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重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委托律师会见,哪个律师更有经验?

《 律师制度实务 》课程期末试卷(A)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80分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律师执业不受()限制。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和()。3、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4、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日以下拘留。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除涉及()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30分)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2、辽宁省的省会城市沈阳市设立了律师协会、则沈阳市的杨律师应为()A、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B、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D、可以不参加律师协会3、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鉴定结论4、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责任停业B、吊销执业证书C、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D、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5、下列犯罪嫌疑人中,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的是()A、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患癌症晚期B、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可能被罚处拘役C、放火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怀孕五个月D、投毒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有立功表现6、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A、人民法院B、公证员C、律师D、社会志愿者7、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A、原告是该个体经营户B、被告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C、原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8、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A、王某,执业律师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B、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D、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侯审10、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A、中国海洋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上海仲裁委员会D、北京仲裁委员会11、古罗马的()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的起源。A、雄辩家B、讼师C、保护人D、辩护士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通过。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C、1996年9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1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14、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C、担任辩护人D、申请取保候审15、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2、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3、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4、在一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5、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6、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7、只要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经律师身份执业。()8、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经兼任执业律师。()9、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10、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法律顾问:2、律师见证:3、辩护权:五、简答题(共11分)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6分)2、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5分)律师制度实务(A)答案一、填空题1、地域2、合伙人无限责任连带责任3、商业秘密隐私4、公安机关155、自己国家秘密二、不定项选择题1、BD2、ABC3、C4、ABD5、ABC6、BC7、AD8、ABCD9、C10、BCD11、C12、D13、B14、AB15、ABC三、判断题1—5√√×√√6—10 √××√√四、名词解释1、法律顾问: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2、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3、辩护权: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五、简答题(共11分)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答: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3)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制度实务 》课程期末试卷(B)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执业人员。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和()。3、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和当事人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4、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日以下拘留。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30分)1、古罗马的()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的起源。A、雄辩家B、讼师C、保护人D、辩护士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通过。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C、1996年9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4、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C、担任辩护人D、申请取保候审5、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6、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7、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的违法活动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8、下列各项中,原告一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是()A、重婚案B、故意伤害案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侵犯知识产权案9、律师在参与各类谈判的过程中,其谈判技巧主要包括()A、倾听技巧B、引诱技巧C、让步技巧D、沉默技巧10、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有()A、警告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11、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A、人民法院B、公证员C、律师D、社会志愿者12、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A、原告是该个体经营户B、被告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C、原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A、王某,执业律师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B、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侯审15、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A、中国海洋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上海仲裁委员会D、北京仲裁委员会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2、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3、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也不必要通知任何机关。()4、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某本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5、从性质上分析,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6、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其中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7、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二审法院上诉的民事案件,应以书面的审理为原则。()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的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2、3、律师法律责任: 律师辩护: 行政诉讼:五、简答题(共11分)1、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5分)2、简述申请再审符合的情形有哪些?(6分)六、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1、某当事人因涉嫌杀人被逮捕,律师会见时,该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果一审判决死刑,可否上诉。律师答,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一律被告两审终审。该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的初一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律师制度实务(B)答案一、填空题1、执业证书、法律服务2、合伙人、无限责任、连带责任3、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4、500015二、不定项选择题1、C2、D3、B4、AB5、ABC6、A7、ABC8、ACD9、ABC10、BCD11、BC12、AD13、ABCD14、C15、BCD三、判断题1—5√×√×√6—10× × × × √四、名词解释1、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2、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的司法活动的总和。五、简答题1、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5分)答: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浅谈律师制度摘要:律师,一个古老的职业,一个是非观念必须明确的职业,一个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兼顾的职业,一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标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浅薄探讨,引领大家走进律师的世界!关键字:律师职业自由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道德一、关于律师的概念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二、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源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三、律师制度(一)什么是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律师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担任诉讼代理人:(3)担任刑事辩护人:(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2、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3、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律师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4、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5、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四)律师制度的完善1、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2、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3、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采取对策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1)、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2)、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3)、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4)、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4、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3)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4)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参考文献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 李本森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谢右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浅谈律师制度学 生 姓 名 专业 学号 指 导 教 师 学院王惠法学 091211311 任继鸿 法学院律师实务律师实务题目: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谈一谈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1)律师的“执业难”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了哪些努力,其成效如何?要求:讨论结束后,每一位学员提交一份讨论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讨论报告(1)关于律师“执业难”的主要体现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某些领域有相当大的执业风险。目前律师执业仍然面临会见当事人难、问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建议要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现代法治观念,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公权滥用,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律师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的“三难”等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导致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有权旁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有权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实施监督。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不妥之处,导致了执法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任意行使,容易造成执法机关随意制定“土政策”,滥用批准权等其它特权。