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苏州2022年落户新政策政策

责任编辑Bokaro【无锡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

无锡区中央政府有关下发无锡市积分落户组织工作方案的通告

各乡镇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捷运局各处室,市各直属机关:

《无锡市积分落户组织工作方案》早已区中央政府一致同意,现下发给我,请深入细致细致图伦区。

无锡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

(徐显秀申明正式发布)

无锡市积分落户组织工作方案

为深入细致贯彻华北局和省户籍管理组织工作制度体制改革信念和放管服组织工作明确要求,更进一步强化人口数服务项目和管理组织工作,依照《中编办有关构筑更为健全的基本要素市场化体制改革实用性管理组织工作体制监督机制的意见建议》《浙江省中央政府华北局组织部有关促进非户籍人口数在城市落户的实行意见建议》《无锡区委区中央政府有关新产业发展期全面性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古都的若干个政策举措》等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前述,制订本配套举措。

第三条 在我市平衡劳工市场和日常生活的非苏州户籍相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透过积分落户我市的,适用于本配套举措。

北欧国家、省对积分落户梅塞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配套举措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明确要求,对有意向透过积分落户我市相关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申明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行积分落户组织工作,工程建设健全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组织工作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组织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组织工作、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组织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 透过积分落户我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合法平衡劳工市场,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依照意向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依照意向者在我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三)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

第九条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我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八)在我市参加社会服务项目的情况。

(九)获得北欧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创业带动劳工市场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我市前述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项目、保安、物业、养老服务项目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劳工市场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配套举措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我市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区中央政府批准后公布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符合本配套举措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相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配套举措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中央政府提供给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组织工作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项目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组织工作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配套举措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组织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对在积分落户组织工作中获悉的相关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配套举措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平衡劳工市场,是指在我市区域劳工市场创业并正在缴纳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北欧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北欧国家制订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透过中央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北欧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早已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前述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配套举措规定,制订相应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

第二十条 本配套举措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2019年2月1日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正式发布的《无锡市积分落户组织工作方案》(宁政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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