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租金收入归谁公共收益中扣除的合理成本包括车位维护费吗?车位维护费算合理成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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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物业可分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五类。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并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什么是物业服务管理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四、为什么需要物业服务?

我们居住的不是自建房,也不是大杂院,小区内大量供配电设备、机电设备、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设施与小区围墙、道路、绿化景观等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需要良好的运行和精心的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生活秩序与安全保卫需要保障,所以需要一个正规化、品质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良好的物业服务不仅能使您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更能延长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房产的保值增值。

五、物业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服务区域的养护和维修;(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以及服务的交接;(八)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职责?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物业服务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①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②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③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八、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四)依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以及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七)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如何界定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的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共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垃圾转运、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十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未装修或装修后空置的房屋是否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据什么标准交纳?

答:物业服务并非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提供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公共服务,合同关系是全体业主。所以,只要是完成物业承接查验,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因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全额交纳。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一费制”的小区,业主接收后暂不装修、装修后空置、入住后因自身原因空置的房屋,应书面告知物业企业,经物业企业登记确认次日起,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未执行 “一费制”(既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摊水电费三费合一)的,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还应据实全额交纳电梯运行费、公摊水电费。

十三、小区哪些事宜不在物业服务费包含范围?

答: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费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认为物业服务费什么都包含,只要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该啥都管。其实并非如此,物业企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服务范围是小区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几个常见的方面就不在物业服务费范围:

1.业主专有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如家里的灯具、线路、水龙头坏了需要维修更换,马桶堵了需要疏通等都不在物业服务费范围。物业企业可以为您提供维修服务,但提供的是有偿服务,需要另行收费。

2.建筑屋面漏水、卫生间或专有部位漏水、外墙渗水、裂缝等维修费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保修期内出现的此类问题,应由开发企业维修;保修期满后,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动用维修资金维修;卫生间或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业主自行维修;卫生间或专有部位往下漏水的,应由楼上业主负责维修并赔偿楼下损失,物业企业有协调开发企业维修,提供楼上业主联系方式、协调业主商量维修、赔偿事务的义务,但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如果开发企业或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赔偿义务的,受损害的业主应当依法起诉。

3.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重大部件更新改造费用。此类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委会(物管会)依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十四、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答:业主恶意、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与物业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停水、停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五、物业服务费是不是越低越好?

答: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服务等级,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应对不同的物业服务费。服务等级越高,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越高,成本投入相关越高,物业服务费自然越高。恶意压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来谋取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企业,通常会以削减服务人员、工程人员,偷偷降低服务标准,减少维护投入等方式勉强维持小区物业运行,最终导致小区环境秩序混乱,设施设备得不到良好维护,使用年限缩短,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十六、有的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这对其他业主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物业企业是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提供的公共服务,物业服务费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的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势必影响物业服务正常开展,物业企业难以为继时可能通过减少服务人员、降低维护投入等方式勉强维持运行,最终损害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利益。

十七、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化区域使用权送给一楼业主、将屋面使用权送给顶楼业主的做法合法吗?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所以,判定开发商赠送给一楼业主绿化区域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该绿化区域是否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明确登记该区域面积相关事宜,有登记则开发商行为合法有效;如一楼业主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无该区域相关登记,则开发商不具有处分权,该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赠送行为属违法行为,合同中约定赠送绿化区域的为无效条款。屋面属于该栋楼业主共有部位,开发商无权处分,将使用权赠送楼顶业主行为违法。

十八、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属于谁?购买或租赁地下车位后,是否需要交纳停车服务费?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所以,建筑区划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企业拥有产权归属上的主动权,暨享有包括转让、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购买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需向提供停车场所秩序管理、卫生保洁等服务的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租赁地下车位的,需向开发企业缴纳车位租赁费,向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是否收取停车占道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需向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

十九、公共收益都包含哪些,应该属于谁,如何管理、使用?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收益、租赁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得赔偿、物业服务用房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电梯轿厢、楼顶、外墙、灯杆、宣传栏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物业用房经营收入,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所设置的停车位的停车占道费,临时摊位的租赁收入等。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也可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物业服务企业退管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清算、审计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组织、业主不得违规使用、挪用。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必须严格遵照业主大会决定,或取得业主大会授权后合法合规使用;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物业企业提取协议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税金后,在业委会监督下,按业主大会决定的使用范围合法合规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物业企业应在扣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提取合理的管理费、税金后,将余额全部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管理公共收益的业委会、物业企业要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公共收益管理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来源、合作协议及收支等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并对业主的询问、质疑给予解答与说明。

二十、什么是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是什么?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或镇政府,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街道办或镇政府自收到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向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区)住建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可以采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以书面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业主参选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委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业委会成员职责的情形。街道办或镇政府负责指导业委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委会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委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委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确指出,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换届改选,加强对业委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委会成员,提高业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二十二、业主如何制定管理规约?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三、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用途?