二、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上赋予了律师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实质上这种权利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律师能否取得证据,完全看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调查,不仅要本人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否则律师的取证将无法进行,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实践当中,老百姓不配合的情况很多,律师费尽周折而收效甚微,这就给逃避作证的人以合法借口,另外,由于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否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缺乏客观的约束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同意,什么情况下不同意,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随意性,造成律师在实践当中无法操作。三、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又据《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向法院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简单的司法文书以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根本看不到对定案有意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不全,或在法庭上不出示移送的证据,却提供一些未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人就无法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辩论。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移送全部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律师在庭前了解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极其有限,那么律师怎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呢?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会感到无辞可辩,由此产生的恶果是,辩护效果不理想,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步倒退,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四、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对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对有关发挥律师作用和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贯彻不力,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法院在诉讼中还发生过不尊重律师人格权利的情形。从根本上说,这侵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我国在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上所做的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规定》以明确、具体、刚性的条文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3条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难的突出问题。比如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陈国庆指出,“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而在侦查过程中乃至侦查终结前,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把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确定了下来。同时,兼听则明,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我国为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如下: 一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二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如: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由于此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依法会见依然阻力重重。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有关方面经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并制定了有关保障措施。为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我省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三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四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丁某当场给了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请结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500字)答:(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 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做法是非法的。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制度并非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律师制度的起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化的一个窗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在漫长的封建专制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类似律师的“讼师”,但缺乏滋生律师制度俄土壤。清末民初,曾试图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但终为成功。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文革之前,律师制度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95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同时颁行了一些法规,这对于加强和晚上律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行业正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之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一、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性质包括阶级属性和职业属性两个方面。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它区别于其他职业尤其是官方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社会自由职业者的性质是律师区别于官方法律职业最本质特征。对律师这一性质的认识,有利于律师行业摆脱不必要的束缚,从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律师的社会地位指律师受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律师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受到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良好的信誉;高收入;律师职业是进入权力部门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往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所有这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结果。三、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如业务。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一、律师的权利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可能性。律师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三个方面。其中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查阅案卷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拒绝辩护代理权。二、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与律师的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确定律师在执行业务中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律师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和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敢费用的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第四章 律师执业原则一、律师执业原则的概念律师执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二、律师执业原则的内容1、遵守宪法和法律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及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等内容。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忠于事实真像,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并且以国家现行的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4、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此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执业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律依法执业。二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即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扰,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执业的唯一目的。律师的素质和技能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律师的政治素质主要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所采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律师的业务素主要是指律师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二、律师的政治素质包括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律师的业务素质包括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科学思维方式。四、律师执业必须掌握一些基本执业技能,包括律师会见技能、咨询技能、书状技能、谈判技能、调解技能、调查技能和诉讼技能。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一、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各国关于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与登陆等方面。了解外国主要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资格制度,是借鉴其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律师资格制度的重要途径。我国绳师制度已基本确立起来,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必将逐步走向完善。二、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分离制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律师业务。根据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可分为统一制和分离制。统一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即必须执行律师业务,否则取消律师资格;分离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律师业务,并不因不执行或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业务而取消律师资格。我国采取分离制。三、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条件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领律师执业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四、律师执业的限制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的;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团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必须始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道德高尚廉活自律维护职业形象;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二、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二是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三是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四是律师与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三、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律师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施的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2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原理,律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律师实务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等的规定,律师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泄露国家机密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证罪等。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单位。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本所事务,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费并如实入帐;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其他情况;聘任和辞退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形式律师事务所成立必须同肘具备三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末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专职律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国办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所;合作所,是由律师个人自愿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的以该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所;合伙所,是由律师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律所。三、申办律师事务所的程序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及辞去原职的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 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之内审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级厅(局)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省级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曰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四、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因出现终止事由而终止。终止事由包括:1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情形有:申请解散;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合伙所出现合伙人不足三人且未在三个月内补齐;出现合伙协议或律师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五、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事务所的权利有:1 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2 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3 自主用人的权利。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有:1 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2 依法纳税的义务;3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第九章律师管理一、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80年代初期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律师工作。