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刚刚突然宣布特殊工种办理完的当月是单位发工资还是社保发退休金

温馨提示:以下政策发布时间较长,小部分或许有变,可作为学习基本知识用,实际应用时,请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哦。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哪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等;

(2)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抚恤金的函;

(3)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领汇总表;

(4)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基本情况表;

(5)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时期期限以我市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18.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9.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2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职工档案及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档案、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接收意见。

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会化发放银行(徽商银行富园支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存折,此后可按月在我市徽商银行其他营业部就近支取。

23.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以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7.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8.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地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本省范围外的需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30.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跨统筹地区转迁?

答: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3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和费率为多少?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32.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3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4.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

答:(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完当月的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用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5.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可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后应在60日内,持《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申请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计发。

3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37.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配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申请人应失业职工死亡后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死者与领取人户口簿复印件。

7领取人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第67项外,均需出具原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领取给予一次性计发。

3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4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答:(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个人账户利息收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的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毒用品和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等保健食品以及计划生育用品的费用。

4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4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3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0元,个人筹资水平全省不设统一标准,具体由各市、县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45.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在参保期限内,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幼儿园)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6.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1)异地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理,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帐户应配置的所有资金。

(2)异地人员应在其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核报。住院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市区,当涂县/6798708,和县/5331651、含山县/4326606)。

(3)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最迟于次年元月31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帐单、住院费用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销。所报资料必须做到药品、诊疗项目的数量、单价和计费清晰,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4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患门诊规定病种(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33种),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可咨询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电话:区。

48.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统一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49.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50.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学生自办理入学、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1.大学生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2.参保大学生享受的省级调剂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除享受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待遇。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形:

(1)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给予80%的报销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再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省级调剂金给予85%的报销补助。

5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5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55.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统筹地区流动,在新就业地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就业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职业、收入等情况,选择参加新定居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新定居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或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流动人员参保后,由新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56.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57.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按0.4%;企业的费率在0.8%-1%之间,企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5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9.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那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60.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61.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62.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63.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4.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65.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6.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8.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70.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1.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5.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6.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7.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8.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9.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80.丧葬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1.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篇

83.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合称。

8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8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登记表。如果属于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800、900、1000十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

8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8.政府如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89.集体如何对参保人进行补助?

答:鼓励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90.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予以政策倾斜照顾?

答: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地方政府适度提高缴费补贴。

91.对低保、五保、优抚人员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92.如果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答:允许补缴,但不享有政府补贴。

93.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94.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9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9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享受?

答:每一个参保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97.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从而实现终身保障。

9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99.怎样查询参保信息?

答: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线办事一栏中有“城乡居保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密码和验证码可进行查询,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100.如果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缴费人员跨县(市、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继续参保缴费。对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户籍发生变动的,关系不允许转移,养老金在原户籍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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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年?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4.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程序是什么?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账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6.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7.退休后,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9.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怎样计算?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7%(当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1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确定在省社平工资60%—300%之间?

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过分悬殊。实行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为计算依据。如果职工缴费基数过低,储存额就过于少,待遇太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减轻财政负担。高收入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1.“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不正确。“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12.“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13.哪些人员需要续缴养老保险费?

一切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续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分三类情况:

(1)因企业改制、破产、解散、兼并、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2)因除名、开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3)劳动合同终止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14.办理续保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账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缴费吗?

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缴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6.为什么说职工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逐年累记并计算利息。个人账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因此说,年轻时缴费是为了自己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17.劳动者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账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18.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19.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为什么要除以120?

按照测算,我国现阶段人均寿命为70岁,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

20.劳动者具备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如何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者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需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1.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是否允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

(1)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凭、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2.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怎么办?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3.基本养老金是通过什么途径领取?

职工(或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机构为每一个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与银行、邮局等服务机构联网,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领取。

24.养老金、冬季取暖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1)养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办养老金发放的农行、建行、邮政储汇局、邮电局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25日。

(2)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享受建国前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以基本养老金基数(不含护理费、交通费、剩余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

25.居住外地退休人员怎样领取养老金?邮寄费怎么计算?

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的,养老金可以通过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就近领取,也可以通过邮电局用汇兑方法每月邮寄。承办邮寄业务的是邮政局车站支局。邮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号文“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为方便操作,定于单月养老金全额发放,双月按1%扣汇费。

2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消磁后怎么办?