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十四、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明确,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具体紧急使用程序可咨询物业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二十五、小区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该由谁来管?

答:物业公司是给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针对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只能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或业主不配合的,只能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明确规定:如发改部门专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的治安管理、技防、车辆停放、群租、高空抛物以及犬只饲养等相关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行为,违法违规代收、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执行情况,查处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收费等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电梯、锅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安装、维保、检测及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市场计量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违法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等。

二十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履行什么责任?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依法明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

二十七、街道办或镇政府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或镇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二十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公开哪些物业服务信息?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宝鸡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宝住建发〔2021〕271号)要求,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在小区大门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或办公处等显著位置设置“一牌一箱四栏”(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其中就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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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放区域建造停车场,投放电梯广告……许多业主表示,物业在出租广告前从未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更别提把广告的收入分给业主了,小区停车场一直有人在收取停车费,但是收费主体和费用去向不明。小区电梯广告费去哪儿了?小区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明细去哪儿了?随着争论愈加激烈,其中不乏有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此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追回137万公共收益

2020年6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其中,75.85%的业主户数选择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因此,此次物业大会的决议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主大会公开招标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随后,此表决公告在社区各公示栏进行公告。同年11月,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追索公共收益。12月,某小区业委会向原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撤场告知书》,告知其于次年2月底撤场。

原告业委会表示,被告原物业公司自2014年起向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收取的停车费、多种经营等公共收益中属于原告的部分共计1375457元未及时向原告移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前物业公司向原告返还2014年-2021年2月的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原物业公司辩称,其自合同开始履行起,一直尽自己所能为小区业主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后由于各种原因,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告发出撤场通知,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2月28日中止履行合同并完成撤场。原被告就合同履行期间公共收益问题的主要分歧是,原告未将2014年-2018年停车费收入的税后及2018年多经收入税收扣除,未将被告提前从停车费中提取的停车管理费作为成本进行扣除,导致原告汇总的合计金额高于被告核算数据。被告原物业公司。综上,被告认为对于应属于原告部分的公共收益737111元应尽快向原告返还,对于超出被告认可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被告原物业公司在搬离某小区后,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支付给原告,现在逾期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停车费和多种经营收入金额、分配方案无异议。就存在争议的成本计算问题,被告原物业公司认为停车费收入中应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的标准扣除成本。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被告可以从停车费中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提取服务费,但前提应当是车位产生了收益,即有人使用车位并交纳了费用,被告在未考虑车位是否产生收益的情况下,直接按照车位数量计算成本明显不当。原告按照总收入核算车位使用数量,再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的标准在收入中扣除成本,该计算方式符合约定。另外,就被告主张的多种经营收入应扣减成本的意见,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反映出被告就原告所主张对的案涉收入已实际缴纳税金,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原物业公司应向原告业主委员会支付收益1375457元。因被告逾期支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电梯广告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可私自处分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的广告,而物业公司却未将电梯广告费用进行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并居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

物业公辩称,其于2019年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物业电梯广告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电梯投放广告费用每部每年500元,共20部电梯,租赁期限为2年,合计20万元。物业公司表示,该部分款项已经支出,一部分用于成本支出,一部分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但仅提供了成本支出方面的证据,并未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业主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并未对此收益进行单独列支、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给业主。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应从业主共有的广告收益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所称部分费用用于业主欠缴物业费,法院认为欠缴物业费的仅为部分业主,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像小区电梯内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扣除合理成本”的具体用途,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照业主专有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也就越多。

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理所当然”地享受着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要理性维权,发现物业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向居(村)委员会反映,以拖欠物业费的形式维权并不是明智之举。向业主公开经营活动收益情况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建议物业企业建立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做好利用各种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收支台账,保留好合同、协议等各种经营文书,并定期公开收支账目情况。建议业主委员会积极履行广大业主赋予的职责,日常加强对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入的监督,防止资金流失,损害共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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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物业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然而由于我国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相关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争议颇多,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服务意识,业主维权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现实当中物业纠纷不断增加,签订物业服务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物业服务协议书5篇,欢迎参考阅读。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其_市_路_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消防设施、低压配电设施、避雷设施。

第五条 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管道。

第六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筑设施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场地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围墙、大门。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 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 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备保安值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与住户档案。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有权向乙方投诉其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知悉处理结果。

5.向乙方递交物业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备案材料。

6.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活动。

7.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8.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完工时, 通知乙方检查有无违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乙方检查未发现上述现象,应将保证金返还甲方;若有上述现象, 应要求甲方限期修复或扣除保证金作维修费用。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畅自行车房(棚)等共用场所(地);

(3)占用、损坏或擅自移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排污、消防、监控、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

(5)践踏、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损坏、涂画公共标志和建筑小品;

(6)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垃圾或杂物,高空抛物;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牌;

