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去世后有很多后事需要处理,部分事宜处理起来很繁琐甚至还会牵涉到法律。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人去世后需要处理的那些法律事儿”,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遗产继承就比较多了,首先包括房产、股权、股票等账户和各类资产。这里面较为重要的就是遗产分配,而遗产分配里最重要的就属遗产的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
所以,丧偶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要先确定其是否属于法定的赡养人。
综上,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并且,被赡养人也不能以对方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去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生活中丈夫死亡后,丧偶儿媳继续照顾对方的老人,并且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还可以在老人百年之后参与遗产分配,不过,这时候若是家族有多个继承人,可能会产生继承纠纷,涉及遗产较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去法院起诉。
关于保险理赔的标准,法律上暂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多少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定。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发生身故,理赔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⑤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
⑥保单、理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益人身份证明(必要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户口注销原件、火化证原件、医院死亡通知书、病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单和相应检查报告单。
意外死亡还需提供的证明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工伤证明、派出所证明、证人证明)等。将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核查后会下发死亡赔偿金。只要被保险人在事前做足准备工作,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绝不是件难事。
6、如果去世的是公司股东,那么股权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承?
《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国家目前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也没有定论。主流观点是依照《继承法》,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等。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太难。
如果账户持有人突然离世,家属不知道其账户里还有大量资金,该怎么办?对此公证处相关人士认为,这就需要互联网公司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
另外,账户持有人可以以写日记的方式把自己的财富账号记下来,密码不一定要写,但至少应该让亲人在看到时会想到钱物在哪里,也可以向自己的亲人坦承账号信息,里面涉及到的部分钱物数额;不避讳,直接立遗嘱,写明哪里有什么,直截了当;如此,在发生意外后,合法继承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向常用网络服务商比如支付宝、微信等请求查询账户情况。
一、 如果没有其他共有人,其只有一名子女的话,由子女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最后由子女持公证书办理过户登记。
二、 如果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办理赠与公证,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A,A持有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办理过户。
三、 如果老人有多名子女,或其配偶健在的话,除需要继承的继承人外,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还需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然后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办理过户。
如果只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其他顺序继承人可以进行继承,并享受死亡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任何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则作归国家所有,如死亡者属于集体所有组织成员则作归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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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放弃继承遗产承诺书后
关于父母遗产继承的问题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同时也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据此,当事人如想多分遗产,需要举证其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包括父母的衣食住行、为父母看病看护等。
同时,也可收集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有能力进行赡养而不赡养,以此主张其他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当然,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
当然可以,如果子女对于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那么父母是可以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示不让特定子女继承遗产,来排除掉他的继承权的。即使父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法律也明确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独居老人突然死亡 失联继女回国分产
为何兄弟姐妹也能继承?
一起多年前的继承纠纷涉及去世老人的继女和一直照顾她的兄弟姐妹。老人突然离世,未能发现遗嘱。但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那些手写信件,却清楚地记录了老人的性情和她生活中曾经出现过的孤独与惶恐,也成为原告方在继承纠纷中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有力佐证。
独居死亡 排除他杀
