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海南疫情最新情况的房子会被大陆的法院查封吗

原告(执行案外人):蔡育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阳,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一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华成路**。

法定代表人:郭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育文诉被告王一萍、第三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育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高梦阳,被告王一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博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育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执行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地坡岭东侧“逸海华庭”5号楼1单元701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解除查封该房屋;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早在2014年8月25日已经与第三人博海公司签订了《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面积为59.45平方米,房款总价为297250元。由于案涉房屋是现房,所以在签订认购协议当天,原告便一次性将案涉房屋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博海公司。博海公司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不仅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而且还向原告立即交付了案涉房屋的钥匙。之后,原告进行简单装修后便与家人生活居住于案涉房屋至今。但后因被告以及第三人涉及诉讼等原因,导致案涉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认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于法无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一萍辩称,一、案涉房屋被查封时不存在任何交易。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博海公司名下,在海南高院对案涉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海南省的住建(规建)、房管部门没有任何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预告登记信息,足以说明截止此时,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交易。二、蔡育文与博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1.《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是虚假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购房者看中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后,由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公开销售等原因,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之前签订的用于约束购房者和开发商,由购房者支付一定购房定金并明确商品房状况、价款、正式买卖合同签署期限、违约责任等商品房销售基本内容的协议。案涉房屋在2013年7月18日便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开销售没有任何问题,即不存在签订认购协议的前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海南省办公厅意见》)明确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因此,如果双方是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应当通过商品房销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签约。且据王一萍了解,博海公司自2013年开始就已经在商品房销售系统里签订了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博海公司与蔡育文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如果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商品房销售监管系统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从该协议书来看,蔡育文是一次性付全部房款29万余元。蔡育文的代理人称蔡育文并不了解博海公司,经朋友介绍并且是在看房后当场决定购买案涉房屋。按常理,签订一份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内容翔实的买卖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蔡育文的合法权益。但是蔡育文仅与博海公司签定了一份对房屋交接、办理产权证等重要事项都没有约定的认购协议书。购买一套约30万元的房子仅仅两页纸就解决了所有内容,显然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2.《海南省办公厅意见》明确规定对已预售的商品住房,应于收款当日出具发票。本系列案中另一位案外人师峰与博海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博海公司就开具了购房发票给师峰。可见,在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中博海公司是可以开具购房发票的。本案中蔡育文主张在2014年就已支付了购房款但至今未提交购房发票,这也充分说明其与博海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3.《海南省办公厅意见》还规定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在苏立阳等诉王一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苏立阳等主张博海公司在2013年间因欠税款无法开具发票和办理备案登记,博海公司亦认可苏立阳等人的主张。但是,案外人师峰在2014年2月26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2014年3月7日就完成了合同备案登记。博海公司主张这是因为缴纳该房产应缴纳的税款,所以办理了买卖该房屋合同的备案登记。既然师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办理备案登记,就可以办理蔡育文合同的备案登记。可见,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没有任何障碍。如果蔡育文与博海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蔡育文完全可以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其至今未完成备案登记,证明蔡育文与博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4.案涉房屋自2014年9月1日被查封至今已5年多,在此期间蔡育文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对巨额资金购买的房产不管不问,明显不合常理,足以说明蔡育文与博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三、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蔡育文已向博海公司交付了购房款。蔡育文只提交了博海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已向博海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是该收据是博海公司单方制作的,博海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随时可以制作任何内容的材料,故仅凭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蔡育文已经向博海公司支付购房款。蔡育文的代理人主张蔡育文是在签订案涉认购书的当天就交给博海公司现金297250元。但是蔡育文是山西大同人,在大同工作,其只是应朋友的邀请来海南看房。因此,蔡育文不可能随身携带30万元的现金。那么,就应当是从澄迈县当地的银行提取现金了,但是蔡育文也说不出在澄迈什么银行提取的款项,也无法提供取款凭证。可见,蔡育文并不能证明其已交付了购房款。四、蔡育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合法占有了案涉房屋。澄迈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5日就已经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就为逸海华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非蔡育文代理人所称的在2014年间没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并且在其他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均提供了由该物业公司出具的房屋交接手续、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收据等。按常理,如果蔡育文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合法占有了案涉房屋,其应当也有能力提交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双方办理的房屋交接手续,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的物业费等材料。并且蔡育文至今未提交,足以证明查封前蔡育文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五、即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蔡育文未举证证明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况下,也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蔡育文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蔡育文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2019)琼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海南高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组证据:1.蔡育文与博海公司签订的《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拟证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已与博海公司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2.购房款《收据》,拟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购房的付款义务。第三组证据:水卡、电卡,水电IC卡,房屋装修及居住现状照片,拟证明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针对原告蔡育文提交的证据,王一萍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案涉房屋在2013年7月18日便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开销售没有任何问题,但一直未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至今仍登记在博海公司名下,在对案涉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相关的住建(规建)、房管部门没有任何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预告登记信息,说明该认购协议是虚假的。在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中博海公司是可以开具购房发票的,但本案中没有为蔡育文开具,充分说明其与博海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买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该水电卡和照片不能证明蔡育文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合法占有了案涉房屋。