(8)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摊点;

(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章。

2.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与业主协商解决、索赔、起诉等。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由甲方委托我司落实实施。

6.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7.每6个月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8.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无乱搭建,房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2.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正常运行,水电工每周巡查4次以上、 每月定期保养,维护完好率达100%以上。

3.公共环境整体美观洁净:

(1)楼外公共场所每天清扫两次,实施8小时保洁;

(2)楼内公共通道、走廊、楼梯、休闲场所每天清扫一次,每月清洁4次(含楼梯扶手),大堂实施8小时保洁;

(3)公用蓄水池每季清洗、消毒一次,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一次水质化验,水质化验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

(4)化粪池每年清疏一次,、污水井每半年清疏一次,如发生堵塞及时处理,确保化粪池不外溢,下水道畅通;

(5)每天定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日产日清;

(6)每月灭蚊、苍蝇一次,每季度灭鼠、灭蟑一次。

(1)日常淋水,定期修剪、除杂草、灭虫害;

(2)绿化地、园林小品每天清洁一次;

(3)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出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日夜巡逻;

(2)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遇有险情,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

(3)对出人小区车辆敬礼(戴白手套敬标准礼),以标准手势指挥车辆的进出停放;

(4)区治安达到安全文明小区的标准。

(1)接住户投诉有记录、有跟踪、有处理结果反馈;

(2)管理员每日巡视两次以上,接电话投诉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1)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____),维修及时率100%以上;

(2)维修合格率100%以上。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完成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委托管理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由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经理人酬金构成。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__元/月,管理费每半年结算一次,1月份缴交上半年、7月份缴交下半年。

以上已包含乙方提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的10%作为提供服务的经理人酬金和税金。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的l%。交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本物业的配套管理用房,乙方不得将管理用房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乙方对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应当事先公布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预算,经确认后乙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四条义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限期内解决;导致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义务和第四章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物业服务。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清洁卫生。

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管责任)。

7.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塑造物业品牌,实现共同发展之目标。甲乙双方经坦诚、友好协商,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__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物业项目全委管理服务、单项物业服务及基于物业项目管理开展的多种活动;

二、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基于业务开展而进行的参观调研、投标活动、发票开具、办理等企业业务;

三、甲方同意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自主经营管理乙方开展的物业相关业务。

四、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派__为乙方开展物业业务总协调人,授权其决策和处理乙方物业业务有关的全部事务。双方同意根据业务需要由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所派驻人员由甲方指派总负责人协调安排。

五、甲方负责“分公司”工商注册、协助收费审批及行政部门手续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1、负责所开展物业服务(分公司业务)的收支经营并自负盈亏;

2、负责支付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向税务、工商等各类部门缴纳的税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3、负责处理并承担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经济纠纷、员工劳动纠纷和其他所有纠纷导致的经济责任;

4、甲方指派总负责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派驻参与乙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承接本合同所述物业项目;乙方就具体物业项目服务内容及标的额自行决策,前期运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投标后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期限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管理服务费__,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开具内部。

九、甲方为乙方服务项目独立设立财务账目,物业服务方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甲方账户后,乙方需持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式发票向甲方支取其账户费用。

十、本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权利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业务存续期间除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废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擅自解除本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总额__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__年_月_日,双方业务存续期间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业主)委托代理人姓名:

根据《__大厦住宅用房物业管理和费用收取办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三、 管理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在管理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项目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清洁、水池清洁、水电设施的维护、化粪池清理、代收水电费;

五、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元/M2月,月总额为 元。乙方每月_日前按 现金付款方式缴付物业管理费给甲方。乙方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应向甲方预缴两个月物业管理费作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预缴水电周转金 元,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乙方须遵守如下规定:

1、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乙方须以书面文件(附施工图)向物业公司申报,根据乙方的申报材料,甲方负责向业主申报审批。我司接到业主审批通知后,通知乙方施工。

2、非住宅用房的原有公共设施及其设备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维修工程的需要。如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须负全部责任。乙方使用房屋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公共设施损毁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在承租屋内需增设、使用超过原核定标准规定的水、电设备,须经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意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注意防火安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除生活所需以外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乙方须遵照政府有关法律、遵守大厦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合法合理使用房屋,不制造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不发生影响大厦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6、乙方须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交、延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政府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物业管理规定。

2、为乙方提供报批装修所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3、对承诺的服务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租户满意度的调查及征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努力为乙方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劝阻,或接受业联会委托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乙方未能按照协议之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甲方有权按日加收应交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定日起生效。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_______________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_______________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__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_______________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____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______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_____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_______________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账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务。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或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账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6、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__、照明良好;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__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在每月____日前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____交纳滞纳金。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投资方委托物业向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_______________

3、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总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____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_______________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与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整改,预期为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为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协调不成,向山东菏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近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近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近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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