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与民事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有何区别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法21秋学期在线作业1

1.某工厂超标排污致使下游的河水变色,幸发现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未产生重大后果。对该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追究

D.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

3.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的罚款。

4.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是

A.有限性、确定性、强制性

B.广泛性、确定性、强制性

C.广泛性、不确定性、强制性

D.广泛性、确定性、非强制性

5.《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6.下列不属于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与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区别的是

7.下列不属于环境污染特征的是

A.环境污染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B.环境污染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人身财产与自然生态系统。侵害对象广泛,侵害权益多种。

C.环境污染有综合性、积累性和有限性。

D.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A.广义上的水资源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各种水和水中物质,对人类活动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水均可称为水资源。

B.狭义上的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直接利用的淡水。

C.狭义上的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简接利用的淡水。

D.狭义上的水资源是指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以及社会进步息息相关的淡水资源

9.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领域的其他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重要区别是

A.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以补偿为目的的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且补偿性较强

B.环境民事责任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C.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10.李某居住在某工厂下游,该工厂排污不达标导致河水污染严重。而李某从2006913日感到身体不适,914日去医院检查,并无大碍。2009916日李某查出患有癌症,918日李某找到该工厂要求其赔偿。该工厂以超过诉讼时效拒不赔偿,请问,何时超过诉讼时效。

11.下列不属于环境刑事诉讼的类型的是

A.污染型的环境刑事诉讼

B.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

C.破坏型的环境刑事诉讼

D.责任型环境刑事诉讼

12.目前,我国有95%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及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来源于

13.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14.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第一阶段始于

15.关于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选项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B.环境行政协调处理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最终程序

C.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6.环境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

17.《草原法》中规定的草原,是指()

18.环保部门拒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

D.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19.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分为(??? )等几种。

20.环境行政责任中行为人的过错分为

2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征包括

22.依据环境保护法,下面哪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A.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

D.因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

23.某单位因排放污水而致附近数十农户的庄稼遭受损失。下列关于该事件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若该单位能证明其污水排放标准是符合排污标准规定的,则该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B.若该单位能证明其主观上却无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C.若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可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D.受害农户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4.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25.()的制度是“三同时”制度中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依法执行的。

26.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

2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不可替代性、复杂性

29.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30.环境刑事诉讼的类型包括

31.在草原季相方面,总的来讲,草原季相的更替次数稍显贫乏。

32.记过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33.草坪和草坡是《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的内容。

34.《土地管理法》所称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但不包括未利用地。

35.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36.三同时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同时设计、同时施和同时受益。

37.环境民事责任一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38.环境监测制度是环境监测的法律化,是围绕环境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39.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环境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其诉讼请求通常是让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某种权利,被告负有某种义务,并让被告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原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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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1)是一种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1)是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

2)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因而适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3)责任措施是由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4)对于责任承担者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体现社会谴责和国家惩罚性的一种法律上的负担。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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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为规范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设立与登记,国务院1998年9月28日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行(事)业中。

3、《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新的变化:(1)增加了公平和诚信信用的两个基本原则。(2)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删除了《劳动法》第17条第一款中的“变更”。从合同变更来说,要变更,双方必须就合同变更订立新的协议,只有新的协议达成了,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所以,“订立”就涵盖了合同“变更”。(4)将《劳动法》第17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原则概括为“合法”原则。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怎么样的条件才对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个新的规定:(1)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2)明确规定了工会和职工可以对用人单位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要求修改完善的权利。(3)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5、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处理,同《劳动法》相关规定比较,《劳动合同法》除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负赔偿责任外,还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答:(1)赋予了工会或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的权利。(2)赋予了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6、《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加强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和地位有何新的举措?

答:(1)赋予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修改,以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2)赋予工会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上,代表劳动者参与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3)要求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在用人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7、《劳动合同法》在招录新员工中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1)明确了招录新员工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起形成。(2)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以方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

答:对此《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在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方面,《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劳动法》有何不同?

答:与原有法律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在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上更为彻底和完善。它明确规定,禁止任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提供担保的名义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同《劳动法》比较,《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1)仍然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合同。(2)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实际用工之起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答:原有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1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2、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有何新的变化?

