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消防支队人员名单市北区公安消防大队有多少辆消防车

日前,我发表了题为《轻生女子状告消防队救援不力的官司,法院是这样判的》文章,提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文末特别提示,地方政府专职,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出现争议不适用上述规则。今天给大家讲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调动指令出动扑救火灾,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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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镇(注;化名)距县城65公里,半山地半丘陵地形,平均海拔600米左右,最高处海拔1478米。位于县城的公安消防队赶到金镇要将近两个小时。2011年7月,县政府决定在金镇成立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派出所领导,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领导。编制纳入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级别为正股级,设队长1名,副队长兼指导员1名,10名队员。1辆消防车。经费、车辆、装备和站房由县政府、林业和乡镇共同承担。2015年12月20日,县政府决定金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指导员,乡镇安监站站长兼任队长。但尚未等到县公安局移交便发生了。

2016年1月29日1时16分许,金镇某鞋城发生火灾。1时20分许,县公安消防大队值班室、金镇政府值班室分别接到火灾报警。

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13名消防员和2辆赶赴现场救火。同时下达指令调动金镇专职消防队赶往现场救火。可是,金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未到现场施救。

金镇政府接到报警后,迅即组织派出所、城管、医院及机关干部职工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但因火势凶猛,难以控制,现场又没有消防水车灭火,大火蔓延至周边群众住房。

情急之下,金镇政府向邻县求助。大火最终在相继赶到现场的邻县水车镇义务消防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合力下被扑灭,但却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群众财产受损。

原告陈某的房屋距离当时的金镇专职消防队驻地约一千米左右,因在大火中受伤,遭受经济损失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金镇政府、某县公安局、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领导下的金镇专职消防队,在某县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作出新的部署之后,既未将该项工作及时移交,又不能及时、全面发挥金镇专职消防队的火灾救援作用,行为违法。该违法行为是造成火灾未得到及时、有效扑救,从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次要原因,应当酌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在火灾救援过程中无违法之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县公安局在原告陈某家火灾事故扑救中行为违法;二、由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60000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本案,尚在公安机关领导下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照消防机构指令出动扑救火灾,给群众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据《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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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安消防队应急的使用年限和“退役”规定

城市和公安消防队应急消防车使用年限和“退役”规定——湖北江南消防车厂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消防车的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基[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值班消防车的退役,应当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办一个新的退役点,并形成一个体系,以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三条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值班消防车包括:

(1)灭火消防车:泵消防车、水箱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组合消防车等。

(2)专业消防车:通信指挥消防车、生火消防车、应急救援消防车等。

(3)备用消防车:供水消防车、设备消防车等。

(4)起重消防车:云梯车、登高平台消防车、起重喷气消防车等。

第四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信指挥消防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役:

(1)发动机累计运转小时数超过2500小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消防车、供水消防车、通信指挥消防车必须退役:

(1)发动机累计运转小时数超过3000小时;

(二)在职年限已达十二年的;

(3)大修一次(允许发动机总成两次)后,全车技术状况在执勤期间明显下降。经过技术鉴定,条件之一是:

2.长期服役后,虽经修理或更换,在正常路况下行驶,油耗仍超过国家标准对出厂规定的值;

3.排放量超过国家标准。

(四)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50%的;

(五)型号陈旧,无配件来源,无法修复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的。

第六条专用消防车(不含通信指挥消防车)备用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电梯消防车和额定总重六吨以上的进口消防车,符合第五条第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报废。

第八条现役消防车退役,由当地公安消防队或大队(直辖市消防队车辆管理主管部门)填写《现役消防车退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批。县、镇公安消防中队填写表格,经支队或大队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和局消防局审批。

第九条退役消防车应按规定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如需用作教练车或物流供应车,需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和支队、大队必须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专项记录,定期审核,随车移交,确保记录的正确性和连续性。车辆档案作为评估和申请报废的原始凭证,为完善消防车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发动机累计运转小时数”指行驶小时数之和(按33公里/小时换算),pum

(3)“大修”是指除发动机外,对两个以上的总成进行大修。组装是指底盘零件、改装和安装零件的各种组装。

第十二条本规定除国家城市公安消防队(站)、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地方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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