到90年代中期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对律师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过大,代表律师自身的律师协会进行的行业管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法治化程度的加深,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将日益突出,律师管理体制将会逐步发展到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三、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标志着律师协会在中国的起步。1996年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的设置、律师协会的职责等重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国律师协会的发展完善,关键是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律师协会应有的职责权限,使之能够名副其实的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律师协会应当拥有有关律师行业管理必须的职权,比如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的登记、律师的惩戒等有关权限,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律师管理的工作。第十章 律师的业务及收费一、律师的诉讼业务律师的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二、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以及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国外律师的收费种类 主要有:计时收费;固定标准;计件收费;以标的按成收费;胜诉费。国外律师收费一般包括律师服务费及事务所为客户实际支出与垫付的杂费。四、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我国律师收费的原则:1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2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收费的种类: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以标的按比例收费;协商收费。我国律师收费由业务收费和律师服务开支及异地办案的食宿.交通费购成。第十一章法律援助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意义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现司法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二、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通常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况及其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兴起是在90年代中期,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随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都积极开展试点,尝试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国内的大中城市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了专章规定,同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同时,各个省市地方又都进一步制定了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成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和条件限制,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第十二章律师的刑事辩护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概念和重要性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律师辩护已成为现代辩护的基石,它与其他辩护人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正确认识辩护职能,有利于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现代刑诉的基本格局是控辩平衡对抗,审判中立裁判,由此衍生出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而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则是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的前提。三、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仍存在诉讼权利扩大及有效保障的问题。四、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国律师在侦查尚不具有现行法律认可的辩护人的身份,其主要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表现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五、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规定了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六、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律师辩护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的各阶段均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第十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一、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含义 全面.充分地理解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应当主要把握这样几个方面:律师是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即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被代理人承受律师代理的法律后果。二、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依据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的诉讼权利,以及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从事业务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三、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二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不过,由于被害人和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准确地讲,即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的原告方,而被害人虽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是原告方,因而各自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也存在差异。四、律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它可以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第十四章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概述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代理。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均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律师代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一般的律师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指定律师代理和委托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不是被代理人的传声筒,但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为进行实体处分,故代理律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代理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是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而审判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者之询表现为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关系。代理律师享有比普通诉讼代理人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三、代理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具体工作程序可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等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各自应该注意的问题。第十五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围绕着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包括部分实体权利,但被告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则不能因被告授权而享有实体处分权。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接受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三、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行政赔偿制度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际损失的一种救济制度,律师在代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第十六章律师非诉讼业务(一)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的含义有广狭之分,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第一项业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遵守的原则:维护聘方合法权益原则;开拓创新原则;法制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特点:服务对象比较确定;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独立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二、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为聘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咨询;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接受聘方委托代理非诉讼业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等。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和方法聘请程序为: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发聘书。注意聘请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工作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合法性;咨询性;指导性。职责有: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径营机制,提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其他法律事务。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特征:地位的平等性;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工作的全局性。责任范围:1 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约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8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注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六、律师仲裁代理律师仲裁代理是指受争议双方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律师仲裁代理是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仲裁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那么我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国内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处分原则;法院监督原则。从国际范围来看,仲裁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即国内仲裁,劳动仲裁.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我国的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弄清三种仲裁的各自的含义。七、律师参加仲裁代理应当做好的工作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律师应当按时到庭;代理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代理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代理涉外仲裁应注意的问题:审查有无仲裁协议;注意放弃异议条款;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选择适应的实体法;注意简易程序;代理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应做好的工作:代理当事人制作申请书或答辩书;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注意劳动争议裁决的效力;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加其他事项。第十七章律师非诉讼业务(二)一、律师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接受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其特征有:特定性,广泛性,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程序:听.看.问.析.答。二、律师代书 代书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的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代书有其范围与基本要求,律师代书亦有一定的工作步骤。三、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包括参与谈判.代理签订合同。律师应注重对合同的审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四、知识产权的律师代理它是指律师受委托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舍法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包括代理专利、商标等法律事务。五、律师证券业务证券律师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做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及制作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依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证券律师的专门活动。没有取得证券律师资格证书的,不能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六、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非诉讼业务不断的扩大,主要有: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为招投标提供法律服务,资信调查,代理申请许可证,代理行政复议,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法律服务等。法律顾问;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辩护权: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法律咨询: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的司法活动的总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是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一种禁止对方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律师代行上诉权:律师代行上诉讼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法律援助: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律师实务: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律师辩护: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也不必通知任何机关。