几样工作。  1、工作需要更细心、耐心  不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做好日常的工作,都需要做好细节工作。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应用到我们的律师生活中更是有其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细节决定成败,也决定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因此,要想把自己变成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律师,必须注重细节。  2、虚心向其他律师请教  其他律师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成就,就是因为他们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汗水。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8  作为一名长期执业的律师,我努力学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勤勉,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各项任务,无投诉记录。20年来的实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在执业期间能积极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提交法律文书,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伪造证据或者鼓励、引诱、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违反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传递信件、金钱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同龄人在一起,可以积极团结互助,不做任何抹黑同龄人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我已经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自己遵守规章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我已尽最大努力依法履行委托事项,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从未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故意做出不当或虚假承诺。对面委员会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做出合理的支出。客户提供的保密信息可以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严格保密。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多宗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社会服务等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我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职业规范和标准;虚心、自觉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会员团结。  我严格遵守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勤奋工作,没有任何违规情况。  此外,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改变了传统的客户和律师咨询和回答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推广自己,在网站上注册律师信息,积极参与律师互动交流、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为全国各地的`顾问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收获了很多案例。  没有金子,没有人是完美的。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细节。  总之,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是律师永恒的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找出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在办案过程中自觉遵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在处理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深入学习法律业务,锤炼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9  20xx年,本人工作以诉讼为主,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辅。诉讼仍旧以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案件为主。空话少谈,举例3个例子,如下:  一、教师控告学校违法解聘获胜诉。  20xx年10月,本人代理了谌卫军诉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虽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但是20xx年是学校教师劳动人事争议频发的一年,因教师个体对思想价值、教学理念的追求,导致学校和教师关系紧张,最终引发多起风波。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此案20xx年11月26日上午在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参加了的庭审并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考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2、“教代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3、《考核办法》严重违法;  4、《考核办法》不仅违法,而且荒诞;  5、调岗、解聘行为违法、且非常不合理;  6、余杭区教育局的回复没有证明力。  以上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解聘行为违法,为谌老师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学校领导在管理模式中应当放弃“官本位”的落后思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治校。教师面对学校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勇敢站出来,运用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以求维护自身利益。  二、外来农民工控告镇政府人身侵权获胜诉。  20xx年11月,外来农民工韩某在浙江温岭某镇途径某桥时,不幸坠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属委托本人维权。经本人对事故桥梁的缺陷进行现场勘查、认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认真分析,判断某镇政府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属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镇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说的是,由于韩某落水的地方地处偏远,事发又在傍晚,周围没有摄像头。“韩某是否在桥上坠落河中”,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庭审中也是围绕这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事故发生后,本来有很多目击证人和围观群众,但是家属当时没有注意联系证人。等到委托本人维权时,一个证人都联系不上,于是本人耐心寻找事发时候的目击证人,在事发现场周围的居民区挨家挨户地上门寻觅,同时建议受害人的亲属在当地到处张贴告示,最终联系上了宝贵的证人,获得目击证人的同情,并勇敢站出来作证。  本人认真分析事故现场和案情,当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  1、除了后岸闸,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  2、后岸闸外围区域没有落水条件;  3、施救现场情形可以证明死者从后岸闸缺口中落水;  4、步行时间吻合落水时间。20xx年11月5日傍晚6点前后,死者还在家中熬猪油,六点半左右,死者从住处(下村文明路27号)步行出发到事故地后岸闸,从两地距离分析,行走时间至少需要20分钟,死者落水的时间恰好吻合这个时间点;  5、死者尸体擦伤痕迹。从公安机关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上看,受害人左季肋骨区见一10.0cm×8.0cm擦伤,两肘背见散在擦伤。这些外伤痕迹的产生,是因为受害人从后岸闸缺口处掉落时,身体和闸口石板发生了摩擦碰撞。综上五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证明受害人必然是从后岸闸闸口中掉落河里。  本人的以上观点获得法庭的'支持,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镇政府存在过错,并判令镇政府支付巨额赔偿金。  三、为下沙某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动法非诉讼服务,化解多起矛盾。  