对原告蔡育文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对蔡育文提供的三组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内容以及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被告王一萍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证据2.(2013)澄房预字026号房产预售许可证。证据1、2共同证明案涉房屋在2013年7月18日便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公开销售没有问题,蔡育文完全可以与之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必要签订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是虚假的。证据3.案外人师峰与博海公司签订的《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4.《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表》;证据5.号发票。证据3-5共同证明2014年2月26日,师峰与博海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备案,开具了发票,而蔡育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针对被告王一萍提交的证据,蔡育文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关联性,上述证据与本案没关联。对证据3-5真实性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原告王一萍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对王一萍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以及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王一萍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依法作出(2014)琼民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博海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地坡岭东侧的“逸海华庭”[预售许可证号为(2013)澄房预字026号]343套房产所有权,其中包括案涉房屋。2014年9月2日,本院向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送达(2014)琼民保1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一萍诉被告博海公司、第三人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6)琼民初31号民事裁定续封上述“逸海华庭”343套房产。2016年12月29日,本院做作出(2016)琼民初31号民事判决,判令:限博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一萍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00万元本金自2014年10月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4700万元本金自2014年1月14日起、200万元本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博海公司承担。博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博海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琼执5号执行裁定,对上述“逸海华庭”343套房产进行了再续封。2018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8)琼执5号《公告》,公示查封上述“逸海华庭”343套房产的房号,并对拟处置查封财产征询异议。2019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8)琼执5号之一《公告》,公示拟评估、拍卖上述“逸海华庭”86套房屋,并对拟处置查封财产征询异议。蔡育文对拟评估、拍卖房屋中的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琼执异17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蔡育文的异议请求。蔡育文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另查明,博海公司在2013年7月18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蔡育文提供的证据表明,2014年8月25日,蔡育文与博海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约定购买涉案房产。涉案房产面积为59.45平方米,单价5000元/平方米,房款总价为297250元。协议另约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100%的房款;蔡育文承诺自接到博海公司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手续并付款,若逾期5日仍未与博海公司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的正式认购权,博海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出售房屋,定金不予退还。蔡育文提供了博海公司为其出具的购房款297250元的收据。