×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某本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从性质上分析,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其中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二审法院审理上诉的民事案件,应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只要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经律师身份执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经兼任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向社会提供法芹服务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4.律师业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浙江省的省会城市杭州市设立了律师协会,则杭州市的杨律师应为ABC。A.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B.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C。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ABD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责任停业 B.吊销执业证书D.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下列犯罪嫌疑人中,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是ABC。A.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患癌症晚期B.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可能被罚处拘役C.放火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怀孕五个月在我国,狭义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BC。B.公证员 C.律师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AD。A.原告该个体经营户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ABCD。A.王某,执业律师 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C。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BCD。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上海仲裁委员会 D.北京仲裁委员会古罗马的C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C.保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D通过。D.1996年10月15日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B。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AB。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ABC。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C.委托人隐瞒事实下列各项中,原告一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是ACD。A.重婚案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侵犯知识产权案律师在参与各类谈判的过程中,其谈判技巧主要包括ABC。A.倾听技巧 B.引诱技巧C.让步技巧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有BCD。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法人或其他组织;(3)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简述申请再审须符合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再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4)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及查阅案卷权;(3)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6)有得到适时通知的权利;(7)律师在庭审中享有的发问、质证、提出新的证据、辩论等权利;(8)获取案件各种法律文件副本的权利。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李虎与张兰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应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李虎的起诉。因张兰分娩丁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以上裁定。钟某为儿子购买奶粉。作为钟某的代理律师,可以提出以下建议:(1)向工商管理机关举报,要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并裁决此纠纷;(2)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3)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想起诉另一家公司,娱乐。试分析。陈律师的以下做法是错误的:(1)陈律师告诉高某,法院院长是他的战友,关系不错。利用与法院的关系来招揽业务,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定。(2)许诺愿将代理费的8%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高某,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禁止的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手段。(3)陈律师提出请法官吃饭和娱乐,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4)陈律师告诉高某,章律师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属于以诋毁其他律师的方式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季某某刑事诉讼案件判决下达后,“上诉不加刑”原则。沈律师的说法不正确。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2)但是,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二审判决仍然有可能对季某加重刑罚。李某出生于1988年6月12日,2005年跟随舅舅外出打工。西湖边睡觉,李某投案自首。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提出辩护意见:(1)李某作案时年纪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中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3)李某事后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某当事人因涉嫌杀人被逮,律师会见,该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果一审判决死刑,可否上诉。律师答,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该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初一的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理由: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并非都不能作证人,他们可以对与自身健康、精神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件作证。本案中,初一学生虽未成年,但对其亲眼看见嫌疑人丢弃凶器一事,仍可作证。梁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1997年10月3日,梁某在一酒家门口见一醉汉被众人围观,便上前自称是醉汉的表弟,用三轮车将其拉至僻静处,趁醉汉还在酣睡中,将其装有10万元巨款的密码箱拿走,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你认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副刑事责任时期,在此期间只有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梁某所犯重大盗窃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的范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文某,男,24岁,某厂青工。1992年7月4日。不正确,文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强奸罪的预备而不是未遂。理由: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关键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已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本案中,文某尚不知犯罪对象在何处,故其行为应认为处于预备状态。2003年10月8日,某职业专科学校学生公园,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趁金某昏迷时,将万元巨款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是秘密窃取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作为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为沈某辩护:(1)被告人沈某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沈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事发后害怕受到制裁,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8000元存折,要求将2000元退赔,未造成大的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试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与被指控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辩护权是被指控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维护和帮助被指控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是维护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力量。律师辩护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不仅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定罪量刑的法定尺度都有很好的把握,能够找准辩护中的关键问题,切实可行的实施辩护策略。(2)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较之其他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权利,则须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3)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论权和辩护权受到法律的保障。(4)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律师执业活动要有特定的组织,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支持,能够利用集体智慧,有效地完成辩护任务。}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委托手续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NextPage]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四)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3、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4、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6、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7、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阅卷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3.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5.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6.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3、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NextPage]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一审辩护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4、 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7、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NextPage]  3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向被告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请求适用简易程序。  3、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数是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以争取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和解协议的具体操作,见本规范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6、庭审的准备、辩护,同本规范本章第一、三节。  7、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辩护律师律师应当用简洁的语言,简明扼要地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8、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9、鉴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当庭宣判,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在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与合议庭沟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初稿。对辩护意见有修改的,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修改后的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0、 能够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应当:  (一)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11、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提交成功是否继续回答问题?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展开全部在成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找到专业的律师来办理案件呢?首先选择靠谱的律师不要只听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做了什么。靠谱的律师一般更重视分析证据并详细询问案情;要选择的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更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的律师往往这方面的问题专业性更好;一定要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听对方的分析是否专业、到位。其次识别律师的专业度主要看四个方面:律师的胜诉率;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律所事务所的整体好评率。最后绝对不能选的律师类型:随意许诺拍胸脯的律师;自称“有关系”可以运作的律师;除商定好的报价外,又另外收费的;明知违法仍要去做的律师。找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专业律所,可以找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卓安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拥有40余名专业律师。由前法官、检察官、公安、名校高学历人才组成的复合型律师团队,群策群力,从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截止到目前,卓安已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覆盖了刑法全部常见罪名。卓安所由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还可在线上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收起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扫描二维码下载
×个人、企业类侵权投诉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类别色情低俗
涉嫌违法犯罪
时政信息不实
垃圾广告
低质灌水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说明
做任务开宝箱累计完成0
个任务
10任务
50任务
100任务
200任务
任务列表加载中...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