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公司要扣掉医药费药费从伤残中扣除吗合法吗?

100个相关法律政策问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我们收集整理了群众关注较多的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省里有关单位及律师行业对疫情防控的关法律政策的100个问题解答,供全省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学习参考,不作为标准答案,最终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2020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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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在防治疫情期间,法院对违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条第14款之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9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

一级响应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等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其他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一级响应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避免人员聚集,具体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98.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能及时起诉的: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①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②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99.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100.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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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二次受伤和复发一样吗?哪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关于二次工伤、工伤复发的相关疑问,刘则通律师团队推出该篇文章,仅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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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再次/二次工伤?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再次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再次工伤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享受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再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重新评定等级。

再次工伤可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因此,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伤残待遇等

但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 符合 《条例》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

职工在同一家单位发生了两次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仅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并没有区别,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工伤复发能否申请伤残等级重鉴?

工伤复发能申请伤残等级重鉴,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工伤复发伤情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补充一点,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复发和再次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我们不难得知,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何时离职,如何谈判,如何预防意外再次发生,都是劳动者需要时刻注意的。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树立证据意识,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咨询,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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