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慎将社会保障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或消磁,要尽快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银行挂失,然后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始发银行补办存折或储蓄卡。补办了存折或储蓄卡后,到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报告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有关手续后报告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27.离退休人员怎样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28.怎样进行“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1]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9.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怎样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还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一次遗属救济费。需要享受按月抚恤的遗属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现行规定是: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遗属,无收入、无依无靠的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月享受遗属抚恤金。

30.对冒领养老金现象怎样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如北京的缴费比例是单位10%,个人2%。职工自批准法定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2.单位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怎样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拿出其中的一部分按职工不同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二是单位缴费中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额1%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1.5%划入,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4.2%划入。

3.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个人账户不足时,职工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相当于在银行的存款,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指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4.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具体比例和标准是多少?

起付标准(门槛)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

5.个人医疗保险卡丢失怎么办?

个人医疗保险卡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建设银行指定窗口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若代办人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除持当事人的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补办新卡时,建设银行收取10元挂失费和10元补卡费(银行不同收费不同)。

6.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因公出差、探亲等发生急诊住院时,患者须在入院后5日内携带医疗证、《急诊证明》、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医疗保险处进行急诊登记(可由家人代办)。出院后持有效医疗费用单据、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处方(化价)、检查单到医疗保险处审核。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急诊观察时间不能超过3天,急诊观察期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计算。

7.哪些病种属于特殊疾病?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I、Ⅱ型糖尿病(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6)冠心病;(7)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8)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9)支气管哮喘;(10)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1)慢性肝炎(ALT高于正常值2倍以上);(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银屑病;(15)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16)风湿性心脏病;(17)结核病;(18)各类精神病;(19)前列腺增生;(20)重症肌无力;(21)帕金森综合症;(22)消化性溃疡;(23)甲状腺功能亢进;(24)股骨头坏死;(25)颈、腰椎病;(26)周围血管疾病(包括血管闭塞性脉管炎和下肢静脉曲张)。对规定的26种特殊疾病实行分类管理。为了减轻部分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病人个人负担,将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列为甲类管理病种,其他23种为乙类管理病种。

8.如何办理特殊疾病申请?

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必须符合特殊疾病目录规定的病种。一人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报。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月25号以后集中办理。

鉴定资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医疗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单、病理单等。

方法:首先在定点医院中,任意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的门诊治疗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持上述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审批表》并鉴定,鉴定合格者到医疗保险处办理《特殊疾病医疗证》。异地安置的特殊疾病患者的有关申报材料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具体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9.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85%;乙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75%。从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10.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大额医疗救助金主要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的标准缴费。也就是说,凡参加大额救助的,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年度收取,于每年初一次性足额缴纳,即每人每年96元;年度内新参保的单位必须缴纳一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这项资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11.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标准和最高限额是多少?

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标准是: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两部分,共支付医疗费总额为20万元。

1.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以北京为例,缴费比例1%,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缴费比例0.2%。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2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后,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生育的享受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多久?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但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如北京的缴纳比例为0.5%。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医疗具体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1.生育保险费征缴标准是多少?

生育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如北京的缴纳比例为0.8%。

2.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几项?具体规定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具体待遇包括: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具体规定包括: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因上述手术所增加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通过生育和医疗保险网络上传按项目予以结算。

(3)参加生育保险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或分娩并发症,要出具入院记录、医嘱单、费用明细清单等,于次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在5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生育保险所用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项目不设自付比例。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标准确定是什么?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在职职工由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由职业者(即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体劳动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开设手续,按《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变更、注销和年度调整手续须知》申报。

(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职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3.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4.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6.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2017年最低缴存基数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北京市缴存基数的下限为5548元。

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8.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9.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1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13.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15.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16.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17.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8.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19.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1.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2.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3.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24.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2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6.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7.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8.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9.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单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1.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3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3.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34.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35.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烟台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6.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3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颁布?什么时间进行了修订?