除了办理诉讼案件,本人还为下沙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动法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化解多起劳资纠纷。例如:某工人上班途中不小心摔伤导致骨折(非交通事故),该工人咨询了所谓“专业人士”后,一口咬定“属于工伤”,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数万元,后来冲突愈演愈烈,长达数月未能解决矛盾,严重干扰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用人单位咨询本人后,本人经分析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条件,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赔偿义务。由于伤者对用人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存在偏见和不信任,本人给用人单位提出如下建议:双方一起到辖区的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当面咨询工伤认定科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个办法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于是用人单位派人事专员陪同伤者以及伤者的亲属一起到了辖区人社局,该局工伤认定科现场明确告知伤者该种情形不属于工伤,并当场出示了法律条文。经过耐心疏导,加上用人单位出于同情给伤者若干慰问金,终于化解了本次劳资争议。本人处理法律纠纷的方法也获得了顾问单位的好评。  作为年轻律师没有机会办理重大案件,以上成功案例,也令我能成为律师而自豪。聊聊数语,以作上年度总结。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0  对上半年的实习,从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等四个方面做如下总结:  1、业务学习  半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半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半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在专业化方面,自己半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1  20XX年上半年京城奋战,下半年默然回乡。默默之中,完成了蜕变,已有了质的飞跃。贵人相助,有幸参与人和律所各项工作及制度建设,更亲历了人和所的发展壮大,在宏伟蓝图构想面前,激情依然。在实际办案中也提升了自身的业务能力,无论是业务上还是其他各方面,都积极投入,认真参与。临近年关,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做一简要归纳总结。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代理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参与爱地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在法院贴出告示要求10户业主必须如期搬出时,经过与郴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当面沟通,与10户情绪激动业主当面谈判,稳定业主人心,多次去现场做工作,防止采取极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终通过与10户户主的律师共同做业主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良性沟通后,未采取强制清空业主房屋的措施,缓和了矛盾,为最终的执行和解赢得了宝贵时间。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证人方面:电话联系本案关键证人,说明利害关系,做好思想工作,传真深圳律师大致问话思路,让证人在深圳配合作证,出具书面询问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铁安委托人被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参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起诉到北京一中院。在专利代理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多次与广韶负责人联系,交代办案经过与概况,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与疑惑;受托给上海船运公司电话调查了解货物情况,收集上海公司发来的案件书面证据几份。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雨花区交警大队办理涉案车辆的放车手续;去雨花交警大队两次参与调解未果,与办案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说明当事人立场。与委托人多次沟通,随时准备诉诸法院划定事故责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1、参与省律协南岳衡山举办的《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论坛》,并发表专利实务相关主题演讲;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4、独创歌颂人和二十年的语言类三句半搞笑演出《人和二十载》,赢得满堂喝彩,为文艺晚会现场的庆典增添了不少欢声笑语,达到了预期的喜庆效果。  入行没多久,路正在延伸,回首过去,有所思,有所想,必须学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立足现在,更不容松懈,不容马虎,工作上必须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步一个脚印;展望未来,需不断完善,不断学习,随时保持一颗谦逊、上进的心,多向前辈、同事学习,争取做一合格法律人,以无愧于法律共同体这一优秀群体。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2  20xx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xx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始终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工作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人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我方权益。  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正确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参谋职能,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担负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  一是发挥优势,当好参谋。本人及时深入到相对困难的企业中去,为其积极解困,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情况分析,梳理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帮助完善解困方案和措施;  二是依托职能,建言献策。  在比较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变化的实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应对经济纠纷,切实防止经济下滑的建议;  三是健全机制,争取主动。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影响面广的大要案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利于从全局统筹的高度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控制负面效应。建议建立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完善与当事人调解沟通对接机制。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认识不全面、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开拓创新发展办法不多的问题。三是工作作风有时漂浮,组织纪律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四是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方法不多,法律服务与单位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惠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五是涉债信访问题仍很突出,解释劝说工作不细致,缺乏说服力,应对措施还需加强的问题。六是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公仆形象不佳等现象,有时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办事效果。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筹良策,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克服。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3  时光荏苒,转瞬即逝。