答:原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将这个条件取消了,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续签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法》新增了哪几个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及适用的法定条件?

答:(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14、什么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

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是指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在用工之日起满1年还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推定其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劳动合同法》第14条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在劳动合同期限立法上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简要表述。

答:(1)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加大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制裁力度。

16、劳动合同成立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有哪几种?

答:(1)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用工在后。即《劳动合同法》第10条所说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2)用工在前,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如《劳动合同法》第10条所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17、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三项内容?

答:删除内容包括:(1)劳动纪律;(2)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8、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新增了哪七项内容?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3)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6)职业危害防护;(7)法律、行政的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9、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规定了哪些补救办法?

答:(1)协议补充,通过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无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3)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原来《劳动法》只在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部发[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2、试用期劳动者享有怎样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答:原来的《劳动法》只在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有何新的规定?

答:原来《劳动法》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劳动合同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有哪些新规定?

答:同《劳动法》和劳动部配套规章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规定有以下几个变化:(1)明确限制了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劳动者范围。即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秘密人员。(2)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3)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缩短到2年。(4)保密义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

25、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何新的规定?

答:《劳动法》第19条将违约责任列为必备条款,但对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则无明确约定。新的《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任意约定违约金的做法,采取了限制约定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删除了违约责任条款,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限制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限约定和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并且在第22条中对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条款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加以了明确的限制。

26、《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合同无效原因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无效。(2)增加了在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3)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即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7、《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全面履行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金、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则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按规定保质按量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否则,即构成违约。

28、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何种救济权利,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支付令”的新概念,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29、劳动者要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要符合哪几个条件?

答:(1)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合法有效。(2)双方对拖欠报酬的事实及数额没有争议。

30、《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包含哪两层含义?

答:第一、擅自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就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第二、重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1、《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护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第一、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的工作任务赋予劳动者拒绝服从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权利,不得视为违约行为。第二、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职或离岗对劳动者采取任何处分或法律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第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定,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对劳动合同履行有哪些影响?

答:原来的《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规定上有何不同?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用人单位可选择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协商,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的结果。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效力,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4、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时,《劳动合同法》有何新的规定?

答:《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何变更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的条件何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变更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只有就变更内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变更生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才产生变更原合同约定内容的效力。

35、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有何变化?

答:原来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适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38、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哪几点不同?

答:(1)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用人单位可以有两种选择,即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将《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中“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修改为“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变更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一是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劳动法》第26条第3项所说的变更实际是指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表达出这个意思,《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在意思表达上更为明确和严谨。

39、《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经济性裁员适用的条件范围扩大了。《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用范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增加了三项,即第41条第1款第3项、4项。(2)《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将《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修改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我国新颁布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只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确立的企业“重整制度”取代了原破产法的”濒临破产整顿“制度,所以《劳动合同法》根据新颁布的《破产法》予以了修改。(3)增加了经济性裁员应特殊照顾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的三类弱势劳动者。

40、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第41条就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限制有何新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因素的裁员权利。同时,就裁员的程序、裁员限制等作了规定,如裁员超过20人或职工总数10%以上须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家庭有特殊情况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等。

41、同《劳动法》第29条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行使的限制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限制得更为严格。(1)增加了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第42条第1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5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和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第42条第2项对《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在本单位”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则用人单位不得根据第40条和41条所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2、《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时一般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方面有何新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与《劳动法》第29条相比,增加了(一)、(五)款,即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未确定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有利于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劳动者有主观方面过失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不受本条限制。

43、与《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监督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1)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事先通知工会。事先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必经程序,这就使工会能够提前介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2)对通知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仅要求通知工会,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就方便了工会监督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规定了工会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4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什么样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何新的规定?

答:原来的《劳动法》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答:原来的《劳动法》在这方面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6、《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原来的《劳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47、《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何变化?

答:《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8、《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何新规定?

答: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在不要求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不可能情况下,可以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即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则没有对用人单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作出规定。

49、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哪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答:(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办理中止社会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50、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答:原来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比较可见,《劳动合同法》更强调工会在集体合同签订中作用,它明确规定,在企业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51、集体合同的概念?

