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属于国防法规是规范公民什么的法律依据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设施是指国家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和军队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撤销、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情况,拟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处理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军事设施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军事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八条军事禁区是指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是指国家根据保护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禁区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

第九条军事禁区及其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的范围尚未划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划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而改变原所有权、使用权。

第十一条因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而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影响的乡、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和扶持;使公民或者组织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确定、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征得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目标责任制,并及时查处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途经本地的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纳入当地的治安联防和本单位保卫工作的范围。

开展军民共建和军民联防的,应当将军事设施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做好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边缘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明显标志。

在军事禁区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设置地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与建设部门共同设置。

第十五条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记述以及进行专业飞行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进行上述活动的,其所获资料应当送交原批准单位审查,经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在军用机场的两端、两侧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影响飞机飞行、通信和导航设施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飞机紧急起降道、疏散区、停机坪附近放牧、堆晒物品。

第十七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净空保护标准,禁止安装、使用危害军用雷达、无线电收信台(站)等军事设施安全的设备或者安排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一般不得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安排中外合作考察项目和组织境外人员从事旅游、科研等活动,确需兴办、安排和组织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应当将有关资料送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审查。

在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境外人员不得在通道滞留或者从事其他固定性活动。

第十九条在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保留暂不使用的军用旧机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归还。

其他需要委托地方管理和保护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管理和保护。

委托管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职责、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铁路、公路、输油输水管道、地下电缆和微波增音站等军事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一定距离内,进行挖沟、挖沙、取土、爆破、钻探等活动的,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军事设施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磁、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设施是指国家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和军队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军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撤销、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情况,拟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处理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军事设施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军事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军事、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八条军事是指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军事安全控制范围是指国家根据保护军事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

第九条军事及其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的范围尚未划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划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军事安全控制范围而改变原所有权、使用权。

第十一条因划定军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安全控制范围而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影响的乡、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和扶持;使公民或者组织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确定、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征得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目标责任制,并及时查处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途经本地的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纳入当地的治安联防和本单位保卫工作的范围。

开展军民共建和军民联防的,应当将军事设施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做好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军事、军事管理区边缘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明显标志。

在军事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设置地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与建设部门共同设置。

第十五条禁止对军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记述以及进行专业飞行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进行上述活动的,其所获资料应当送交原批准单位审查,经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在军用机场的两端、两侧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影响飞机飞行、通信和导航设施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飞机紧急起降道、疏散区、停机坪附近放牧、堆晒物品。

第十七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净空保护标准,禁止安装、使用危害军用雷达、无线电收信台(站)等军事设施安全的设备或者安排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军事安全控制范围内一般不得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安排中外合作考察项目和组织境外人员从事旅游、科研等活动,确需兴办、安排和组织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应当将有关资料送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审查。

在军事安全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境外人员不得在通道滞留或者从事其他固定性活动。

第十九条在军事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没有划入军事、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没有划入军事、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保留暂不使用的军用旧机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归还。

其他需要委托地方管理和保护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管理和保护。

委托管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职责、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对没有划入军事、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铁路、公路、输油输水管道、地下电缆和微波增音站等军事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一定距离内,进行挖沟、挖沙、取土、爆破、钻探等活动的,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军事设施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磁、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律………………………………( ) 。

9、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定………………………………( )。

10、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土地管理法》的第三轮修订…………( )。

11、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农民个体所有制,这个时期,土地实质上还是私有制…………( )。

12、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订,变数量审批制为用途管制制; 2004年第二次修订,对征用与征收进行了进一步区分,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 )。

13、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方式对人地关系的需求与______供给之间的矛盾。

14、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全国颁布及其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5、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地位及法律效益仅次于宪法。

9、土地法律规范并不直接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它只是作出的一般性推理和假设,只有当假设的所规定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

10、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集体,义务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1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2、法律关系的产生以 为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二者缺一不可。

13、法律关系是由 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1、土地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1、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测验

10、1、单纯的土地登记,可以以宗地为登记单位………( )。

11、定着物和附着物都是指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

12、我国不动产登记按公民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公民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按公民的常住地进行登记………( )。

13、托伦斯登记制采取实质性审查,登记具有强迫性……( )。

14、《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

15、《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

16、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类似于权利登记制,兼采取 的某些做法。

3.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作业

1、简述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元

4.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单元测验

8、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四项权能中,土地收益权是土地所有权的核心………………………………………( )。

9、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无争议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

10、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 )。

1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划区土地依照实际权属归属情况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

12、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性是指土地集体所有可以转变为国家所有,而不能由国家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

13、就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土地 是土地所有权的核心。

15、如果该项财产是原所有权人赠与的,那么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 。

5.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单元测验

6、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用益物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 )。

7、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

8、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

10、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11、土地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

1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1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和排他的权利。

14、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 并存,即“一物一权”。

4.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业

1、简述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5.物权与用益物权法律制度作业

1、简述物权与用益物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测验

12、《农村土地承包法》指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13、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1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15、土地流转的期限可以根据流转双方的意愿,报发包方同意,流转期间可以在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

16、承包土地转让和转包都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但转让需经发包方的同意,转包需报发包方备案……( )

17、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

18、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既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 );

19、如果女孩子出嫁搬到男方所在地居住了,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收回她在娘家的承包地……( );

20、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21、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承包地,但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

2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 承包土地的权利。

23、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 落户的条件。

2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权性质不变。

25、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 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6、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经营承包人(个人、单位、集体)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者集体 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作业

1、简述土地经营承包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2、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7.土地使用权共有与相邻测验