不知不觉我来到律师事务所已经一年有余,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的各位主任及其他各位前辈对我予以了极大的关照,让我有机会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尽快熟识律师的实务操作程序,为我的律师理想奠定了的良好基础,借此机会,我首先要向各位主任律师及其他律师前辈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通过一年多的实习,我不仅对律师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也逐渐进行着从一个懵懂的法律学生向一位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静心回首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以下寥寥文字,算是对自己近期学习情况的梳理和对未来一年的规划:  一、细节决定成败  一年的实习律师经历,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从分析案件时必须关注的细微法律问题,到阅卷必须查清的事实情节;从避免法律文书中出现的错别字,到整理案卷不同内容的归档顺序,无一不体现一名律师的执业态度和素养。因此在每天工作过后,偶尔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对于细节的`关注程度,检讨并总结自己在细节的处理上的不足之处,也是为自己今后执业生涯奠定的良好的基础。  二、乐观的工作态度是成功的开始。  因在选择从事律师这一职业之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因此不会经历远大理想与律师现实的巨大心理落差,但是真正接触律师行业后依然感到压力很大。从一个仅有薄弱法律知识的“菜鸟”走向一名成熟的执业律师,这条道路上注定充满形形色色的阻碍,怀有一份积极乐观的心态是坚持信念,走到理想终点的动力。在这一方面,所里的前辈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大家乐观积极的心态、融洽的氛围、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专业上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对我产生很大的影响,使我的消极精神状态有所缓解,进而向乐观的方向转变,尽管这种转变是潜移默化的,但仍然为我日后的律师工作树立了良好的执业态度,对此,我再一次向各位给与我帮助的律师前辈们表示感谢。  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因实习时间短暂,接触的案件并不甚多,因此对于律师实务方面的总结并不深刻,但是在主任律师指导下办案过程中仍然小有体会,通过一个案件自受理、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总结经验,完成了对一个案件基本流程的认识,体会最深的便是庭前准备工作对案件结果的重要作用。通过该次案件的学习,我充分体会到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道理,作为一名代理人应当充分为委托方考虑,在庭前准备中将己方观点、相关证据以及必要法律知识准备充分,并以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查缺补漏,使己方观点更加完备,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因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辩论观点得不到支持的不良后果。  唯有“利其器”,才能“善其事”,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乐观的心态,娴熟的业务能力和谦逊的工作态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未来的一年里,我会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化学习,积极参与各类业务,拓展视野,增长见识,坚定信念。虽然律师的道路充满艰辛,要面对无数的波折,克服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我坚信,“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我必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敬请各位领导与前辈们监督、批评,再次表示感谢。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4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xx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本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  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积极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维权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职责。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5  20xx年度,是我作为专业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第五个年度,经过六年时间的磨练,改变了当初的那份骄横,多了些许的稳重;改变了以前成绩面前的津津乐道,多了更多的慎思考量。也许以前你我都从事不同的工作,也有哪份成就,既然做了律师,就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就必须沉下心来,钻研业务,正真称的为师。师还有一个含义,那就是为人师表,起到模范表率的作用,这就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人尊敬,让社会接纳。20xx已经过去,但自己所做的各项工作才定格成型,构成了自己职业生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年的工作有得有失,有经验有教训。现总结如下:  一、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  这一年来,我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身份上,觉得自己有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和提高,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法律事务也显得沉着冷静、得心应手,少了以往的浮躁情绪。  二、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做人、做事,就是一个人一生的全部。不会做人就不会做事,不会做事就不会做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想把事做好,就必须先做人。律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就必然要求你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律师提出了严格的执业纪律要求,要求不私自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不能与对方或者法官等私自接触贿 赂,不得私自收费,不得包打赢官司等等。要求以你的专业法律知识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职业道德,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你的评价,你的言谈举止,处事风格,当事人是否认可,直接体现你的职业道德风貌。在工作中,我一直要求自己谦虚、和善、坦诚相待、雷厉风行。执业六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对我工作投诉的情形,通过我的自觉,当事人对我的个人评价比较高,说明他们心里认可了我。同时法官的评价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可能认可一个没有素质和道德的律师。我来自外地,在济宁执业,本来朋友不多,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道德,通过自身的努力,众多的当事人成为朋友,使自己能在这异乡站住脚,靠的就是品行,靠的就是职业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永远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是律师最起码的要求。  三、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法律推陈出新的速度很快,几乎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律师是适用法律的专家,要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就必须第一时间掌握了解。为此,我坚持每天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温故。同时坚持学习理论及实务知识,中国法院网、中国普法网及中国律师网是我经常浏览的网站。上面经典案例及实务研究,通过对各个敏感、经典案例知识的学习,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另外,其他学科的知识,譬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文学、自然科学等知识,也是律师工作中涉及到的,为了准确的适用法律,我也利用空余的时间学习了解其他学科知识。一是充实了自己,更重要的是为本职的法律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与朋友和其他行业的人们在一起聊天时,他人玩笑似地说,一句话就知道你是律师。虽然有点玩笑的意思,但这句话绝对不是贬低,而是褒奖。  业务素质的提高,还体现在对案件的研究,法律规定浩如烟海,你不可能精通每一个法律领域,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但在经办的每一个案件时,我会详细的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同时听取同行的意见,以案学法,这样的.