1999年4月3日以国务院第262号令颁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以国务院第350号令公布了修改《条例》的决定。

38.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发现什么情况,管理中心应立案调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3)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2.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4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5.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条件:

①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购买首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40%);

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⑤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⑧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需还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46.新建商品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7.二手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交易双方夫妻二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④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⑤预付购房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还需要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3份;

⑦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8.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计划和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单位集资方案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份;

⑤单位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原件3份;

⑥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凭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借款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3份;

⑧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49.个人自建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工程承建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经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审定或认可的建造房屋所需资金的工程(材料)预算书原件3份;

⑤自筹资金或建设工程量已达到工程预算规定比例的证明,包括自筹资金或已投入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50.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新建商品房为30万元、二手房为2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格的一定比例。

51.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新建商品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借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按实际退休年龄计算。最短期限为1年。

52.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可贷额度≦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个人还贷系数(暂定为0.4);

②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

5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7年7月,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二套房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10%。

5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由申请人按月偿还,受委托银行按月划扣借款人贷款本息,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

5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五险一金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很多企业招揽人才的基础条件。

现实中,越是发达的地区,员工对于五险一金的重视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线城市,因为和买房买车资格挂钩,五险一金已经成为找工作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说,五险一金的作用见下表:

很多创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少缴、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会面临一些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将被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公积金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如果员工因为企业没有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而提起仲裁、诉讼,那败方基本是企业。

五险一金,单位需要承担一部分,这部分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员工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因为各地不太一样,我们以北京举例,聘请一名月薪1万元的产品经理,每月需要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成本为: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而言,每月除了需要支付10000元的工资外,还需要为员工额外支出431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对员工而言,10000元工资到手之前会先被扣除2223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之后还会被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低于7500元。

(1)社保、公积金开户

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1.生育、医疗保险试点合并部分地区待遇或将提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对外公布,将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2.全国社保一卡通102项功能随你用

根据人社部相关消息,2017年底社保卡全部102项功能将全部开通,社保卡可跨业务、跨地区直接办理个人各项人社事务,开放向各类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届时,社保卡不仅能看病就医、刷卡买药,还能领取养老金、失业金等各项社保待遇,可以当做一张银行卡使用。

而且,2017年一些地方还会试点第三代社保卡,增加“一晃而过”的非接触功能,应用场景更加广泛。可以说,以后手拿着一张社保卡,走遍神州都不怕。

3.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6月底前上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据悉,住建部正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将在6月底前上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今后跨省、市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无需再往返两地,只要在转入地即可办理完成。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2018年10月,“五险一金”迎来一个大变化,将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2016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五险一金”有适当调整空间,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缴存比例,两年内解决跨省就医异地直接结算。

2018年8月,在第六届海峡青年节上,福建福州发布《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在榕台胞使用台胞证与福州市民享受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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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也可以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

3.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答: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建立职业年金也是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变化?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变最大的是不再实行原退休金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不缴费,退休金由财政供款或单位自有资金担负的制度,而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共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单位按总工资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缴费。在待遇计发上,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2)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定为参保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3)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从何时开始?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起始时间。因相关文件于2015年1月后发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改造信息系统等需要一定时间,故正式启动经办的时间会滞后于文件实施时间。对于文件实施至各地正式启动经办期间的缴费、待遇发放等问题,各地将制定相应的补缴、补发等办法和措施。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单位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为: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即参公单位);

(3)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是,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属于所在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即统账结合制度;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也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在岗平均工资的300%限高,60%保底。

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中的本单位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制度等具体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单位申报本单位应参保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进行保底限高的原则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加总之和为单位工资总额,亦即单位缴费基数。

10.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具体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项目内容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2.新录用(招用)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属于本年度内单位新录用(招用)的参保工作人员应申报其起薪之月的缴费工资;跨年度延迟申报新参保人员,应申报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13.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14.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5.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会降低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改革方案规定,一是针对“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置了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水平比较,保低限高,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

16.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制度实施时的工作年限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退休时不能简单的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是应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解决该时段的养老金问题。

17.什么是过渡期?过渡期内如何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

答:过渡期主要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即“中人”)设立的新老办法对比的10年过渡期限,以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则按新办法执行。

举例:参保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900元,按照新办法待遇为3800元,则当年退休的待遇按老办法待遇计发,即3900元。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200元,假定在2015年退休,按照政策,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为300元,按照10%计算,即退休待遇为:%=3930元;假定在2016年退休,则高出部分按2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3960元。以此类推,2024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按10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4200元。

18.什么是老办法计发标准?

