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给雇工交类似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是从哪年开始的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要求,自2022年1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

二、如何区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即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用工参保登记?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与雇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为个体工商户添加用工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有雇工)”,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

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用工范围,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也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四、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起调整?

答: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应自2022年1月起开始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我市将从2022年3月开始按规范后的新费率政策执行。同时,对2022年1至2月的缴费差额进行补征,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内补征的缴费差额部分,不征收滞纳金。

五、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核定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稿:社保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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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参保人选择缴费基数后,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人事关系的单位证明;(四)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五)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三)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七)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九)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书。(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在女职工发生生育行为期间,减少和解决了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使她们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同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及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再乘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1)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职工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3)符合婚姻法或   计划生育政策的。

    一是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生育的住院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实施放环、取环、流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二是生育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三是其他待遇,主要有生育并发症医疗补助、生育营养补助费、实施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医疗费补助和产妇死亡一次性补偿费。

    20、女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时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时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了医疗费的,还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支付住院医疗费,不重复享受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基础上合并实施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德宏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出具残疾证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如参保人自己无法填写参保申请表时,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确认。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国家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139,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二是参保人死亡,可以一次性领取600元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对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55周岁至60周岁的重度残疾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一致。

目前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缴费档次每年都可以变更,但应在当年缴费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得越多,缴费越长将来领取养老金待遇越高。

    26、缴费年限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政府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达到领取待遇时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补偿参保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等方式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目前,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我州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在职职工缴费率为个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的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2)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的30-35%。

    按照《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政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目前,我州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31、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是多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需支付起付金600元,第二次住院需支付200元起付金,第三次住院需支付100元起付金,第四次住院以后不再支付起付金。

   (1)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2)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工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以及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3)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全部或大部分失地的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1)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和成年人个人续保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2)特殊人群(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及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个人缴纳50元,由民政助缴7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转外就诊条件规定,需到州外就诊的,由州人民医院开出转院证明,到州医保中心(政务大厅)办理转外就诊审批手续,并持社会保障卡、转院证明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手续。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9、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

    41、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劳动者怎样申领失业保险?

    属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属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和乡镇、街道、农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终止就业证明。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为了推动加快建立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与每位城乡居民息息相关,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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