方式使我受益颇深。  四、20xx年度具体办理案件的情况  20xx年度,是我从事专职律师五年来,成绩的一年,一个是经办的案件数量比往年增多,再一个涉足的领域也所扩大。20xx年总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58件,法律咨询及代书21件,法律顾问单位3家。其中承办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49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抵押担保、道路交通事故、票据、股票、工程建设等领域,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8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现已办结50件,已全部归档。经过各类案件的办理,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也都非常满意。这是我最为欣慰的一点。  五、20xx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虽然案件办理的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诸如公司并购、知识产权等高端业务没有涉及,说明自己在高端业务上的知识还很欠缺,还要继续努力学习,向高端业务领域发展。  第二,还没有更好的更及时的回访当事人,我一直认为认识就是缘分,要珍惜这份感情。应该及时的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不能案结情了,这也是律师业务拓展的一个方面,以后要进一步的做好。  第三,在业务知识上还存在欠缺,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就明显感觉到自己经验的不足,以后必须花费时间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四,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没有很好的处理好工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有案件的办理。虽然是单位的法律顾问,但必须保证自己身份的独立性,不能让单位认为你是他们的打工者,这一定程度上有损律师这个群体和职业形象。  20xx年度的工作,有得有失,给了我经验也给了教训。人要善于总结,才能进步。今天书面整理,顿觉得有时光倒流的感觉,收益和启发很大。20xx年度已经开始,并且有了一个好的开端,我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6  20xx年度我所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关怀和领导下,通过不断学习和锻炼,我所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作为我所的主任律师,业务带头人,在此汇报情况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我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我所现共有律师x名,学历均是本科或以上,年轻律师x名,党员律师x名,年轻女性律师x名,英语过四级的x名,其中有x名退休律师。今年我所又增加了x名执业律师x名实习律师,新增加的年轻实习律师给我们所带来生机,为我们所搞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这个创立阶段,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凝注成一体、力争进取、各尽其能、积极开拓,短短的4年我所就在武汉这个的精英济济的城市扎根下来,创下了丰厚的业绩。  (二)我所律师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以及相关重大活动的情况  我所在做好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和上级的.要求,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工作。20xx年5月24日参与了“所所对接”的工作;7月25日组织参与了“法律进社区”的活动;9月13日组织参与了“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活动;9月29日参与了“武汉律师20xx年民商法专题讲座”;从10月13日开始,我们多次组织学习了《武汉市律师协会信息》的内容,在我所律师队伍中,全面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20xx年2月9日应邀参加了武汉律师迎春联谊会。3月26日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三)我所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我所向来重视业务学习,尤其对年轻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注重培训以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在20xx年1月15日,我们组织了对《律师法》的学习,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情况、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情况等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学习。20xx年4月19日,组织了律师职业道德学习。20xx年8月28日,又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学习专讲。20xx年12月05日,因我所刑事案件较多的情况,又组织律师对刑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学习。尽管我所始新成立的新所,人数不是很多,但我们队业务学习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确保了我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保证了本所律师的办案质量。同日,还组织了对《国家赔偿法》学习。  二、业务活动情况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我所今年业务收入为:x万元。这些案件中有法律顾问单位、有民事诉讼、有刑事诉讼、有合同纠纷、有劳动争议等等。这样的业绩是对我们这个新成立的小团队能力的肯定,对我们努力工作的回报。同时大量实战历炼,对我所律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我所向来重视对律师的遵纪守法和道德的教育,教育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能注重案件的数量,还要注重案件的质量.在办理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法规,又注重道德教育,没有违法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我所在目前为止,尚未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如果有的话,我所的律师会全力以赴共同办好这些事情。  三、执业情况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我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能够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法律和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非常注重职业修养和个人形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二)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我所在代理不少的案件中,因为我所律师为代理人尽心尽力、认真负责为他(她)们着想,为他们办案,深受他(她)们的好评。很多都是从未谋过面的陌生人,通过为他们代理案件,后来都成了非常好的朋友,并给我们带来新的伙伴。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7  我于20xx年10月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经两年多,现对这一年度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一、纵观全年,今年办案种类比较单一,大多数为批量案件。案件多数是买卖合同纠纷和银行金融合同纠纷。因为大量案件的操练,我对于办案流程已经相当熟悉,并不同法官的办案特色也有所了解,能更好的沟通法官。但是还是不能准备判断法官态度,对于法官的问话不能领会其含义。这方面的能力我尚欠妥,需要不断加强。  作为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和当事人沟通能力非常重要,有时律师保证不了案件结果,但一定要和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讲我们对于办理案件的思路,让当事人了解所付出的劳动,知道他花钱请的律师在一直帮助他,一直为他的事努力。  二、开拓案源是律师生存的基本技能,要把自己推销出去,并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基础是准确把握法律,经常看到有因为律师不当阐述而败诉的案例,自己应该尽量避免因为自身失误或者是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每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应该尽力办好,并且在案件中保持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这样案件结束当事人也会向身边的人推荐。当然自己的.向外推销也很重要。  往年做方律师的案件,案件量大而种类繁多,不能完全记得每个案件,时间节点更是容易忽略。今年针对这点做出了改进。