经本院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已装修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蔡育文主张不应对案涉房屋进行执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蔡育文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涉及的系金钱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均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提出异议时如何进行审查的规则。本案可参照该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无论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均需审查案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蔡育文所提交之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一)蔡育文提交的其与博海公司签订的《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而博海公司在2013年7月18日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时,案涉房屋已可以公开销售,博海公司与蔡育文没有必要签订认购协议,完全可以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束。(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认购协议只有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的,才能将其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中,《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不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博海公司与蔡育文签订的《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仅对商品房的名称及价款进行了约定,对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办理过户登记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都没有约定,不符合前述规定,从《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签订该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前期准备,而后来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蔡育文,也不能主张双方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已实际履行,因为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仍停留在买卖合意的意见阶段,一方因不履行该协议而承担的仅是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本院认为蔡育文所提交之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已支付了购房款。蔡育文称购房款于签订认购协议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这本已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蔡育文不在案涉房产所在地工作生活,其主张以现金形式支付,但对该现金的来源,蔡育文未能进一步给出合理说明,故不能证明蔡育文已支付了购房款;博海公司为蔡育文出具的是购房款收据,蔡育文未能提供购房正式发票,侧面印证博海公司未真实收到蔡育文的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虽然博海公司向蔡育文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但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中不能因此减轻蔡育文的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分析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蔡育文所提交之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在案涉房屋交易时已支付了购房款,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蔡育文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要件,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参照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育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8.75元,由原告蔡育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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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付清了也装修好了,

正准备入住,突然收到物业通知——

“你家房子要被法院拍卖了”

买房不同于其他,数额很大。很多人倾其所有才勉强凑齐了首付,可是付了首付就万事大吉了吗?一些开发商居然违规交房、一房两卖甚至卖起了查封房......各种招数防不胜防!部分购房者真的是被坑惨了!一起来看看这些购房者的经历,免得一个不留神就上当受骗了。

儋州衍宏万国文旅城违规交房 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

近日,有部分业主反映儋州衍宏万国文旅城未验收就交房,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儋州衍宏公司开发的儋州万国大都会项目四期3#、5#、6#楼在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就提前交房。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现场调查发现,儋州万国大都会项目四期3#、5#、6#楼装修工程存在问题。如:室内抹灰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房屋部分门窗未安装及破损;房屋局部屋面存在渗水现象。对以上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他们已下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告知书》,要求儋州衍宏公司限7日内完成整改。此外要求儋州衍宏万国大都会商业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业主诉求,并对儋州衍宏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将按规定处罚。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儋州衍宏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王全印摄

琼海一楼盘存在“一房两卖” 买家付首付后房子被查封

城区两幢“半拉子”楼被盘活续建,许多购房户看好地段和价格,没想到交了首付,楼盘还没完工,开发商因经济纠纷在建楼盘被法院查封。更让部分购房者吃惊的是,有20多套在建房还是“一房两卖”。

万泉雅苑楼盘项目位于嘉积镇登仙岭东侧,共有A、B两幢楼,设计建筑面积24108.42平方米。因地理位置在城区中心,尽管是“半拉子”楼盘盘活的,购房者还是比较看好地段和价格。2018年1月6日,曹某东在善集路“万泉雅苑”售楼处交了40%的首付款347324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曹某东万万没想到,到了8月6日,他从朋友微信群里得知“万泉雅苑”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员法院给查封了。

另一购房者蒋女士说,她在7月4日交了59万多元的首付,想不到还没到两个月就出现这种闹心事。

根据求助者提供的一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看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大致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琼96执行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规请求协助执行:一、查封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万泉雅苑”A幢、B幢房地产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三年,自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

众多购房者得知这个消息后,纷纷找售楼处讨说法,有的去找法院提出查封异议,还有的找房管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希望要回购房款。

据琼海市房管局信访维权办公室吴主任介绍,“万泉雅苑”房地产项目是由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出地,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项目,共有320套房,该项目于2011年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工程进度,符合发证规定,琼海市房管局于2012年2月曾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该项目于2012年5月,因合作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导致该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房。后来该项目复工,原预售许可证过期失效,市房管局就重新发了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在复工、楼盘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再次与施工方发生经济纠纷,施工方就申请法院执行,于是项目楼盘被查封。

从8月中旬开始,琼海市房管局陆续接到部分购房者的投诉,发现有销售的房屋“一房两卖”,截至8月30日,已统计出来有26套房是“一房两卖”。

琼海市房管局立即采取措施,从系统中收回预售许可证;网签系统强制关闭,责令开发商不得再进行销售;下一步,房管局将督促开发商负责人到局里接受调查。目前已督促开发商退回一房两卖的8房购房款,还有部分重复收款的,房管局将督促开发商根据购房者的要求,退款或换房。

