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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哪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等;
(2)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抚恤金的函;
(3)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领汇总表;
(4)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基本情况表;
(5)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时期期限以我市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18.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9.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2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职工档案及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档案、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接收意见。
(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会化发放银行(徽商银行富园支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存折,此后可按月在我市徽商银行其他营业部就近支取。
23.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以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7.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8.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地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本省范围外的需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30.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跨统筹地区转迁?
答: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3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和费率为多少?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32.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3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4.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
答:(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完当月的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用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5.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可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后应在60日内,持《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申请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计发。
3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37.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配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申请人应失业职工死亡后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死者与领取人户口簿复印件。
7领取人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第6、7项外,均需出具原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领取给予一次性计发。
3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4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答:(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个人账户利息收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的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毒用品和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等保健食品以及计划生育用品的费用。
4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4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3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0元,个人筹资水平全省不设统一标准,具体由各市、县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45.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在参保期限内,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幼儿园)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6.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1)异地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理,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帐户应配置的所有资金。
(2)异地人员应在其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核报。住院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市区,当涂县/6798708,和县/5331651、含山县/4326606)。
(3)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最迟于次年元月31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帐单、住院费用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销。所报资料必须做到药品、诊疗项目的数量、单价和计费清晰,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4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患门诊规定病种(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33种),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可咨询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电话:区。
48.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统一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49.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50.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学生自办理入学、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1.大学生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2.参保大学生享受的省级调剂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除享受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待遇。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形:
(1)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给予80%的报销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再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省级调剂金给予85%的报销补助。
5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5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55.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统筹地区流动,在新就业地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就业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职业、收入等情况,选择参加新定居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新定居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或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流动人员参保后,由新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56.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57.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按0.4%;企业的费率在0.8%-1%之间,企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5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9.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那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60.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61.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62.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63.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4.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65.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6.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8.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70.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1.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5.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6.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7.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8.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9.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 |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80.丧葬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1.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篇
83.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合称。
8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8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登记表。如果属于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800、900、1000十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
8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8.政府如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89.集体如何对参保人进行补助?
答:鼓励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90.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予以政策倾斜照顾?
答: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地方政府适度提高缴费补贴。
91.对低保、五保、优抚人员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92.如果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答:允许补缴,但不享有政府补贴。
93.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94.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9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9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享受?
答:每一个参保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97.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从而实现终身保障。
9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99.怎样查询参保信息?
答: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线办事一栏中有“城乡居保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密码和验证码可进行查询,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100.如果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缴费人员跨县(市、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继续参保缴费。对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户籍发生变动的,关系不允许转移,养老金在原户籍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