因为多数是批量案件,针对各自公司制作了详尽的表格,时时记录。这样案件进展一目了然,每个时间段要做的事也明确,不容易疏漏。  三、展望20xx年工作,主要着力于以下两方面:  1、不断深入学习相关的知识;  2、服务好既有客户,努力开发新客户。  以上是自己一年的工作总结,也祝自己新年新气象。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18  XX年对于我来说是个比较重要的年份,因为我已经毕业并走上了工作岗位。还记得刚毕业时到处找工作的情形,如今转眼已经半年过去了,在这半年的工作之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  这半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也越来越体会到律师律师实践的重要性。从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只是我们进入律师行业的起点,真正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离不开经验的积累,而经验的积累又与我们在所里的工作不可分割。记得刚到所里的时候什么都不懂面对当事人的时候总是感觉不自信,经过不断的实践,现在我觉得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比起以前来说是自信了很多但是还有很多的不足,比如说是咨询技巧和谈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锻炼和摸索。  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新的法律也是层出不穷,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需要不断的`学习,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对于律师更是如此,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充实自己才能让自己不会被淘汰,对于这一点我觉得我还是差了很多,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很多都不清楚都是在遇到了才急急忙忙去查,结果一方面浪费了时间,另一方面也让自己很措手不及让当事人觉得自己业务不精,这也是我之所以无法取得当事人完全信任的原因,所以以后的日子里,不光要学会跟着指导老师办理案子,也要不断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  任何刚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基本都是从学写诉讼材料开始,诉讼材料看似没什么写的,但是其中也是大有学问,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写出的材料是不同的,我开始写起诉状总是害怕事情没有写清楚所以将事情的原委都要写上写了一大推,自认为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交给指导老师修改后,再看简直就是面目全非了,因为本来我洋洋洒洒绞尽脑汁写了好几大页的材料经过精简后也就几句话就写清楚了,原来诉状不像我们写论文一样写的越多越好,凑得字数越多越好,需要的是简单明了,有时就是一针见血。起诉状在所有的诉讼材料中应该是算最简单了,但是就这最简单的材料都大有可学之处更不用说是其他的了,以后的材料需要更加缜密。  这半年来虽说接触的案子不是很多,但是基本接触的都是不同类型的案子,有工伤的、劳动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有代为控告的案子。其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那个居间合同纠纷,这个案子是我从开始到案件的结束,但是最后的结果说实话让我心里挺难过的,这样的结果我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虽然也已经努力了,但是因为自己的胆怯和对整个案件没有深入的分析导致最终当事人撤诉了,不管是当事人出于对方的压力还是自己觉得事情拖了太久又没有多大的把握才撤诉的,总体来说还是我没有给当事人足够的信心。这一点我觉得非常的内疚,去了房管局很多次虽然人家也是很客气的但是却没有收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在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中我觉得自己还是有些胆怯,经验的缺乏和本身的性格使得自己并没有完全把自己的意愿表达清楚,以后应该更多的接触不同的人,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是成功律师的重要因素,这半年来自己也是有所提高,不再像以前那样说话语无轮次,紧张,但是还是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自信心。  转眼已经到了XX年,在XX年我应该明确目标,确定自己的方向,同时对于每天每周都要有一个详细的可行性计划,并且按照自己的计划将事情完成,并对做完的案例需要总结经验这样才能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成长起来。感谢所里给我提供这个成长的平台,更感谢指导老师梁律师的谆谆教诲,我一定会更加努力工作,争取一年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相关文章:公司律师个人考核年度总结(通用6篇)11-24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7篇)11-24公司律师个人考核年度总结范文(通用29篇)11-24公司律师年度个人总结(通用9篇)11-23公司律师年度个人总结范文(通用6篇)11-28公司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通用04-28员工年度考核个人总结员工年度考核个人总结怎么写04-17公司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通用10篇)11-23个人考核年度总结04-26}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委托手续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NextPage]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四)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3、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4、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6、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7、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阅卷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3.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5.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6.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3、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NextPage]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一审辩护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4、 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7、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NextPage]  3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向被告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请求适用简易程序。  3、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数是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以争取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和解协议的具体操作,见本规范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6、庭审的准备、辩护,同本规范本章第一、三节。  7、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辩护律师律师应当用简洁的语言,简明扼要地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8、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9、鉴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当庭宣判,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在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与合议庭沟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初稿。对辩护意见有修改的,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修改后的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0、 能够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应当:  (一)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11、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王立军:知罪、认罪、悔罪
  