1962年的春节,明善和任里结婚了。当时明善是初婚,任里是再婚,带着一个10岁大的女儿任心。
结婚后,明善便离开北京,来到任里所在的城市,与父女俩共同生活。
婚后夫妻俩感情很好,但1973年,任里过世。丈夫去世后,明善决定回北京生活。任心当时已经成年,选择留在了自己生长的城市,没有跟随明善来京,后来结婚成家。
明善回京后,购房开始了独居生活。她的兄弟姐妹则负担起照顾她的责任。这样的生活状态一直延续到2009年的春节。
2009年1月24日也就是除夕前一天,弟弟明德照旧准备到明善家里探望,他给明善打电话,想问问老姐是否需要添置东西,但电话一直打不通。
25日,他又打了一天电话,还是没能联系上明善,心觉不安,便于晚间跑到明善的住处敲门,没人回应,电话还是打不通。他跑到明善常去的医院询问,明善并未住院;再到明善平时吃饭的食堂,也没找见人。
找寻无果后,26日上午,明德跑到明善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的部门,与单位商定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带来了开锁公司的人,但最后仍是通过钻窗户的方式进入室内,发现明善已经仰面倒地死亡。
刑警队也来了,现场勘查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警方将明善的房屋门及房内木柜、书桌、箱子的钥匙交给明德,要求明德负责保管明善的遗产。
找回继女 房被过户
明善共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两个在北京,父母早已去世。当时有人提议先找找看明善有没有留下遗嘱。明善生前曾有亲属好意提醒,年纪大了应早立遗嘱为是,明善点头同意,但之后到底写没写,谁也不知道。明善平时性格细致严谨,亲属们猜测,有可能会留下遗嘱。
但明德提出,明善还有一个继女任心,虽然一直不在身边,但明善去世还是得通知她。
任心不在,东西不能动。
家属托明善生前单位帮忙寻找任心下落,不得。2009年2月6日,明善的单位领导和明德再次进入明善住所,找到明善生前使用的一本通讯录,在上面发现了任心前夫的联系方式。
原来,任心早已离婚,并于1997年移居美国。任心前夫帮忙联系,当日任心从美国打来电话,表示马上回国处理。
2009年2月13日,明德、任心在明善单位共同签收了明善的部分遗产、遗物,交由任心保管。双方约定次日上午8点半一起到明善的住处清理遗物,寻找遗嘱。当时钥匙还在明德的手里。
但第二天,任心却借口发高烧未如约到场。明德连续给任心打了三天电话,任心均以同样的理由拒绝。2月19日,明德再次联系任心时,任心说自己已离开北京去了她出生的城市。
明德心觉不对,赶到明善住处,发现房门已经更换了新锁,屋里的遗产和遗物也被动过。此后不久,原本在明善名下的这套房产也被过户到了任心的名下。
三个兄弟姐妹 要求继承遗产
明德有些愤怒。他赶紧找到当时还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杨冰清律师寻求帮助。赶上了周末,但明德已经来不及等到周一了,由于房产已经过户,他担心一旦任心回到美国一切都晚了。
随后,杨冰清代理他们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心归还明善的遗产和遗物,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明善的其中三个兄弟姐妹作为原告参与了诉讼,另有一个兄弟放弃继承。
明德向法庭表示,明善生前体弱多病,久治不愈,其门诊看病、住院治疗、必要的饮食营养配合以及日常生活起居,均由明德等兄弟姐妹照顾。任心1983年在原籍结婚后,便与明善联系极少,更谈不上赡养扶助。
他们翻出了很多以前与明善往来的信件,成为明善当时生活最真实的写照。从信中可以看出,任心确实和明善联系不多,明善独居的日子内心是孤独的。
生前多封信件 讲述孤苦生活
明善在1988年4月30日给其亲姐妹明静的信中提道:“任心去年来信,开口就要500元,搬家,是新式家具,我没给,只给寄了160元,此后,从1987年10月至今不来信,任心确实是只要钱,钱如不能满足她大手大脚花,她连信也不写,更别指望她照顾我了”,“我很希望有个贴心的人来我这里住,和我做伴,或我到哪里住”,“但有什么人能来?我又能到哪里去住?我都想不出来”。
明善在1996年8月26日给任心前夫的信中写道:“实在想不出办法了,我想问问你,任心现在去哪里?做什么工作?还住在你家里吗?你家现住哪儿?如她现不住你家,她现住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望你告诉我一下任心的情况(这三四年的情况),我没有别人可问。别人也不知道,只有你大概还是知道的。”
从信件中可以看出,明善对这个继女心里头还是惦记的。明善在2001年7月给银行营业员的信中写道:“任里是我的爱人,他已在1973年9月17日逝去。他遗留下很少的钱,我代他储蓄着,为给我们的女儿有急需时作微小的补助”,“现在我要求仍用任里的名义替女儿继续储蓄着,我作为代理人填写存款凭条。”
与家属的往来信件以及明善单位出具的证明均可看出,明善生前身体一直不好,受病痛折磨,常有一些需要排查肿瘤、癌症的病情,一直令她惴惴不安。而给她提供帮助与照顾的始终是她身边的这几个兄弟姐妹。
信中还能读出,明善生前的生活相当节俭。她在1988年4月30日写给明静的信中提道:“毛背心已破了补、补了又破,混不下去,薄毛衣是父亲或母亲的,也是已破了补、补了又破,也混不下去了。”明善一辈子勤俭惯了,当得知她留下了40余万的存款后,兄弟姐妹也是相当吃惊。
继女法定继承 兄妹适当分产
任心认为,明善的遗产中有其父亲的一部分。但根据信件内容可知,任里去世时仅遗留了少量的现金。法院据此最终确认,明善生前居住房产一套,银行存款42万余元,一张1980年票值0.08元的猴票,一张1996年票值0.1元的猴票,一张1959年票值0.08元的鸡票,均应当认定为明善的遗产。当时房产已过户至任心名下,银行存款及三张邮票均由任心持有。遗嘱没有出现。
明德等人认为,明善和任心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使构成抚养关系,但因任心没有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其应丧失法定的继承权。即使任心有权继承,明德等人作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也应当有权分得遗产。
任心则主张作为明善的女儿,她是明善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均应由她继承。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可任心为明善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明善生前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是明善的信件及证人证言显示,明德、明静等三兄弟姐妹在生活上给予了明善较多照顾,因此确认三人可以适当分得明善的遗产。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判决明善遗产中的房产和三张邮票由任心继承,4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由原告三人平均分得。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审法院结合明善遗产的价值,对明善遗产的处理适当,因此裁定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杨冰清律师表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正常情况下,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正是适用了这一规定,同时明善生前的信件也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佐证。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也规定了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但较为严苛,根据规定继承人只有达到下列行为之一的,才能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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