答: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老办法的计发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计算退休费的办法执行,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老办法计发标准。即以工作人员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为基础,加上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工资增量,作为老办法计发标准。这种将工资封定在2014年9月,但每年考虑退休工作增量的“半封定”做法,总结了当年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实行“全封定”对老办法待遇水平压制“过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柔性措施;同时,也有利于适当排除本次改革中多种因素(如实行个人缴费相应增加工资并调整工资结构等)对计算老办法标准的复杂影响。

19.什么是新办法计发标准?

答:为确保制度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相对于老办法计发标准,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之和,其中: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什么是“新人新办法”?

答:“新人新办法”是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使用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下表)。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两点:一是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非足额缴纳,则欠费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二是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从企业调转或流动、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其间曾在企业单位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扣除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的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参加所在地区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试点期间的年限;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等。

2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核定的时间如何确定?何时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将实行相同的调整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整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

25.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原退休费如何发放?原退休费标准中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或提高的标准,能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支付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原则上自2014年10月起统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基金支付的项目为按照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其他由原单位或属于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所在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进行清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统一审核。

2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正式经办启动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养老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答:在2014年10月1日至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这段时间内,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办启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人”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7.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原则上由新调入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新单位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由调入单位为其补缴,所需经费由调入单位列支。缴费工资基数按调入新单位起薪之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工作人员是从已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转入未启动实施的地区,且调出单位和本人已经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调入单位应从本人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在转出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8.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存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的,所在单位是否应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被辞职、辞退、开除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由其原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发生辞职、辞退、开除等事件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29.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业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应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待正式启动后,由原所在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相应时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0.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31.参保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和跨制度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还有职业年金如何转移等诸多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

3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对于离休人员,仍按照原规定和经费渠道发给离休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调整等政策。

3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执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通俗的说,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之后军人在军队服现役期间,通过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形成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退役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5.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需要办理转入至军队的关系转移手续吗?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继续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给本人,并按规定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交还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36.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7.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即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建立职业年金。需要说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2)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

38.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39.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资发放经营情况提高或降低缴费基数吗?

答: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也就是说,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同时,确定了职业年金缴费。

40.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

答: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年金制度,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应按规定为其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费用。这是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不同之处。

41.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是多少?

答: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42.参保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单位调动情况的,其职业年金如何管理?

答:参保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吗?哪些情况下参保人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原则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参保外籍人员离境,或参保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44.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吗?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职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4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甘肃省社保局负责省属在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相应层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兰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兰外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4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主要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办理上述环节的业务外,还要办理基金收支管理、统计分析、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风险管控、参保单位和人员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和对账管理、信息管理等业务。

47.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登记等,且参保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生改制、撤销、解散、合并、破产等事项,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社会保险登记是加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基础信息的主要途径。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参保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首要和必要环节。

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用人单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2)用人单位编制管理明晰,落实到工作人员个人,不存在混编、超编情况;(3)参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4)申报表单填写信息与申报材料一致。

48.如何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答:参保单位依据当地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或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单位及时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3)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9.什么是缴费申报?

答:缴费申报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项制度规定。

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法律地位和强制力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50.缴费申报包括哪些内容?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缴费申报?

答: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缴费单位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缴费项目、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合计等。

参保单位应每年年初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参保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完成初次缴费工资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工作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51.什么是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

答: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缴费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并且代为向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的一种缴费方式。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有利于减轻缴费个人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量,有利于征收机构审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费情况,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52.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在职人员增减手续?

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1)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2)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将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53.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按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3)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将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54.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由缴费形成的账户积累额变动情况。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55.什么是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账利率如何确定?

答: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利率即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每年公布一次。

56.个人如何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权益?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记录主要包括年度缴费情况(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年度记录情况(当年记账额、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信息。

在工作实践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定期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外,还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和个人账户权益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在收到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逐项核对权益记录单上的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或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复核,确有问题的,应予以校正。

57.参保工作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都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60周岁退休。2.女干部:(1)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按任免机关批准时间退休。(2)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3)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3.女工人:(1)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2)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5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岁,女不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70岁仍在职工作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61.退休人员去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从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吗?

答: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6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也称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是指国家综合考虑物价增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等,每年(或定期)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使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63.什么是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答: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对退休人员是否符合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待遇资格的认证办法。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3)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

(4)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国(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64.参保单位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65.参保人员同时存在多个个人账户,并且有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66.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认可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之窗等)

河南省委政法委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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