王立军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认罪、悔罪。”他说,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审判挽回和消除在国际国内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希望通过审判警示社会,让更多人从我身上吸取教训。面对培养关心我的组织、社会各界和亲人,我要在这里真诚地说:“对不起,真的对不起,让你们失望了”。
王立军案回顾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
2012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
2012年8月2日,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9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012年9月17日,王立军涉嫌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三)庭审后记
王立军案举世关注。从侦查、起诉到开庭审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在侦查阶段,四川省成都市国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讯(询)问方案,调查了相关当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实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王立军有权委托律师。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形成的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王立军自行委托的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
案件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对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依法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法保障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等权利。
庭审前,王立军的辩护律师15次会见了被告人。王立军的辩护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王蕴采当庭表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
参加旁听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辜明安表示,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认真听取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充分体现了控辩平等的司法理念,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据新华社
9月17日至18日,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立军自行委托的两位律师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揭发他人犯罪线索 有助查办有关案件
王立军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庭上,辩护人为王立军做了罪轻辩护,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自动离开美领馆,其叛逃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王立军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指出,叛逃罪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就属于既遂,被告人经过事先预谋,以洽谈工作为由进入美领馆,滞留馆内并书写政治避难申请,属于犯罪既遂。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公安局局长,对故意杀人重罪不履行查处的职责,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应属情节特别严重。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进行权钱交易亲属收两套房
王立军案侦查过程中,有关方面陆续接到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反映和检举,侦查机关高度重视,经依法调查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
起诉书显示,2010年以来,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王立军涉嫌受贿的主要事实:2009年4月,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其一直系亲属调北京某部门工作,因为没有房子,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出资人民币285万余元在北京购置的两套住房,并以其岳父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事后,王立军当面向徐明表达了感谢。同年7月,王立军接受徐明的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潘某、王某、张某予以释放。
2008年 9月、2009年11月,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局长期间,大连世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俊世先后两次为其支付在重庆租住的别墅租金共计20万元。2009年10月,王立军接受于俊世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杨某某予以释放。
在法律的天平上
——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王立军私自进入美领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的问题高度重视,成立复查组,依法复查并侦破了“11·15”案件。
王立军的揭发检举,客观上对侦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为何还要起诉他徇私枉法?王立军和薄谷开来一家的矛盾是怎样产生并逐步激化的?是什么原因促使王立军叛逃?
根据记者旁听法庭公开审理情况、媒体通气会和办案机关介绍,王立军案件的全过程和关键点逐渐明晰:
薄讲述杀人经过 王立军秘密录音
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经与薄谷开来等人商议,王立军以尼尔·伍德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安排对其实施监控。
11月13日晚,薄谷开来、张晓军(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薄谷开来家中勤务人员,已判刑)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将尼尔·伍德投毒杀害。当晚12时许,王立军与薄谷开来通电话,得知其在酒店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
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
王立军私心占主导 不想直面薄杀人案
薄谷开来在证词中说:“11月14日中午,王立军来到‘三号楼’(薄谷开来住处),当天见到王立军以后,我详细告诉了他13号晚上我去见尼尔及实施投毒的过程。他让我不要再去想这件事,今后这事和我无关了,还让我把案件的记忆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讲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
11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与薄谷开来关系较近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 (已判刑)负责该案的办理。尔后,王立军又打电话给已到案发现场的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黄某,要求其返回单位,不再负责该案办理工作。王立军在供述中称:“当时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导,不想直面这个案件。”
尼尔伍德定性猝死 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6日上午,郭维国、李阳(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已判刑)、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已判刑)、王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已判刑)做出尼尔·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结论,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8日,尼尔·伍德尸体在当地火化。当晚,王立军将该情况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张晓军在证言中称:“2011年11月18日晚上,王立军给我打电话让薄谷开来来接,薄谷开来接过后说,王立军来电话说了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
为不得罪薄谷开来,选择了回避案件
面对涉嫌故意杀人这样的重案,王立军知情后为何不仅不依法履职,反而故意包庇薄谷开来不受立案侦查?