据介绍,琼海市房管局将对“万泉雅苑”项目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房款付清也装修好了 结果30多户购房者却被告知房已被拍卖

付清了房款,装修入住,突然接到物业通知,说法院要拍卖刚买的房子。这是来自吉林省的30多名购房者在琼海遭遇的最郁闷的事。

据购房者付女士介绍,今年4月份她看到位于琼海市银海路的“锦绣山庄”楼盘悬挂的户外广告“现房出售、即买即住”,到售楼处一看,买房的人还真不少。售楼处提供的预售许可证信息显示:预售主(发展商)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锦绣山庄”5#、6#、7#楼房产均符合有关预售条件,发证日期为2015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18日(延期)付女士说,当时看到有“延期”二字就质疑过,问售楼员为什么楼盘到现在才卖,售楼员解释称,开发商原计划留给职工当宿舍,但现在又决定出手卖了。

就这样,付女士在今年4月22日前分两次付清7#楼的一套小户型总房款49万元,当时与售楼处只签了认购意向书,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方面要求,业主必须通过介绍的装修公司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合同与装修公司签订。不到两个月,房子装修完成,原计划9月份来入住,没想到8月22日就接到物业公司通知,说付女士买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了,有什么异议赶紧去找法院提出。

付女士匆匆忙忙从吉林老家赶到琼海后,让她大吃一惊,新买的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并不止她这一户,已经接到物业通知的就有32户,分别在5#、6#、7#楼。这些购房户想再找售楼处,发现售楼处早已搬走了,打电话给售楼处负责人刘某亮,刘某亮叫购房户找开发商,而有一部分购房者的房款都是按照认购意向书指定账户转到刘某亮的个人账户,开发商出示的书面委托书,授权委托刘某亮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收款人,授权其代表该公司进行锦绣山庄项目房款代收款工作。

另一购房户谷云峰介绍,他和多名老乡得知新买的房子要被法院拍卖,赶紧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查询,才得知早在2016年1月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锦绣山庄”5#、6#、7#楼部分房屋执行了保全措施。

据了解,连同谷云峰在内的32名购房者从买房到入住,售楼处及开发商均没有告知其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导致这些购房者一直蒙在鼓里,直到物业公司通知说法院要拍卖房屋才得知真相。

目前,由于开发商没有给购房者任何解释,也没有答复处理意见,这些购房者一方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已向琼海警方报案,并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要讨个公道。

海南一楼盘违规分割楼层拆零销售 购房者上千万元难追回

海口市民谢先生反映称,去年他在海口“海南富地国际”认购了一个小户型商铺,并首付了28万元。不料,今年该项目更换了新股东,并告知业主原来的销售属于违规,铺面要收回去,但他的购房款却迟迟不给退。据他了解,目前有59人购买该项目的63套商铺,涉及金额达一千四百多万元。

据谢先生介绍,2017年10月,他和房产销售方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白翼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当时该铺面的价格是1万8千元一平方米,他看中了“海南富地国际”二层的15.3平方米的小户型商铺,并首付了28万元。在这份认购书上,销售方表示,将在2020年10月30号前交付。然而,近日他去市住建部门查看规划图时,发现建筑物规划图纸和当时他从销售方那得到的图纸完全不一样,根本找不到他要购买的商铺。

“发现不妥之后,他们业主到售楼中心讨说法,没有想到该项目换新的股东了。”谢先生说,售楼中心一工作人员告知他,原开发商海南国神华实业有限公司更换股东了,现在是海南第一投资集团接手这个楼盘,而且这里的楼盘已经不叫富地国际,改名叫成美国际。

谢先生告诉记者,楼盘换新股东后,称之前销售违规,要收回业主们的铺面,但业主们缴纳的铺面费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没有明确说明如何退还给业主。对此,他们曾向市住建部门投诉但至今未果。