10、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1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

12、共有房地产,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录音协议后可以转让( )。

1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 )。

14、占有人非依据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对物的占有,该占有人将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善意并有偿的取得物,此时,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占用物………………( )。

15、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人不得堵塞、阻截或独自占用而损害相邻方的利益………( )。

16、相邻权和地役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 )。

17、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18、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19、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财产的权利和承担其义务,则为财产的 共有。

20、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共有。

2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 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 的不得转让。

2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 。

7.土地使用权共有与相邻作业

1、简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2、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8.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测验

6、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直接按修改的规划进行审批,不需要进行预审………………( )。

7、建设单位需要临时用地的不需要进行预审……………………( )。

8、临时用地的审批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必报人民政府,但城市范围内要报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

9、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

11、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再次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12、批次进行建设用地的审批,申请人是县、市人民政府,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审批,申请人是项目业主( )。

13、临时用地期满后可转为正式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15、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

16、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 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 ;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预审制。

20、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 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21、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 年,期满应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测验

1、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需要,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依照规定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和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3、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

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要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具备单独的土地处分权利…………( )。

8.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作业

1、简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2、简述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作业

1、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的条件。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制度测验

5、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商业、娱乐、旅游、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和其他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

6、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7、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后,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的,应当根据转让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决定是否批准…( );

8、集体所有的荒山不得以租赁使用权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 )。

9、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综合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10、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11、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 出让方式”。

12、土地转让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1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 。

11.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测验

9、土地补偿费的法理依据是对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10、国家对临时用地属于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1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只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 )。

1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行使主体是拆迁单位,在获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

13、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任何商业利益用地都不能实用于征收……( )。

1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15、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16、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 、后搬迁。

17、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 确定,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8、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审批手续。

19、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 批准。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制度作业

1、简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1.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作业

1、简述《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类别。

12.土地使用权租赁、出租与抵押制度测验

6、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增量建设用地,都可以采取租赁方式进行开发……………………………( )。

7、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8、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已经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

9、耕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10、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的行为。

1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 、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1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

13、《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抵押。

13.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制度测验

4、当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借用一部分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只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不变就可以了…………………( )。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

6、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

7、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8、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1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测验

1、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

2、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工业用地……( )。

3、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城乡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都可以叫土地整治……( )。

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 。

5、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 。

12.土地使用权租赁、出租与抵押制度作业

1、简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绝对限制。

13.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制度作业

1、简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概念。

15.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制度测验

3、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70%以上…( )。

5、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是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 相当的耕地。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 ,明确土地用途。

7、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的,连续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16.土地税费法律制度测验

10、“税”是由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收取的,为颁发证、照、薄、册而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化验费及管理费等费用…………( )。

11、为了招商引资,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可以免交耕地占用税…………( )。

12、占用城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可以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1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用于城市建设及拆迁的支出…………( )。

1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6、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7、税征收的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18、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 税。

19、对于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 。

20、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缴纳 费。

21、凡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 。

22、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市、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时应当向国家缴纳 土地有偿使用费。

15.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制度作业

1、简述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6.土地税费法律制度作业

1、简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目的、范围及征收对象。

2、简述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要内容。

17.土地行政调处与土地诉讼制度测验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下列哪项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0、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1、土地行政仲裁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当事人不自愿不能申请行政仲裁…………( )

12、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用调解做为审理程序或者结案方式…………………( )。

14、4、土地行政诉讼适用于被告举证的原则…………………( )。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起诉…………………( )。

18、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填数字)。

2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填数字)。

22、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效为一般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个月内,经过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数字)。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填数字)。

18.土地监察、督查与法律责任制度测验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5%-20%罚款……………( )。

7、土地监察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

8、土地督察可以直接改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

9、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

17.土地行政调处与土地诉讼制度作业

1、简述土地行政仲裁和行政调处的概念。

2、简述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18.土地监察、督查与法律责任制度作业

1、简述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的联系与区别。

2、1、2018年春天,某市政府组织各部门进行春耕生产和土地执法联合大检查,发现在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上都有不同程度存在多一些违法违章现象。同年5月该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市区大众无线电厂等四家企业土地征用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表明这四家企业对所征用土地长期闲置共45.72亩达三年以上。⑴这四家企业存在什么土地违法行为?该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该事件?⑵案例中体现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什么?

第十二周土地法学期末考试

49、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普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定……………………………………………………………( )。

50、土地监察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

51、定着物和附着物都是指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

52、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产,而第三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房产就属于继受取得……………………………………( )。

5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54、承包土地转让和转包都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但转让需经发包方的同意,转包需报发包方备案……………………………………………( )。

55、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

56、批次进行建设用地的审批,申请人是县、市人民政府,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审批,申请人是项目业主………………………………………( )。

57、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城乡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都可以叫土地整治……………………( )。

58、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59、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次修正……………………………………………………………( )。

60、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6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62、土地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

6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64、相邻权和地役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 )。

65、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行使主体是拆迁单位,在获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

66、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已经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

6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70%以上……………………………………………………………………( )。

68、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予登记的不动产是指 、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

69、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 为基础,二者缺一不可。

70、就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1、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 、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7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 承包土地的权利。

73、是指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7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 确定。

75、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76、土地用途管制的方法有 管制和许可性管制。

77、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 两种取得方式。

78、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全国颁布及其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79、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共有。

80、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 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81、、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 出让方式”。

82、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 、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8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

84、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市、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时应当向国家缴纳 。

85、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86、土地法律责任的分类可以分为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87、《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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