王立军在供述中称:“到重庆以后,我就经常去薄谷开来家。我觉得薄谷开来对我挺不错的。”我明知该案如果他杀成立,会是重大案件,但为了不得罪薄谷开来,我回避了这个案件。“说句实话,这个案件如果不是牵涉到薄谷开来,我肯定会安排多管齐下,早就把这个案件查清了。”
公诉人指出,一系列证据证实: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却故意包庇,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矛盾隐患:薄因其儿子薄某某 对王立军有意见
证据显示,“11·15”案案发前,王立军和薄谷开来就因为种种原因产生过矛盾。
2011年8月12日,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有事想见王立军,王立军人在重庆市区但不想见他,就让司机说自己在万州,结果薄某某在夜赴万州的路上差点出了车祸,薄谷开来因此对王立军很生气。“11·15”案件发生后,薄谷开来担心案情暴露、采取了毁证等一系列行动,王立军对薄谷开来不断折腾、知情面不断扩大产生不满。
王立军在供述中称,从去年12月14日以后,薄谷开来就跟我变脸了,接触的时候就不一样了,没有以前热情了,开始对我防备。
矛盾公开:王反映薄案 被时任重庆负责人掌掴
2011年12月底,王立军身边4名工作人员被非法审查。王立军和薄谷开来的矛盾越来越大。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薄谷开来在“11·15”案件中有重大作案嫌疑,29日上午受到其怒斥,并被打了耳光。当时在场的郭维国在讯问笔录中称:“打了王立军,这个矛盾就公开化了。”
矛盾后果:王重新调查薄案重新制作案件卷宗
矛盾激化后,王立军当日即安排李阳等人重新调取证人证言,妥善保管尼尔·伍德心血等关键物证,重新整理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证据材料,并提供了其秘密录音资料。后又将整理的卷宗交由李阳等人转移、保管。
王智在讯问笔录中称,1月29日,王立军把我和王鹏飞、李阳喊到他办公室,让我们把“11·15”案件重新整理卷宗。我们花了好几天时间制作了卷宗。王立军让我、王鹏飞和李阳分开保管,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王智还说,我知道王立军当时和薄谷开来“翻脸”了,不然王立军也不会让我们整理这些卷宗,他启动这个案子应该有他个人的目的。
工作分工被调整感觉处境危险
2012年2月2日,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工作分工被调整,不再兼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2月初,王立军身边另外3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王立军感到自身处境危险,遂产生叛逃的想法。
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借故取消原定公务安排,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逃至美国领事馆请求政治避难
重庆市有关部门证实,期间,重庆市委、市政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安排需要副市长到成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需要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进行外贸、外事接洽,也没有安排包括王立军在内的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开展外事活动。
起诉书显示,在美领馆内,王立军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教育、科技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书写了政治避难申请。
经重庆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愿意接受调查。
自动离开领事馆反映薄谷开来案
王立军离开美领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问题,提供了所整理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写信给李阳要其向复查尼尔·伍德死亡案件的有关公安人员交出心血等关键物证。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王立军整理的卷宗材料能够证实,薄谷开来有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犯罪嫌疑。
王立军自动出馆后,公安部根据王立军反映的情况,依法对尼尔·伍德死亡案复查。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薄谷开来、张晓军作出有罪判决。
(一)庭审现场
被告人王立军,1959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2007年底,时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军与薄谷开来(已判刑)结识。后王立军被调往重庆市,先后担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副市长等职,一直与薄谷开来一家来往密切。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有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王立军案令人警醒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王立军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教训令人警醒。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坚守法律信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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