答:集体合同也称为集体协议或者团体协约,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工单位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52、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答:原来的《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53、什么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原来的《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54、行业性、区域内集体合同与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何不同?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前者适用于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后者仅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所有成员。

55、行业性、区域内集体合同与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有何不同?

答:前者的主体一方是地方工会联合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另一方是企业方面的代表。后者的主体一方是企业内部的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56、行业性、区域内集体合同与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何不同?

答:前者的内容是本行业、本区域的劳动标准,解决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内容比较宽泛。后者的内容是确定本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解决本企业特定的劳动条件问题,一般内容比较具体和特定。

57、《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效力有以下哪几方面新的规定?

答:1、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体现在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2、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效。体现在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有何新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时,代表职工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采取了一些措施维护职工权益:第一、对集体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探讨解决办法。第二、代表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如果发生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到工会提出的要求,则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9、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工会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工会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的规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不利因素。

60、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6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原来的《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2、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63、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4、跨地区派遣的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以派遣单位地还是以用人单位地的标准执行?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5、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6、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与普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些不同?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五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7、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8、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八条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70、《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答:(1)协议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期限约定不同的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在劳动关系终止上,赋予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受限制的单方面解除的权利。(6)劳动报酬支付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按月结算。

7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监督检查有哪些新规定?

答:与《劳动法》第85条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73条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监督检查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中处于统帅地位,监督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2)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便增加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7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履行哪些监督职责,《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具体职责。《劳动合同法》第74条则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检查上具体行使的职责范围作出了明确列举,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这对于规范劳动监察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防止行政部门越位、错位、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极其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务派遣、作息制度执行、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与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73、同《劳动法》第86条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75条在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同《劳动法》第86条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第75条规定监督检查机构所享有实地检查、采集证据权力外,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86条、《劳动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1)查阅资料权。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2)进入劳动场所实地检查权。

74、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劳动监督检查中享有哪些职权?

答:《劳动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具体列举了建设、卫生、安全生产三个相关行政部门,同时监督检查的范围不限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的范围更广泛。

75、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权利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处理角度来规定的,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从劳动者享有救济权利来规定,它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获得救济:(1)向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2)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同《劳动法》第88条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78条和第79条对工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1)对工会监督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列举;(2)对工会监督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即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和支持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的权利;(3)对社会监督予以鼓励,要求行政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7、《劳动合同法》第80条与《劳动法》第89条关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劳动法》第89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的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2)《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无效的劳动规章从用人单位颁布之日起就无效,对劳动者不能产生约束力,这样的规定免去了劳动者受无效的劳动规章的约束。

78、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没有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1条对此作了完善。不仅规定了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文本应包括必备条款且必须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同时还对欠缺必备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1)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对不完备的合同加以完备。(2)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9、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法》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83条中作了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能凭借自身地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会受到以下处罚:(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2)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3)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2、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法》第91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或者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除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拖欠报酬外,还需加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报酬的25%。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加班费、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则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8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门,并加付应付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门,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4、劳动合同无效,属于用人单位过错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85、《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1)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承担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法律责任。而《劳动法》第97条没有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7条规定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如何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第87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86、《劳动法》第9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何新的变化?

答:增加了第2项、第4项内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变化在于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87、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9、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由谁支付?

答:《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劳动法》第93条与《劳动合同法》第88条对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何区别?

答:《劳动法》第93条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91、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方面,《劳动合同法》有何新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更广,不限于《劳动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只要是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一单位一直没有和某职工签劳动合同,请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如果仍然还没和该职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赔偿。如果赔偿应从什么时间段算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职工的情况,如果到2008年2月单位仍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该职工可向单位提出索赔。

93、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94、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95、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答:小云半年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96、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合法吗?

答:朱先生咨询:他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国外从事技术工作。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国外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国外用人单位付给他的工资是16000元/月,但劳务派遣公司却在隐瞒的情况下只付给他8000元/月,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这个问题原先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此,从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朱先生公司的这种做法肯定就是违法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现在没有生效,但是可以作为参考。朱先生可以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97、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答:劳务转包是一些自身规模小、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层层转包劳动者,劳务转包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比如跟客户签订了派遣合同,客户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B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小王,再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出现扯皮现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条规定即表明,禁止转包劳动者。

98、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99、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答: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定额的确定未执行作了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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