此外,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当时购买了该楼盘商铺的至少有59位购房者,涉及金额达一千四百多万元。

开发商:委托公司违规分割拆零销售 需协商解决退款

国神华公司现场一工作人员符女士说,该楼盘还是属于海南国神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只是更换了新的股东和法人,原来是国神华公司授权委托天白翼公司负责销售铺面,等他们接手项目后发现,原来的销售是属于违规,二、三层之前设计是酒店配套,不能分割销售,而天白翼公司分割成商铺进行销售,住建部门对此已进行处罚。

“我们也愿意给业主们退还铺面费,但具体怎么退还需要协商。”符女士称,由于业主们是通过天白翼公司购买铺面,业主们的钱都在天白翼公司那里,原本该公司是想找天白翼公司协商退款,但如今他们也找不到天白翼公司负责人,对此,该公司也向警方报案了。

业主代表余女士表示,购房者们要求销售方天白翼公司退款道歉,可是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奈之下,他们只能找开发商协商解决退款。随后,记者也拨打天白翼公司电话,确实无人接听。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7年10月20日,海口市住建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对国神华公司违规分割拆零销售房屋的行为处罚3万元,对天白翼公司违规代理销售房屋的行为处罚3万元。

住建局:要求新股东拿出可执行退款方案

9月6日,针对业主们退款一事,海口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协商会议,邀请国神华公司原股东代表、第一投资集团代表、业主代表等。会议上就如何退还业主们铺面款问题展开讨论,但最终没有一个明确结果。对此,市住建局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要求,国神华公司新股东第一投资集团下周需拿出具体可执行的退款方案出来,以便解决业主们退款问题。

买房不易,遇到上面这些糟心事更是让人闹心。小嗨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在购房过程若存在质疑的地方,切不可急于马上签购房合同,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材料证明应多方查证再作打算。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多留几个心眼肯定不会错。

来源:综编自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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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上午,发生在琼海法院调解室的一幕:“你敢执行我的房屋,敢拘留我,我出来就杀你全家。”被执行人徐某在执行法官要求其腾退房屋时发出死亡威胁,执行法官果断下达拘留决定。

  男子拒绝法院传唤 不履行付款义务

  文昌某公司与徐某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徐某向申请人文昌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

  立案执行后,海南一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徐某在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后,既未到法院接受传唤,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付款义务。

  海南一中院按照法定程序启动网络查控和不动产查询时,发现徐某在琼海市区有一套房子。张贴查封公告后,被执行人徐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把房子分给妻子林某。该房子经海南一中院依法评估拍卖成交。

  在得知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后,徐某和妻子林某均“冒”出来,希望法院不要执行房屋拍卖并要求法院主持和解。

  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耐心细致地向徐某释明了法律,但徐某强硬表示只能按其认为的数额支付,不接受申请人意见,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期间,被执行人曾多次电话恐吓、威胁执行法官,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强制腾退通知被执行人搬迁,被执行人为此恼羞成怒再次威胁执行法官,声称要把事情搞大。

  男子拒绝调解 向法官发出死亡威胁

  8月13日上午,在琼海法院调解室,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徐某做最后的调解、劝导。徐某非但不听,反而向执行法官发出死亡威胁。执行法官沉着冷静应对,现场宣读拘留决定。随后,法警将被执行人徐某带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体检。

  刚到医院门口,被执行人徐某便开始撒泼打滚,肆意谩骂,向路人大喊“法院杀人了”,“帮我打‘110’”,“我要杀你们全家”……鉴于医院是在闹市十字路口,司法警察立即将被执行人重新押回警车,并请示下一步行动。

  经请示,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紧急预案。在各方的共同配合下,历时3个小时,终于顺利完成被执行人徐某的核酸检测和体检。

  被执行人徐某(法院供图)

  当晚8时左右,被执行人徐某被依法关进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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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临高“黑老大”符聪被执行死刑

  7月3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符聪执行死刑。 该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决符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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